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难点及其应对措施初探

更新时间:2023-10-22 18: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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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 发展难点及其应对措施初探

目 录

一、 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概况 二、与国内外“大学科技园”的比较 (一)国内大学科技园发展的现状

(二)国外“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一般运行模式 (三)SWOT分析 三、发展的几个难点

(一) “一园多校”模式的复杂性

1、建设主体多元化导致政府对园区管理能力的弱化

2、投资主体和融资建设过程的复杂性可能导致院校对产学研基地控制力的丧失 3、后期监管政策的滞后可能导致政府的土地优惠政策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4、建设管理的封闭性将不利于建设一个风格和谐统一的高水平园区 (二)争夺院校资源的被动性 (三)利用院校资源的间接性 (四)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盲目性 (五)物业管理的分散性 四、应对措施

(一)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1、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建立 2、土地监管政策应尽快出台

3、土地优惠政策和院校科技资源引进的关联性政策要强化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优惠政策,促进院校科技资源的流入 (三)大力建设园区技术转移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

(四)大力建设以融资和风险投资为核心的中介服务体系

(五)从产学研合作到产学研创新集群——“SZVUP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模式 (六)建设大学科技园文化

“大学科技园”一词是我国独有的称谓,《国家大学科技园“十

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科发高字[2001]84号)将“大学科技园”的概念和功能定位明确表述为:“以研究型大学或大学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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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托,利用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文化氛围等综合资源优势,通过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在政府政策引导和支持下,在大学附近区域建立的从事技术创新和企业孵化活动的高科技园。它是高校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的基地、高新技术产业辐射催化的基地。”

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是城市利用高校资源,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标志。通过建立大学科技园,采取强有力的配套政策,集中资金,统一规划,建立一套完整的技术、人才、资金、政策、服务体系,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具有人才培育、成果孵化、工业化生产、国际化发展的集中区,是实现民族振兴,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国家战略”,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调整区域经济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兴办并办好国家大学科技园,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历史赋予的重任。

一、 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概况

深圳市政府于1999年9月成立了深圳虚拟大学园(SZVUP),根本目的是致力于吸引入园院校的有效资源和有效人才,在深圳的有效环境下,为市、校双方做出有效贡献,实现双赢。SZVUP是深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体系,现有入园单位48家,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国内名校36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活动基地,香港院校6所以及国外院校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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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深圳市政府批准在高新区南区填海六区规划22.6公顷土地兴建虚拟大学园大学科技园,为虚拟大学园各成员院校在深圳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研发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2002年1月申报至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认定,2002年6月,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正式同意深圳启动建设虚拟大学园大学科技园; 2003年8月,经过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专家组的验收,虚拟大学园大学科技园被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为了推动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进度,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1号文件《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中明确了要加快建设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

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SZVUP大学科技园”)规划总面积22.6公顷。一期开发面积17.33公顷,11栋大楼共计建筑面积22.1万平方米。二期规划建设用地5.9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将达16万平方米。

目前,深圳市高新办已经和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签订了入驻“SZVUP大学科技园”协议,入入驻院校将申请建设用地,独立建设产学研基地。中国科技大学、厦门大学、华东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院校也在筹备项目计划进驻大学科技园。

二、与国内外“大学科技园”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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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大学科技园发展的现状

1998年东北大学创办了中国最早的大学科技园——东北大学科技园。至2006年底,科技部、教育部已经认定了50个国家大学科技园。这些大学科技园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

