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

更新时间:2024-06-24 08: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席月民: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

2011年3月14日17:37 新闻中心 (阅读:1622次) 目 次

上篇:从蓬勃兴起到初步发展 一、部门经济法地位之确立 二、早期经济法诸学说之理论争鸣 三、初步发展时期经济法诸学说之统合 下篇:从走向成熟到理性繁荣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学之重构与反思 二、新时期经济法代表性学说之考辨 三、经济法基础理论共识之析出

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经济法学因应国家改革开放而迅速崛起,并在与经济立法、经济执法以及经济司法的互动中不断实现理论突破和创新,30多年来的诸多经济法理论命题和制度建构,契合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了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促进了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历史分期是历史研究中常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对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进行研究,科学确定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依据至为关键,其价值在于从量变和质变的关

1

系研究中,认识和把握历史演变的轨迹和规律。有学者提出,分期依据的确定不能忽视下列因素:一是中国1979年以来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二是调整对象学说的重大发展;三是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活动。 笔者对此观点深表赞同。基于此,笔者把中国经济法学的历史以1992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界,将之前的历史分为1979-1984年的蓬勃兴起阶段和1985-1991年的初步发展阶段,之后的历史分为1992-2001年的走向成熟阶段和2002年至今的理性繁荣阶段。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通过回顾和分析这四个不同发展阶段中有关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学术成果,展示中国经济法学在不同发展阶段中的认知状态,剖析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一些重要理论的形成及其衍变,以彰显经济法学发展、创新与繁荣的实践价值。

上篇:从蓬勃兴起到初步发展

一、部门经济法地位之确立

对于经济法学而言,虽然“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20世纪20年代即被人介绍进国门 ,当时介绍的内容已涉及经济法在德国形成的原因、德国学者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观点及经济法的性质、范围等,但这些成果并未引起中国法学界的关注。建国后,尽管中国法学研究一边倒地受到前苏联法学影响,但鉴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前苏联经济

2

法理论及其流派在改革开放前却并未能够体系化地进入中国的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以促就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勃兴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的事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大力发展经济中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经济立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之一,这高度反映了整个国家和社会对经济法的饥渴。1979年,“经济法”作为国家立法的一个类别得到确认。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在1979年6月16日的五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的开幕式上强调:“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仅1979年,所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就有24个,其中经济法律2个。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纷纷建立有关经济法制的机构,在加快经济立法步伐的同时,加强了经济司法 工作,这为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创造了直接条件。 1978年《国外法学》第1期刊载了前苏联克?波?拉普捷夫的《苏联的经济立法》一文,该文迅速引起了国内学界的重视,使有关经济法的研究工作蓬勃展开。1979-1981年期间,中国经济法学初创时期所引进并加以利用的国外学术资源主要是3本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译著和20多篇译文及译介性文章。同期,对日本和欧洲国家经济法理论的译介文章,共约5篇左右。 借助这些非常有限的理论资源,结合中国改革开放的鲜活实践,中国经济法学的前辈们在法学复兴运动的促进和带动下,以中国法学理论为基础,解放思想,积极探索,

3

投身于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原则、体系、特征等基本属性问题以及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问题,公开发表了大量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努力开辟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 为了再现经济法蓬勃兴起阶段前辈们的研究热点,这里选列部分当年的重要成果,并制表如下:

经济法学蓬勃兴起阶段的重要成果 序号 作者 作品名称 发表刊物 发表日期 1 王家福

陈明侠 《必须搞好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 《人民日报》 1978年12月6日 2 刘海年

陈春龙 《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 《河北日报》 1979年1月6日

3 江平、陶和谦 《谈谈民法和经济法的划分问题》 《政法论坛》 1979年第1期

4 (苏)维?维?拉普切夫

《从苏联新宪法看经济法的发展(摘译)》 《国外法学》 1979年第1期

5 孙亚明 《南斯拉夫和罗马尼亚的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情况简介》 《法学研究》 1979年第3期 6 (苏)B?B?拉普捷夫

4

《论苏维埃经济法》 《国外法学》 1979年第4期 7 申徒

(即芮沐) 《美国与西欧的“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 《法学研究》 1979年第5期

8 (苏)Ю?A?吉赫米洛夫(柯辉译)

《经济管理中法的问题》 《国外法学》 1980年第1期 9 (苏)B?C?塔吉沃祥(姜明安译)

《再论完善经济立法》 《国外法学》 1980年第1期 10 (苏)P?O?哈尔斐娜(郭明瑞译)

《完善经济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国外法学》 1980年第1期 11 (苏)C?H?勃拉图西(王正泉译)

《论经济立法系统化的途径》 《国外法学》 1980年第1期 12 杨紫烜等 《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与加强经济立法的调查报告》 《法学研究》 1980年第2期

