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概况_2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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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概况

第一章 澳新食品安全管理概况

澳大利亚政治体制是联邦制度,设立一个联邦议会、六个州议会、两个代表理事会。澳大利亚政府的立法权在联邦议会,行政权在内阁,司法权在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州法院。新西兰的政体由议会和政府组成,议会行使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政府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

1991年澳新食品标准法案( 1991, 简称ANZFA法案)建立了食品联合管理手段( 食品标准或实施规范)的发展机制,同时也规定了由澳新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FSANZ)负责制定与维护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与法规。1996年7月1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成立了食品联合管理系统【】,在此签署的协议减少了两国在食品管理中消耗的管理成本,减少了两国不必要的贸易壁垒1。2005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颁布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Austra 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在ANZFA法案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法律法规体系。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以下简称食品标准法典)适用于澳大利亚各州,部分适用于新西兰。

FSANZ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专门的独立非政府机构,办公室设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和新西兰惠灵顿。目前共有职工140人左右【http://www.foodstandards.gov.au/scienceandeducation/publications/annualreport/annualreport2012/chapter3peopleandorganisationalcapability2012/】。下属五个部门负责三部分工作,首席科学家部门、风险评估部门从事风险评估工作内容,食品标准部门-堪培拉、食品标准部门-惠灵顿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内容,法

(http://www.foodstandards.gov.au/scienceandeducation/publications/annualreport/annualreport2012/chapter3peopleandorganisationalcapability2012/)。

FSANZ在高层——澳新部长级委员会的政策引导下制定标准。FSANZ

1

此协议不涵盖食品管理的某些部分,例如: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卫生规范和对第三国贸易的出口要求等。

由在食品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12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领导,理事会成员由食品管理部长级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健康和老年人福利部协商选出,成员来自公共卫生、食品科学、营养学等各专业领域。

尽管食品标准是由FSANZ制定,但负责食品标准的强制执行和监督检验的是澳大利亚各州各地区政府部门以及新西兰政府【http://www.foodstandards.gov.au/foodstandards/foodenforcementcontacts/】。每个政府内的卫生机构都有一个或多个食品监督部门,他们的任务是保证所有的食品都符合食品标准[1]。【戴晶.《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启示.】各个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紧密联系。此外,FSANZ还与由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咨询团体保持密切的合作。

由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部长级委员会2通过的食品标准在协议生效的所有地区均协调一致。1996年7月1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成立了食品联合管理系统【】,在此签署的协议减少了两国在食品管理中消耗的管理成本,减少了两国不必要的贸易壁垒3;1998年生效的跨塔斯马尼亚互认法(Trans-Tasman Mutual Recognition Act 1997, TTMRA)也为澳新食品标准局制定的标准提供了效力,在这些法律法规支持下成立的澳新食品标准局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制定食品标准的专业机构,保证了其效力影响地区所有食品标准的一致性,并推动了食品法规的实施。同时,也保留了新西兰在标准管理中的部分自由权。

第二章 澳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honey,

1.4.2, schedule 4; 2.8.2

in alcoholic beverages, 2.7.3.2; 2.7.5.2 in infant foods, 2.9.2.2(3)(b); 2.9.2.5(3)(e) mead, 2.7.3

23

澳大利亚新西兰部长级委员会拥有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司法权。

此协议不涵盖食品管理的某些部分,例如: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卫生规范和对第三国贸易的出口要求等。

permitted additives, 1.3.1, schedule 1

FSANZ制定了适用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食品标准——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涵盖了食品中配料、加工助剂、色素、添加剂、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使用规定。还包括一些食品的规定,如乳制品、肉类和饮料的组成,以及新技术和新资源食品。此外,FSANZ还制定了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其中包括一些强制性警示语或建议性标签要求。

前文中提到两国联合食品管理系统中不包含的最大残留限量和卫生规范等,在FSANZ的食品标准法典中包含了仅适用于澳大利亚的初级生产和加工以及食品卫生标准,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restry)也参与了国家食品计划、食品链策略和食品监管改革和发展规定,包括部分食品标准的制定。澳大利亚基因技术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the Gene Technology Regulator)参与转基因有机物标准的管理,涉及用于生产食品的转基因作物和动物。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ustralian Pesticides and Veterinary Medicines Authority,APVMA)对植物和动物中农药和兽药的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然后由澳新食品标准局制定仅适用于澳大利亚的最大残留限量,收录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新西兰的相关部门规定了仅适用于新西兰的这些部分的标准。新西兰的农林部1999年通过的动物产品法(Animal Products Act 1999,APA)和1997年通过的农业用化合物及兽药法(Agricultural Compounds and Veterinary Medicines Act 1997,ACVM)以及新西兰2003年通过的葡萄酒法4都是使用与新西兰范围的标准。

在澳大利亚FSANZ还有其他职能,包括协调膳食监测调查和参与食品事故处理和食品召回5【 王若聪. 澳大利亚的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中国食品卫

生杂志. 2006年第18卷第1期】,与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密切合作确保进口食品

安全,对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决策提供建议,进行国际培训以及参与Codex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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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葡萄酒标准管理计划(Wine Standards Management Plan,WSMP) 《澳大利亚的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6年第18卷第1期,王若聪

职工140人左右

(http://www.foodstandards.gov.au/scienceandeducation/publications/annualreport/annualreport2012/chapter3peopleandorganisationalcapability2012/)

Consultants, competitive tendering and contractors

We spent $1.824 million on consultants and contractors during the year on services and products costing more than $10,000 (see Appendix 9 for details).