1.创新发展的清华大学科技园

在2003年科技部、教育部对首批认定的22个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评估中,清华科技园被评定为全国唯一的A类大学科技园。清华科技园是迄今为止中国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它在硬环境建设、创业孵化、专业服务以及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均走在全国大学科技园的前列,而且清华科技园在十年来的不断开拓进取中已经逐步形成比较系统和先进的发展理念,代表着全国大学科技园的最高水平。2003年清华科技园总结出以“六个建设”打造世界一流园区的经验,这六个建设包括空间建设、服务建设、资源建设、文化建设、理论建设、品牌建设等。2004年清华科技园进一步提出“一流大学科技园的四个主要标志”,即一流的企业在这里聚集和成长,并能够对区域经济和科技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能够对大学的发展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一流的科技成果在这里不断涌现,并带动产业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一流的人才在这里汇集,并不断产生新的思想和新的理念;一流的服务在这里展现,并形成高价值的品牌、信誉和国际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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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园、创业园、产业园联动发展的东北大学科技园 东北大学科技园培育了包括全国知名的“东大阿尔派”公司等27家企业,形成了科学园一创业园一产业园联动、协调发展的模式。在这个模式中,科学园的主体位于校内,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基地和高新技术研发信息集散地;创业园位于校外,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中心;产业园位于城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业园孵化出园毕业的企业进入产业园,成为高速成长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园的一部分资金回报科学园作为研发经费进行再研究,产业园自身二次开发的科研成果也可以直接进入创业园进行孵化。科学园、创业园、产业园形成结合紧密的研发共同体,便于科研成果的连续转化及产业化。 3.政府主导型的武汉高新区大学科技园

武汉东湖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由华中理工大学科技园、武汉大学科技园等6个专业园区组成。在该科技园的发展中,政府导向作用十分突出。首先是政府对科技园的资金投人较大。东湖高新区向每个大学科技园投资2000万元,合计投资1.2亿元参与园区的基本建设,2000年为园区投入3000万元的产业发展基金。对科技园前期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省市政府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对科技园企业优先安排风险投资资金,优先推荐上市。其次,在基础设计方面政府对园区的支持力度较大。对大学科技园建设用地,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的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列专项经费补贴入园企业的研究、生产用地的“耕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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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园区基本建设收费实行“零收费”;还投资30亿元进行水、电、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国外“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一般运行模式

国外没有 “大学科技园”一说,与我国的大学科技园相类似的一般为著名大学创办的科技工业园(美国最早称之为“研究园—Research Park”,英国称之为“科学园—Science Park或技术园—Technology Park”,意大利和法国称之为“科学城—Science City”等),比如斯坦福工业园、剑桥科技园等,它们发展的一般运行模式为:

1.大学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紧密

世界上比较成功的大学科技园一般都与企业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英国剑桥科技园是欧洲最成功的科学园区,苏格兰硅谷和伦敦以西M4号走廊成为英国闻名于世的两个最大的高技术集聚区域。苏格兰硅谷主要基于雄厚的工业基础和浓厚的学术氛围。

澳大利亚悉尼的高技术园区,是由悉尼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和悉尼理工大学3所著名大学共同创建的,它的日常开发和管理则由澳大利亚悉尼工业园有限公司负责。

意大利政府规定大学必须参加以企业为主构成的康采恩(德语Konzern的音译,意为多种企业集团),才能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芬兰规定无论是对企业或是对大学和研究所,都要求产、学、研合作进行研究。企业的项目必须寻找大学或研究机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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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才能得到资助,而大学、研究所的项目也必须有企业作为伙伴才能得到支持。

2.普遍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

风险投资是推动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推进器。从各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状况来看,风险投资发展得好的国家,风险投资机制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也就高;反之,风险投资机制不完善,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就会举步维艰。例如,美、英、法、日、德五国的风险投资之和占世界总额的 90%以上,其高新技术产业占据了世界发展的主导地位,“大学科技园”的发展也是最好、水平最高的。据《美国风险资本杂志》估计,1979年到1985年美国风险投资从25亿美元增加到115亿美元, 1990年达330亿美元,1995年达400亿美元,其中70%投向了高科技企业,成为高科技发展的强大动力。

3.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提高孵化成功率

美国政府规定参与政府计划的企业必须承担至少50%的项目经费,以增强企业的风险压力;项目由高科技企业提出,并经政府和相关领域专家评估,以保证项目的市场前景和技术前景;企业通过广泛竞争获得项目,由此得到政府的资助。通过这种市场化的计划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的作用,实现政府导向和企业主导的结合。

以色列理工学院科学园成立了“以色列理工学院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TEIC)”,对科技园独立经营和管理。大学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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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成功的项目大部分离开科技园,项目开发的产品要有国际市场。TEIC帮助项目人员研究市场,了解市场。 TEIC认为,搞技术发明的人很多不懂管理经营, TEIC帮助从国内外的工业界聘请有经验的人做项目顾问,以便吸引投资和将最终产品顺利地推向市场。