13 王家福等 《日本法学家介绍日本民法、经济法和环境保护法》 《法学研究》 1980年第2期

14 关怀 《经济立法必须体现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 《法学杂志》 1980年第2期 15 寇孟良

5

李昌麒 《对开展经济审判工作的几点意见》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0年第2期

16 顾明 《关于加强经济立法的几个问题》 《法学杂志》 1980年第3期 17 李昌麒

代大奎 《经济法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1年第1期

18 刘忠亚 《试论加强经济司法工作》 《法学研究》 1981年第2期

19 金明善 《战后日本的经济立法》 《法学研究》 1981年第2期

20 张笃志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法学研究》 1981年第2期

21 孙亚明 《关于经济立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 《法学研究》 1981年第4期

22 王正泉 《苏联法学界关于经济法问题的争论》 《法学杂志》 1981年第6期

23 刘龙培 《从经济司法看经济立法的迫切性》 《法学》 1982年第2期

24 陶和谦 《经济法的发展概况和经济法的概念》 《政法论坛》 1982年第3期

6

25 李时荣 《谈谈经济立法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政法论坛》 1982年第4期 26 卞耀武

谢次昌 《经济法应该怎样分类》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2年第4期 27 谢次昌

卞耀武 《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法学研究》 1982年第5期

28 周沂林等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 《中国社会科学》 1982年第5期 29 王家福

王保树 《论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 《法学研究》 1983年第1期

30 郭锐 《经济法调整对象初探》 《法学研究》 1983年第1期 31 史探径 《试论经济法》 《法学研究》 1983年第3期 32 王家福等 《西德、法国、英国经济法考察》 《法学研究》 1983年第4期

33 (苏)B?阿列克谢耶夫(施厚生译)

《经济机制与经济法》 《国外法学》 1983年第4期 34 李时荣

7

王利明 《经济法调整对象若干问题探讨》 《法学研究》 1983年第5期

35 孙亚明 《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经济立法》 《国外法学》 1983年第6期

36 (日)丹宗昭信、福岡博之(谢次昌译)

《经济法的性质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外法学》 1983年第6期

37 梁慧星 《西方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经济》 《法学研究》 1984年第1期

38 顾明 《关于我国经济立法问题》 《中国法学》 1984年第1期

39 谢怀栻 《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经济法》 《法学研究》 1984年第2期 40 张宿海

焦廉成 《我国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关系刍议》 《法学研究》 1984年第2期 41 徐杰

黄欣 《浅谈经济法的几个问题》 《法学研究》 1984年第2期 42 佟柔 《关于经济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中国法学》 1984年第2期

8

43 王家福 《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若干问题》 《中国法学》 1984年第3期

44 梁慧星 《试论经济行政法》 《中国法学》 1984年第3期 45 刘隆亨 张玲

《经济法的由来及其新特点》 《国外法学》 1984年第3期 46 孙亚明 《五年来我国的经济立法和几个新兴法律部门的形成》 《中国法学》 1984年第4期 47 (苏)H?彼得罗夫(杨紫烜译)

《列宁与经济立法》 《国外法学》 1984年第5期

48 张孝烈 《论经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学研究》 1984年第6期

“经济法”一词的直观平实,使其重要性自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即获得政界和学界的普遍认可,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的制定,进一步提升了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始于1979年的民法经济法大论战,使经济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获得了根本性的肯任和确立。应该说,1979年8月7-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组织召开的民法、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是揭开长达7年之久民法经济法大论战序幕的标志性事件。这次座谈会的与会代表达到50人,其中既有北京的法学和财经类高等院校学者,也有政法机关的实

9

际工作者,大家共同研讨了民法、经济法及其关系问题。芮沐、孙亚明、佟柔、江平、王家福、陶和谦、杨紫烜、王保树、魏振瀛、潘静成等学者,在会上纷纷就经济法的有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观点。会议认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民法和经济法应该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建议制定经济法典和民法典,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原则、司法权限上有很大区别。 此后的几年里,一系列重要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和工作会议相继召开,各种理论观点异彩纷呈,营造出了一种浓郁的经济法学学术氛围,有效推动了经济法学的知识创新和学术交流,使经济法学的研究走向了深入。 有关经济法与民法的可区分性研究,在民法经济法大论战中一直进行得如火如荼。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从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所有制性质看,经济法与民法所调整的商品关系的所有制基础分别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从主体来看,经济法主体只能是社会主义组织,而民事法律关系则发生在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社会主义组织之间;从国家干预和保护的手段来看,民法的法律关系主要在司法领域,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领域之外;从法律关系的总体特点来看,正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领域内的商品交换关系使平等原则受到限制从而使经济法与民法相区别。 当时,彭真同志曾在一次会议上强调,“经济法是反映经济基础的,是基础法”;“我们有各种法,最重要、最繁重的是经济法”。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最终结束了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论战,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逐步清晰,二者各司其职,归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和民法