FSANZ组织机构图

(http://www.foodstandards.gov.au/scienceandeducation/aboutfsanz/background/organisationchart.cfm)(Current as at 28 August 2012)

澳新食品法规体系

The

Food

Regulation

System

(http://www.health.gov.au/internet/main/publishing.nsf/Content/foodsecretariat-system1.htm)

Overview

The food regulation system is a cooperative bi-national arrangement involving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states and territories and New Zealand. Food regulation in Australia involves all three levels of government.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eatures of the food regulatory system is the separation of policy decision making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food standards.

食品法规系统是一个两国间的合作体系,包括澳大利亚政府、州和territories以及新西兰。澳大利亚食品法规包括三个层面的政府。食品法规体系最重要的特征是政策决议和食品标准的制定相分离。

The system is established through an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with the States and Territories (Food Regulation Agreement) and a Treaty betwee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New

Zealand establishing a Syste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Joint Food Standards). Additionally,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FSANZ), the joint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tandards setting body, is established under Commonwealth legislation, the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Act 1991. Each state and territory has its own laws to implement and enforce the food standards developed by FSANZ. In most states, local governments are involved in the monitoring and enforcement of food standards.

The cooperative system aims to:

? Protect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consumers by reducing risks related to food;

? Enable consumers to make informed choices about food by ensuring that they hav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and by preventing them from being misled;

? Support public health objectives by promoting healthy food choices, maintaining and enhancing the nutritional qualities of food and responding to specific public health issues; and

? Enable the existence of a strong, sustainable food industry to assist in achieving a diverse, affordable food supply and also for the general economic benefit of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The Food Regulation Agreement

The Food Regulation Agreement (FRA) (PDF 623 KB), Food Regulation Agreement Annex A - Model Food Provision (PDF 82 KB), Food Regulation Agreement Annex B - Model Food Provision (PDF 213 KB), signed by the Council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s (COAG) in November 2000, gives effect to a commitment by Commonwealth, State and Territory governments to a national approach to food regulation within Australia.

The FRA aims to provide a national system of safe food controls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and safety, reduce the regulatory burden on the food sector, facilitate harmonisation of Australian domestic and export standards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provide cost effective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arrangements, and provide a consistent regulatory approach.

Food Treaty betwee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n 1996, the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formalised the Joint Food Standards System via a Treaty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New Zealand establishing a Syste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Joint Food Standards). The Treaty seeks to reduce unnecessary barriers to trade, to adopt a joint system of food standards, to provide for timely development, adoption and review of food standards and to facilitate sharing of information.

The Treaty was reviewed between January 2006 and October 2007, with a number of improvements being identified.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Treaty were brought into force on 6 July 2010.

The Legislative and Governance Forum on Food Regulation (convening as the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Food Regulation Ministerial Council)

The food regulation system is overseen by the Legislative and Governance Forum on Food Regulation (the Forum). The Forum is established under the Food Regulation Agreement and has responsibility for developing domestic food regulation policy, developing policy guidelines for setting domestic food standards, and the promotion of a consistent approach to compliance with, and enforcement of, food standards. The Forum also has the capacity to adopt, amend or reject standards and to request that these be reviewed.

The Forum comprises ministerial representatives from all Australian Governments and the New Zealand Government. Each member brings a “whole of government” view to the Forum. This requires Ministers to balance and reconcile the objectives of ensuring public health and safety with the need to produce and deliver food to the public efficiently, with minimal regulation.

The Forum is supported by the Food Regulation Standing Committee (FRSC)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ng policy advice to the Forum and ensuring a nationally consistent approach to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od standards.

FRSC is, in turn, supported by the Implementation Sub-Committee (ISC), which oversees a consistent approach to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od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FSANZ) is an independent statutory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developing all domestic food standards based on scientific/technical criteria. FSANZ is managed by a Board with membership appointed by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through the Minister responsible for the Health portfolio.

Further information is available on the FSANZ website,

www.foodstandards.gov.au.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is an integral component of the food regulation system, and a number of processes have been established to ensure stakeholders are consulted at the various

Additionally, FRSC and ISC host annual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forums, which are open to the public, to provide an opportunity for those with an interest in food regulation to share their

Further details can be found in the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section of this website.

views.

stages

of

policy

and

standards

development.

