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劳字100号《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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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字[1999]100号

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原行业统筹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各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核定的各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行业统筹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 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及原中保集团经各总行(集团公司)统筹办公室核定进入统筹项目的离退休人员生活、物价补贴(不含综合补贴、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住房补贴等各种补偿性津补贴),按所在市1998年底前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见附件)。1999年以后事业单位新增加的生活、物价补贴是否纳入统筹,由省劳动厅适时研究确定。

三、从1999年1月1日起,原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邮电、铁路、电力行业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中包含的医疗补助费(分别按退休金的14%、8%、10%进统筹的),不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1997年底以前各行业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文件调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承认,增加的待遇纳入统筹项目。1998年1月1日以后未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各行业自行确定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纳入统筹项目,由企业支付。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因工致残1至4级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按省政府第45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在行业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对各行业企业已参加所在市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离休人员(铁道部所属企业除外)及符合劳人险[1998]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业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前,仍按原行业企业1997年底前有关标准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移交地方管理后,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省统筹基金支付。

七、实行行员工资制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原中保集团,原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金融系统的统筹项目,1998年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仍按交通银行总行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上述金融单位,1999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其他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标准执行我省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附件:1、《铁路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2.《交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3.《邮电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4.《民航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5.《煤炭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6.《有色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7.《电力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8.《石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9.《工行、中行、农行、建行、原中保集团各种生活、物价补贴明细表》见表 10.《交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11.《中建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附件1

铁路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 文件依据 发文机关 文号 标准 执行范围 执行时间 序统筹项号 目 一、基本离退休费 国发[1978]104号 辽政发[1986]111号 1 国务院 60~90% 退休人员 1978年6月 2 省政府 5~20% 退休人员 1986年10月 3 4 省委 劳动部 辽委发90~100% [1992]14号 劳人险[1983]3号 国发[1983]141号 100%加发1~2个月标准工资 5%~15% 退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83年9月1日前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1992年5月 1983年1月 5 国务院 1983年9月 6 国务院 国发100% [1986]26号 92年第三十次会议发布 1986年2月 7 省人大 1998年底前孩子《辽宁省计划是独生子女的退生育条例》5元;休人员及未生育100% 子女的退休人员 19892 8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 辽劳险字[1985]78号5%~15% 辽人发[1990]80号 教龄及护龄津贴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获省、部、军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功臣、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退休人员 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单位的退休人员 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及幼儿教师 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以上,并在医疗机构退休的人员 技师任职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1985年8月 9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人事、卫生财政部 [86]教计字105号 [88]教计字190号 1986年9月 10 1987年10月 11 人薪发10%进退休费基[1988]22号 数 劳培字职务津贴15[1989]3号元~25元进退劳人培休费基数 [1987]16号 劳培字职务津贴50元[1990]14号 进基数 改按标准工资为按基本工资计发,工资区对应表 