10

学也各自成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部门经济法的兴起,适应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法制实践与整个社会思潮的发展变化,有力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所取得的历史成果。

二、早期经济法诸学说之理论争鸣

在经济法学蓬勃兴起的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成为总论体系中不可动摇的理论核心,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理论观点,也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和学派。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完全符合科学发展的规律,因为如果没有学者、学派之间的争鸣,要发展和繁荣学术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从当时民法经济法论战的具体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三大学说:

其一是“大经济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全部经济关系,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相互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该说强调,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都是计划经济关系,计划经济关系显然不是“私”的关系,因而除了人身关系外,民法不调整其他社会关系。

其二是“特定经济关系说”。该说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关系,而不是全部经济关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从经济关系的主体、发生领域、所有制基础、权力性质及其他性质上的不同对经济关系进行区分,进而确定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定性。

11

其三是“大民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只是由多种法律部门的规范组成的经济法规,无论是单个的或者它们的总体,都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没有它自己专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既然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么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就只有民法了。

由于当时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只有经济法和民法两个部门,争论焦点只是集中在这两个部门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上如何划分,因此,“大经济法说”和“大民法说”均未在后来成为有影响力的学说,更未成为主导性学说。相反,“特定经济关系说”则在学术争鸣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影响也越来越大。在这一学说中,基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学者之间又具体衍生分化为四类学派:

学派一:“主体论”。即以经济关系主体的不同作为经济关系的划分依据,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不调整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换言之,传统民法是纯粹调整“私”的关系的法律部门,也就是没有国家和其他体现“公”主旨的组织参与的社会关系。除公民之间财产关系外,其他所有的经济关系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学派二:“特定经济领域论”。即以经济关系所发生的经济领域(如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区分,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国民经济中商品生产在组织、计划、财产管理和商品流通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

12

学派三:“所有制基础论”。即从经济关系的所有制基础角度区分经济关系,认为经济法调整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还有一些学者将所有制基础与主体(即经济组织)、经济领域(生产领域或以生产领域为主)以及经济关系的内容(经济管理关系、生产协作关系)等结合起来界定特定的经济关系,以此限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的商品关系。 这类学者虽然兼采众长,但并未提出新的建设性的观点和思想,因此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派看待,只能将其归入上述三个学派之一。

学派四:“经济关系性质论”。即依经济关系本身的性质来区分经济关系,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排斥了从上述经济关系的主体、发生领域以及所有制基础等角度界定特定的经济关系,而是从其他侧面揭示经济关系本身所属性质。该学派进一步细分为下列五个亚学派:(1)管理与协作经济关系论。即认为经济法调整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营管理和生产协作的经济关系。 (2)纵横经济关系论。即认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其中纵向经济关系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上下级之间、它们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以及经济组织和本单位职能部门及职工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是计划管理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则指同级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经济组织和经济组织之间,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形成的分工协作

13

关系。 (3)意志经济关系论。即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意志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它是各经济主体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殊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一种经济关系,是财产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化合。 (4)纵向经济关系论。即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集中表现为组织和管理经济的关系,或者说是管理关系。 (5)计划关系论。即认为经济法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直接通过计划关系而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

从1979年到1984年,中国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学的7次研讨会,调整对象每次都是讨论的中心主题,前两次几乎就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相关部门法区别)的专题研讨会。1984年底以前50多种经济法读物、320多篇经济法学的文章(含论文、译文和一般文章)也显示着调整对象的核心价值。 其实,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激烈争鸣,实际上源于法学界关于法与社会关系之关系的基本假设,这一基本假设与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调整对象及部门法划分依据的重要理论一脉相承,因此,无论是当时的民法学者还是经济法学者,在他们看来,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直接关系着本学科的前途和命运,不管花多少时间进行争鸣和讨论都不会过份,都值得投入更多的精力。当然,由于当时没有非公有制企业的存在,所有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都以公有形式出现并统一于国家计划管理之下,纯粹的自然人经济关系只占微乎其微的比例,因此,在基本概念、范畴、原理和体系均存在严重缺陷的学术背景下,学者之间就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见