澳新食品标准介绍

澳新通用标准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包括一般(基础)食品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初级生产标准四章内容。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该食品标准法典( Food S tandards Code)是单个食品标准的汇总。标准按类别分成部分( Parts), 并按顺序整理成为4章( Chapter)。第1章为一般食品标准, 涉及的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 包括食品的基本标准, 食品标签及其他信息的具体要求, 食品添加物质的规定, 污染物及残留物的具体要求,以及需在上市前进行申报的食品, 但是, 由于新西兰有自己的食品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 ax imum Residue L im its, 简称MRL), 标准1. 4. 2 中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仅在澳大利亚适用。第2章为食品产品标准, 具体阐述了特定食物类别的标准, 涉及谷物, 肉、蛋和鱼, 水果和蔬菜, 油, 奶制品, 非酒精饮料, 酒精饮料, 糖和蜂蜜, 特殊膳食食品及其他食品共十类具体食品的详细标准规定。第3章为食品安全标准, 具体包括了食品安全计划, 食品安全操作和一般要求, 食品企业的生产设施及设备要求。但该章节的规定仅适用于澳大利亚的食品卫生安全, 因为新西兰自有其特定的食品卫生规定, 该食品卫生则不属于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同食品标准体系的一部分。第4章为初级产品标准, 也仅适用于澳大利亚, 内容包括澳大利亚海产品的基本生产程序标准和要求、特殊乳酪的基本生产程序标准和要求以及葡萄酒的生产要求。该食品标准法典具有法律效力。凡提供不遵守有关食品标准的行为在澳大利亚均属于违法行为; 在新西兰则属于犯罪行为。销售那些被损坏的、品质变坏的、腐烂的、掺假的、或不适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的行为也同样属于犯罪行为。因为澳大利亚联邦和新西兰法律赋予了食品标准法典以法律效力, 因此, 参照食品标准法规时了解相应的食品法律是非常重要的。该食品标准法典也可以和其他相应法律一起使用, 例如澳大利亚1974 年贸易实务法( Australian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和新西兰-澳大利亚联邦公平贸易法( New Zea land and State and Terr itory Fa irTrad ingA cts)。这些法案里面的规定, 尤其是那些关于错误的、有误导性的或欺骗性行为的规定, 适用于食品贸易[2]。

食品标准法典极具特色的是第4款关于健康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该款详细规定了对食品经营者及生产者的健康和卫生保健的具体要求。

第一章 一般(基础)食品标准

该章适用于所有食品,包括对标签、添加剂、维生素和矿物质、加工助剂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辐照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需要上市前批准的食品的要求,还有污染物、天然毒素以及微生物在食品中的最大限量、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禁止食用的植物和真菌的要求等内容。该章内容除了污染物最大残留限量和微生物加工过程的要求仅适用于澳大利亚外,其余内容同时适用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1.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的释义和使用指南

澳新食品法典第1.1.1章规定了澳新食品法典的基础条款,包括一般运用和解释性条款。针对单个食品标准的运用和解释见具体特定标准。该章节还规定了整个食品法典整体运用的一般性操作。该节对澳新法典一般性运用的许多定义进行了规定。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形成的历史和背景,规定了法典使用的地区范围,同时解释了法典标准中出现的常用词汇。并且从食品类别的组成成分、加工方法和具体成分的限量要求出发规定了产品类别补充介绍了一些食品的定义。该部分内容还包括食品标准的原则性规定,以及部分食品的特殊规定,目的是为了使标准使用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标准,避免标准理解和使用偏差。

标准1.1.2食品补充定义部分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没有特定组分规定的食品进行了定义规定。包括巧克力、可可、咖啡、去咖啡因咖啡、去咖啡因溶解性咖啡或速溶咖啡(茶)、明胶、速溶咖啡或可溶咖啡、速溶茶或可溶解茶、花生酱、甜树薯。

标准1.1A2健康声称的过渡标准,纳入了澳新食品标准法典A1第19条款,作为替代标准1.2.7的过渡性标准,过渡期为两年。这段时间,所有食品必须符合本标准或标准1.2.7。两年之后将只运用1.2.7。标准1.1.1的“库存品条款”也应该和标准1.2.8和1.3.2一同考虑。

标准1.1A.6 特殊目的食品过渡标准(包括氨基酸改性食品)(仅适用新西兰)

本标准合并了之前新西兰食品法规(1984)的237和239A号法规关于特殊目的食品和氨基酸改性食品的条款。预计该标准将随着医学用途食品和食品类型膳食补充剂标准的制定而废止。该标准仅对新西兰境内销售食品有效,不适用于在澳大利亚生产或进口到澳大利亚的食品。

标准术语部分定义了氨基酸改性食品和特殊目的食品,标准的“组分”规定,特殊用途食品可含有标准2.9.3的表1的列1和表2的列1中规定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标签”部分规定特殊用途食品的标签必须陈述食品的具体特殊用途。

氨基酸改性食品标签部分规定了标签应说明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必须包括“氨基酸改性食品”,其中的氨基酸名称是有限制的,疾病名称,或描述特定人群状况的名称;另外,该类食品可使用“低蛋白”词语。另外还规定“氨基酸改性食品”的标签的营养信息表上可包括:碳水化合物、蛋白质以及脂肪的量;食品中能量值,以kj表示;以及食品中钠、钾含量,以mg表示;以及食品中特定氨基酸或蛋白质的量,或者二者都有;该类食品标签还应该在信息主版面上标示“仅在医学指导下使用”。

