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祥波民法预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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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韩信(韩祥波)民法预测100题及解析1.下列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说法正确的是A.甲购买了一辆从事长途运输的货车,挂靠在某市乙运输公司下从事长途运输,甲在一次长途运货过程中,由于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撞上一个小型车辆,造成两人死亡,对此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B.甲在驾校学车期间,在练习场练习倒车时,不慎撞到一名学员,导致重伤,对此,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C.甲套用了乙的车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乙是否知情同意,均由甲承担责任D.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E.乙盗窃了甲的汽车一部,在驾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没有为此车投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则甲应当在保险范围内与乙承担连带责任F.如果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答案:BEF解析:《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犯人身权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项中甲的货车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从事运输业务,据此,应当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错误。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项中,驾校学员侵权,据此,应当由驾校承担责任,故B正确。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C项中,没有区分被套牌人是否同意的后果,知情同意他人的套牌的,套牌与被套牌的机动车应负连带责任,故C错误。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据此,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承包第三人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故D错误。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E项正确。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此请求权具有人身性质,只能是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人来主张,所以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如果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认定无效,故F正确。2、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车转让给乙,达成买卖协议后,将车交付给乙,但由于甲事务繁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天乙驾车不慎冲入人行道,造成丙丁戊三人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此时车的所有权人依然是甲,但风险已经转移给乙1B、对于丙丁戊三人的死亡应当有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该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则甲乙要对丙丁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D、法院对于丙丁戊的死亡可以判定相同数额的赔偿金E、如果甲是将该车借给乙使用,且甲没有的过错的情形下,则甲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责任答案:CDE。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在转让过程中,交付转移所有权,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不登记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交付之后风险与所有权同时发生转移,故A错误。在交付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受让人乙承担责任,出让人没有责任,故B错误。如果转让的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转让的是拼装车辆,则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对于损害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C正确。对于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法院可以判定相同数额的赔偿金,不是应当是可以,一定注意,D正确。如果在出借或者出租的情况下,如果所有人没有过错,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责任,均应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如果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E正确。3、甲女陶醉于自己的美好身材,一次与好友乙女去某服装店买衣服,在试衣间让乙女手机排了几张裸体照片,并发送到了甲的手机上。当天,晚上甲的手机丢失,被丙拾得。甲当即通过交通广播进行悬赏,称捡到手机并送还者,愿意支付酬金1000元。丙听到了悬赏广告,打算主动将手机送还给甲,并约定在一处咖啡馆门口交还手机,并兑付悬赏的酬金。在去往咖啡馆的路上,丙打开手机,发现了里面有裸体照片,于是将照片转发至自己的邮箱。在向甲归还手机后,甲只支付了500元酬金,并说丙本就应该归还手机。丙因此很生气,将甲裸体的照片上传到了A网站,甲知晓后,通知A网站,并提供了足以准确定位侵权信息的链接,网站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与甲联系称,若要删除照片需要支付5000元的费用,甲无奈与网站达成了协议。经查,甲的住所地在S市的新华区,丙的住所地在S市的黄埔区。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丙拾得手机,有归还的义务,但是,甲应当按照承诺支付酬金1000元,若不支付酬金,丙可以留置手机B.丙上传甲照片的行为构成对于甲隐私权的侵犯C.甲与网站达成的甲支付5000元删除照片的协议无效D.网站A构成甲隐私权的侵犯,应当就接到通知以后扩大损失与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E.对于甲丙之间的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黄浦区法院管辖答案:BCD。解析:遗失物有归还的义务,但是如果遗失人发布了悬赏广告的,就应当按照承诺来支付酬金,但是,当遗失人不支付酬金时,拾得人不得留置,因为拾得人占有遗失物没有正当理由,不是合法占有,不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利用网络公开甲的裸体照片的行为,属于侵犯甲隐私权的行为,故B正确。《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据此,C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网站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因此,应当就扩大的部分与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故D正确。《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二条2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据此,被侵权人住所地、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均均有权管辖,故E错误。4.王某(男)与李某结婚,生育一子一女。王某的母亲姓曾,李某的母亲姓夏。王某与李某共同喜欢当红艺人木子空。由于自己条件不好,将女儿送养给一位姓金的华侨收养,办理了收养手续。