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文外保温专业分包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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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北万达3#地工程项目经理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CSCEC2B4-TYGJ-ZYFB-28 )

工程承包人: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签约地点: 江北万达3#地项目经理部 签约时间: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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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发包人,甲方):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杰

专业分包人: 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辉

住 所: 哈尔滨市香坊区旭东街35-1号翠海花园9栋5单元602室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230106100114684(1-1)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鉴于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乙方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3#地外墙保温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哈尔滨市中源大道以南,世贸大道以北,三环路以西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范围详见专用条件。 二、分包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3200000元 ,大写:人民币 叁佰贰拾万元整(最后以实际结算为准)。 □固定总价金额: ,大写:人民币 元。 □固定单价金额:综合单价:

80mm挤塑板 115元/m2 ,大写:人民币 壹佰壹拾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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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mm挤塑板 105元/m2 ,大写:人民币 壹佰零伍 元。 30mm挤塑板 70元/m2 ,大写:人民币 玖拾肆 元。 80mm酚醛板 115元/m2 ,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伍元。 70mm酚醛板 105元/m2 ,大写:人民币壹佰零伍元。 30mm酚醛板 70元/m2 ,大写:人民币 柒拾肆 元。 挤塑板质量要求:容重为30kg/m3

压缩强度:大于等于200KPa

导热系数:小于等于0.030W/(M.K)

酚醛板质量要求:容重为55kg/m3

压缩强度:大于等于100KPa

导热系数:小于等于0.030W/(M.K)

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材料差价、质量控制费、成品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所有取费、工资涨价、物料价上升、运输建筑垃圾清理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等各类措施性费用及各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各种施工组织及技术措施费及风险费。此单价为综合单价包死,不以任何理由调价。

(备注:工程承包单价一次性包死,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应扣除门窗洞

口所占面积。乙方签订合同进场后即认可了甲方现有施工工作面及工作条件能满足保温工程的正常施工)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2014年 8 月 20 日开工;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2014 年 10月 31 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72 天。 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 2 年。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本合同通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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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1.甲方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8月 5日 合同订立地点: 江北万达3#地项目部

本合同自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贰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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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工程概况 3.工作内容 4.合同工期 5.质量标准 6.甲方权利及义务 7.乙方权利及义务 8.技术资料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10.材料及设备管理 11.检验、验收及完工 12.工程保修 13.合同价格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15.变更 16.索赔

17.合同价款结算 18.违约 19.合同的解除 20.担保及保险 21.争议 22.不可抗力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其他 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1.2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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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承包人(甲方):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劳务分包人(乙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 总包合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3#地块及5#地块 工程总承包合同。

1.6 整体工程: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3#地块及5#地块项目工程,即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 实际开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 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甲方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甲方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甲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甲方仍有权不予认可。

1.15乙方现场代表:指乙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项目部:指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3#地块及5#地块项目经理部,是甲方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最终结算:指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乙方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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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乙方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甲方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乙方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甲方无义务对乙方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但甲方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乙方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乙方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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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2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减少乙方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扣除金额为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乙方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甲方或监理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甲方代表可要求乙方返工,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乙方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3 违约责任

5.3.1 若甲方通知乙方后24小时内,乙方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乙方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甲方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甲方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乙方和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2 因乙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乙方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甲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甲方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甲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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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甲方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甲方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甲方产生任何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乙方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乙方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乙方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若甲方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甲方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乙方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甲方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

6.3.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甲方不承诺专为乙方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乙方也不得因甲方不能完全满足乙方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6.3.3甲方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6.3.4甲方还应负责向乙方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甲方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乙方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乙方可按本合同第4.3.2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 6.4 支付工程款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2 第6.5.1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甲方无须承担。 7 乙方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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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派驻乙方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乙方现场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代表乙方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方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乙方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乙方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乙方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更换。如乙方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乙方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臵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甲方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乙方怠于报送该计划,甲方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乙方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乙方具备约束力。

7.2.3 若乙方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甲方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乙方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4 乙方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乙方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乙方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甲方指定堆放地点。

7.2.7 乙方应按照甲方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甲方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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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乙方工作应满足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乙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甲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乙方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乙方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5 人员

7.5.1 乙方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5.2 乙方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乙方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甲方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乙方或得到乙方同意。

7.5.3 乙方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乙方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甲方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甲方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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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乙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4 乙方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甲方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甲方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乙方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甲方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乙方补足相应资料。

7.5.5 乙方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若因乙方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6 免除甲方责任

乙方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乙方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乙方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甲方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7.7.禁止转包

乙方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乙方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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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乙方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 8.3 施工方案

8.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甲方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乙方未按时报送,则甲方自行编制并通知乙方后产生合同约束力,乙方应遵照执行。