1.2.1 标签应用和其他信息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标签应用的一般性规定以及第1.2部分的其他信息要求,以及食品法典第2章特定食品的特殊信息要求。本部分规定了销售食品的标签要求以及不需要标签的特定食品销售时必须同时提供的信息。第2章的食品产品标准中对特定类别食品规定了另外的标签和信息要求。

本部分分8个部分:术语定义、运用、零售食品标签、食品相关信息条款、餐饮食品标签、餐饮食品信息条款、(保留)、其他类似法规。

术语部分对辅助展示面、餐饮食品、零售食品等术语进行了定义。 零售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本法典规定的信息,标准也列出了食品未包装、食品有小包装但不是单独售卖等8种例外情况。标准还规定,零售食品必须符合1.2.2节食品定义要求的1(2)术语的规定,标准1.2.3强制语和建议性声明和声称的术语2(2)、3(2)、4(2)以及5(2)的规定,标准1.2.6节使用和储存指导,以及标准1.2.8营养信息要求术语4(2)和4(3)规定,标准1.2.10食品特征性配料和成分中术语2(3)规定,标准1.2.11原产国

规定术语2(2)和2(3)要求;标准1.5.2使用基因技术生产产品的术语4(3)要求,以及标准1.5.3食品辐照术语6的要求,以及标准2.2.1肉及肉制品的术语4(3)以及术语5、6和10的要求;标准2.2.3鱼和鱼制品术语2;标准2.6.3卡瓦的术语3(2),以及标准2.6.4咖啡因配方饮料的术语3(5)以及标准2.9.4运动配方辅助食品术语3(1)、3(2)、3(3)以及3(4)的规定。该部分还规定,如果食品以hamper形式售卖,则2(1)部分不适用,包装食品必须在标签上列明本法典要求的所有信息,未包装食品必须同时附有列明本法典要求的所有信息的文件。

第三部分非零售等食品的标签部分,规定了本部分条款适用于除了零售食品、餐饮食品、企业内部供应食品的其他食品。本部分的食品必须标示标准1.2.2规定的信息,除非,食品未包装;食品有内包装,或者外包装上含有标准1.2.2节规定的信息,或者食品在运输外包装里,标准1.2.2节要求的信息通过运输外包装可清晰的看到在里面的包装上标示。当与食品附有文件形式的信息时,标准1.2.2节术语3描述的信息不要求在食品标签上。

标准第四部分规定了非零售食品相关的信息条款,规定如果购买方或相关机构要求,预包装食品(除外零售食品、餐饮食品、企业内部供应食品)必须同时附有与食品有关的充足信息,以保证购买方符合本法典规定的组分要求和标签或其他声称要求。这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

标准第五部分规定了餐饮食品标签,餐饮食品必须列出以下信息:标准1.2.2食品定义规定;标准1.2.3强制性警示语和建议声称规定;标准1.2.5日起标示贵定;标准1.2.6使用和储存指南;标准1.2.11原产国要求(仅适用于澳大利亚);标准1.5.2基因技术生产食品以及标准1.5.3食品辐照要求的规定。以上条款不适用于有包装食品,或者新鲜预切水果蔬菜,除外芽菜或类似产品,或者有包装不易认清水果或蔬菜的特性或质量的产品;或者外包装标签包含了标准1.2.2的信息,以及内包装食品已经按照(1)标签;或者外包装中标准1.2.2术语3的信息已经在随食品附的文件中提供;外包装标签包括了标准1.2.2中术语1和2描述的信息;以及内包装食品已按照术语(1)进行了标签。

标准第六部分餐饮食品的信息条款规定,按照术语(2),本法典描述的

信息,在已有文件提供信息的情况下,除了5(1),其他内容不需要在餐饮食品标签上标示。在随食品附有文件信息的情况下,标准1.2.2条款3的信息不需要在餐饮食品上标示。餐饮食品不需要有标签的情况下,食品必须附有含有亚条款5(1)规定的所有信息。

在购买方或相关机构要求时,餐饮食品必须附有与食品有关的充分信息,以使购买方符合本法典的组分要求和标签声称规定。

1.2.2食品定义要求

本标准对确定食品种类而需要在食品标签上纳入的特定信息。即使依据标准1.2.1条款2不需要在标签上说明该信息,但也应根据需要展示相同信息或提供给购买方。零售食品包装的标签,除了标准1.2.1列出的特殊条件,除了本标准规定的信息,还必须阐明本标准1.2部分列出的其他信息。

本标准分三部分,食品名称、批量确定、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2.3强制性警示语和建议性声称

本标准规定了强制性建议声称,针对特定食品或含某些特定物质的食品,必需进行声称。这些条款分5部分:术语、强制性说明和声称、强制性警示语说明和声称、食品中特定物质的强制性声称、含多元醇polyols或多聚葡萄糖polydextrose食品相关的建议性声称。

