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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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

的通知

吉人计字[1989]2号

各市(地、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人事部、中央组织《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取考试办法补充工作人员的范围,除县及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同级党委、顾委、人大、政协、纪委、检察院、法院和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补充的来源,主要是党政机关以外的在职干部(含合同制干部);少数特别需要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也可从国家统一分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以及在党政机关干部岗位上工作并占行政编制的工人中补充。

二、补充工作人员计划由省统一编制。各部门补充工作人员要根据编制缺额和工作需要,随同国家年终干部统计报表分别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呈请计划,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计划一经下达,要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三、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35

岁以下,个别业务骨干和转业军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市(地、州)以上党政机关补充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四、1989年补充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省直机关的考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国家统一分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官的考试工作,由省统一组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中直驻各地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试要在限定的准考人员中,公开报名。报名人数和招收指标的比例一般不少于5:1。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为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和业务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包括,机关工作的政治常识、法律常识、行政管理常识和机关应用文写作。业务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应根据用人单位缺员岗位专业要求确定。 经过笔试合格的应考人员,由主考机关按招收指标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推荐参加面试,然后根据面试成绩确定考核人选。面试由用人部门负责,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的考察评议小组(事前对小组成员要进行培训)。其基本程序是,自选题答辩、临场考委提问、模拟测试等。面试的题目要有明确客观的衡量尺度和比较科学的标准答案。具体内容可依据拟任工作岗位的要求确定。

六、对面试后确定的预选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进行德才素质的全面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选,并填写《录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连同考卷、考核、体检材料和档案等,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七、新录用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后,正式录用;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对试用期满未被录用的,由用人部门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八、上级党政机关从下级党政机关中选调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一般亦应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九、上级党政机关以外调入或接(招)收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事厅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日

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

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列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从1989年起,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取,把好“进口”关,为今后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创造条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机构改革和干部结构调整的原则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补充人员必需先在行政机关内部调整,确实解决不了的,再通过考试进行补充。补充人员必须在编制定员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二、通过考试补充工作人员的岗位,目前暂为行政机关中的非领导职务。需补充工作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干部,少数特别需要的,也可以从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 通过考试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就地解决。

三、根据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同情况,目前对考试的种类、方式和程序,可按以下原则掌握:考试种类可暂时按照报考者文化条件的要求划分等次;考试方法为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为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和业务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面试内容可依据担任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确定;考试、录取的基本程序是:发布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笔试和面试、体检、考核、确定合格者、审批录取和张榜公布。

四、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制定办法,具体组织工作由各部委负责。其中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垂直管理的京外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由中央主管部门与省级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有关考试科目、内容和考试考核的方式方法以及审批权限及程序等问题由省级人事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各主考机关应成立临时性监督机构,吸收社会人士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

五、经考试考核合格被录取者,应有一定的试用期。对应届毕业生中缺少实践经验的,还需要安排到基层锻炼。其工资待遇按《关于职工调动后工资待遇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9]24号)和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被行政机关录取的在职人员,原单位应予放行,有关争议问题,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其人才交流中心协调或仲裁。

七、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考试的办法补充工作人员,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防弄虚做假、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弄虚做假、徇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录取的,予以清退。

八、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考试工作的力量,在考试的方法、内容等方面努力探索,大胆实践,并及时总结经验,为建立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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