8.3.2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乙方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4 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乙方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甲方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4)其他。 8.5 违约责任

乙方应随施工进度,按甲方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甲方,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甲方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乙方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甲方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足额、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乙方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义务,否则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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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实施了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3.3 若甲方授权人员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甲方授权人员的要求或甲方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甲乙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乙方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

9.4.2 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9.4.3 乙方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9.4.4 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5.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乙方不能平息事件,则由甲方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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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排污

乙方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甲方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9.7 防火、防电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甲方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乙方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8 体检

乙方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甲方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乙方应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1 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0.1.1 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乙方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乙方应遵守甲方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甲方提供样品,并按经甲方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 10.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乙方应随进场材料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甲方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0.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0.1.3.1 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甲方。

10.1.3.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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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 不论乙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甲方检验,均不减轻乙方的责任,甲方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4违约责任

10.1.4.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乙方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0.1.4.2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甲方可自行采购乙方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甲方的采购价(依甲方采购合同确定)从乙方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0.2 甲方供应材料 10.2.1 计划

10.2.1.1 乙方若需使用甲方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甲方,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甲方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乙方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甲供材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0.2.1.2 乙方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甲方及时供货给乙方使用。因乙方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甲供材不及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0.2.2 使用

10.2.2.1 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到场后即由乙方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0.2.2.2 甲方对现场使用的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乙方浪费材料、损坏设备,乙方应按照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乙方负责及时清理运回现场材料仓库,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0.2.2.3 施工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应由甲乙方分享,具体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确定。若乙方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超过甲方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甲方供应的材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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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保持一致,或由甲方供应,按甲方采购价(依甲方采购合同确定)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0.2.2.4 乙方严禁擅自使用甲方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甲方申报,待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专用条件约定的罚款。

10.2.2.5 所有应由甲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乙方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乙方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0.3 甲方供应设备

10.3.1 甲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10.3.2 乙方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甲方,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乙方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乙方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甲方在应付乙方工程价款中扣除甲方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10.4 对甲方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乙方工作内容若包括对甲方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乙方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甲方,甲方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核实。经甲方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乙方未及时报送的,甲方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乙方,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10.4.2 乙方在退还甲方材料时,应将其返回原状,并在与甲方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乙方负责按甲方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甲方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承担等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无约定时视为由乙方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 验收程序

11.1.1 乙方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依本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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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上道工序未自检、甲方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中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

11.1.3 如因甲方未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收,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第4.3条约定处理。

11.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11.2.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进行验收。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2 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甲方办理完工验收,并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甲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乙方按甲方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在甲方、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时间。

11.2.3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甲方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11.3 重新检验

11.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甲方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乙方不能证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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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及保修金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2 保修责任

12.2.1 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乙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乙方过错,费用均由乙方支付。若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在乙方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甲方协助乙方向责任人追偿。

12.2.2 如发生需要乙方紧急抢修的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3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13 合同价格 13.1 合同价格模式

下列合同价款的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 (1)固定合同总价。

(2)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

(3)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措施费总价包干。 (4)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5)其他方式

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3.2.1 本分包工程的第(1)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款和第(2)、(3)种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乙方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乙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乙方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差异(仅为固定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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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过乙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乙方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3)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4)乙方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5)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6)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8)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9)其他。

13.3 工时或工程量的计算

13.3.1 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3.3.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甲乙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13.3.3 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乙方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甲方审核确认工时数量。

13.3.4 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3.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乙方需在七天内向甲方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乙方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乙方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3.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

见专用条件约定。 14.2 进度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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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4.2.2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甲方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4.2.3 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甲方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甲方对其的默认,只有当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4.2.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并视为乙方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4.2.5 甲方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4.2.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4.3 工程尾款的支付

乙方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14.4 代扣款项

依规定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14.5 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甲方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乙方工程款,直至乙方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乙方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的。 (2)乙方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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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缩小乙方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 变更的指令

15.2.1 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或监理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并经甲方确认通知乙方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a)项以外的甲方直接做出的变更指令。

15.2.2 乙方不应执行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甲方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甲方意见实施。 15.2.3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15.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5.3.3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6 索赔 16.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乙方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甲方索赔成功。任何此类乙方索赔的款项均应在甲方业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索赔不成功,甲方有权不批准乙方的该项索赔,且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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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索赔的程序

乙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甲方。若乙方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乙方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

17.1.1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最终结算价款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17.1.2 若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计时单价合同模式,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7.2 结算的程序

17. 2.1 乙方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甲方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甲方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

17.2.2 若乙方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甲方并有权扣留本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甲方前期依据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乙方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