第二部分强制建议说明和声称部分用表格的形式规定了,表格第一列中食品包装的标签必须包括第二列中食品相关的建议性声称,如果根据1.2.1,一类食品不需要列出建议性声称时,这类食品必须随食品展示或配合食品展示列明,或从自动售货机与食品同时展示。

针对条款2的表格中列出的食品包括:标准1.2.4的蜂花粉、谷基饮料、谷类干制品、炼乳、乳粉以及豆基或谷基等同产品、含有阿斯巴甜或其盐的食品、含奎宁的食品、含瓜拿那guarana或瓜拿那提取物的食品、含有添加的植物固醇、phytostanols或其酯类的食品、标准1.2.4中添加了咖啡因的可乐饮料或含添加了咖啡因活以咖啡因为配料的可乐饮料;由豆类或谷类制成的乳类及饮料;1.2.4中作为食品食用的蜂胶或以蜂胶作为配料的食品;未巴氏消毒的蛋制品、未巴氏消毒的乳以及未巴氏消毒的液态乳制品。

第三部分强制性警示语和声称,同样以表格的形式规定了表格中第一列

食品的包装上标签必须包括第二列食品相关的警示语说明。如果根据标准1.2.1第2款规定可不需要进行标签的食品,应该随着食品展示一起说明建议性声明,或与自动售货机的食品一同展示这些说明。

第4部分规定了食品中特定物质的强制性声称,以表格形式列出了食品中如含有表中的任何物质必须根据亚条款(2)进行声称,物质包括:一种配料、配料或复合配料,或者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成分,或者加工助剂或加工助剂成分。这些物质必须在食品包装上声明,或者如果根据标准1.2.1条款2不必要进行标签时,应随食品展示进行声明,或者向供应商声明。条款4表格中包括的物质有:含谷蛋白的谷类产品及其制品,包括(1)小麦、rye、大麦、燕麦oat以及spelt及其杂交品种,标准2.7.2以及2.7.5规定的啤酒和蒸馏酒除外。(2)贝类及其制品;(3)蛋及蛋制品;(4)鱼和鱼制品,除外;(5)乳及乳制品;(6)花生和豆类及其制品;(7)添加的浓度超过10mg/kg的亚硫酸盐sulphite;(8)树果以及芝麻籽及其制品,除了来源棕榈Cocos nucifera的椰子。

2. 食品标签和其他标识与信息规定

该部分内容规定了适用于澳新的食品标签使用和其他一般的信息要求。包括一般食品和部分特殊食品的标签和信息要求,以及在食品销售时必须提供消费者知晓的信息,覆盖食品范围包括:零售食品、非零售食品、餐饮业销售食品的标签和提供信息。另外也规定了例外情况。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在标准1.2部分有明确规定,具体类别产品的标签规定包含在具体食品标准中。此外,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用户指南部分(User Guides to the Food Standards Code)中,对食品标签、可读性要求、警示或建议声明、日期标识、营养标签、配料和成分百分比要求,以及酒精饮料标签有具体说明和供使用者参照的范例。 3. 食品添加物规定

标准1.3部分规定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对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和加工助剂)进行了定义。确定只有标准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维生素与矿物质和加工助剂才能添加到食品中,并且加工过程必须符

合良好生产规范(GMP),标准1.3.4规定了各类食品添加剂的规格要求。

食品添加剂(标准1.3.1)及其附表规定了食品中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使用高倍甜味剂的要求、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相同功能的添加剂、添加剂的带入原则、用于制备其他食品的食品、装饰用食品添加剂、色素及其铝淀和钙淀、允许使用的复合香料。 第二章 食品产品标准

按照食品类别,该章分为谷物、肉蛋鱼、蔬菜水果、食用油、乳制品、非酒精饮料、酒精饮料、糖及蜂蜜、特殊用途食品、醋盐胶基等其他食品10个亚章。值得注意的是,产品的定义、成分组成以及标签要求等是各产品标准不可缺少的内容,部分产品标准,如特殊用途食品的标准中会包括具体指标要求。该章内容同时适用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1. 谷物和谷类产品

澳新食品法典第2.1.1节规定了对由谷物制成的一系列产品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术语“面包”的使用,在该标准中还规定了在澳大利亚生产的面粉中强制性强化维生素B1(不低于6.4mg/kg)和叶酸(不低于2mg/kg,不超过3mg/kg),以及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范围生产的面包强制使用碘盐。第2.1.1节共四部分:术语和释义、面包组分、术语“面包”的使用、以及制作面包用的面粉。

(1) 第1部分解释了面包、面粉制品、面粉或meals(主食)、全粒面包以

及全麦面粉的定义;第2、3部分规定面包可含有其他食物;并不禁止传统使用该术语的产品标签上词语“面包”的使用,如“shortbread”、“soda bread”、“pita bread”以及“crispbread”,一些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声称的某些特定物质的条款见标准1.2.3 ——强制性警示语和建议声称。