1988年10月 12 劳动部劳动部 1987年 13 劳动部 1990年 14 劳动部 劳薪字[1992]8号 1992年 15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铁劳企业职工养老[1995]80号 保险暂行规定》 的通知 铁人5%~15% [1997]25号 铁社险[1997]7号 [84]铁劳字411号 缴费性养老金增发3%~7.5% 专家 1998年退休人员 1995年7月 16 17 铁道部 铁道部 1997年3月 1998年 18 铁道部 参加过1923年京增加10%~5% 汉铁路二七大罢工的老工人 1984年4月 19 铁道部 关于铁路单位执行地方工资、铁劳函津贴、补贴等规 [1992]38号 定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 二、增加退休 费 1 2 3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增加1个工资档[1989]83号 差 国发增发10% [1992]29号 国发[1994]9号 20~100元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 1992年以后退休的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89年12月 1992年7月 1994年2月 4 国务院 国办发20~60元 [1994]62号 劳险字10% [1992]15号 劳部发[1995]325号 劳部发[1996]346号 劳部发[1997]226号 铁劳函[1995]316号 铁劳函[1996]275号 铁劳函[1997]190号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30~50元 1994年5月 5 劳动部 1992 6 劳动部 1995年7月 7 劳动部 1996年7月 8 劳动部 1997年7月 9 铁道部 1995年7月 10 铁道部 20~90元 1996年7月 11 三、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生活、物介补贴 生活补贴 铁道部 20~130元 1997年7月 1 铁道部 铁社险[1996]4号 铁劳[1988]551号 60元 退休(职)人员 1995年7月 2 铁道部 5元 退休(职)人员 1988年1月 3 生活补贴 国务字 国务字 国发[1985]52号 12~17元 国发[1985]6号 未参加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 1985年5月 4 老粮煤 省政府 冬季取劳动部 暖补贴 四、补偿性津补贴 荣誉津贴 书报洗理费 五、其他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辽[67]革财字24号 [80]劳总险字1号 0.4元/口人月 执行居住地标准 1966年10起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 住房没有取暖设备的退休(职)人员 1966年10月 5 1979年度起 铁劳函[1996]274号 1 铁道部 获得国家、部(省)每月80~100元 级劳动模范称号1996年7月 的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1995年7月 2 铁道部 铁劳每人每月30元 [1995]80号 辽劳字[1996]196号 辽劳辽[1996]196号 3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0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省劳动厅 1 退休人员 1996年 2 退休人员死亡省劳动一次性厅 救济费 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退休人员 1996年 3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执行当地标准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 1996年 因工致上年职工社会经劳动鉴定享受省政府第4 残人员省政府 平均工资的护理依赖的工残45号令 护理费 30%~70% 人员 附件2 交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 文件依据 序统筹项标准 执行范围 发文机号 目 文号 关 一、基本离退休费 1994年10月 执行时间 1 2 国务院 省政府 国发[1978]104号 辽政发 60%~90% 5%~20% 离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1978年6月 1986年10

[1986]111号 3 省委 辽委发[1992]14号 90%,100% 《关于印发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改革计发办法的通知 100%;加发1~2个月标准工资 退休人员 月 1992年5月 4 交通部 交人劳发[1998]488号 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1998年1月 5 6 7 8 国务院 劳动部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1982]62号 劳人险[1983]3号 国发[1983]141号 国发[1986]26号 离休人员 1982年4月 1983年1月 1983年9月 1986年2月 100%;加发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2个月标准工资 老工人 5%~15% 10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83年9月1日前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9 省人大 1998年底前孩子是《辽宁省计划92年第三十独生子女的退休人生育条例》5元;次会议发布 员及未生育子女的100% 退休人员 辽劳险字[1985]78号辽人发[1990]80号 [86]教计字190号 [88]教计字105号 人薪发[1988]22号 劳培字[1989]3号劳人培[1987]16号 劳培字[1990]14号 获省、部、军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功臣、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退休人员 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的中小教师及幼儿教师 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以上,并在医疗机构退休的人员 技师任职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1992年 10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人事、卫生、财政部 劳动部 劳动部 5%~15% 1985年8月 11 教龄及护龄津贴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职务津贴15元~25元进退休费基数 1986年9月 1987年10月 1988年10月 12 13 14 1987年 15 劳动部 职务津贴50元进基数 改按标准工资为按基本工资计发,工资区对1990年 16 劳动部 劳薪字[1992]8号 1992年 应表 关于《对交通系劳部发统职工养老保[1996]238号 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17 二、增加离退休费 劳动部 1996年 1 2 3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1989]83号 国发[1992]29号 国发[1994]9号 国办发[1994]62号 劳险字[1992]15号 劳部发[1995]325号 劳部发[1996]346号 劳部发[1997]226号 大劳险[1995]241号 大劳险[1996]149号 大劳险[1997]130号 大连市劳动局97年通知 增加一个工资档差 增发10% 20~100元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 1992年以后离退休的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离休的人员 1989年12月 1992年7月 1994年2月 1994年5月 1992年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7月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7月 