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沙府发6号)
更新时间:2024-03-26 21: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沙府发[2009]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0月9日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全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国土分局和区征地办公室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属于民政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的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人员的户籍登记。
区农业水利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的转划、拨付工作。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相关经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规划分局、区建委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监管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稳定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提供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 区林业局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报批和珍稀名贵树木的界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的日常事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勘测定界面积计算。根据重庆市城乡统一规划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件,我区土地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中梁镇为一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000元;西永镇、陈家桥镇、回龙坝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虎溪镇、曾家镇为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000元。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由区征地办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按附表二标准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征地范围内需拆除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人员的住房,其房屋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不予安置住房。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安置。但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及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范围内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属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方式: (一)据实清理方式
1.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附表三的标准据实补偿。
2.成片栽种的林木和果园、茶园、桑园、苗圃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1.2倍至1.5倍计算补偿。 3.对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资产的补偿,由区征地办组织镇、村、社成立清理工作小组据实清理,资产清理表经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公示,双方无异议后签订集体资产补偿协议。 (二)综合定额方式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筑占地面积后计算补偿面积,一类地区按每亩12000元、二类地区按每亩10000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同时按上述每亩补偿标准的20%作为调剂费用,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被征地合作社在所在镇(街)、村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结合本社实际对综合定额补偿费进行处置。
第八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20%计算。企业建(构)筑物重置价格、设施设备现值可在中介机构评估基础上进行认定。
违章建筑内的设施设备搬迁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农村居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农转非人数的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村居民;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及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教劳改人员。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转非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应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总额的50%,由区征地办从其安置费中代为划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生产生活。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五条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按每人30㎡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第十六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可以采取货币安置、统建优惠购房的方式,每户只能选择一种住房安置方式
第十八条 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土地征用时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向征地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买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十九条 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征地部门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同时安置责任终止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标准乘以住房安置对象应该享受的安置建筑面积货币安置标准为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 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增购一个自然间;选择货币安置的,增加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乘以一个自然间面积
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选择货币安置,增加的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乘以一个自然间面积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配偶为主城区外农业户口的,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可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与原户主合并安置;选择货币安置,增加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乘以一个自然间面积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员,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按每人30㎡的标准
予以安置,其住房安置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证面积
第二十二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三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按规定享受减免大修基金和相关税费;选择货币安置住房的,自行承担购房时所产生的税费,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闭路安装费等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原房屋当月起至交房之月为止,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发放过渡费在过渡期间所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计发过渡费;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过渡费
第二十六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选择货币安置住房的,签定协议时由征地单位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1000元/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述住房货币安置价格、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沙坪坝区农村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2.沙坪坝区农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沙坪坝区农村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4.沙坪坝区农村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5.沙坪坝区农村征地相关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1:
沙坪坝区农村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蔬菜类 (合作经济作物类) 粮食类 标准 1760 143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类标准一致。
附件2:
沙坪坝区农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房屋面积一律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凸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附件3:
沙坪坝区农村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
2、未经批准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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