2. 肉蛋鱼及其产品

第2.2.1节介绍了肉及肉制品的定义、组成和标签要求。加工肉制品,包括发酵碎

肉制品的加工要求在标准第1.6.2节中。澳大利亚农业和资源管理理事会(Agriculture and Resource Management Council of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ARMCANZ)制定了适用于澳大利亚的供人类食用动物产品标准卫生屠宰强制性标准,但该标准不适用于新西兰。

该标准内容分3部分,部分1——释义;部分2——组成要求;部分3——信息要求。 第一部分——释义

切块腌肉和/或肉干、加工肉类(manufactured meat, 指肉含量不少于660g/kg的加工肉)、肉(不包括蛋和蛋制品——见标准2.2.2节,以及鱼和鱼制品——标准2.2.3节,配料的标签规定见标准1.2.4节)、肉馅(meat pie)、offal、加工肉(processed meat, 肉含量不低于300 g/kg的加工肉,单独或与其他配料或添加剂混合,通过一种加工方法,除了去骨、切片、dicing、剁碎mincing或冷冻,包括整片加工处理肉manufactured meat以及腌制和/或肉干)、香肠。

第二部分——组成要求

解冻肉的液体损失限量:按照计划描述的方法,冷冻禽肉解冻时流失的液体不超过60g/kg。

香肠的组成:香肠必须至少含有不含脂肪的肉500g/kg;并且香肠中每kg无脂肪肉的脂肪含量不超过500g。

第三部分——信息要求

该条款规定肉类应声明所含有的内脏,应强制性声明碎肉中的脂肪含量,另外还规定了商标检验和发酵加工(处理)碎肉的标签。

3. 水果与蔬菜及其制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2.3.1节规定了水果和蔬菜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和蔬菜的特定定义,包括根据标准1.3.1为提供特定添加许可的加工类别而制成的坚果、香辛料、真菌、豆类和籽类。

标准分2部分。第一部分为释义,包括水果和蔬菜、削皮和/或切块的水果和蔬菜、表面处理的水果和蔬菜。第二部分为组成规定,包括盐渍、油渍、醋渍或水泡的水果和蔬菜,商业无菌的水果和蔬菜罐头除外,pH值不能高于4.6。 4. 食用油

食品法典第2.4.1节规定了食用油标准,该标准中规定了食用油的特定标签和组成要求。

标准包括3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组成;第三部分——加工声称。

第一部分释义中规定了食用油的定义;第二部分规定了食用油中可含有少量

游离脂肪酸、非皂化成分以及其他脂类,包括天然树胶、蜡和磷脂;第三部分规定,在使用油类特定名称时,含油脂包装上的标签必须包括描述改变食用油脂肪酸组成的加工方式(如氢化处理)性质的声明。 5. 乳与乳制品

澳新食品法典第2.5.1、2.5.2、2.5.3、2.5.4、2.5.5、2.5.6以及2.5.7部分分别规定了乳品、奶油、发酵乳制品、奶酪、黄油、冰激凌、干乳和炼乳的标准。

2.5.1 乳品milk

本标准定义了乳和脱脂乳,制定了组成要求。乳的加工要求在标准4.2.4中进行了规定。本标准4(2)段不适用于新西兰。新西兰的乳及乳制品加工要求在1999年动物产品法(Animal Products Act 1999)以及1981年食品法 (Food Act 1981),包括新西兰食品(乳及乳制品加工)标准2007。

标准包括5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牛乳的组成;第三部分——脱脂乳的组成;第4部分——加工乳;第5部分——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

第一部分规定了乳及脱脂乳的定义;第二部分规定了零售包装牛乳产品中乳脂肪和蛋白(以粗蛋白计)分别不得低于32 g/kg和30 g/kg。并规定零售的包装牛乳产品可添加或降低乳成分而进行调整,但不得改变乳产品中乳清蛋白和酪蛋白的比例。第三部分脱脂乳的组成中规定了来源于牛的脱脂乳必须符合乳脂不得超过1.5g/kg,蛋白(以粗蛋白计)不得低于30g/kg的规定;第四部分规定了乳的加工必须符合第4.2.4节的规定(本条款不适用新西兰);第五部分规定了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的添加规定:每100g不得含有超过1.5g的总脂肪;总的植物甾醇等同物含量不得低于3g/L,不得超过4g/L。

2.5.2 奶油cream

本标准对奶油进行了定义,并对组分进行了规定。澳大利亚对奶油的加工要求在标准4.2.4章进行了规定。新西兰有自己的奶油加工要求。

本标准分2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奶油的组分规定。

第一部分对奶油进行了规定,奶油是一种相对富含脂肪的乳制品,以脱脂乳包含脂肪的乳化物形式出现,可通过从乳品中分离获得。

第二部分奶油的组成规定奶油必须含有不低于350g/kg的乳脂肪。从乳中分离的奶油最终组分可通过添加乳或乳中获得的产品进行调整。 2.5.3 发酵乳制品 fermented milk products

