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民法学笔记
更新时间:2024-07-04 16: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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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 (一)内部: 1)调整对象:
1. 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
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
2.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
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A.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 b。国家协调: 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
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
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
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
开国家协调。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只有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看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看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
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
B.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横的,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
协调关系等区别开来
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式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
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
a) 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坚决打破垄断和封锁,不允许市场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紧急自治,需要国家协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监管法主要组成部分是竞争法 b) 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c)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因审批和登记发生呢
个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
d) 社会保障关系。不宜将其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紧急发的
调整对象,但不能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如“社会保障基金星辰搞关系,即政府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攻击主体筹集社会保障紧急的关系表现为特定的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形式”财政补贴和税收关系由宏观调控法的财政法调整 e) 涉外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
关系。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不宜把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调整方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经济法调整方法既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又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是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3)经济法原则:
1.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 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2.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类似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原则
经济法主体,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受体。
该原则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或大致均等。 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法性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区别。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协调是银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 3.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内容应为: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4.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A、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B、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
5. 经济法原则的确认:A\\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B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C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二)外在:
1)经济法 与民法:
A. 联系:
a) 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b) 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 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
不是法学学科 d) 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
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B. 区别:
a) 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的
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
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 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i d)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
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
C.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2)经济法与行政法
A. 联系:
a) 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b) 渊源方面:都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 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
不是法学学科 d) 作用发面: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
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B. 区别:
a) 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在调整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等,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b)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是国家权力机关
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组织体和个人呢,行政法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c) 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起重要作用,,
行政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发展起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比行政法作用更直接和明显
d) 调整方法: 奖励以外还有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
了奖励以外主要采取行政制裁形式
C.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3)经济发与国际经济法 A.联系:
a) 都有各自特定调整对象,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b) 渊源: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
源
c) 法律关系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 d) 独立地位方面,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e) 作用: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B区别:
a)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
称各种发生的经济关系 b) 渊源:经济法渊源包括一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
法和习惯法法定解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以条约、国际经济组织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
涉外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经济法的渊源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c)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 d) 创制主体不同,经济法法律规范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国际经济法的法
律规范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 e) 作用不同,经济法主要维护本国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在建立国际
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
\\ C.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4)经济法与商法关系
二、公司法制度
1)公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则恩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法原则:
A. 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大定条件和程序的uanze B.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
C. 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员额 D. 股东依法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
E. 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F. 公司中党组织的组织、活动原则
(二)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A. 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a)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b)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
c)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 有公司住所
B.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a) 股东出资的方式和比例:可以用货币,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无形资产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 股东应当按规定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与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交足,投资公司可以再5年内交足。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各承担违约责任
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不足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 依法验资并出具证明
C.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首次出资经激发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制定的
代表共同或者共同委托单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A. 股东会
a)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b)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就该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a) 设立。3-13人