17.3 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甲方若要求乙方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乙方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乙方均须按甲方的要求予以配合。若乙方未予以配合的,造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乙方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18 违约

18.1 乙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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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完工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8.1.2 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修复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8.1.3 其他违约责任在其他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 18.2 甲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甲方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甲方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此无权再获得任何其他工期延长或费用、利润的增加。 18.3 违约金的扣除

18.3.1 甲方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而不需得到乙方的确认。 18.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9 合同的解除

19.1 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甲方认为乙方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也可选择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乙方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将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甲方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乙方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19.2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解除合同

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到专用条件约定时限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9.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乙方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甲方,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乙方不按规定时间离场,甲方向乙方收取占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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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占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0 担保及保险 20.1 履约担保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按专用条件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至整体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甲方在未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 20.2 保险

20.2.1甲方已购买工程保险(具体见专用条件所述),乙方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若发生甲方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0.2.2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乙方承担。 21争议

如果在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人或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2.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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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若因乙方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2.2.2 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的,乙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2.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22.3.1 本分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2.3.2 甲乙双方人员伤亡引起的全部责任各自承担。 22.3.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22.3.4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2.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22.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乙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甲方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3.2 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提出处臵方案,甲方收到处臵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甲方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臵。 24 其他

24.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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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若确需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合同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 (2)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4.2 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应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未能办理备案前,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 24.3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工结算办理完,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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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注:本条件序号与通用条件一一对应) 2 工程概况

本工程概况描述如下: 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项目3#地块及5#地块项目1号楼及26轴-H轴范围内商服外保温工程施工 (具体范围以现场实际为准) 3 工作内容

乙方工作内容包括: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3#地块外墙面、防火隔离带挑檐、阳台、伸缩缝、雨棚、门窗口、保温滴水线、鹰嘴护角、外墙变形缝分隔缝处理、竖向施工缝安装、局部外架调整、阳台板、除GRC构件造型以外的造型、女儿墙部分施工以及图纸范围内要求的所有保温施工,本分包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乙方需从甲方指定的厂家采购材料:河南华圣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久安福新型建材公司、上海上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豪适板)、哈尔滨和利同成科技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黑龙江省龙瑞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湖)。若乙方采用除上述指定厂家的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将责令全部退场,并且我方将处以罚款,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 质量标准

本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为合格,要求获得的质量奖项或需达到的质量评定标准为 竣工验收的核定标准 。符合项目质量部质量标准,若违反此标准,则按质量部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材料标准:1、乙方原则上采用系统保温材料。2、乙方配合甲方进行材料封样,按封样单确认的材料标准进场使用。3、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材料(主材及辅材)合格证以及复试报告。4、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采购清单,甲方根据清单用量核实现场实际用量。

6 甲方权利及义务

6.1.1 甲方派驻代表为 寇珣珣 ,其权限包括 对乙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根据甲方下发的实际进度计划为准。 7 乙方权利及义务

7.1.2 乙方派驻代表为 。乙方擅自更换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后继代表承担前任代表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无条件服从甲方、业主及监理的领导和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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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乙方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负责修复赔偿及产生的一切连带责任 。

7.5.1乙方人员的吃、住、行由 乙方 负责解决,甲方提供现场临建房。

7.5.3 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每发现一例,乙方应承担罚款或违约金为:5000元/例。 7.6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等额的建安发票且符合甲方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 8 技术资料

甲方于 开工前一周 (时间)向乙方提供图纸 壹 套,并于 开工前3天 (时间)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4.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或罚款 5000元/例 。

其他: 乙方人员应该服从甲方、业主及监理的领导和指挥并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若乙方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使甲方收到监理或业主的罚款,则乙方应承担对应罚款额的双倍处罚。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2.1 甲供材包括: 现有塔吊,施工电梯,外架至2014年10月31日 ,若按甲方要求需明年施工,则甲方只提供现场已有施工机械 。 10.2.1.1甲供材规格及数量为 按施工图纸 。 10.2.2.1 乙方专职材料人员为 。

10.2.2.3乙方负责对进场材料的卸车、接收确认、看管和成品的保护工作。 10.3.1 甲供设备数量、种类及提货时间: 。

10.4.1 需加工的甲方供应材料为 无 。材料数量计算规则为 立方米 。 10.4.2 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的费用承担方式为: 由乙方自行承担 。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1乙方应提前 7 天向甲方申请报验。 13 合同价格

13.2.2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及费用范围有:通用条件列举的第13.2 项 除通用条件规定外,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其他风险及费用范围有: 无 。 零工价格为 无 。

13.3.2采用综合单价模式,计量规则为: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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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14 合同价款的申请、支付