14

人见智和莫衷一是,也就不难被理解了,当然今人更应该对此心存一些敬意。但需要指出的是,这时的理论成果受前苏联经济法理论影响较深,远未形成基本共识,顶多只是出现了一种共识的趋势。 应该说,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中国经济法学产生时期学者们最为关注的问题。该问题直接和部门法的划分标准问题研究交织在一起。部门法划分标准作为经济法地位研究的理论前提,事关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不是具有与民法、行政法平等的法律地位。早在1979年,部门法划分标准即已被纳入经济法学者的研究范围。大多数学者主张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论断切入,强调部门法的划分应从分析社会的生产关系着手,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部活动,而且首先要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 1983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在上海共同举办的首次法学理论讨论会,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即被列为研讨的议题之一。 由此可以看出,该问题当时已成为整个法学界普遍重视并展开广泛讨论的重大问题,并在之后的时间里一直争论不休。在随后的部门法划分标准研究中,有从理论抽象角度进行研究的,也有从法律实践需要出发进行研究的。前者,立足于经济关系的多维性决定有关经济的全部法律规范分成不同质的规范的必然性,以及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分门别类的必要性,推导和论证经济法成为独立部门的必要性; 后者,则从特定法的部门固有本旨、从法律的制定和审判专业化以及法学教育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掌握的专业化、从新法律部门的边缘性、从各种划分方案的最佳抉择等提出了划分部门法依据和途径的观点和认识。

15

三、初步发展时期经济法诸学说之统合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由此开始,国家对市场机制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经济体制改革进入过渡时期。从1985年到1991年,我国经济立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法学转入初步发展阶段。随着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研究也进入过渡时期。经过学术炼炉的反复煅烧,昔日的百家争鸣已一去不返,各种学说和学派如溪流入河,渐有依归。原来的“大经济法论”,因其理论基础缺位,而且经济体制改革后完全不支持,故几近消失。“大民法论”则以“学科经济法论”的面目再次出现,虽仍有提及但影响力却大为削弱。只有“特定经济关系论”仍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经过重新分合,出现了以下四种代表性理论: 一是“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论”。以杨紫烜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应当是经济管理关系和(部分)经济协作关系。其中,经济管理关系是在对社会主义生产总过程的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即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即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是在

16

生产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进行协同劳动而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是有计划性的经济协作关系,包括宏观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组织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和微观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协作关系)。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决定了宏观经济协作与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二者统一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因此应由经济法统一调整。 此时,众多学者在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上并无二致,但对经济协作关系之“部分”则有不同的限定,如“具有管理因素的” 、“以计划为前提的” 、“有计划因素的” 、“受国家宏观控制的” 、“国家管理下的” 等等。不同的限定,在具体阐释和表述上略有不同,但主要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并体现了与兴起时期的一些观点间的传承关系。

二是“经济管理关系论”。以漆多俊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在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和各种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但组织经济协作关系不同于经济协作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国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关系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原则上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是“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该理论以潘念之教授为代表,认为用以固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法就是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由于该观点集中在经济法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所以也被称为“企业经

17

营中心论”。 其导源于中共中央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提法。

四是“国民经济运行论”。刘瑞复教授在其《新经济法论》中提出,经济法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是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

总之,上述四种理论均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学界被称为“肯定说”。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否定经济法的观点,被学界称之为“否定说”。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不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其中,比较典型的学派主要有:(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

1985年以后,有关经济法与民法的可区分性研究开始转移至二者的交错地带,即横向经济关系或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调整。与此同时,

18

经济法学者开始集中关注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功能上的协同性,以及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可区分性研究。对于横向经济关系或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调整而言,有的学者提出它是在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进行合作而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因而显然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则将其分为受国家管理权限制的经济协作关系和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经济协作关系两类,因而应分别由经济法和民法调整; 有的从语词语境分析角度提出,既然协作是“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 ,经济协作关系就必然是有计划的、管理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故经济协作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有的从逻辑上辨析横向经济关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指出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是指同一水平面上的经济关系,包括平等和不平等两种性质的经济关系,而且“横向经济关系参加者之间的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在范畴上是有区别的,即使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中也有一部分属于不平等的组织计划关系,这一部分应由经济法调整。 对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协同性研究,是在反思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基础上进行的,强调二者之间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即在产生基础上都是商品经济时期;在功能上各自的局限性决定了有机配合的必要性,而且在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尤为显著。换言之,民法和经济法既不能各自极端膨胀而取缔另一方,又因远未达到成熟状态而都需要发展。 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可区分性研究,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纵向经济关系中具有行政性的经济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非经济性行政关系则由行政法调整。 从总体上把前者划归经济法调整,不仅可以避免用行政层