b)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c) 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d) 议事规则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 会议记录,出席董事签名 表决实行1人1票
C经理
D监事会或监事
a) 组成,不少于3日,规模小可设1名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
于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 b) 任期,3年 c) 职权 d) 议事规则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公司
A.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干活1个法人股东的哟先责任公司 B设立和组织机构法律适用,适用公司法
C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股东职权,不设股东会
E股东财产责任,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给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固定
A概念: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B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适用
适用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如无则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C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股东会职权行使 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董事会 F经理
G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 A条件:
a) 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
b)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为500万元
c)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d)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e)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f) 与公司住所
B设立方式,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C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a) 注册资本,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与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没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b) 出资方式和比例
c) 发起设立程序,设立方式发起: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张晨该规定的股份,一次缴
纳的应全部缴纳,分期缴纳的应缴纳首期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缴纳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报送公司章程,等申请设立登记 d) 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另有规定刚从其
规定
发起人想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股票承销 代收股款 依法验资
创立大会的召开和职权(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股本不得抽回 申请设立登记
e) 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未缴足:补足+连带
低于:补足+连带 连带,返还股款+利息 赔偿
2)股份有限公id组织机构 A股东大会:概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C董事会:
a) 设立 b) 任期 c) 职权 d) 议事规则 C经理 D监事会
E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a) 概念:指贵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b) 独立董事的设立
c) 董事会避暑的设立和职权 d) 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1)资格:公司法147: 2)义务: 3)责任 P86
4)公司、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A公司权益受损的诉讼:A152 B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和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A。股权的自愿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会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
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其之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故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B。股权的强制转让:法院依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染给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就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称中
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该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3)股权的收购
公司法A75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偷发对IAO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5年连续营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会议据以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资格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章程规定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与股票
A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B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C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2)股份的发行
A发行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B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C股票的形式和载明事项: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D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股份
E股票交付: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 F新股发行, (3)股份转让
A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
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章程其他限制性规定 B转让场所和方式
C无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转让
记名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规定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所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本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欠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无记名转让由股东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D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和质押
A14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3项经股东大会据以,1项应当自收购紫日其10内注销
2、4项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项收购的不的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在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指出,所收购股份应1年内转让给职工
e)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F记名股票的失效和补发
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股票失效 后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G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信息公开
依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依法律法规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没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三】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一、合伙与公司区别
1,公司是法人,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就意味着它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其所有行为的责任由它的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它所欠的债务时,所有的合伙人都要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的表现。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此外,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合伙企业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公司法是商法和经济法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救济手段也是有一定差别的......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区别 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
2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是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
2个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至少应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出资应进行公示,登记事项中应债名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和认缴出资数额,有限合伙人为按期足额缴纳的应承担补缴义
a) b) c) d)
合伙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
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出资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
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权利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义务不同 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竞业禁止不同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
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是否允许合伙人同合伙组织交易不同 对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的要求不同
普通合伙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务 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区别 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个人独资企业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司。
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法》调整,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
法定登记手续不同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之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尺度不同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限制。 资。