(三)SWOT分析

通过对比国内外“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模式及发展现状,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对“SZVUP大学科技园”进行 SWOT分析,结论如下:

1、优势(Strengths):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使得深圳市20多年改革开放所形成的领先的市场机制和社会发展所积累的财富将成为“SZVUP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强大后盾;SZVUP的48个成员单位的科技资源与深圳市的机制、市场、资金和人才优势相结合,是“SZVUP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不竭源泉;

2、劣势(Weakness):由于各个入驻院校均为异地办科技园,校本部的科技资源无法直接面向深圳企业,院校无法与企业形成更为紧密的联系,使“SZVUP大学科技园”服务深圳高科技企业的链条过长,将导致整个园区的服务效率不高。

3、机会(Opportunities):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深圳市自主创新体系的日渐完善、深圳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园区”的实践,都将为“SZVUP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深圳市比邻香港,优越的地缘优势以及深港创新圈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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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展,将为“SZVUP大学科技园” 提供国际化发展的平台。

4、威胁(Threats):虽然为市校共建的“一园多校”模式,但由于建设主体的分散性,各个入驻院校产学研基地发展的思路和重点不一,将使整个园区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各异或者重叠,可能使各入驻院校“各自为政”,园区无法形成合力;一个高水平的科技园区是应该按照产业形态划分一定的功能分区,比如孵化区、研发与产业区、生活配套区等。但由于各个入驻院校的独立性,个体往往追求小而全,使整个园区功能划分不清,功能区划混乱,无法形成整体优势;“SZVUP大学科技园”与院校自己的科技园以及院校所在地高新区之间存在资源的争夺和相互竞争关系。

三、发展的几个难点

(一) “一园多校”模式的复杂性

我国的大学科技园大多由单一大学创办,呈现“一校一园”模式,比如清华大学科技园、北京大学科技园、天津大学科技园等。少数为多个大学创办的“一园多校”建设模式,比如合肥大学科技园、东湖大学科技园、岳麓山大学科技园等。这类大学科技园一般是由发起院校共同组建一个独立的法人的单位来建设管理整个园区,而且大多数实行的是企业化运行模式。

“SZVUP大学科技园”也是“一园多校”的建设模式,由政府在高新区内划出一块土地,除政府投资建设一部分公共孵化器、加速器、公共技术平台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外,大部分土地由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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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条件的SZVUP成员院校申请,独立建设和发展自己的产学研基地的一种新型的市校共建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最大限度利用市校的资源,推动市校双方的有效投入,激发入驻院校在深开展产学研活动的积极性;能有效利用深圳市的市场、资金和地缘优势,挖掘院校的有效科技资源,解决深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源和技术源的问题。但这种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处理不好将影响“SZVUP大学科技园”的整体发展,具体表现在:

1、建设主体多元化导致政府对园区管理能力的弱化:由于各个入驻院校均为独立拿地、独立投资、独立建设产学研基地,使得整个园区中出现了若干“园中园”,加之园区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现在尚无一个机构能把各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院校产学研基地组织起来,从行政或者行业的角度对整个园区实行有效的统一管理。这种局面如果延续下去,必然使政府对整个园区的管理能力日渐弱化。

2、投资主体和融资建设过程的复杂性可能导致院校对产学研基地控制力的丧失:虽然各入驻院校产学研基地建设主体公司均由学校直接或间接控股,但由于各院校(香港院校除外)无法直接进行投资,均由其校办企业投资建设,这些校办企业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深圳产学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加之各院校均需要通过信贷资金或者其他融资方式弥补建设资金的缺口,使得其产学研基地的背景将更加复杂。近期披露的大学巨额负债以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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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院校通过处理大量固定资产还贷的问题,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3、后期监管政策的滞后可能导致政府的土地优惠政策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入驻“SZVUP大学科技园”的各院校均不同程度的获得了用地的优惠政策,首批入驻院校甚至以零地价的方式获得了产学研基地的建设用地,这在深圳土地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是难能可贵的,显示了深圳市政府的诚意、信心和决心。政府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希望以优惠政策换取院校的优质科技资源,来促进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但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相关的协议、政策和法规对双方的权力义务予以确认。这种后期监管政策的空白或者滞后,不利于政府原始目的的实现。