19

次、行政区划、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而且还有利于行政法本身的发展。

总之,经济法学从蓬勃兴起到初步发展,不难发现,前后时期的理论学说之间实际上具有明显的传承关系,即在继承的同时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如“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论”就是在前一时期“纵横经济关系论”和“管理与协作经济关系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经济管理关系论”即直接继承了前一时期“纵向经济关系论”的一些思想。而“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中则吸收了一些“大经济法说”和部分“主体论”的观点。深入地考察和比较这些理论后即会发现,“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论”比“纵横经济关系论”、“管理与协作经济关系论”在理论前提、方法论、内容的精细化程度、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可区分度等方面均有很大程度的发展,其吸收了其他一些理论中的有益成分或合理因素,在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所给予的改革实践支持下,该理论比较容易获得认同。正因为如此,在有效克服《民法通则》颁行后给经济法所带来的负面回应中,该理论自然而然地成为这一时期的主导性学说。但问题在于,经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不断汲取现实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经济活动的营养,当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命运最终遭遇尴尬时,“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论”也不得不陷入窘境。总的来说,在这一时期,经济法学者的研究视角进一步扩展,总论中的其他一些问题(如经济法的功能和体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等)开始受到重视,分论研

20

究在蓬勃兴起时期“一穷二白”的基础上也建立起了初步体系,为诸多领域的现实立法提供了经济法学的理论支持。

下篇:从走向成熟到理性繁荣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学之重构与反思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并对经济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发表了重要讲话,从而揭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伟大序幕。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学面临着整体的学科反思和重构任务,呼唤民主、科学、自由基础上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为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确立了根本性的宪法准则。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法治建设从此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21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党的十四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系统化、具体化,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和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发表在《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一文,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该文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理论上要明确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区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公权者的国家和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摈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陈旧理论和观念,大胆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由于其主张抛弃拉普捷夫的经济法理论和观念以及把计划法作为经济法基本法的观念,并对经济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作出了新的回答,该文成为经济法研究范式转变的纲领性文章 ,成为国家制定立法规划时的重要参考。从1993年起,《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司法》、《对外贸易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的出台,以及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等宏观调控体系的完善,标志着中国经济法学在此前初步发展的基础上走向了成熟,并获得了恰如其分的学科定位。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徐杰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以及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等一批学科发展带头人纷纷著书立说,传道讲学,确立了各自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的“领

22

袖”地位,成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法学家。从1999年起,漆多俊教授、杨紫烜教授、徐杰教授、史际春教授以及李昌麒教授相继主编了《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和《经济法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经济法论坛》(群众出版社)等专业出版物,每年组织刊发大量有价值的经济法学论文或译文,这不但有效弥补了经济法学学术刊物品种数量上的不足,而且显著扩大了经济法学学科整体的社会影响力。

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经济法学随经济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开始迈入理性繁荣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六大指出,本世纪头二十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 2005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规划纲要》指出,“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既面临难得机遇,也存在严峻挑战。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将“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23

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一方面集中清理全国性的相关经济法规、规章,另一方面,在已经建立的经济法律体系基础上,不断改善经济立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济法学顺应时势发展,保持了平稳快速发展的态势,逐步深入研究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国际化程度;研究如何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通过经济法调整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杨紫烜教授曾强调指出,我们彻底摆脱了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理论,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经济法理论。 西南政法大学与法律出版社共同推出的《经济法学博士精品文库》,华东政法大学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共同推出的《经济法文库》,以及中国检察出版社推出的《当代经济法文丛》等,集中展示了经济法学的最新前沿理论成果。2003年3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建立了经济法网,为经济法学界的相互交流、沟通和学习提供了重要的网络平台。

此外,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李昌麒经济法网、漆多俊经济法网、中国经济法治网、北京经济法网等经济法专业性网站也都办得很有特色,访问量逐年提高。可以说,经济法学的理性繁荣是由中国入世后所带来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和科学化所决定的,是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积极主动地影响国家的经济立法来成就的。2008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里,明确把经济法列为中

24

国法律体系中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并宣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

从走向成熟到理性繁荣,经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更加活跃,学术会议议题更加切近法治实践。虽然中国经济法学会在1992年后的研讨活动有所减少,后来基本停止,但全国性的经济法理论研讨活动却并未因此中断。1993年4月,由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承办的首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行,会议主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获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此后该研讨会每年1届,届届相承,会议主题广泛涉及经济法基础理论、现代企业制度、市场规制法、经济法学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西部大开发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虽然前5届的会议名称略有不同,但从第六届开始,会议不但明确了届次,而且将名称确定为“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不仅填补了因中国经济法学会活动减少以至停止而造成的全国性经济法学专门研讨活动的机构组织者的空缺,而且还实际上替代了全国性经济法学学术组织的部分职能,为推进中国经济法学研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与此同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则坚持每年召开1届年会,深入研讨国有企业改革、债权担保、土地制度、金融风险防范、公司法、证券法、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影响等重要问题,进一步从不同角度深化了经济法学研究。另外,全国各地还有一些影