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设立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人独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办理变更登记 所使用证明即可。 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能力,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通偿责任。 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它个人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经营风险较小。 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有限责任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
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行政违法行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执独资企业所设定的行政法律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吊销责任较少,各种行政处罚的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其中一些违款最高数额也仅为5000元以法行为罚款数额可达到50万元 下。
刑事责任风险不同
两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同
两者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
解散清算程序不同
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设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等罪名;而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设定上述罪名。 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据此规定,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相分离,转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的方式对出资财产实施动态利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两者的法定权利限制不同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
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
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分取的红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利弊
1)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优势 由于一人公司突破了“ 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传统公司法理论一人公司与私营企业相比较, 具有以下两个优点。
( 一) 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 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股东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由于一人公司为法人企业,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即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 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及风险的最小化。
而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的自然人企业, 投资者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 因此, 一人公司与私营独资企业相比, 在对出资人个人利益的保护上享有巨大的优势, 避免了单个创业者因企业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的可能性, 也可以避免由于创业者一个企业经营失败而殃及同一创业者其他企业的财产, 对鼓励投资具有积极意义。 ( 二) 管理规范化, 外部形象有所提高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 万元( 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万元) , 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针对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及股东的举证义务: 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发生债务纠纷时, 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 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在我国新《公司法》“揭开公司的面纱”( 确定公司人格否定条款)后, 一人公司制度上的严谨化和管理上的规范化, 有利于提升公司外部形象, 使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易于融资及吸引人才。
2)、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劣势
一人公司虽具有投资者仅需承担有限责任等巨大的诱惑,但与此同时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也具有不少的劣势, 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 一) 一人公司的设立门槛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般有限公司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为人民币3 万元, 并规定注册资本高于3 万元的, 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但这仅适用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 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 二) 所得税政策不同, 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将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还在于所得税政策不同。按照税法规定, 一人公司除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 其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需要缴纳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政策不同, 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 三) 股东需负担一人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举证责任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 成立一人公司的关键是, 一人公司法人能否证明财产的独立性, 即要证明这个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 如果公司负责人无法证明其财产的独立性, 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因此, 要开办一人公司, 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明晰产权, 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 以防起诉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该项举证义务使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优势有所削弱, 使其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况且股东如何才能有效证明其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尚需实践的检验。
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身承担的就是无限赔偿责任, 故无需支付该项举证成本。 ( 四) 一人公司的保密性不如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然而为使一人公司的易相对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 规避交易风险,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借鉴了国外关于一人公司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本条中规定, 虽然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但在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视, 决定有关董事、监视的报酬事项, 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转让出资, 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时, 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签字, 而且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中以方便查询。 同时, 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而一般公司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审计。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一人公司交易的安全, 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但也为一人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增添了不便的因素和审计成本, 同时使一人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保密性不如个人独资企业。
( 五) 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其信誉不如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
由于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 股东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且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又缺乏其他股东的制约, 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 必然容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 从而导致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这表明在一人公司, 因缺乏有效约束,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的可能性,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
因此, 虽然有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 在我国审计制度并不完善, 财务会计报告造假现象并不乏见的情况下, 债权人对一人公司的信任度必然不如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 ( 六) 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数量有限制
为形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有效保护, 除抬高一人公司设立的门槛及设立严格的公示与审计制度、举证责任等规定外,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当然这只是对自然人而言, 对于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则不受限制) 。此外,
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故并无相关的限制。 由上述内容可见,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可谓各有优缺点。一人公司对投资者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S四、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其区别在于:
一、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
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 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
二、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三、出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
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
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四、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五、盈亏分担方法不同。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
承担风险和亏损;
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六、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
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七、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不采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回收其投资的方式,
其投资的回收靠的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八、调整的法律不同。合资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而合作企业则按《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九、双方的关系不同。合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
共担风险和亏损,即“四共”原则。
而合作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即合作者之间,只要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法律一般是认可的。