4、建设管理的封闭性将不利于建设一个风格和谐统一的高水平园区:从现实情况看,各入驻院校产学研基地的建设工作是相互封闭的,不仅院校之间缺少沟通和协调,作为整个高新区管理机构的高新办也对院校产学研基地的规划、设计以及功能安排无法进行审查。从整个高新区的规划和建设角度考虑,这将不利于建设一个风格和谐统一的高水平的大学科技园。

(二)争夺院校资源的被动性

院校的优质科技资源是有限的,各利益方对这些资源的争夺将是十分激烈的。入驻“SZVUP大学科技园”的国内院校在其校本部均建设有自己的大学科技园,而且有些院校还呈现“一校多园”、“一园多点”的局面。从院校的角度考虑,自己的技术、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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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以及人才应该优先满足自身园区发展的需要,其次还要满足所在地方高新区的需求。因此,深圳参与争夺院校的优质科技资源将是十分被动的。

(三)利用院校资源的间接性

如前所述,由于各个入驻院校的大量科技资源均远离深圳,校本部的科技资源无法直接面向深圳企业,院校无法与企业形成更为紧密的联系。

(四)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盲目性

各个入驻院校产学研基地建成后,首先将按照自己的优势学科和技术领域,来建设公共技术平台来服务深圳企业,通过成果的转化、孵化、产业化以及技术转移等手段获得自身的收益。但由于建设的独立性、分散性、封闭性以及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各个入驻院校在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表现在:一是按照自己的优势学科和技术领域建设技术平台,可能对深圳产业以及企业的需求考虑不周;二是缺乏规划和协调,可能导致院校之间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

(五)物业管理的分散性

园区物业管理模式的确定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院校为了保障自己物业的收益,可能各有各的想法,各有各的方式,因此整个园区的物业管理有可能出现“百花齐放”的现象。这与统一和谐的一流园区标准是有差距的。

四、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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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截至目前,仅有各入驻院校与高新办签订的一份类似于意向书的协议可以作为法律文件来“明确”市校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他政策和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SZVUP大学科技园”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园区建设进度,对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是不利的。

1、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建立

一要明确管理主体或者被授权管理者。无论是高新办直接管理或者是授权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必须明确一个直接的管理主体,并赋予其一定的管理权限,从建设阶段就介入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确立的城市规划与产业规划,来指导、规范各入驻院校产学研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使政府对“SZVUP大学科技园”的掌控能力不断强化。表现在:院校产学研基地的规划设计需要管理主体的审查,大楼的使用要接受管理主体的监控和调剂,项目进驻需要管理主体的审核,大楼的建设运营主体要接受管理主体的审计,防止大楼的“变性”。二是要探讨确立整个园区的管理模式。为了解决建设主体分散性给园区管理带来的困难,管理主体应召集各入驻院校探讨确定园区的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模式、理事会管理模式、行业协会管理模式、联盟管理模式等都可以考虑,也可以创新新型模式,但必须尽快确定,不能长拖不决。三是要建立大学科技园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这种制度建设,打破园区建设的封闭性和盲目性,实现园区建设和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的和谐统一,功能区划的合理设臵,避免公共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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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重复建设。四是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始终是第一重要的战略资源,建设一支懂科技、懂经济、善管理、善经营的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团队才是“SZVUP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根本保障。同时,一个能力出众,敢想实干的领军人物,也是一个园区能够成功的重要因素。

2、土地监管政策应尽快出台

土地是稀缺资源,土地问题历来是敏感话题。深圳市政府拿出高新区内的“黄金宝地”以非常优惠的方式出让给院校使用,这必然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因此,必须在深圳市的有关土地管理政策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框架内尽快制定“SZVUP大学科技园”的土地监管政策。这项政策应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1)深圳市政府应与入驻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土地的用途,明确市校双方合作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对“SZVUP大学科技园”建设用地的监管权力,强化市校双方对产学研建设用地的控制力。

(2)院校改变土地性质或者土地使用权方发生直接或者间接改变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