25

响较大的区域性研讨会和国际研讨会,对经济法理论前沿、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税法、金融法、法学教育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 2002年10月26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在湖南长沙宣告成立,著名经济法学家吴志攀教授担任首任会长。 成立9年来,其相继在北京、广州、南昌、兰州、厦门、上海、南京、长沙等地举办了年会,这些年会与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合并举行,不仅活动内容丰富,而且研究成果丰硕。每届年会都紧紧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抓住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确定年会主题,通过充分表达、自由讨论,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为确保年会论文质量,该会还建立了年会论文遴选制度和网上提交系统,建立并坚持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制度,与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了《经济法学家》,使研究会的理论研究和组织工作富有成效,既提高了年会的效率,也扩大了年会的影响。

在这一阶段,中国经济法中青年博士论坛自2004年起先后在湖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南京大学、烟台大学等成功举行了7届,成为中青年学者取得学术共识的重要平台。 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自2006年起相继在北京、上海、昆明、南昌、沈阳举办了5届,分别就“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治”、“和谐社会与地方经济法治”、“ 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与中国经济法”、“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法律问题研究”、“反垄断法实施”、“金融法治新发展”等主题进行专场研讨,取得了积极的学术成果与社会效应。

26

从走向成熟到理性繁荣,经济法学紧扣时代发展主题,在全面总结和扬弃前两个时期的学术成就、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经济法学说和国内外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使我国经济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使经济法的理论学说更加系统和完善。这不但体现在创新和丰富了我国的法学理论,突破了传统法学公私法二元划分的研究范式,而且体现在引入了社会本位和整体主义的价值理念,运用了多学科、多视野的研究分析方法,在增强法学研究的开放性和时代性的同时,提高了法学理论的解释力和论证力,通过社会观察、事理分析、理论阐发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与学说先导,充分发挥理论先行的应有学术功能,有效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经济法治实践的重大发展。

二、新时期经济法代表性学说之考辨

进入成熟时期后,经济法学调整对象的研究,并未拘泥于前两个时期的既有成果,而是通过从形成经济关系的行为角度、经济关系的特质角度以及继续从经济学角度区分经济关系,使研究视角发生了重大转变,从而摈弃了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陈旧理论和观念,大胆吸收和借鉴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比较流行的经济法理论学说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是国家协调说。该说以杨紫烜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既不是一切经

27

济关系,也不是社会关系中的非经济关系。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形成是因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而国家协调经济运行既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也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作用的体现。国家经济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经济运行,目的是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具体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该说强调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贯通,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协调特质的一致性及其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具体范围上的差异性。该说认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客观规律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率优先并兼顾经济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并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并兼顾当前发展的原则。 二是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以李昌麒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即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关系。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该说认为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原则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是国家调节说。该说以漆多俊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经济调

28

节关系,具体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反垄断与限制竞争关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该说认为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经济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内在根据在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功能与任务上。该说强调,经济法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上有着与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其中心是效率和公平,其固有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四是纵横统一说。该说以刘文华教授和史际春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与者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作关系(即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具体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以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当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其实体权益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统一”是指经济法调整对象是财产因素和行政因素的统一,或者说是经济性和国家意志性的统一。经济法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属于“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成分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和组织独立自主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利益原则、经济核算

29

制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法律责任制原则。其中,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五是国家调制说。该说的代表是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的宗旨在于通过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经济法的特质在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作为现代法,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制度建构等方面与传统法之间存在着重大区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不在司法机关解决。不能以一种法律,或者一种部门法规范是否主要由司法机关执行,来判断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六是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该说以王保树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具有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管理关系。该说强调,社会公共性体现为社会普遍性、公有性、公益性和国家干预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决定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产生、价值、主体、权利义务、属性等各个方面。社会公共性所体现的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益是经济法价值之所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确认和实行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重要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

30

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外经济法和经济监督法四部分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七是耦合经济法说。该说以徐孟洲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该说借用物理学上的“耦合”概念,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而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也是一种社会科学上的耦合现象。能够反映市场机制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关联耦合各项要求,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标,以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其中,前者包括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后者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关系、财政关系、金融宏观调控关系、产业政策调控关系、政府投资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和对外宏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共同特点是经济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经济法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即所谓“一体两翼”,“一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两翼”是指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理念包含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要素,其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平衡协调利益原则和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一直是经济法总论的核心,直接关系经济法学整个学科体系的存在和发展。上述七种理论学说实际上并未穷尽和

