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镇海码头群船舶靠离泊组织方案

更新时间:2023-12-10 06:0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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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招宝山大桥至甬江口码头群船舶靠离泊组织方案

一、甬江下游码头群船舶靠离泊时机

1、船舶靠离甬江下游码头应按照“靠泊时先上游后下游、离泊时先下游后上游”的原则组织实施。

2、在大潮汛期间和姚江大闸排水24孔及以上时段,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应于高潮前1小时至高潮后3小时内靠泊、于高潮前3小时至高潮后1小时内离泊;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空载时可选择在低平潮前后1小时内靠离泊。

二、相关要求

1、10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首次进入甬江下游水域时,必须申请引航员进行靠离泊作业。

2、总长90米及以上的首次抵港船舶、总长大于120米的船舶靠离甬江下游码头以及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靠离镇海港埠公司14#、14-2#、15#、16#、16-2#泊位时,须申请拖轮助泊。其中,使用侧推器的非危险品船舶可酌情减免;船舶靠泊15分钟之前应至少有一条拖轮已带妥。

3、在姚江大闸排水24孔及以上时段,船舶由船长自引靠离镇海港埠公司14#、14-2#、15#、16#、16-2#泊位时,应制定详

细的靠离泊方案并向码头单位报备。码头单位应督促船方并共同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4、同一泊位船舶靠、离泊时间间隔不应小于1小时;抵甬江1#灯浮之前,进港船舶前后间距应至少大于0.5海里。

5、船舶离泊后不得以倒拖的形式驶出甬江口。

6、船舶靠离泊前应在规定的VHF频道通报本船动态,并及时与相关船舶协调避让。

7、靠离泊计划的实施,应充分尊重船长关于船舶靠离泊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强制船长在不当时机进行靠离泊作业;不得妨碍主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该水域采取临时性管制等安全措施。

8、因生产需要,供受油船、沥青船需夜间靠离泊时,应提前24小时报经宁波海事局总值班室同意。禁止其他危险品船舶夜间靠离甬江下游各码头泊位。装载液体硫磺的船舶视为危险品船舶。

9、船舶在甬江下游水域内航行、靠离泊作业时,还应遵守《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x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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