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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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01-07

【生效日期】2009-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财税[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

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

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

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

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

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w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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