(3)院校改变产学研基地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由政府以建设成本价回购。

(4)土地长期闲臵或者无法完成产学研基地建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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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驻院校自觉接受“SZVUP大学科技园”管理主体对土地及产学研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3、土地优惠政策和院校科技资源引进的关联性政策要强化 通过土地的优惠政策吸引院校的科技资源来深是政府的良苦用心,因此必须制定土地优惠政策和院校科技资源引进的关联性政策,防止出现政府和院校权力义务的不对等现象的出现。

这种政策的原则是:以土地使用成本来约束院校兑现科技资源引进的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能够按照与市政府的协议,按期引进科技资源,产学研基地基本自用的院校,可以享受原有的土地优惠政策;没有兑现引进科技资源的承诺,产学研基地大量用于商业用途(主要是对外出租),可按照其违约的程度相应减少土地优惠政策,加大院校的土地使用成本,自用面积越少,土地使用成本越高。如果院校产学研基地完全用于商业用途的,则按照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来处理,依法收回土地,并按照成本价回购其产学研基地。

当然,政府需要通过制度明确:院校产学研基地是否允许对外出租?多少比例的用房可以出租?允许出租多长的时间?出租的对象是哪些?这是制定以上政策的依据。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优惠政策,促进院校科技资源的流入

在各个城市都在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今天,院校科技资源已经成为各个城市争夺的重点。深圳虽然有市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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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缘、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但面对其他城市的先天优势和咄咄逼人的气势,不建立相对独立的适合自身发展的优惠政策,“SZVUP大学科技园”建设必然会在诸多方面和环节上受阻。

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措施来建立“SZVUP大学科技园”自己的优惠政策:

1、SZVUP由最初的一层楼发展到一个20多万平方米的科技园区,8年前确定的每年1000万元的专项经费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因此呼吁政府加大对SZVUP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幅度提高SZVUP每年的专项经费,使SZVUP能有更多的资金来支持院校在深圳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2、通过政府引导和协调,促使发改、科技、贸工等部门的项目扶持资金要向院校倾斜。对于院校在深申请国家重大项目的,要给与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院校在深圳建立重点实验室,建设公共技术平台的,要给与充分的启动经费和发展资金。

3、效仿意大利和芬兰的做法,制定间接支持院校在深发展的政策。比如深圳企业利用院校资源与院校合作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科技部门可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从而促进企业主动联系院校合作,使深圳企业与院校能形成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

(三)大力建设园区技术转移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 要吸引院校的科技资源流向深圳,就要让院校在科研成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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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产业化以及技术服务上获得利益,否则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是长久之计。因此,建设一个活跃的园区技术转移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做有两个目的:一是可以加速院校科研成果的商品化,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从而激发院校在深项目和技术投入的积极性。二是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让院校产学研基地由单一物业租赁收益向技术转移收益和技术服务收益过渡,可以有效防止院校成为“高科技房地产商”。

1、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扶持建设技术转移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

2、建设一个专业网站,推介院校项目,实现网上沟通和交易。

3、面向众多企业和投资商,建立“SZVUP大学科技园”每月项目发布会制度,采取路演、沙龙等多种方式推介院校项目。

4、把每年一届的“深圳市官产学研资介项目互动交流洽谈会”办成永不落幕的项目推介会和资本对接会,设立一个专门的“窗口”来受理企业的项目和技术需求,向企业和投资商宣传、推介院校项目和技术能力,受理院校和企业以及投资商之间的技术转移和产权交易。

(四)大力建设以融资和风险投资为核心的中介服务体系 院校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重要的要素是资金,深圳有着全国领先的市场机制和优越的资金优势,这也是吸引院校科研成果来深转化和产业化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政府的扶持资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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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起到引导和补贴的作用,更重要的资金来源还是需要通过融资渠道和风险投资来获得。因此没有通畅的融资渠道,没有完善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院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是做不好的,“SZVUP大学科技园”的实际功能将大打折扣。

1、大力引进并扶持发展以成果评价、技术交易、技术咨询、创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咨询管理、上市辅导以及法律、财务等为内容的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并形成集信息集散功能、技术评估功能、技术咨询功能、市场预测功能、决策支持功能、项目孵化功能、投资融资功能、法律财务支持功能和客户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全方位功能模式,以推动整个园区的科技中介服务业的规范化发展。