十、企业性质不同: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资
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 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四】、市场监管法 一、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1、垄断协议 :
A. 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B. 协议的种类:
a) 个横向垄断协议,水平垄断协议,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称各种,处于同
一环节、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共同决定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配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所订立的协议 1)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3)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联合抵制交易
b) 纵向垄断协议:垂直垄断协议,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相互不具
有直接的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协议 1) 反垄断法A14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 限定系那个第三人转手商品的最低价格 3)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C. 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A. 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行啊管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
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则进入吸纳管市场能能力的市场地位 B. 特征:行为主体特定性,即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
行为本身的反竞争性,即滥用行为使反竞争的行为,而其反竞争性又是与特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的 C. 程序
1) 界定可能发生滥用行为所存在的市场 2) 界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 认定对竞争有害的具体行为,并确定其在相关市场上的整体影响 D. 认定和种类A18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经营者集中
A.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B. 特征
a) 主体是独立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 b) 必须是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c) 后果是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C. 种类
a) 横向经营则集中,纵向经营则集中和混合经营者集中(按当事人是否处于相同的生
产经营阶段)
b) 经营者集中的实现形式:
1) 企业合并 2) 取得股份 3) 取得财产 4) 交叉任职
D. 规制:
a) 强制事先申报制度: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
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b) 免于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
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c) 申报经营则集中应提交治疗文件 d) 两步审查机制
e) 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f) 针对外资并购依法进行必要的国家安全审查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A.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
竞争 B. 特征:
a) 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b)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体所凭借的不是一种经济优势,而是行政权
力优势,并且是通过行政权力的滥用表现出来 c) 这类限制竞争行为使一行政权力为后盾的 C. 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D.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
a) 条状分割: 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指政府各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企业和经济利益,
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门企业参与本部门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 b) 块状分割,即地区封锁,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的经济利益,滥
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
E. 危害:
a) 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b) 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利益 c) 阻碍形成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 d) 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 F. 规制: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界定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a) 是一种竞争行为
b) 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 c) 是一种违法行为 d) 是一种侵权行为 3. 构成要件:
a) 行为主体为经营者: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
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一般主体: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指以经营商品或服务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和火星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人保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女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特殊主体:非法经营主体
政府及其所附属部门: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b)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两个以上竞争者,竞争开展存在于一定范围内的市场领域
中,发生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经营者之间,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c)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使其他经营者遭受到财产上获精神上的损失,损害了
公平竞争的权利
d) 主观过错: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要件 4. 种类
a) 市场混淆
1) 概念: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他人
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混淆
2)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构成要件:A,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B两种客观表现为: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做相同使用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做相近似使用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特征:A客观上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B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即制造市场交易中商品来源的混淆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
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包含:既有伪造或仿冒的市场混淆行为,又有虚假表示的行为
混淆:狭义指将仿冒品混同于珍品以及仿冒人与被仿冒人之间存在有加盟、关联或其他类似关系的误认,广义指只要使用了被仿冒人的表示就会使人对于商品和服务的主体产生混淆
3)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商业贿赂
1) 概念: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取相对于竞争对
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务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2) 特征
A. 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B. 是经营者在主观上处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了金正对手以占竞争
优势
C.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
财物或其他报偿具有很大隐蔽性
D. 行使除了金钱回扣以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等
3) 法律责任:
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c)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 概念: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 特征:
A主体是生产经营者
B手段使借助广告或其他方法 C行为人在主观上处于故意
D虚假宣传的内容主要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等
E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3)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d) 侵犯商业秘密:
1) 概念: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构成秘密的条件:A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B实用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给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
C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 3) 表现: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从哪里获取、使用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 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1) 概念: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睇相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
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2) 3) 4) 5)
6. 商业诽谤: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五)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导下积极展开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 这种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会由于行政权的过多干预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 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政府监管有限,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即违法者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与不正当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极不对称,从而变相鼓励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这实际折射出我国在竞争秩序的维护上,具有过分依赖政府的心态和做法。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实现从行政处罚为主到民事救济为主的责任制度转变,才能更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除了规定不正当竞争者承担财产性责任,还应当规定非财产性责任,诸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扩大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增加其违法成本。
1. 行政执法效率低下
