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河建管处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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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照合同、规范和本标准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主要通过日常巡查、抽查和组织专项检查进行,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听取总监办、驻地监理组工作汇报; (二)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查阅监理资料和施工单位资料;

(四)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五)对工程实体进行实地检验、测量; (六)向施工单位了解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七)与监理人员座谈,了解监理工作情况; (八)在巡视中对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进行质询。 第四条 对监理工作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理组织机构设置; (二)监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现场监理人员、设施、试验检测设备; (四)监理工作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 (五)监理人员守则执行情况。

第二章 对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管理

承担神河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且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含授权使用的试验检测机构)。

第五条 机构设置

总监办下设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全面负责整个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实施及管理工作,驻地监理组具体负责所在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工作,监理人员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设置。

(一)总监理工程师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监理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具有路桥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有10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经验,担任过至少2项类似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的总监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二)驻地监理工程师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路桥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6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担任过至少2项类似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的监理工程师。

(三)路基、桥梁、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路桥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6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担任过至少2项类似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的监理工程师。

(四)测量工程师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路桥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6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至少从事过2项类似高速测量专业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五)试验工程师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试验检测专业工程师资格证书(检测类别包括公路、材料专业),且在监理单位登记注册,具有路桥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8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和工程相关试验检测经验,担任过至少2项类似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的试验工程师。

(六)合同计量工程师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

师资格证书,具有路桥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8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至少从事过2项类似高速公路合同、计量工作。

(七)安全环保工程师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持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具有路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6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至少从事过1项高速公路的安全、环保工作。

第六条 监理试验设备

监理试验室按照合同文件配置满足工地试验需要的仪器和设备。监理试验室所需仪器和设备在招标文件中已有明确要求。建管处有权根据工程实际对试验仪器及设备作调整。

第七条 后勤保障

监理驻地建设包括总监办、驻地监理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会议室和生活家具、办公设备、试验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具体配置标准和数量在《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中列表说明,同时满足建管处驻地建设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对工程质量监理的管理

第八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在分项工程附近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点和水准高程控制点,作为监理工程师的施工监控测量控制点,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对施工单位分项工程的施工放样、地面线进行复测。

第九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及各项附件资料审核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合同的要求,是否与现场人员、设备等进场情况相符。

第十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质量交底现场会,是否对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对施工方案、技术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掌握。

第十一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控制各种工程材料的规格质量,发现不合格材料是否停止使用、并要求施工单位清除出施工现场,对已经使用不合格材料的部位是否进行彻底返工清除。

第十二条 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进行旁站和巡视检查,对不符合施工工艺要求的行为是否进行纠正,是否按标准规定频率的30%以上进行取样试验检测。

第十三条 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对申请报验的上道工序各项质量指标检验,是否对关键部位、已覆盖的工程进行了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通知、工作指令是否在监理日志或旁站记录中有详实记录,监理签证是否及时、真实,签证意见是否规范、明确。

第十五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已完分项工程,按照外观鉴定达到要求、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现场测量检验合格,及时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第四章 对工程进度监理的管理

第十六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审批施工单位的阶段目标计划和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审查的各工序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工期保证及施工准备是否可靠,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是否适应。

第十七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并制定监理进度控制图表,填写日进度记录。是否对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施工单位提出加快进度的要求,向建管处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八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

对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设备不足或不适应,材料供应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或人员、管理跟不上需要,施工组织管理存在问题等)造成的进度严重滞后,是否及时报告建管处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工期目标实现。

第十九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时对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分析,编制工程进度月报上报建管处技术质检部。

第二十条 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是否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工程计划进度时,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并调整措施,采取增加施工人员、增加施工机械、加强组织管理等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第五章 对工程费用监理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现场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数量进行严肃认真的现场复核检验,严把工程数量关,按规定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计量表》是否存在重报、多报、虚报、预报“四假”问题,并按照建管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计量的范围、依据、原则、方式、程序,计量支付所需的各项资料是否按神河高速建管处计量与支付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审核工程变更,是否有积压、拖延现象,是否有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管处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对工程安全监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

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作为工程施工安全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是否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是否给予制止。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立即以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管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是否及时向建管处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检查总监办是否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监理人员是否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计入台账。

第七章 对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是否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是否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管处。

第三十二条 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是否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管处。

第三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是否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树、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第八章 对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

检查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是否对各种材料、表格、图纸等进行归类整理,分类保存。监理抽检资料、监理月报等是否完善。工程完工后,按竣工资料整理要求对各项资料进行清理、审查、装订并移交建管处。

第九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监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建管处技术质检部牵头对监理人员分阶段制定考核细则,严格考核标准,进行奖罚。

第三十五条 考核内容

监理履约情况、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工程进度监理情况、工程费用监理情况、工程安全监理情况、工程环保监理情况、监理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廉政建设情况。

第三十六条 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考核、阶段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随时对监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检查得分纳入建管处劳动竞赛方案确定的阶段考核。

第三十七条 考核办法

根据《神河高速公路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及试验检测人员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得分在90(含90分)分以上为好;70-90分(含70分)为中;70分以下为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阶段考核直接评为差等:

(一)因监理工作不到位,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二)监理机构或其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三)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受到省、部级通报批评的。 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监理单位如未征得建管处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更换合同文件中填报的主要监理人员,除扣除违约金外,处以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10万元、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2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监理工作人员每月出勤低于25天,且未按建管处指令改正,每人次扣除4000─6000元违约金。

