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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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城市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道路等级、道路区位、占道性质(经营性占道、建筑堆物占道、停放车辆占道、户外广告占道)、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浙江省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天?平方米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主干道 其他道路 经营性占道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0.80—1.50 0.60—1.10 其他市所在地 0.60—1.20 0.40—0.80

县(市)所在地 0.50—1.00 0.30—0.60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0.40—0.80 0.20—0.40 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0.60—1.10 0.50—0.90 其他市所在地 0.40—0.80 0.30—0.60 县(市)所在地 0.30—0.60 0.20—0.50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0.20—0.40 0.10—0.40 停车占道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0.60—1.30 0.50—1.00 其他市所在地 0.40—1.00 0.30—0.70 县(市)所在地 0.30—0.70 0.20—0.50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0.20—0.40 0.10—0.30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0.13—0.25 0.10—0.20 其他市所在地 0.10—0.20 0.08—0.15 县(市)所在地 0.08—0.15 0.05—0.10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0.05—0.10 0.03—0.08 说明:1、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3、落地广告、标志按广告、标志平面单面面积计收。

4、已收停车费的停车占道收费向停车经营管理者收取;不收停车费的停车占道收费向停车者收取。

浙江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类别 路面材料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车 行

道 沥青路面 元/平方米 140—300 水泥砼路面 元/平方米 120—250 块石路面 元/平方米 100—200 砂石路面 元/平方米 40—70 土路面 元/平方米 30—50 其他路面 元/平方米 80—120 平、侧石 米 50—80 人 行

道 砼铺装路面 元/平方米 100—120 花岗石路面 元/平方米 200—300

青石板、火烧板路面 元/平方米 200—250 预制

板路面 彩色 元/平方米 130—150 素色 元/平方米 80—100 广场砖路面 元/平方米 140—180 其他路面 元/平方米 30—60 铺装残缺 元/平方米 20—50 路肩

空地 无铺装路面 元/平方米 10—30

说明:1、未经批准而擅自挖掘、破坏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2、挖掘砼路面按整块面积计收。其他材料的路面按实际面积计收,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

3、挖掘平、侧石长度不足1米的按1米计收。 4、其他材料路面参照同类材料标准执行。 5、道路基础层由挖掘单位按要求负责填补。

温岭现在实行咪表泊车收费管理的3条路分别是,人民路(东辉中路-县前路),太平南、北路(前溪路-万昌路)和东门北路(万寿路-万昌路),共246个停车位。

收费标准为第1小时内1.5元;第2小时内每半小时收费1元;第3小时内每半小时收费2元;3小时后每半小时收费3元;停车时间不足20分钟不收费。标准将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新建工程时配建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按照前款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有权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得价款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二00二年七月十四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

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ys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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