关于王某与李某子女姓氏的选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选择姓王或者李B.可以选择姓曾或者夏C.女儿被送养后,可选择姓金D.可以选择王某李某自己以为有前途的复姓木子答案:ABC。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姓名权的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本题中,A项是选择父姓或者母姓,均可,正确。B项是选祖母或者外祖母的姓氏,属于父母之外的其他长辈的直系血亲,故正确。孩子被送养后,形成收养关系,可以选择养父母的姓氏,属于选取由其他人扶养的情形,故C正确。D项错误,因为,不属于正当理由,命名自由,但是姓氏的选取不能自己新造或者任意选取其他的姓氏。5、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答应张某在自己评上教授后请张某喝酒,后来失约,王某没有违约责任,但如果王某请了张某喝酒,张某因饮酒过量造成伤害,则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是,作为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会具有行为能力。C.甲驾车不慎,将路人乙撞伤,乙的人身权受到了侵害,但请求甲损害赔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为财产关系。同时,乙受到侵害的权利性质为绝对权,请求赔偿的权利性质为相对权。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可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ACD。解析:此题考察的是意思表示与好意施惠的关系。当一个人通过表达自己的主观想法和他人建立起一定的关系时,如果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则不成立民法上的合同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没有尽到正常人的注意,造成他人既有利益的伤害,可构成侵权关系,A项中答应请人喝酒是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因此,如果不请没有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王某在请张某喝酒时,张某饮酒过量,造成损害,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没有极力劝酒的情节,张某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王某的责任,故A正确。B项的表达不准确,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同时,自然人由于存在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问题,所以,具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而法人,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问题均不存在,因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一的,故错误;损害赔偿关系的产生,有的是因为侵害人身权而产生,有的是因为侵害财产权而产生,但是,只要是损害赔偿关系,都是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请求对方支付相应的金钱,因此,和一定社会的伦常道德无关,均属于财产关系,此项中,受到侵害的人身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3定,是典型的绝对权,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则只能向加害人甲主张,因此,属于相对权,故C项正确。D项的约定尽管是属于对于人身自由限制性的约定,但是,此约定非但不违背公序良俗,反是促使公序良俗实现的约定,当属有效,故D正确。6、甲年龄为13岁,精神病人,精神完全不正常,关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与行为效力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父母之外的人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必须首先经过基层组织指定,不经指定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B、基层组织指定,如果不服可在30日内提起确认之诉,过期视为变更监护,应提起变更之诉。C、法院可以维持或撤销原指定,撤销时可适用特别程序另行指定,对于甲监护人的确定适用精神病人的规定。D、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之诉和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变更监护之诉适用特别程序,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适用普通程序,两者同时提起应分别审理。E、如果甲将一部手机卖与其邻居乙,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需要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答案:ABD。解析: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经过基层组织指定,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不经指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A正确。经基层组织指定后,如果不服,在30日之内提起诉讼,是确认之诉,过了30日应提起变更之诉,两者的区别在于,确认之诉意味着监护人尚未确定,此时如果发生了被监护人对外侵权,应当由顺序在前的人承担责任,过了30日监护人就应当是被指定的人,此时对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就应当是被指定的人,B正确。法院接到诉讼后,可以撤销或维持原来的指定,撤销的可适用特别程序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甲监护人的确定,由于甲是未成年人,应当适用未成年任的标准,故C错误。根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之诉和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变更监护之诉适用特别程序,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适用普通程序,两者同时提起应分别审理,D项正确。甲卖手机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方能产生法律效力,而此时,甲的精神完全不正常,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除了纯获利益之行为外,均应为无效,E错误。另外,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的,也直接无效,不过此时,是因为内容涉嫌违法,直接否定其效力。7、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买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赠送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乙单方通知的形式做出C.本题中,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答案A解析:将二手翻新的手机卖给甲,乙明显构成欺诈,同时,甲是丙的代理人,因此,甲以丙4的名义与乙订立的合同后果直接由丙承担,故丙可以撤销合同。故A正确。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间接行使的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通过诉讼偶仲裁的方式行使,故B错误。在买卖手机的过程中赠与皮包的行为,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随着买卖合同的撤销,赠与之行为必然会被撤销,故C错误。代理人并不承担合同的后果,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可以做代理人的,故D错误。8、落魄作家于某发表了小说《苦女人周迅》一书。经查,书中捏造了周与诸多男性有染的情节,并称每次分手皆是被甩而且曾经流产数次,同时,书中还首次披露了周的家庭背景、学生时代的恋爱史、曾用名等信息。该书以周的主演的电影《风声》的剧照作为封面,并在A网站上以此照片为该书做推广宣传,周看到该宣传后,致电A网站,网站随后立即进行了删除。