2、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建立资方与项目方直接对话的窗口,使企业与院校、企业与企业、个人与院校、个人与企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直接融资渠道不仅要建设起来,而且要保障运行顺畅。

3、《物权法》的颁布和施行,丰富了担保内容的资产种类,扩大了出质权利的范围,在融资可获得性方面是一个重大突破。尤其是《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开启了“动产担保融资”之门;扩大了出质权利的范围,使权利质押成为融资新亮点。这样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利用金融机构的信用工具,充分发挥院校和企业在动产、产权(尤其是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建设间接融资渠道,将是融资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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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验看,我国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持。而建设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很多工作需要政府层面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机制。虽然中国最为活跃的风险资本市场在深圳,但由于全国整个风险投资的保障体系没有建立,深圳的风险投资市场也并不完善,呈现资金量大而投入量少的现状。深圳市政府历来在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上走在全国的前列,“先行先试”是创新深圳的核心,希望在发展风险投资方面深圳也能为全国闯出一条新路。这里谈一点思路,供借鉴:

(1)政府要大力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其风险较高,成功率低。因此政府要通过一些手段来支持分析投资的发展,一是要在税收方面给予风险投资一定的优惠,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激励做出明确规定,以促进风险资本的形成好壮大。二是政府为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提供补助,这种鼓励性质的无偿补助,一方面分担了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能对民间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三是建立政府担保机制,通过政府担保,国家运用一定的经济杠杆,用少量的资金投入,带动大量的银行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向风险企业。

(2)培育多种风险投资主体。一是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国际上通行的方式是投资者将资金交给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来运作。二是扶持大公司作为主体投资者。深圳有些具有资金实力的大公司,找不到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如果能将这部分资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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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风险投资领域,不仅带动大公司的战略调整,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同时为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转化和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找到了风险投资的接口。三是充分挖掘深圳的民间资本,扶持私人作为风险投资的主体,鼓励私人尤其是科研人员参与创业投资,将个人利益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这将对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起到重要作用。

(3)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不仅包括股票市场,还应包括融资期限在1年以上的银行信贷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基金市场等,要建设包括创业基金、投资银行的投资、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内容的完善的资本市场,才能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基础和平台。政府要通过有效的措施,引导银行更多的涉入风险投资,在创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和设立科技贷款担保基金两个方面有所创新好突破。

(4)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一是要积极充分的利用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和鼓励企业到海外上市等方式,建立和发展风险投资的多种“出口”方式。二是要尽快完善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风险资本退出投资。三是要规范主板市场。因为对风险投资来讲,规格的资本市场评估体系非常重要。如果这一体系不规范,非上市的股权转让活动就很受其影响。

(5)要培育大批风险投资方面的专才。要在风险投资业发展中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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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培养一批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6)要建立风险投资业的法律保障环境。

(五)从产学研合作到产学研创新集群——“SZVUP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模式

如前所述,“SZVUP大学科技园”存在着争夺院校资源的被动性、利用院校资源的间接性和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盲目性等发展难点。要解决这些难点,以“头痛医头、脚痛看脚”的方式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从不利的因素中挖掘有利因素,通过一定的发展模式变劣势为优势。

根据“SZVUP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模式,以科学的发展规划指导园区建设,以前瞻的产业发展战略整合所有入驻院校的资源,加强政府的管理、引导和扶持,变各入驻院校的形式分散为“链条状”联合,变院校科技资源的“要我来”为“我要来”,变“单打独斗”为集群创新,努力发展产学研创新集群,是符合“SZVUP大学科技园”实际的发展模式。

这种发展模式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初级阶段——促进产学研合作:一个院校一种特色,一栋楼形成一种产业集群。