1997年7月 4 国务院 20~60元 5 劳动部 1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40~60元 1年工龄1元 38元 40元 6 劳动部 7 劳动部 8 劳动部 9 10 11 12 三、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燃料补贴 国发[1979]245号 辽政发[1986]49号 1979年11月 1986年 1 国务院 5元 退休(职)人员 2 省政府 2元 离退休(职)人员 3 肉食价格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 生活补贴 省政府 辽政发[1985]40号 辽政发[1988]43号 辽劳险字[1988]98号 辽政发[1990]56号 辽政综字[1991]155号 辽政发[1992]28号 辽政发[1992]12号 国发[1985]52号国发[1985]6号 辽[67]革财字24号 [80]劳总险字1号 4.8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86年 4 省政府 省劳动厅 7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88年 5 6 7 8 5元 5元 6元 9元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1988年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煤(气)省政府 补贴 粮价补贴 省政府 煤(气)省政府 补贴 粮食购销同价补贴 合计 生活补贴 省政府 9 5元 46.8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92年 10 国务字 国务字 未参加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 1966年10起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 住房没有取暖设备的离退休(职)人员 1985年5月 1966年10月 1979年度起 12~17元 11 老粮煤 冬委取暖补贴 四、补偿性津补贴 省政府 0.4元/口人月 执行居住地标准 12 劳动部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5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0元 男每人每月16元,女每人每月20元 高、中、初级职称分别为18、16、14元 1 交通费 交通部 交人劳发[1994]1164号 离休干部;退休干部 1994年 2 洗理费 交通部 交人劳发[1994]1164号 交人劳发[1994]1164 离退休人员 1994年 3 书报费 五、其他 交通部 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 1994年 1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离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3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0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退休人员 1996年 2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退休人员 1996年 3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执行当地标准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 1996年 4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114号 2000元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1998年7月 5 民政部 民优[1986]6号 10个月本人离休费 1996年 6 省人事厅 辽人发[1995]23号 110~180元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1995年 因工致7 残人员护理费 附件3 序号 统筹项目 一、基本离退休费 省政府 省政府第45号令 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70% 经劳动鉴定享受护理依赖的工残人员 1994年10月 邮电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 文件依据 标准 执行范围 发文机文号 关 执行时间 国发[1978]104号 1978年6月 1 国务院 60%~90% 离退休人员 2 省政府 辽政发[1986]111号 辽委发[1992]14号 5%~20% 退休人员 1986年10月 1992年5月 3 省委 90%,100% 退休人员 4 邮电部 《关于印发〈邮电职工养老保社保险制度改革的[1998]17号 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100%;加发1~[1982]62号 2个月标准工资 劳人险[1983]3号 国发[1983]141号 国发[1986]26号 92年第三十次会议发布 100%;加发1~2个月标准工资 5%~15% 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 1998年1月 5 6 国务院 劳动部 离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83年9月1日前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1982年4月 1983年1月 1983年9月 1986年2月 7 国务院 8 国务院 100% 9 省人大 1998年底前孩子是《辽宁省计划独生子女的退休人生育条例》5元;员及未生育子女的100% 退休人员 获省、部、军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功臣、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退休人员 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及幼儿教师 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以上,并在医疗机构退休的人员 技师任职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1992年 10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人事、卫生财政部 劳动部 劳动部 辽劳险字[1985]78号 辽人发[1990]80号 [86]教计字190号 [88]教计字105号 人薪发[1988]22号 劳培字[1989]3号劳人培[1987]16号 5%~15% 1985年8月 11 教龄及护龄津贴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职务津贴15元~25元进退休费基数 1986年9月 1987年10月 1988年10月 12 13 14 1987年 15 16 劳动部 劳动部 劳培字职务津贴50元[1990]14号 进基数 劳薪字改按标准工资1990年 1992年