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于某侵犯了周的名誉权B、于某侵犯了周的隐私权C、于某和网站对于周的肖像权构成共同侵权,用承担连带责任D、周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D。解析:名誉权的侵害,是通过捏造虚假的信息,造成他人外在社会评价的降低,而隐私权的侵害是通过披露真实的信息,造成他人心灵深处的伤害,本题中捏造了周与诸多男性有染的情节,造成周外在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披露中学时代的恋爱史等信息,属于真是信息的披露,对于正常人来说,均会造成内在的伤害,因此,侵犯周的隐私权,AB正确。名誉权和隐私权均属于人身权的侵害,因此,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正确。题中提到该书以周的剧照作为图书的封面,并以该照片为该书在网站上做宣传,属于未经允许利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性宣传的行为,构成肖像权的侵犯,但是,网站在接到周的异议后,立即进行了删除,因此,网站不需要承担责任,C错误,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站在接到通知后没有进行及时删除,也只是对于接到通知后扩大了的部分和于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对于全部的损害都要承担。9、甲父老甲去世,将遗体送到A市殡仪馆火化,约定第二天去取父亲的骨灰盒及骨灰。翌日,甲如约而至,不料,由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失误,将甲父的骨灰盒摔坏,同时骨灰随风飘散。甲知道后,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请求殡仪馆返还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的损失,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殡仪馆应当返还甲因支出的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费用的损失B、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C、殡仪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和侵权D、若甲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对于骨灰和骨灰盒造成损害,对于正常人来说都是有精神损害的,这些客体明显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但是当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受害人已经提起诉讼的,可以继承或者转让,因此,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B正确,同时,提醒注意,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不得继承或者转让,但是,当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赔偿权利人已经提起诉讼的两种情况下,可以继承或者转让。殡仪馆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两者形5

A、甲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孙某可以向张某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甲企业主张赔偿;C、甲乙应对孙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D、如果孙某要起诉甲乙企业,应在3年内提起。答案:ABCD。解析: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有时是连带责任,有时是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情况是指,两个行为共同作用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两个行为少了一个,损害结果照样会发生,即任何一方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的发生。按份责任是指两个行为共同作用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如果两个行为少了一个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时,才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本题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故是连带责任,环境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并且诉讼时效是3年,故ACD正确。甲企业之所以构成侵权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张某所致,因此,此时受害人在主张甲承担责任时,可在甲和张某之间进行选择,甲企业承担责任后,可向张某追偿,故B正确。82、关于共同危险和不明抛掷物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责任人行为性质不同:前者每个人都进行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后者只有一个人有行为B、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前者是连带责任;后者是分担损失C、共同危险责任的赔偿责任,而不明抛掷物责任是补偿D、两者免责事由相同答案:ABC。解析:共同危险行为是每个人都进行了具有相同危险性质的行为,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责任则是只有一个人进行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A正确。共同危险责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不明抛掷物责任则是分担损失,B正确。共同危险是赔偿责任,而不明抛掷物责任则是补偿,C正确。就免责事由而言,共同危险行为只有一个免责事由,即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责任则除了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之外,能够举证证明不是自己所谓也是可以免责的,D错误。83、关于以下几种特殊侵权,表述不正确的是:A.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经调查,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无需承担责任B.某公园组织元旦游园赏灯会,严格控制了入场人数并进行相应安检,在活动过程中两游人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致使旁边游客的相机落入水中受损。因该损失是在公园内参加该活动时造成,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由公园承担侵权责任C.周某因天气炎热,从商场购买一制冷空调,初次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人身损害,因周某无法判断爆炸原因,仅能凭购物小票向商场请求赔偿D.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应由某研究所承担答案:ABC。解析:达标排放不能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只是可以免除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故A错误。在安保义务的情形下,如果安保义务人已经尽到了安保义务,则没有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有第三人承担责任,安保义务人有过错,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没过错则没责任,故B项中公园无责,错误。因产品质量侵权而导致损害发生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以在两者中任选其一来主张权利,因此,C项中说只能找销售者商场的判断是错误的,当选。D项中,具有放射性的铅箱遗落,在成了吴明的损失,属于高度危险物侵权,根据侵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遗失、抛36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研究所应承担责任,正确,不当选。