如 1.商业秘密认定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 但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未作规定。尽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了商业秘密是指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并且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但是,实践中权力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的,因而确认商业秘密是十分困难的。权利人手中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怎么样才能认定为是商业秘密?法律没有规定专门的认定机构,没有规定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就使得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导致法律适用中争议较多,执法难度较大。 2.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商业秘密行政执法涉及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认定、相关证据的查证和质证、赔偿额的计算、双方当事人意见的调解和裁定等等, 而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人员普遍缺乏商业秘密的专门知识,这必然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甚至可能导致执法错误。
3.执法机关的取证手段软弱无力,对拒比作证的行为没有行之有效的制裁办法。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限制侵权人人身自由等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难以及时获取有效的证据。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侵权人多跨地区经营,也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4.行政裁决不力,对权利人保护不及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案件时,无论被侵权人有没有提出赔偿请求,一般都只对侵权人作出责令停止侵害、处罚惩戒的行政处理,处罚侵权人了事, 很少就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赔偿额作出行政裁决。就侵权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部分,往往要求当事人自己解决或另行起诉到法院。即使有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了行政裁决, 行政执行难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在连代表国家权益的处罚内容都无法执行的情况下, 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赔偿内容,执行就更为不易了,受害人的损失因而很难得到及时补偿。
2、行政干预比较突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同时,却为侵权人及其所在地方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地方保护主义常常成为执法的重要干扰因素。有些地方政府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不是借助于市场规律和法律去处理竞争中产生的矛盾, 而是从局部利益出发,片面追求税收最大化,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行政手段或行政措施,出面干预、讲情、影响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地企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认定和查处。实践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对本地企业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即使做出处理决定也难以执行。
3.行政处罚的方式单一、处罚数额力度不够。
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 万或20 万元的处罚,
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罚款数额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有些企业因为不正当竞争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最高10 万或20万元的罚款对其根本没有影响。因此,这就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
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不正当行为操作狭窄
A20条,不利于反法的实施。不能体现反法的威力,所规定的措施与反不正当法制裁手段不对称不统一,使反法失去法律意义
【完善】:建立具有高度权威的专门执法机构,强化行政执法手段
1.建立一个有高度权威的专门执法机构,让其必须拥有调查处理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裁决权、规章制定权等权力,是一个统一的、独立的、不受干扰的、具有准司法权的执法机构。唯有这样,才能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的效力和效率 2.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主要是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 为解决执法手段不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遍采取了与其他司法部门的联手执法,即与公、检、法部门联手执法,借用他们的执法手段,进行工商执法。例如,一些地方的工商局与检察院联合设立工商检查室,运用检察院的司法手段促进工商执法;一些工商局与法院联合,加大执法力度,提供安全保障。
(六)完善法律责任
1.弥补法律责任的空白。增加对低于成本价销售、搭售和 商业诋毁行为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完善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通过完善民 事法律责任,充分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刑事 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3.增加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手段,加大处罚的力度。对不正 当竞争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依据,由规定的按违法所得单一 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重标准计算,提高追究违 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三、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在和地方体现经济法特殊性 1单独立法 2技术立法
3特殊配套设施保障 4体现经济法本质要求
31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保护
尽管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或者管理经济之法,但是,经济法并非维护国家利益之法,“经济法追求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10 ]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自己的价值追求,政府或管理者尽管被赋予了强大的管理职权,但由于管理机关的特殊地位,经济法无需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相反,在赋予其权力的同时,还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约束和规范,保证
其不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
与管理者和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法律应给予特殊保护。
因为: 第一,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形态不同,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除了承担经济风险外,还必须承担生存风险,因为消费品本身可能存在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
第二,在消费品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而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后才能得到满足[ 11 ] ,双方的利益并不平衡。 第三,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严重不对称。
第四,经营者可能处于垄断的地位。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垄断者支配市场,消费者无其他选择,不得不购买垄断者提供的产品[ 12 ] ,不得不接受质次价高的消费品。
因此,与实力强大的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显然处于弱者地位。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衡量中,消费者应当优于经营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管理者负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利并监督经营者履行相应义务的职责,且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政府的服务行政,管理者的权力配置均应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保护和规制所需为其界限,政府的权力是手段而非目的。
因此,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在其主体的体系构造中,消费者应处于核心地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与商品,管理者应服务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所有经营者与管理者而言,消费者是“上帝”,这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也是经济法的立法必须加以贯彻的理念 四、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监管体制
A、产品质量监管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B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韩品质量监督工作 C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质量法,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产品质量的监督
1) 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监督 2)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3)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语句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
通过办法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使,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4) 产品生产许可制度
5)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
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7) 产品质量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
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8) 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指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的
监督。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查询,想质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2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不同
1)产品质量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简称为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2)是两个既相关又不相同的概念。区别: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
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 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二、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
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
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
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
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
四、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该规定,
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五、房地产法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规定
一、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两个前提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
1.转让合同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同时,当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也全部随之转移,新的受让人无条件地享受原出让合同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作为土地使用者,新的受让人也完全取代了转让人的法律地位,他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4.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5.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要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实现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二)房地产转让、开发、抵押条件