31

容收学界的所有观点和见解,比如“国民经济运行说” 、“管理与协调说” 、“行政隶属性说” 、“行政管理性说” 等学说在经济法调整对象上的独到研究,一些研究者从国家参与、调控和管理、社会性与管理性结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创设市场经济、干预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等角度提出的关于调整对象的许多见解,以及一些不直接进行调整对象理论研究的研究者从总论的其他方面间接进行的调整对象研究。 但总的说来,这些理论学说都直接或间接地揭示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主体特质,即国家或政府总是或常常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也揭示出了国家或政府的行为特质,只不过不同学说采用的语词稍有不同而已,如协调、调节、干预、调制、管理、规制、调控等等,进而使得国家或政府行为作用的方式和范围有所不同;还揭示了国家或政府实施行为时的目的特质,即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这些特质上的共同性或共通性,为经济法学调整对象理论中共识的达成提供了最基本的工具和钥匙。

三、经济法基础理论共识之析出

经济法理论的创立,表现了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的强大生命力。经济法基础理论共识的达成,是在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比较研究中逐步完成的。

在经济法走向成熟时期,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可区分性研究和协同性研究仍在继续,但可区分性研究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即从以调整对

32

象为主转变为以法益保护、调整功能和价值取向为主,从以区别为主转变为以联系为主,从原来仅限于总论部分转变为向分论领域适度扩展。 具体说来,从法益保护和调整功能方面看,民商法注重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注重公益或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民商法保护的是存量利益,而经济法保护的是增量利益; 从价值取向、调整宗旨和层次等方面看,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强调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强调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强调偏重保护,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并非全部)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的破坏以提高效率从而促进人们的利益,民商法主要重视经济目标而经济法不仅重视经济目标而且重视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 从理论假设上看,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而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现代经济学,民商法建基于政府外在于市场的假设,而经济法则建基于政府内在于市场的假设,民商法认为市场主体是平等、均质的“经济人”,而经济法则认为市场主体是不平等、非均质、有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具体到经济法与商法,有学者从二者的调整对象、调节机制以及所创设的经济环境条件等方面研究了它们的区别。 但与此同时,学者们也充分认识到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功能协同性,几乎所有的可区别性研究成果都可以从二者的功能协同性上得到理解,得到认同。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可区分性研究和协同性研究也有不同程度的深化。如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经

33

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社会功能等方面有很大区别。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许多方面具有互补性,其中经济法对行政法的补充集中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以及法律手段等方面。

当然,将经济法、民商法和行政法一并进行比较的研究也有一些。如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在法益保护上分别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 王保树教授认为,从经济社会调节机制角度看,适应经营主体自我调节机制要求的是民商法,适应行政调节机制要求的是行政法,适应调整宏观间接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要求即满足社会集体机制发生作用需要的是经济法; 邱本教授等则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市场经济因行政法的存在而得以独立,因民商法的存在而得以发展,但还必须因经济法的存在而得以完善。 一系列的研究成果表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既互相区别,又密切联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它们相互补充、相互协同地发挥各自的作用。正如邱本教授所言,“经济法产生于民法之后,以民法为参照,是对民法的补充,民法与经济法相依而存。只有对民法的规定性有根本的把握,对民法的局限性有清楚的认识,才能理解经济法,因为经济法开始于民法存在局限性的地方,是对民法局限性的克服。经济法与政府干预紧紧相连,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有时政府干预、行政权力是行政法规制的核心,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必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内容交叉,互相交融,因此,对经济法来说,与行政法同行,与行政

34

法合作,借鉴行政法是经济法所应有的态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是拉动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三驾车?。”

2003年,李昌麒教授发表了《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一文,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多年来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进行了梳理和评介。该文既体现出老一代经济法学家对中青年经济法学者研究成果的一种赞赏,同时也是对经济法不断拓新研究领域与研究进路的一种倡导。他的研究结论很有价值,受到了学界的普遍重视。李昌麒教授认为,法学的发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青年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可以说是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和法律史、法学史方法的交相辉映。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把握国家与市场这对矛盾统一体,围绕国家与市场之关联,建构经济法的理论平台。中青年学者将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置于国家与市场这一基础平台之上,就经济法的认识路径,抽象出了5种主要的认知范式,即(1)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2)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辨证统一之法;(3)经济法: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4)经济法: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5)经济法: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过去在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有一种重理论演绎、轻制度实证,重部门地位、轻问题解决的研究倾向,这使得经济法在排解社会冲突、规范社会秩序方面难以发挥自己的制度功效。可喜的是,近些年来,我国中青年学者在

35

注重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潜深拓新的同时,对经济法领域中的具体制度研究也十分关注,在竞争法、企业法、消费者保护法、宏观调控法、政府采购法、生态法、社会保障法、经济公益诉讼等诸多领域的研究都取得了一批丰硕的成果,达到了经济法研究与实践中的理论指导制度、制度反衬理论的良性互动。