84、甲、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丙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异,丙与母亲甲共同生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学校期间,由于老师李某看管疏忽,打伤同学丁,责任由甲承担,学校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甲尽到了监护责任的,依然要承担责任,只是可以减轻B、假设甲需要出差,于是将监护职责转托给其妹戊,戊答应承担监护义务,一日,其妹因疏忽未及时到学校接丙,导致丙将同学丁打伤,该医药费应当由甲戊承担连带责任C、假设行为人丙1980年9月1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打伤同学丁,毕业后进入工厂工作。1999年,受害人提起诉讼,该责任应由丙本人承担D、假设,某日,行为人丙受到其邻居李大爷的教唆而将丁打伤,责任由李大爷承担,如果甲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丙的母亲甲尽到了监护责任,则没有任何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旨在考察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即两种责任的结合命题。根据侵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在第三人造成侵权的情形下,学校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通说,第三人指的是,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此时,当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找不到第三人的情况下,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当发生学生对学生侵权时,不适用第三人侵权的规则,首先,有侵权学生的监护人承担,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相应的责任和第三人侵权下的补充责任的区别在于,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而补充责任则是在第二位的责任,如果第三人可以全部承担,则学校不用承担。据此,A项中,首先应当承担责任的是丙的监护人,学校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当夫妻离婚后,应当首先承担责任的是,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故先找甲,此时如果甲尽到了监护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但依然要承担,故A正确。B项是委托监护的情形,此时,监护责任原则上不变,依然由原来的监护人承担,但是,如果受托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正确。当行为人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时,只要有经济能力就要自己承担责任,有经济能力的标志是,有独立的经济收入,C正确。被监护人侵权,在有教唆者帮助者的情况下,教唆者帮助者要承担责任,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则没有责任,故D正确。85、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同时,丙丁在打甲的过程中,也受到了甲的伤害。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甲的损失,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对于丙丁的损害,则按乙丙丁的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D.对于甲的损失由乙承担赔偿责任37答案:CD。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当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而造成自己损害的,则按照雇主和雇工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故CD正确。86、甲是一长途运输公司的司机,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公司内部明文规定禁止代驾,甲在下班后为获得高额报酬而进行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只要在下班时间,驾驶非但单位车辆造成侵权的,单位均不需要承担责任C、某周末甲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带着家人去郊游,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此时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D、一次甲参加同学聚会,由于自己不能喝酒,在宴会结束后,主动驾车送喝醉酒的同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甲需要承担责任答案:C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是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甲在从事职务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承担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界定职务行为。为了保护受害人,只要具有从事职务活动的外观就要认定为职务行为,通常只要从事的是和工作有关并且具有营运的性质时,就要由单位承担。A项中,由于甲是为了获得报酬而进行的代驾,具有营运的性质,因此,视为职务行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错误。当甲下班时间驾驶其他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B错误。C项中纯粹是甲自己的个人行为,行为不具有工作的性质,故公司不需要承担,正确。D项中,甲自己驾车发生事故,没有工作的性质,甲自己承担,正确。87、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没有造成现实损害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B、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即对于缺陷产品进行警示或者召回。C、如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D、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则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E、因产品质量遭到侵权的人可以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侵权责任,销售者在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因自身过错导致产品缺陷产生的,承担最终责任F、若是由于运输者和仓储者的原因导致产品缺陷存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其追偿答案:ABCEF。本题中答案中,前三项是侵权法新规定的较有特色的内容,值得重点关注。没有造成现实损害的,可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因此,A正确。投入流通领域之后,如果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对缺陷产品进行警示和召回,故B正确。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并且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C正确。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请求对方双倍返还价款,但是这不是惩罚性赔偿,D错误。在产品质量侵权中,一般最终责任是由生产者承担的,但是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的或者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产品缺陷产生的,承担最终责任,当存在第三人(运输者和仓储者)原因导致缺陷产生的,生产者、销售38者承担责任后,可进行追偿,EF正确。88、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和妨碍通行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筑倒塌造成的损害应负连带责任。