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及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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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及问题探讨

摘要:为了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使企业不致因灾后赔付而

陷入困境和摆脱“企业赚钱,政府发丧”的怪圈,在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把商业保险模式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分散转移风险,并运用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方法,规避、控制和管理风险,强化事故预防,以达到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笔者在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法规,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实地调研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以及煤炭行业责任风险管理现状,对我国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以及试点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

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了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进行了长期努力,做了很多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强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国务院(2010)23号令中提出:“加大安全专项投入,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 我国煤炭行业风险因素及事故现状分析 1.1 我国煤炭行业主要风险因素

我国煤矿绝大多数是井工开采,地质条件复杂,分布面广,在世界各

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差、灾害最严重。在国有重点煤矿中,地质构造复杂或极其复杂的煤矿占36%,地质构造简单的煤矿占23%。据调查,大中型煤矿平均开采深度456m,采深大于600m的矿井产量占2815%。小煤矿平均采深196m,采深超过300m的矿井产量占1415%[1]。

这样的地质条件致使煤炭行业存在的风险最为复杂,但其主要风可归结为以下几种:(1)瓦斯灾害;(2)水害;(3)自然发火危害;(4)煤尘灾害;(5)顶板灾害;(6)冲击地压;(7)热害。 1.2 近年来我国煤炭行业事故统计分析

近年来,党和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加快了煤矿安全法制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加大了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开展了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加大了煤矿安全投入。经过多方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依然严峻。统计表明:煤矿事故在工矿商贸企业中最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具体统计数据见表1。

表1 2006~2008年全国高危行业事故及死亡情况

类 别 煤矿 金属与 2006年 事故 起数 2945 1869 死亡 人数 4746 2271 2007年 事故 起数 2421 1861 死亡 人数 3786 2188 2008年 事故 起数 1954 1416 死亡 人数 3215 2068 非金属矿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其他 工矿商贸总计 4780 12065 4285 14382 5095 11878 4787 13886 4625 10462 4531 12865 165 276 126 242 109 192 154 266 97 161 92 157 2 我国煤炭行业责任风险管理现状 2.1 责任风险及其分类 2.1.1 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

(1)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按照法律、契约应负法律责任或契约责任的风险。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

2.1.2 责任风险分类

按照责任风险主体的不同,可以把责任风险分为个人责任风险和企业责任风险。前者是指因个人的行为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遭受损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后者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需要进行赔偿的风

险。企责任风险一般包括雇主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风险、产品责任风险、职业责任风险和环境责任风险等[2~4]。 2.2 煤炭行业责任风险管理方法

煤炭行业面临的责任风险主要是雇主责任风险。目前我国煤炭行业对雇主责任风险进行管理的方法主要是企业自我控制、风险自留、购买保险和国家财政补贴等。

(1)损失控制。是指企业在责任事故发生前采取一些风险防范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以及在损失发生后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例如,采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生产设备及时维修和更新;增加安全预警设备投入和维修,对各项安全指标及时通报;对潜在危险源进行排查;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等。

(2)风险自留。是指企业不采取任何风险转移手段,当损失发生后,用企业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目前煤矿企业通过提取自有资金来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3)风险转移。是指企业按所面临的责任风险转移给他人或其他机构承担。风险转移最常见的方法是购买保险。对于面临的雇主责任风险,一些企业通过参加工伤保险、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加以解决。

(4)政府补贴。一些中小型煤矿及非法煤矿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因受自身赔偿能力所限,对于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本无力赔偿。甚至有一些非法生产的煤矿在发生事故后矿主为逃避惩罚而隐匿起来。

为了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和社会稳定,不得不由地方政府买单。但是由政府财政补贴只能是最后的风险管理行为,发生安全事故后过多的依靠政府可能会导致政府财政过多的压力,甚至会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5~6]。

3 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

(1)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2)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

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因发生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 我国现在的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而运用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对上述情况作较好的补充,企业可以及时得到额度较大的损失赔偿,弥补工伤保险覆盖面窄、赔付额低的缺陷,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激励投保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 工作