1)房地产转让: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条件:
A.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开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上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B.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用其他处理。 C、转让的禁止性条件 :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房地产开发条件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3)房地产抵押条件
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条件:
A\\作为抵押物的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两类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在无地上房屋或地上房屋未建成时可单独成为抵押权客体。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同地上房屋一同成为抵押权客体,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 B禁止性条件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房;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四编宏观调控 一、固定资产投资 (一)原则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1. 投资规模与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固定投资的规模与增长速度必须与我国国力相适应,不能超出国家所提供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范围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进行统一的综合平衡,是建设规模和国力相适应。使投资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保持在建项目投资总规模适度增长,根治投资膨胀,这是保证经济稳定的决定性因素 2. 促进经济结构和地区结构合理化的原则
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资源条件,市场条件和地区开发状况合理分配投资,乙脑投资方向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目标和长远目标相一致,对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部门及落后地区实行投资倾斜政策
3. 加强责任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
各级决策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对工程的决策,设计,施工都应有明确法律责任。必须讲求经济效益,使投入财力物力和人力能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把各级效益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主体
1. 投资主体,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具备筹资能力,并能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是
投资决策者,筹资者,风险承担者的统一 2. 政府投资:
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作用在于调控投资结构,弥补市场不足,引导投资行为等。 重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函,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全国性和跨地区的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如重大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项目 勉强全国跨地区的交通给运输设施,邮件通信设施,大江大河治理工程 农业基地,国防工程等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 3.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投资
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确定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落实投资自主权。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竞争性产业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自筹资金自定项目自担风险 企业的更新改造项目,扩大生产能力的项目,必要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等项目怒也是企业投资的领域
鼓励企业向中央项目地方项目参股投资 4. 个人投资,指国内自然人投资,即反符合投资主体要求的自然人,都可以参与投资活动,
直接参与工业、建筑业等项目投资或购买各种有价证券进行间接投资 5.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投资
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促进我国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的项目都可以投资 二、我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产权登记
1.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产权登记管理体制 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种类:企业国有资产登记(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
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队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队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2) 应办理登记的机构: A. 国有企业 B. 国有独资公司
C.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D. 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F. 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3) 产权登记机关的职责: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2. 占有产权登记 3. 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5、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注销产权登记 4. 注销产权登记:、
办理对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办理程序: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应当自有关批准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出资人向市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市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市国资委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
5.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6. 产权登记程序 7. 法律责任 (二)、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1)资产评估是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方法,遵循公允的原则和标准对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国家法律标准和程序和方法进行 法定评估:基于法定情形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必须进行的国有资产评估 A. 资产拍卖、转让
B.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C.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 企业清算 E. 其他 自愿评估:指在法定评估情形之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基于自己的意愿根据需要惊醒的国有资产评估
A资产抵押及其担保
B企业租赁
C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组织管理 (3)评估程序 A. 申请立项 B. 资产清查 C. 评定估算 D. 验证确认 (4)评估方法 A. 收益现值法 B. 重置成本法 C. 现行市价法 D. 清算价格法 E. 其他
(5)法律责任 三、财税
(一)财税法体系 1. 流转税法 1) 增值税 2) 土地增值税 3) 消费税 4) 营业税 5) 关税 2. 所得税法
1) 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
3. 财产税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特定行为税法(筵席税,车船使用权税)
和资源税法 (对开采原油、煤炭等单位个人征收的税):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利产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构成要素:
1. 税收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的一定货币或事物的税收
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包括国家向纳
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及税务部门的工作规程
税负结构即税种体系,主要解决国家队什么收入和行为征税,挣多少,即多少程度上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 的问题
税收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法的颁布,税种的开征和听证,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等 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中央和地方两级 税收可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地方共享税
征收管理制度:税务部门依据税法开展征税工作的工作规程,由管理、检查和征收三个环节构成
3. 税法构成要素:
A. 纳税主体,即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指税法规定的直接富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
个人
扣缴义务人,即负有袋口纳税人应纳税款,代缴给征税机关的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主体不同于税收主体,税收主体指国家
B. 征税对象,征税客体或计税依据。依对象我国税收分成五类
流转税,对商品销售额或服务性业务的营业额征税 所得税,对所得额或收益额征税
财产税,按财产的价值额或租价额征税 行为税。一依法对特定行为征税 资源税 ,对资源极差收入征税
C. 税种,税目。税种及指证的什么税。税目指各税种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是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范围和广度
D. 税率。指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我国采用:
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只规定一个百分比,不轮数量或金额多少,都按这个百分比征税
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划分几个登记,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对于所得额的征税。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对征税对象的每一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不采用百分比形式 E. 纳税环节:指奶水的产品在其整个流转过程中给,税法规定应缴税款的环节 F. 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限。分为按期纳税,按次纳税 G. 减税免税,指税法对同一税种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其税负的一
种优惠规定。三项内容:1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征税的界限
2免征额,指按一定标准从全部征税对象中预先免于征税的部分,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3见面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全部免征
H. 违章处理。对纳税人的潜水,偷税,抗水或未履行奶水登记,申报等违章行为税务
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同处理
4. 税收法律关系
概念: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A. 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B. 征税一方享有单方面的征收权利,纳税人负有单方面的缴纳义务,征税一方在征税
后不负担相应的补偿义务,缴纳税款不返还 C. 税法一旦规定勒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就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应行使
征税职责,而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主管意志为转移 要素:
A.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则
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国家,分别由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代表)和纳税主体(指纳税义务人,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
B. 税收法律关系内容,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权利有: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审理
C.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
实物、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A. 产生: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和事件,新的纳税义务人出现等 B. 变更:税法的修订,纳税方式的变动,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因不可
抗力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等
C. 终止: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人符合免税 的条件,税种的废除,纳税人的
消失等
5. 税收管理体制
A指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重要制度
B内容:税收法律规定的制定、发布及其解释,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减税免税等权限的划分 C税收征收制度 a) 税务管理, b) 税款征收
A税收保全措施
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采取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①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②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④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税收保全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①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超过规定的限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B税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结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 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同时对欠款所列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得强制执行
C纳税担保,
是指税务机关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所采取的督促其缴纳税款的一项措施,纳税担保有纳税保证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形式。
(一)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1.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2. 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3.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4. 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纳税人。 (二)纳税担保的形式
1. 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2.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3. 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四)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c)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
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五、中国人民银行地位 (一)地位:
1.是中央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 是国务院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2.独立性体现: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外的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即可。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工作,承办有关业务,其职责履行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 第六,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情况。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既具有行政隶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体现了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区别。 保护其独立性:
强调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对脱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专注于中央银行业务。 强调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随着国家对中央银行影响和干预的加强,如中央银行日益沦为“政府的工具”会导致其固有的职能难以实现。 3.职能:
A. 发行的银行。
央行享有货币发行权。货币发行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吧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
坚持布偶比发行的集中统一管理,国家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投放,有计划地发行货币,以保持货币流通的正常进行,保持货币币值稳定
发行货币要坚持经济发行的原则,即货币发行量与商品流通的需要量相适应 央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购买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提供贷款 B. 政府的银行
a) 经历国库,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机关
b)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二者是国家综合国力象征之一,是对外支
付能力的保证,在国际金融往来中是国家新云象征,是支持本币币值稳定和平衡国际收支的重要手段所以需由央行持有管理
c) 代理国务院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为了执行货币政策,可
以央行可以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d) 代表国家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C. 银行的银行
。主要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确定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在中国
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案例再贴现等 4.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
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货币政策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所组成。
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行长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二)货币政策和货币工具
1、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特征:
A. 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
等宏观经济指标,并通过对致谢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和社会共供给 B. 是调控社会总需求的政策。总需求体现为全社会货币支付能力需求i,通过货币供应量
可以调节
C. 货币政策的实施以间接调控为主。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2货币政策目标的概念内容 概念:指中央银行采取调节控制货币供应量措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即币值稳定(购买力稳定),经济增长(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产品和劳务产出的增加),充分就业(某一货币工资条件下愿意就业的人就业),国际收支平衡(一国对外贸易收入和支出的平衡) 2、货币政策工具
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手段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A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作用:保证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以备客户提取现金的需要,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及金融机构安全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调节信用规模和货币供应量 B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进准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如央行可以通过提高基准利率中贷款利率可以抑制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贷款,限制信贷规模扩大,减少货币供应量
C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贴现指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金融机构扣除从票据贴现日到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月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转让
作用:可以引起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
可以影响市场利率
D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
E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央行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劵可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F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六、价格管理体制法律规定
价格管理体制指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的划分和职能的规定
七、国家审计
一、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审计 二、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
具体来讲,审计监督就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按授权或既定目标履行经济责任,有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审计机关还可以对某些管理职能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如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的优劣、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并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三、国家审计的主体
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
审计人员,即各级审计机关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
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JP3〗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也可以向一些管理、使用预算资金比较多的部门派出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机关还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四、国家审计的对象
审计的对象或客体,即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审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国有的金融机构;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国家事业组织;
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 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五、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计原则 (二)独立审计原则
(三)客观公正原则 (四)强制性原则
(五)保守秘密原则
(六)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原则 八、对外贸易法
民法总论 详尽笔记
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
?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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