B、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之后,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C、在建筑物构筑物建成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后,如果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倒塌而产生的损害,应由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D、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BCD。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正确。如果对于建筑物、构筑物的倒塌有其他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B正确。如果建筑物、构筑物建成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后,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损害发生的,有造成损害发生的人直接承担责任,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没有关系,C正确。如果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D正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属于自己支配的空间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89、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B、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造成损害发生的,医疗机构可以免责C、如果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者医疗机构可免责D、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造成损害发生的,可免责。E、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者主张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可以向血液提供者追偿。答案:ABCD。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一般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根据侵权法第58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故A正确。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的,医疗机构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可以免责,因此,B项说医疗机构可以免责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如果改为一律可以免责则错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时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可以免责,故CD正确。侵权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据此,E正确。90、关于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债务清偿与离婚相关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效的原因消失后再主张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B、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胁迫,当可撤销与无效的原因并存时,无效优先C、在可撤销婚姻期间不能离婚39D、主张婚姻的无效的主体都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E、婚姻无效的案件不能调解、不能撤诉、不能上诉,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但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则不受这类限制。F、婚前形成的债务都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G、夫妻一方有过错的,没过错方要想获得损害赔偿,必须离婚,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不得请求赔偿H、离婚之后的损害赔偿可以在判决离婚后单独提起I、约定财产制下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做出相应的补偿答案:ABEGHI。本题中每一个选项有是有可能单独命题的。出现不达婚龄、不宜结婚病、重婚和近亲的,构成婚姻无效,但是在婚姻无效的原因消失后在主张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A正确。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胁迫,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如果可撤销与无效的原因并存时,无效优先,B正确。在可撤销期间,如果不撤销就是有效的婚姻,如果符合法定的裁判离婚理由的,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因此C错误。对于婚姻无效一般可以提起的主体就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重婚这种,还有基层组织也是可提出的,D错误。婚姻无效的案件不能调解、不能撤诉、不能上诉,一经判决,立即生效,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则可以调解、上诉,E正确。婚前形成的债务,如果能够证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则应视为共同债务,婚后形成的债务,原则上是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确为个人债务可认定为个人债务,F错误。夫妻一方有过错在成另一方的伤害,如果要获得赔偿必须离婚,不离婚则无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在离婚是均不得提出赔偿,G正确。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发现对方存在过错,在离婚后发现可单独提起诉讼,H正确。约定财产制下,一方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请求对方做出相应的补偿,I正确。91、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王某继承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每年获得租金3万元。后来,王某与赵某感情不合离婚,在离婚前王某又出版了新书《忽悠》,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酬。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租金也为共同财产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E、《忽悠》的稿酬属于个人财产答案:AB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收入通常都认定为共同财产。王某出版小说的收入,是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对此类收入,不但实际取得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而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因此,A正确,E错误。王某继承的财产由于被继承人没有明确说将房屋给王某一人所有,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就此项财产出租所获得租金也应当认为为共有B正确。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在结婚后依然属于是个人财产,出租所获得租金也应当是个人财产。赵某身体受到伤害的,获得损害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C正确。赵受伤期间,获得礼金可理解为赠与,由于没有明确交代只给赵一个人,因此是属于共同财产,D错误。92、牛魔王发现自己的儿子红孩儿,没有自己的任何特征,而且具有自己和妻子铁扇公主都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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