本标准定义和设定了发酵乳,包括酸奶的组成要求。澳大利亚关于发酵乳制品的加工要求在标准第4.2.4章进行了规定,新西兰有自己的乳及乳制品加工要求。

该标准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发酵乳,包括酸奶组成;第三部分已删除;第四部分——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 第一部分“释义”对发酵乳和酸奶分别进行了定义,明确了酸奶是发酵乳的一种,是专门由产乳酸微生物发酵成的发酵乳。

第二部分规定了发酵乳和含有其他食物,并且发酵乳以及含发酵乳食品的发酵乳部分,必须符合:蛋白(以粗蛋白计)不低于30g/kg,pH不得高于4.5以及发酵中使用的微生物不得低于106 cfu/g的规定。

第四部分规定了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仅可添加到酸奶中,酸奶应符合每100g含量不得超过1.5g总脂肪,以包装形式提供,容量不得超过200g,添加的总植物甾醇等同物含量每个包装不得低于0.8g,不超过1.0g。 2.5.4奶酪 cheese

本标准对奶酪进行了定义,并对组分进行了规定,标准还对再制干酪进行了定义。澳大利亚对奶酪的加工要求见标准法典第4.2.4章,新西兰另有自行规定。

奶酪标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生产中其他食品的添加;第三部分植物甾醇妥尔油(Tall Oil Phytosterol Esters)规定了植物甾醇可添加到干酪中的限量。 2.5.5黄油 butter

本标准定义了“黄油”,规定了产品的组分规定。澳大利亚加工要求在第4.2.4节中规定,新西兰有自行规定。

标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黄油组分;第三部分——

生产中其他食品的添加。

第一部分释义定义了黄油;第二部分规定黄油中组分乳脂肪不低于80.0%;第三部分规定黄油生产中可添加的其他食品包括水分、盐、产乳酸微生物以及产风味微生物。 2.5.6冰激凌ice cream

标准定义了“冰激凌”,对产品的特定组成进行了规定。澳大利亚加工要求在第4.2.4节中规定,新西兰有自行规定。

标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组分。释义部分对冰激凌进行了定义,组分中乳脂肪不得低于100g/kg,固体成分不得低于168g/L。标准1.2.4“配料标签”对冰激凌中动物油脂的声称要求进行了规定。 2.5.7 乳品干制品、炼乳 dried milk, evaporated milks and condensed milks

本标准规定了乳品干制品、炼乳的特定组分规定。标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组分;第三部分:允许的配料。第一部分对炼乳、乳粉和炼乳进行了定义。第二部分组分对原料乳品中脂肪、或蛋白或脂肪和蛋白的含量进行了规定,但不得改变乳清蛋白和酪蛋白比例。乳粉和炼乳中乳蛋白占非脂乳固体比例不得低于34%。并对各类产品中乳脂肪、水分/乳固体含量进行了规定。 6. 非酒精性饮料

澳新食品法典第2.6章规定了各种非酒精性饮料的各项条款。包括第2.6.1章 果蔬汁,第2.6.2章非酒精性饮料和酿造软饮料。第2.6.3章卡瓦Kava;

第2.6.4章咖啡因配方饮料。

2.6.1 果蔬汁

本标准对水果和蔬菜汁进行了定义,制定了产品的特定允许组分以及对混合果汁的特定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

标准分为释义、组分和混合果汁的标签三个部分。释义部分对果蔬汁和混合果汁进行了规定。组分部分:蔬菜汁可添加糖sugar;果汁中糖sugar添加不得超过40g/kg,盐和香辛料。混合果汁包装物的标签上必须包括:混合果汁中每种果汁的名称;以及混合果汁中每种果汁的比例。强制标签条款不适用于柑橘或柚子含量不超过10%的橘汁(Subclause (1) does not apply to orange juice which contains no more than ten % in total of –(a) mandarin juice; or (b) tangelo juice; or both.)。

2.6.2 非酒精性饮料和酿造软饮料Non-Alcoholic Beverages and Brewed Soft

Drinks

标准制定了包装水及含有食品添加剂和营养物质的水基饮料,标准定义了包装水、电解质水、酿造软饮料和配方饮料的特定组分规定。标准还允许在包装水中自愿添加氯。针对包装形式的电解质饮料和水的特定标签规定在本标准中进行了规定。本标准还禁止标签“非酒精性饮料”,而表明该产品是酒精性饮料。

2.6.3 Kava

本标准规定了在食品法规下销售的植物卡瓦胡椒的使用限制,标准还禁止卡瓦作为配料使用。在澳大利亚,本标准应该和海关(进口限制)法规1956,以及各州、区关于卡瓦供应限制规定共同考虑。对允许使用卡瓦的情况本标准对这些限制规定进行了补充。

标准分三部分:释义、禁止规定和标签。释义部分对凉水提取物进行了定义,禁止规定部分规定只有从种属Piper methysticum的削皮根或削皮根茎获得的凉水提取物中制成的饮料或者干态或生的食品。

2.6.4 咖啡因配方饮料Formulated Caffeinated Beverages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为提神生产的非酒精性水基风味配方咖啡饮料。包括释义、组分和标签三个部分。释义规定了咖啡、咖啡因配方饮料以及一天消费量的定义。组分部分规定了咖啡因饮料中咖啡因不得低于145mg/L,并且不超过320mg/L。