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以及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实行差别、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投保企业在费率浮动机制的作用下,会更加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 三, 保险公司直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险种,保险公司会从关心自身资产的角度,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协助投保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基金,聘请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会同企业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同时,保险公司会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将其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挂钩,这会促使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社会效益 保险公司可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加强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通过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风险管理与保险研讨会或学习交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交流安全知识及风险管理经验,帮助投保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保险公司可通过为投保企业提供各类优质服务,如24小时提供全方位理赔服务、限时支付赔款、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模式和先进技术工艺、事故案例宣传、协助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等,不断提升自身社会形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

保险公司在伤亡事故发生后开展的理赔勘查工作,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督促检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还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亡羊补牢”,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从政府角度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帮助政府解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赔偿的后顾之忧,使政府跳出过去“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从企业角度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能够转嫁赔偿责任,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从工人角度看,不用交多少钱,权益保障却得到了体现。

4 风险抵押金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者关系

从二者的性质上来说,都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其中,风险抵押金制度是一种自留风险的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转移风险的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同时也是一种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在风险学里,自留风险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序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财务稳定时采用,这种风险管理技术成本低,通常不发生风险事故则不产生费用。但是在一些高危行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时候,即使是足额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也不能满足抢险、救援费用以及善后处理的需要,此时,风险抵押金就无法实现处理风险的效果。现阶段的风险抵押金制度,资金使用不灵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用作抢险救援和善后赔偿,即便是其他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这部分钱也不得挪用去救援,同时也不能用作事故预防,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体现出“预防为主”的原则。而保险转移风险只需要投保人交纳少量保费,就可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安责险的事故预防机制更能消除或者减少事故隐患,在一定程序上避免事故的发生。综上所述,二者在保障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安责险更能在一定程序上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更有效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因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只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一种初级形态。

5 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问题分析

2007年以来,山西、重庆、湖南等地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保险业将煤矿等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进一步改良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度关注这些地区的试点工作,经过调研发现,这些试点省市考虑到煤矿等高危行业现状和实际承受能力,结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特点,将责任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化保障功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化风险预防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以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推广示范效应,但由于各种原因以及历史遗留问题,使推广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涉及的各方保险意识不强。从政府管理部门层面上看,不同省市的安监部门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重视程度不同,对责任保险的功能认识也存在差别。从企业本身来看,无论

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都存在对于责任保险认识不足的问题。大型企业往往倾向于采用风险自留方式承担各种生产事故损失,尤其是风险较小的经营者。这是由于大型企业规模较大,对于行政处罚的承受度较高,对通过保险手段转移各类风险重视不够。在各地进行的试点工作中,大多数大型高危行业企业都没有参与。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风 险较小的企业,一直对责任风险存在侥幸心理[6]。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互补性。法律法规是责任保险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就无从谈起。从法律环境来看,责任保险在我国现行不同部门制定与高危行业责任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利用保险转移责任风险的规定不协调,且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如何转移风险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借助社会保险机制分散和转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阻碍了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的推行和发展。

(3)责任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从现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虽然市场上对雇主责任风险要求转嫁的呼声很高,但由于高危行业生产主体的责任事故、损害赔偿的历史数据相对缺失,保险公司不能获取真实的经验数据来进行相应的分析,所以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的费率水平是采用政府层面出规章来确定。这样,产品定价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无法保证,致使保险产品与市场的需求有一定的差 距,最终会阻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

(4)保险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自从我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来,各保险公司都想争取在这个市场“分一杯羹”。于是,众多保险公司为了吸引顾客,除了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还会采取降低费率的手段,从而可能导致竞争加剧。从理论上说,保险公司之间的自由竞争对市场中的需求方会有好处,但如果竞争过度,也可能损害这个市场。 (5)责任保险专业人才匮乏。具体表现在:一是高水平的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太少。尽管责任保险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最具活力、最具有潜力的三大险种之一,但是既懂保险又懂安全生产知识、能胜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寥寥无几,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展。二是核赔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与财产保险或者其他责任保险相比,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大,在技术和管理上对保险人才要求较高,一旦发生事故,需要专业知识进行核赔和理赔。由于核赔人员素质和理赔技术落后,难以保证赔偿的公正性。 6 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把商业保险引入煤炭安全生产领域,将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相结合以便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煤矿等高危行业企 业风险,增强企业抗灾防险能力,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善后工作负担,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

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重要保证。但同时,应该看到,要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应该加快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完善,出台推行煤矿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法规,出台配套的财税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制度,加快人才队伍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解决目前存在以及将要产生的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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