每个入驻院校都有自己的优势学科和领先的技术领域,因此“SZVUP大学科技园”的管理者要通过合理充分的运用深圳市的各种优势资源,引导院校发挥自身科技资源的优势,在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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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设深圳一流的公共技术平台,逐步使院校的优质科技资源自觉的向深圳流入,为深圳的相关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包括实验室仪器的许可使用、产品测试、产品鉴定等;与深圳的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包括委托开发、共同开发、技术难题攻关等;为深圳的相关企业培养技术人才。并在政府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鼓励院校利用产学研基地这个平台,吸引一批相关领域的中小企业进驻产学研基地,形成专业的孵化器,使校企双方的合作更直接、更有效。这样,“SZVUP大学科技园”就出现了一个院校一种产业特色,一栋楼一种产业集群的现象,这种产业聚集(集群)不仅通过各主体的正式交流合作形成了一定的聚集效应和集群优势,而且通过不同单位员工之间的面对面的接触、工作之余的聊天等非正式的交流,使不同的思想在交流中相合碰撞而产生新的火花。产业集群的出现,将为“SZVUP大学科技园”的下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2、中级阶段——发展集群式创新:搭建横向合作的桥梁,实现产业集群向集群式创新的发展。

集群式创新,简单的理解就是运用集群优势进行技术创新。这种创新模式的前提是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强调集群中各主体的互动行为。如前所述,“SZVUP大学科技园”通过技术和企业的聚集实现了产业集群,因此园区管理者就应该搭建区内各创新主体之间横向合作的桥梁,实施集群式创新发展战略。集群式创新发展战略是指通过构建优化的“SZVUP大学科技园”创新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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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理的系统运行机制和实行有效的区内创新政策等措施,以促进“创新集群”的形成,从而大幅度地提高区内的“创新集群度”的一种创新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的成功实施能使“SZVUP大学科技园”内的“企业间创新集群”的规模显著扩大,并能为“SZVUP大学科技园”各入驻单位带来可观的“集群经济”效益。

3、高级阶段——实现产学研创新集群:创新要素的整合,整个园区合力的形成和能量的释放。

创新集群是指创新具有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成群出现的特性。由于创新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创新从过去线性模式向现在的非线性、复合模式转变,单个院校或者企业难以在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保证创新的成功率,而集群内院校或者企业通过相互学习和合作,通过交互式作用过程,创新的基础和条件要优越于单个孤立的创新主体,形成一种不断创新的路径依赖。

“SZVUP大学科技园”是一个区域创新体系,其核心要素构成包括大学、科技企业和政府。这些构成要素在目标和功能上具有相合依赖、相互补充的特点——大学的目标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办学实力,实现产、学、研的结合,进而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产生更多更好的成果;企业的好处是改进和创新生产技术,吸收最新研究成果,进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并占领市场,获得巨大的利润;政府处在协调地位,引导园区健康发展,包括政策导向、人才输出、土地优惠、税收减免、资金配套、体制创新等,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这种目标和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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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上的相合补充和依赖,使得三方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从“SZVUP大学科技园”构成主体看,有大学、企业、政府、中介机构、管理机构五个主体,其中大学是创新辐射源,企业是创新核心,政府是调控者,中介是粘结剂,管理机构是载体和实践者。

“SZVUP大学科技园”的产学研创新集群就是整合各入驻单位的创新要素,包括技术、人才、资金、孵化器、创新服务体系以及政策制度等,使之有序的组合在一起,并产生巨大的合力,形成创新要素的“涨落”,其外在表现就是在孵企业。当合力的作用超过临界点,“涨落”被放大为“巨涨落”,在孵企业成长为具有独立生存能量的中大型企业,甚至出现上市公司,合力的巨大能量才得以释放,“SZVUP大学科技园”形成了完善的产学研创新集群,发展将达到一个高级阶段。

(六)建设大学科技园文化

大学科技园建设应注重营造一个明确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在大学科技园建设的起步阶段,一流的硬件环境和完善的服务体系是园区发展的基础,然而,大学科技园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却是应注重营造一个明确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园区文化,文化才是园区的灵魂。文化氛围决定了园区对企业和人才的吸引,它在更深层次上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园区的各类机构。有什么样的园区文化,将决定办出什么样的科技园,有什么样格调的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格调的园区企业和人才。大学科技园的创业服务体系是帮助园区企业获得必要的资源和服务,而创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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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氛围则是驱使企业自己去获取或创造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也促使企业从各个方面去完善自己,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的素质。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创新文化氛围,则园内的各种机构必然会先天不足、发育不良。因此,“SZVUP大学科技园”要积极运用各种方式营造一种与其功能定位相一致的创业文化和科技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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