除咖啡因之外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见标准1.3.1节。另外规定咖啡因饮料中可含有的其他物质,包括维生素B1、B2、B6、B12、尼克酸、泛酸、牛磺酸、葡萄糖醛酸内酯和纤维糖(肌糖)。咖啡因配方饮料不得与2.6.2节非酒精性饮料混合。

2.7.1 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的标签

该章标准对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规定了标签要求。标准分6部分:释义、酒精度数的声称、标准饮料标签、低酒精的表述、“未-喝醉intoxicating”的表述;不能声称非-酒精的含酒精食品。

第一部分释义解释了标准饮料的定义(20℃下含有10g乙醇的饮料),第二部分分别对含酒精超过体积浓度1.15%的食品包括酒精饮料、酒精体积百分比不超过1.15%的酒精性饮料、酒精体积比不低于0.5%的饮料中酒精度数的标示进行了规定。第三部分规定了酒精含量超过0.5%体积比的饮料或可作为饮料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声明标准饮料的大致数量。第4部分规定酒精度数超过1.15%的酒精性饮料不能声称为低酒精饮料。第五部分规定酒精体积比超过0.5%的饮料包装上不得含有“非致醉”的词语或类似词语。第六部分规定含酒精的食品不能声称或者暗示产品不含酒精或称为非酒精饮料。

2.7.2啤酒

该章节对术语“啤酒”进行了定义,并对生产过程汇总特定食品的添加进行了规定。本标准分两部分:释义和生产中其他食品的添加。标准规定啤酒的生产过程中可添加谷类产品或其他碳水化合物、以及糖sugar、盐和香辛料。啤酒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见标准1.3.1,加工助剂的规定见标准1.3.3,标签的规定见标准2.7.1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的标签。

2.7.3果酒和植物酒

本标准对果酒和/或植物酒及其制品,mead蜂蜜酒及其相关产品进行了

定义,并对这些产品的成分要求进行了规定。

标准分两个部分:释义和组分。释义部分对由苹果和梨为原料制成的果酒cider和perry、果酒和/或植物酒及其制品、蜂蜜酒进行了定义。另外,规定水果酒、植物酒和蜂蜜酒可含有果汁及其制品以及植物汁液及其制品,以及糖、蜂蜜、香料、酒精和水。

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见1.3.1节,加工助剂的使用见1.3.3节,标签规定见2.7.1节。

2.7.4葡萄酒及其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及其制品的一般性定义,并对葡萄酒生产中特定食品的添加进行了规定。标准分释义和葡萄酒生产中其他食品的添加两个部分。标准规定产品生产中可添加到葡萄酒的食品有:葡萄汁及其制品、糖、白兰地或其他蒸馏酒,以及需和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合并使用的添加水。澳大利亚葡萄酒生产要求见标准4.5.1,食品添加剂使用见标准1.3.1,加工助剂使用见1.3.3节。标签规定见2.7.1节。

2.7.5蒸馏酒

本标准对白兰地、利口酒、蒸馏酒进行了定义,并对蒸馏酒和白兰地中允许组分以及白兰地生产中允许添加的特定食品进行了规定。本标准还规定了地域保护条款。

标准分四个部分:释义、蒸馏酒和白兰地组分、白兰地生产过程中其他食品的添加,以及地域保护条款。

生产过程要求见标准4.5.1,食品添加剂使用见1.3.1,加工助剂使用见1.3.3,标签使用见2.7.1。

2.8.1 糖

本标准对糖及相关产品进行了定义,标准还对白糖制定了组分要求。蜂蜜的标准在2.8.2中规定,标准1.3.1规定了高倍甜味剂。

标准分三个部分:释义、糖、白糖的组分。释义部分对糖霜icing、糖和白糖(纯化结晶蔗糖)进行了规定。第二部分对澳新食品法典中出现的sugar所指的几类糖进行了列举。第三部分规定了白糖中蔗糖比例(以干基计)不得低于99.7%。

2.8.2蜂蜜

本标准对蜂蜜进行了定义,并对产品制定了组分规定。本标准对规定“蜂蜜”为制定名称。标准分为释义、蜂蜜组分、制定名称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蜂蜜规定了定义,第二部分规定蜂蜜中还原糖含量不得低于60%,水分含量不得高于21%。

2.9.1婴儿配方食品

本标准对代替母乳使用的食品,这里所指为“婴儿配方食品”规定了组成和标签。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婴儿配方食品,包括粉状、液态浓缩或即饮多种形态。本标准还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的特定营养要求。标准还在最后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导则,导则部分并不是法定必须遵守的。

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在标准1.3.1章,标准1.6.1规定了微生物限量,标准1.3.4对允许添加的核苷酸和营养素的规格进行了规定,标准1.1.1中对营养物质进行了定义。标准1.5.1对新资源食品和新资源食品配料中的新资源食品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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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部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vk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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