14.1申请工程款按月按实结算,分包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当月请款报表,并于当天完成承包人要求的月度结算工作,无月结不付款。 14.2 支付

(1)支付时间。承包人收到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10天内支付。 (2)支付比例。

A.每月应支付价款为审批后上月已完工程进度款的60 %; B.分包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总造价的75%;

C.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且经审计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85%;

D.结算完成6个月内付至竣工结算额的95%

E.剩余的竣工结算金额的5%为质量保修金,按照质量保修金的相应条款支付。 F.支付上述款项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相应金额合法建安发票且符合承包人财务制度的要求。 34.6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5% ,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保修期满12个月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承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无息返还保修金。

如果分包人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承包人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 15 变更

15.3 除通用条件约定外,发生变更时还应按以下原则计价: 无 。 18 违约

18.1.1乙方未按本合同工期或延长的工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甲方有权按每延误一天5000元进行索赔,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18.1.2乙方返修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或不及时进行返修的,其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新产品,并保证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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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0.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分包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总包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臵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责任。

20.9分包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20.10分包应在进场后28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分包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20.11分包应指定至少两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臵、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自己负责;

3.分包应按照总包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臵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分包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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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包的生活区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臵和管理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安全奖罚

总包对分包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兑现外,还应按总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由于分包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分包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分包方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在分包进入现场时签订,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随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终止同时终止。 总包方(盖章): 分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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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协议书

甲方: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为保证工程按照业主的要求完工,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的了解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协议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按设计及规范施工,满足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杜绝质量事故;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100%,检验批实测合格率90—95%以上(具体根据项目自行确定);本工程创优目标:(不能低于合同和责任书目标并达到当地领先水平):顾客满意度达90%以上;工程所有材料、半成品合格率100%。 2、质量标准

2.1工程质量标准采用现行的国家、地方及中建总公司的验收规范,如图纸要求与国家、地方、中建总公司施工验收规范之间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分包单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同时取得业主及总包方的认可为作为施工依据。

2.2分包方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总包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严格按项目部创优目标精心施工。

2.3分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进场,必须向总包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质检报告,材质试验必须由总包单位、监理方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必须报总包单位,严禁未经检查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投入使用和安装。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1分包方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并经双方联签,则成为分包方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方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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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

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方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

如分包方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方承担。 3.2分包方应按专业配臵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检人员,质量员证书复印件报总包备案。其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控制工作。

3.3分包方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技术规范、项目工程部的交底对每一个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增强质量意识,精心施工每一道工序积极进行质量自检和交接检工作,配合好总包房的质量验收工作。 3.4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服从总包方对于质量要求的口头及书面指示,遵守总包方各项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创优目标精心施工。

3.5分包方应对总包、监理、业主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提出的质量问题及要求立即认真整改落实。 3.6分包方认为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尽快向总包方的工长或技术负责人反映,待处理后再继续进行施工。

3.7分包方在大面积施工前,要先做样板示范,总包方和甲方(监理)对样板示范进项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作效率、各专业协调配合情况,从而确定整体工艺流程、资源配臵、质量标准样板,用以指导大面积施工。

3.8分包方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采用招标择优录用的原则,要求多家材料商提供样品,建立样板库,为总包单位、甲方(监理)选择(考察)提供参考。

3.9分包方要参加总包方定期召开总包方与分包、分包与分包各专业之间的协调会,由分包方提出由总包方协调的各项事宜,总承包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确保工序搭接合理,工种配合得当,尽量避免人为返工,保证工程质量。

3.10分包方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其机构和名单报总包方。 3.12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人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3 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4质量整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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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5技术及质量资料

3.16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4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4.1分包方(商)应满足总包方制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相关要求,总包方对分包商的工程质量拥有监督责任权和质量一票否决权。本工程分包项目施工中,所有方(商)的施工质量均需按总承包商设定质检程序,分级检查、填写书面记录、明确检评意见、签字盖章后,待监理工程师终检合格后,其分项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等,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任何一次检验不合格,都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2总包方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现场施工各分包单位进行定期质量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打分排名,对在定期检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分包单位有权收取2000~50000等元的违约金。

4.3总包方的检查认可并不代表分包单位责任的转移,即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次检查又发现由分包单位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单位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总包方的有关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4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双方约定的分项工程验收部位,分包单位自检后由总包方负责在隐蔽和分项工程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业主方参加验收:通知包括分包单位的自检记录、隐蔽和分项工程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和总包方组织分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监理和总包方组织分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分包方的质量责任

5.1施工过程要工完场清,否则由总包统一请人清理,费用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5.2施工过程中严禁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现象。否则收取5000—10000元/条违约金,连续两次检查发现同一问题的,收取10000元—20000元/条违约金,并承担所有整改、返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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