(三)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建管处要求及时更换,每人次扣除5000元的违约金。

(四)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承诺及时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视监理单位违约的严重程度扣除5─10万元的违约金。

(五)按劳动竞赛阶段考核评比排名,进行奖罚,具体见“劳动竞赛方案”。

(六)对监理人员廉洁自律工作随时随地检查,发现监理人员存在违纪、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现一次,除对当事人清退外,对当事人所在监理单位处以10万元违约金。发现2次以上类似情况的,清退当事人,并对所在单位要进行全线通报,处以20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七)总监理工程师更换两次以上的监理单位解除监理合同,并上报主管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记录中。

第十章 监理人员守则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

第四十条 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建管处、无私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不弄虚作假,不隐瞒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十一条 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努力学习,专研业务。

第四十二条 加强实践观念,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不推、不拖、不压,未经批准不离岗,坚守岗位。

第四十三条 不允许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人。

第四十四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借、要钱物或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要业务咨询费,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不得索贿受贿。

第四十五条 不得介绍亲友到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施工,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或介绍承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

第四十六条 不得泄露监理项目的商务机密。

第四十七条 在工作上、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参与“黄、毒、赌”等非法活动,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四十八条 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不能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能参与有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和建管处的有关规定。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及试验检测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质检站对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管理办法》考核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得分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也作为监理单位阶段考核的依据。技术质检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考核。

第三条 考核形式分为开工前考核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考核两种。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第四条 开工前考核内容

(一)监理、试验人员考核内容: 1.人员资格和业绩情况,业务能力; 2.进行专业知识的笔试,面试等方式考核。 (二)监理单位考核内容: 1.监理人员考核情况; 2.监理单位业绩;

3.监理机构设置和仪器设备管理; 4.规章制度的建立; 5.对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评价。 第五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考核内容 (一)监理、试验人员考核内容: 1.人员资格情况; 2.业务能力; 3.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考核内容: 1.监理人员考核情况;

2.监理机构设置和仪器设备管理;

3.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工作质量; 5.安全与廉政建设; 6.工作情况评价。

第六条 开工前考核与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考核分为监理、试验人员考核和监理单位考核,赋分值为100分,分别进行评分,考核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监理人员考核最后得分经加权平均后计入其所属监理单位考核得分(各项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考核评分方法: 被考核监理人员得分= ∑[各考核项目得分]

∑[被考核监理人员得分×权值]

监理人员综合得分=

∑权值

监理单位得分= ∑[各考核项目得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一)开工前考核与工程实施过程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视情节给予通报,具体处罚参照有关规定,并纳入阶段考核目标。

(二)考核合格的监理、试验人员方可具备现场上岗资格。对开工前考核不合格的监理、试验人员应更换,由监理单位补足并通过考核上岗,工程实施过程中考核不合格或被监理单位清退的监理、试验人员,监理单位要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经考核上岗。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清退出场。 附表一:开工前监理人员考核评分表 附表二:开工前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 附表三: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考核评分表 附表四: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

附表五:开工前试验检测人员考核评分表 附表六:施工现场试验检测人员考核评分表

附表一 神河高速公路开工前监理人员考核评分表

监理单位:

注:1、总监及驻地监理权值为3,一般监理人员权值为1,监理人员考核得分经加权平均

后计入其所属监理单位考核得分。上述各考核项目的扣分信值是该项赋分值最高分为扣分极限,扣完即止。

附表二 神河高速公路开工前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

监理单位:

注:上述各考核项目的扣分、加分极值是该项赋分值最高分。

注:1、总监及驻地监理权值为3,一般监理人员权值为1,监理人员考核得分经加权平均后计入其所属监理单位考核得分,

注:上述各考核项目的扣分极值是该项赋分值最高分。

附表四:监理单位: 项目 监理人 员 20 分

神河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表1 考核内容 赋分值 评分标准 按监理人员考核综合得分× 20%计算得分 未签定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文件 扣2分 不满足,缺 1 人扣 1 分,监理 人员调换未经业主批复扣 1 分 /人 机构不齐全扣 1 分,分工不明 确扣 1 分 驻地建设不符合要求扣 1 分 常用办公设备不满足监理工作 要求扣 1 分 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缺一项扣 1 分 交通工具不满足监理工作和投 标文件要求的扣 1 分 通讯工具不满足监理工作和投 标文件要求扣 1 分 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图表等 每缺一项扣 2 分 1、工程实体有明显质量缺陷 的,每处扣 3 分;2、工程实 体质量状况较差扣 5 分;3、 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差扣 8 分。 实际得 分

监理人员考核内容 按规定签定工程监理委托合 同文件 监理人员数量满足施工和投 标文件要求 监理机构设置合理

20 分

2分

2分

1分

监理机 构和仪 器设备 10 分

驻地建设良好,具备办公条 件 办公设备进场情况

1分

1分

试验检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交通工具满足监理工作和投 标文件要求 通讯工具满足监理工作和投 标文件要求 规章制 度5分 工作质 量 50 分 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各项工 作计划,制作机构设置、人 员分工等图表

1分

1分 1分

5分

工程实体质量

8分

1、未认真审查施工进度计 划,由于分析进度滞后原因并 下达监理指令,扣 2 分; 进度控制 4分 2、未绘制进度管理曲线和动态 形象进度图,扣 1 分;3、由于 监理工作原因,造成施工进度 滞后,扣 2 分。

附表四: 神河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

附表四: 神河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

注:上述各考核项目的扣分极值是该项赋分值最高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v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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