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凝结了几代经济法学者的毕生心血,其间形成了前述若干相对独立且比较成熟的经济法理论和学说,这些理论和学说之间的探讨和争鸣,使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更加多元,对经济法的理论阐释更加充分。多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重点体现在:(1)考察中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认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寻找国内外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规律;(2)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特征、制度功能、制度体系,探讨经济领域法律调整机制和规律;(3)论述经济法的理念、精神、价值(包括权利观、利益观等),引入和宣扬先进的价值理念;(4)分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阐明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揭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5)讨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基本范畴、分析范式、研究方法等,建立科学的理论解释体系;(6)研究经济法主体、经济法行为等问题,认识市场主体和行为的特点及规律;(7)分析经济法责任、经济法的权利救济、经济法的实施,寻找科学的经济法制的实施机制;(8)研究经济法立法问题,力求为经济立法和决策建言献策;(9)研究如转轨时期的经济法、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法等问

36

题,为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提供理论解释。 现有的学术成果表明,走入理性繁荣的经济法学仍在成长过程中,虽然对许多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学界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以下理论体系和共识:(1)将国家(或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法治化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2)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作为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将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对立统一作为经济法的哲学基础,主张从多学科的视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3)认为经济法是偏重于追求实质正义的法,是社会本位法,是对传统民法、行政法的制度功能不足的弥补和超越;(4)在利益调整上,紧紧把握住社会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来展开研究;(5)认为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公共性、政策性、现代性、综合性、整体性等特征;(6)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制度体系的核心部分;(7)认为经济法律关系应该突破和超越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模式; (8)认为经济法的责任有别于传统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9)在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上主张建立公益诉讼制度;(10)认为经济法具有很强的本土性,中国经济法有许多区别于西方经济法的地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更应该关注本土资源。

总的看来,走入理性繁荣阶段的经济法学一改过去的热闹浮华,转而沉着冷静思考,实现了从众说纷纭到学说逐步统一、从务虚到务实、从借鉴国际到自我发展的转变,强调经济之法要经世济用,立足市场经济,与民商法和行政法并驾齐驱,并敢于直面自身问题,不断

37

完善自我。 中国经济法学30多年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经济法学者必须求同存异,共同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各种方式和平台,整合学术资源和力量,从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上不断创新,并牢牢抓住新时代发展的主题,在与时俱进中实现经济法学关怀经济社会和民生福祉的理想与抱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发展和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参见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83~8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这种分期方法保持了肖江平在《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中的分期特色,但又增加了2002年后的理性繁荣阶段。

1923年12月《法律评论》第26、27期在“外国法制新闻”专栏中连载了《新时代产物之“经济法”》。

笔者在检讨和论证建国后中国经济法学形成前的法学学术及其症结时,曾强调指出:没有相对宽松难以想象的。参见拙作:《前苏的政治环境和对法制的高度重视,没有科学的理性批判精神,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学术研究的充分展开是联经济理论的起兴嬗变与中国经济法学之省思》,载《成人高教学刊》2009年第6期。

转引自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36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38

在经济司法方面,人民法院从1979年下半年起逐步建立了经济审判组织,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截至198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除个别边远地区外)和87%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已建立经济审判庭。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审理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纠纷案件,并确定了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参见198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数字转引自前揭,肖江平书,95页。

在当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后改名为《法学季刊》、《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刊物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制报》(即《法制日报》 前身)等报纸发表了大量经济法方面的论文。《法学译丛》、《国外法学》、《国外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了有关前苏联、日本、联邦德国、东欧等国经济法的译作或经济立法成果及经验等。主要的翻译著作有:苏联国立莫斯科大学斯维尔德洛夫法学院合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外国民法经济法资料选编》(内部出版)1980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法、经济法问题的论述》(内部出版)1980年版;北京大学法律系资料室经济法教研室

39

编:《经济法资料选编》(内部出版)1980年版。主要的经济法教材有:湖北财经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编:《经济法大纲(初稿)》(内部出版)法学1980年版;刘隆亨:《经济法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刘瑞复:《经济法概论》,长春市科学技术协会内部出版1981年版;王忠、宋浩波、刘瑞复、赵登举编著:《经济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原理》(内部出版)1981年版;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等等。

当时《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以《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为题刊发了部分与会学者的文章或观点摘要。

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会议有:1、1980年6月23日北京市法学会举办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2、1980年9月在郑州举行的《经济法学》教材研讨会;3、1983年10月24-30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4、1983年12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经济法研讨会;以及5、1984年8月20-27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杭州召开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等。

参见江平:《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李昌麒、代大奎:《经济法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张宿海、焦廉成:《我国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关系刍议》,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等等。

4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tt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