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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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修订说明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一)注册分类

1、将原注册分类9“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修改为“仿制药”。

修订理由: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文修改。

(二)说明

2、将原“注册分类1~8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9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修改为“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

修订理由: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文修改。

3、说明5:

修改为:“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修改理由:以便将复方明确分开,所有复方均为注册分类6。4、说明6:

现修改为:“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

6.1 中药复方制剂;

1

6.2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6.3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主要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治疗证候或症状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

修改理由:按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虽然有6.1类“传统中药复方制剂”这一类,但由于条件太苛刻,近几年来尚无一个符合要求的品种申报,考虑适当修改相关内容。因为6.1和6.2类均为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现将两类合并。为使一些符合中医用药传统的新药可适当减少一些试验内容,将另行规定具体要求,此次修改使中药复方分类更符合中医理论及其发展规律。

5、说明7:

原为:“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包括:不同给药途径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及局部给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剂。

现修改为:“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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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指不同给药途径或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

修改理由:原“局部给药改为全身给药”提法不科学、也不准确。

6、说明9:

原为:“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是指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的注册申请。

现修改为:仿制药是指注册申请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

修订理由: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文修改。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

7、资料项目13

原为: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现修改为:化学成份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修改理由:原提法及资料要求与中药研究内容不太相符,经专家讨论进行修改。

8、资料项目14

原为: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现修改为:与药品标准研究有关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修改理由:原提法及资料要求与中药研究内容不太相符,经专家讨论进行修改。

9、资料项目15

3

原为: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现修改为: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修改理由:根据国际通行名称和当前国内的通行名称修改。(二)说明

10、说明1(3)

现修改为: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中药材、天然药物应当提供有关古、现代文献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剂型的合理性和临床使用的必需性等的分析,包括和已有国家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中药还应提供有关传统医药的理论依据及古籍文献资料综述等。

修改理由:为了完善立题目的与依据的要求,增加“剂型的合理性和临床使用的必需性”的分析。

11、说明1(8)资料项目25

将“致突变”修改为“遗传毒性”。

修改理由:根据国际通行名称和当前国内的通行名称修改。12、说明2(3)

现修改为:申请仿制药(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等需进行临床试验的除外),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2、4~8、12、15~18。

修改理由: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文修改,除外的略有改变。

13、说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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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由于新药品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现修改为:由于中药、天然药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修改理由:属文字修改。

14、说明2(6)

现修改为: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修改理由: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技术要求正在制定之中,对原限定有所变化,为避免两者矛盾,以简洁的说明即可。

15、说明2(7)第一段

现修改为:对于“注册分类1”的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当有效成分或其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或相似、或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或治疗慢性反复发作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时,必须提供致癌性试验资料。

修改理由:属文字修改。

16、说明2(7)增加第二段,即:

申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如有由同类成份组成的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则应当与该有效成分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修改理由:根据中药、天然药物的特点,也为减少资源的浪费。

17、说明2(9)

现修改为:对于“注册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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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除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外,┅

修改理由:按注册分类说明要求修改。

18、说明2(10)

此条删除了原对“传统中药复方制剂”及“现代中药复方制剂”的说明,修改为“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来源和组成、功能主治、制备工艺等可减免部分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同时,对相关解释进行了调整。

修改理由:按注册分类说明要求修改,考虑到中药复方制剂相关要求变动较大,且中药复方制剂情况相当复杂,故准备将具体要求在随后的“补充规定”中予以说明。

19、说明2(11)

第一段要求未变,删除了后面三段,即:

改变剂型时,如果生产工艺有质的改变,申报资料应当提供新制剂与原制剂在制备工艺、剂型、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临床等方面的对比试验及毒理学的研究资料。

改变剂型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缓释、控释制剂及注射剂除外)。

缓释、控释制剂临床前研究应当包括缓释、控释制剂与其普通制剂在药学、生物学、人体药代动力学及临床的对比研究试验资料,以说明此类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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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理由:一方面是为了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一致,另一方面,该内容改动较大,情况相当复杂,故准备将具体要求在随后的“补充规定”中予以说明。

20、说明2(12)

现修改为:对于“注册分类9”仿制药应与被仿制品种一致,必要时还应当提高质量标准。

修改理由:一方面是为了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一致,另一方面,此次修改体现了仿制应为“仿品种”,而非“仿标准”,该内容改动是理念上的大改变,故准备将具体要求在随后的“补充规定”中予以说明。

21、说明2(13)关于临床试验

根据说明2(11)的改变,对改剂型和仿制品种的临床要求进行了原则说明。其他根据注册分类的修改进行了适当修改。

修改理由:对改剂型及仿制品种的临床要求尚未最后确定,准备将具体要求在随后的“补充规定”中予以说明。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22、对(一)中药、天然药物申报资料项目表进行了核对、修改。

23、对(二)说明第3项进行了修改。

原为:“±”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研究的资料;

现修改为:“±”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研究或按规定可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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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试验研究的资料。

仔细核对了所有的“±”,其中按规定可减免试验研究需在制定“补充规定”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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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yc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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