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更新时间:2024-03-27 18: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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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本人姓名 (借款学生)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经办银行)

介绍人(以下称丙方): 浙江大学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甲、乙、丙各方签订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号分别为:__针对贷款两次以上的同学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金额分别为(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依据《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该笔贷款应于 2008年08月 01日进入还款期,现因继续攻读研究生甲方经丙方向乙方提出贷款展期申请,乙方经审核同意为甲方办理展期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各项:

一、甲方根据《借款合同》向乙方共借用人民币贷款(大写) 元整。截止 2008 年 08月 01日,上述贷款的余额(未偿还金额)为(大写) 元整,现约定其中的 元展期到 年 月 日开始偿还本金。(展期到 年 月 日应填写为在本科毕业年份2008年08月01日的基础上再加上自己读研的期限,例如再加上2年或者2年半或者3年)

二、展期后的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对应的法定利率执行。

三、展期后甲、乙、丙各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声明及承诺以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四、甲、乙、丙各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保证真实无误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应于前述有关资料发生变动后即时以挂号信、邮件(邮件发出时应要求乙方签收回执)等形式书面或网络通知乙方(乙方接收后将与甲方确认信息已收,否则通知无效),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甲方应主动保持与乙方的经常联系(联系方式可为:挂号信、邮件(邮件发出应要求乙方签收回执)等形式,且该联系方式应具有可证明性,乙方对甲方定期反馈的信息进行登记))、若甲方在六个月内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甲方在原《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构成原《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丙方:学院主管副书记签字: 学院签章: 学工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院签章必须为学院的行政章,党委章不行,学工部签章由贷款中心代为办理,学生只要填好其余该填的事项就行,合同号不明确的可来现场询问工作人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uz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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