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案”民政局成被告

更新时间:2024-04-15 00: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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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案”民政局成被告

“在离婚时,她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我们对这份离婚协议不予认可??”

这是一对夫妻在民政局离婚后,女方代理人向法院表示离婚期间原告患有精神病,因此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今天上午,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8时50分,媒体记者已占据了旁听席九成以上的位置。原告王红与母亲和妹妹走进法庭时,一下子愣在了那里。随后,王红不断追问记者:“你们是干什么的?”据王红的妹妹讲,王红现在还处于精神治疗期间。

王红的代理律师表示,王红在2003年4月开始发病,陈某恶意利用妻子的病情达到离婚的目的。作为本案第三人的陈某立即反驳:“你别诬蔑人!”在此过程中,王红始终面无表情。但当陈某冲着王红大声说“离婚中我是被你抛弃”时,王红突然用双手抵在下颌,潸然泪下。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出具了相关材料及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在询问二人时,二人表现正常,因此请求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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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发稿时,法庭还在审查三方的证据,同时也在等待证人安定医院鉴定师的到来。

专家释疑

如果在婚前女方患有精神病又没有向男方说明:

如果女方患有的是持续性的精神病,那么女方与男方的婚姻从一开始便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离婚问题。

如果女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且与男方结婚时处于精神正常,那么此婚姻有效,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

如果女方在婚后患有精神病而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男方要求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民政部门只负责审查相关资料,若两人看起来都正常,民政部门就会为两人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女方在离婚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治疗期,那么要主动向民政部门出示相关治疗证明,此时,民政部门不得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如果在办理离婚时民政部门不知道女方患有精神病并处于治疗阶段,但事后女方或是其监护人向民政部门出具了女方患病治疗的相关证明,那么民政部门应马上撤销解除两人婚姻关系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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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人民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孙若军副教授表示,上述观点基于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而其中完全自愿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头脑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上。

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案

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1992年01月19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乙女要求离婚。

本人身份:乙女的代理人。

处理经过:乙女委托本人作为其代理人与甲男沟通协调,希望能够协议离婚。本人在劝和无效后本着经济、效率的原则从情理和法律上向甲男转达乙女的意思。最终,双方自愿离婚,对女儿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达成合意,成功协议离婚。

评议:婚姻关系是经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公示后创立的一种拟制亲属关系,其关系的解除法律规定了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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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状告民政局的“离婚案”

本案例对职业法官群体的最大启示在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需时时扣问法律的终级目标,法官的思考应体现出法官对法律终极问题的深层需求,法官应正确阐释法之真意,并以法意倡导公序良俗,通过一个个成功地判例,将“活生生的”法律植入社会公众心中,将法治的内核经过一次又一次判例的聚变而释放。

(注:本文因涉及婚姻及个人隐私,故均用化名,简述案情的目的在于思考法理,而非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评论。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切勿对号入座及臆断)

民政局长出庭辩论离婚案

昨日上午,祁东县民政局局长周中朝坐在一起民事诉讼案的被告席上。原告因为不服民政局办理了她与前夫的离婚手续,将民政局告上法庭。作为一局之长,周中朝需要辩论的正是这起“离婚案”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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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里座无虚席,官司引人注目不是因为官司本身,而是因为这是祁东县于今年6月30日施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后的第一起行政案例,也是第一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例。祁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旷梅生说,《办法》的出台如在行政诉讼中给官员戴了“紧箍咒”,真正推进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2005年3月10日,祁东县民政部门为该县归阳镇前进村村民曹国庆、周小容夫妇办理了离婚登记。7月11日,周小容的父亲周名忠以周小容监护人的身份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亮出了湖南省脑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周小容为严重精神分裂症患者。周名忠告的是祁东县民政局,他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对周小容与曹国庆的离婚登记,宣布两人离婚无效。

昨日上午,此案一审开庭,祁东县法院院长陈龙飞担任审判长,第三人曹国庆拒不到庭应诉。衡阳市及各县区法院法官全程旁听了这个引人注目的“第一案”全过程。

被告祁东县民政局局长周中朝及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指出:其一,依照法律规定,离婚登记具有不可撤销性原则,一旦法律发生效力,婚姻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随即在任何时候与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异性登记结婚;其二,我国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但并无撤销离婚登记之说,而且只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并没有规定“无效离婚”和“可撤销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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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开庭审理完毕之后,审判长陈龙飞当庭宣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所确立的原则,人民法院对通过行政手段办理的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登记行为,亦不能确认其无效并撤销离婚证,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祁东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祁东县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寥寥无几,该县行政审判15年中,仅有两位行政首长到庭应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给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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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开庭审理完毕之后,审判长陈龙飞当庭宣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所确立的原则,人民法院对通过行政手段办理的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登记行为,亦不能确认其无效并撤销离婚证,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祁东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祁东县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寥寥无几,该县行政审判15年中,仅有两位行政首长到庭应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给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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