[1992]8号 为按基本工资计发,工资区对应表 1 2 二、增加离退休费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1989]83号 国发[1994]9号 国办发[1994]62号 劳险字[1992]15号 劳部发[1995]325号 劳部发[1996]346号 劳部发[1997]226号 邮劳保[1994]26号 邮部[1995]616号 邮部[1996]178号 邮部[1997]738号 增加1个工资档差 20~100元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 1992年以后离退休的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4年6月底前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1989年12月 1994年2月 1994年5月 1992年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7月 1994年7月 3 国务院 20~60元 4 劳动部 1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30~100 5 劳动部 6 劳动部 7 劳动部 8 邮电部 9 邮电部 按工龄每年11994年底离退(职)1995年7元,30~150元 休人员 月 1995年底离退(职)1996年7休人员 月 1996年底离退(职)1997年7休人员 月 10 邮电部 50~110元 按工龄每年1元,另增20~120元 11 三、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邮电部 1 邮电部 离退休(职)人员 1997年 1997年11月 邮社保低于1200元的[1997]15号 按实计算 国发[1797]245号 5元 2 国务院 离退休(职)人员 3 副食品价格补贴 粮价补贴 国务院 国发[1988]23号 国发[1991]18号(91)财综字44号 国发[1992]15(92)财综字第38号 劳字[1988]42号 辽政发[1990]56号 辽政发[1992]12号 辽政发[1992]28号 辽财文字[1996]365号 国发[1985]52号国发[1985]6号 了[67]革财字24号 [80]劳总险字1号 辽劳字[1996]196号 辽劳字[1996]196号 辽劳字[1996]196号 8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88年 4 国务院 财政部 6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91年5月 5 粮价补贴 生活补贴 煤(气)补贴 粮食购销同价补贴 煤(气)补贴 国务院 财政部 5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92年4月 1988年1月 1990年 6 7 劳动部 省政府 5元 5元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8 省政府 5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92年 9 省政府 省财政厅 国务院 国务院 9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92年 煤(气)10 补贴 11 合计 生活补贴 8元 56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96年 未参加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 1966年10起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 住房没有取暖设备的离退休(职)人员 退休人员 1985年5月 1966年10月 1979年度起 1996年 12~17元 12 13 1 老粮煤 冬季取暖补贴 四、其他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省政府 劳动部 省劳动厅 0.4元/口人月 执行居住地标准 3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0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 省劳动厅 退休人员 1996年 3 省劳动厅 执行当地标准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 1996年 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离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114号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83]3号建国前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1998年7月 4 2000元 5 民政部 民优[1986]6号 10个月本人离休费 1986年 6 省人事厅 辽人发[1995]23号 110~180元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1995年 因工致7 残人员护理费 附件4 序号 统筹项目 一、基本离退休费 省政府 省政府第45号令 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70% 经劳动鉴定享受护理依赖的工残人员 1994年10月 民航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 文件依据 标准 执行范围 发文机关 文号 执行时间 1 2 3 4 5 6 国务院 省政府 省委 国务院 劳动部 国务院 国发[1978]104号 辽政发[1986]111号 辽委发[1992]14号 国发[1982]62号 劳人险[1983]3号 国发[1983]141号 国发[1986]26号 60%~90% 5%~20% 90%,100% 100%,加发1~2个月标准工资 100%;加发1~2个月标准工资 5%~15% 离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83年9月1日前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1978年6月 1986年10月 1992年5月 1982年4月 1983年1月 1983年9月 1986年2月 7 国务院 100% 8 省人大 92年第三十次会议发布 1998年底前孩子《辽宁省计划是独生子女的退生育条例》5元;休人员及未生育100% 子女的退休人员 1992年 9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 辽劳险字[1985]78号 辽人发[1990]80号 5%~15% 获省、部、军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功臣、1985年8先进生产者等荣月 誉称号的退休人员 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1986年9月 10 国家教委 [86]教计字190号 [88]教计字105号 人薪发[1988]22号 劳培字[1989]3号 劳人培[1987]16号 劳培字[1990]14号 教龄及护龄津贴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11 国家教委 人事、卫生、财政部 离退休的中小学1987年10教师及幼儿教师 月 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以上,并在医疗机构退休的人员 技师任职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1988年10月 12 13 劳动部 劳动部 职务津贴15元~25%元进退休费基数 1987年 14 劳动部 职务津贴50元进基数 改按标准工资为按基本工资计发,工资区对应表 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年 15 劳动部 劳薪字[1992]8号 1992年 16 民航总局 民局发[1993]75号 1993年 1 2 二、增加离退休费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1989]83号 国发[1992]29号 增加1个工资档差 增发10%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 1989年12月 1992年7月 3 国务院 国发[1994]9号 国办发[1994]62号 劳险字[1992]15号 20~100元 离退休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数 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飞行年限满12年以上的民航空勤人员 1994年底前离退休人员 1995年底前退休人员 1996年底前退休人员 1994年2月 1994年5月 4 国务院 20~60元 5 劳动部 10% 1992年 6 劳动部 职工平均工资劳部发增长率的40%~[1995]325号 60% 职工平均工资劳部发增长率的40%~[1996]346号 60% 职工平均工资劳部发增长率的40%~[1997]226号 60% 劳险字[1992]29号 总局[1995]3072号 10~30元;3~5元;64~120元 人均124元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7月 1992年10月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7月 7 劳动部 8 劳动部 9 劳动部 10 民航总局 11 总局民航总局 [1996]1999号电报 总局民航总局 [1997]2045号电报 人均100元 12 三、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燃料补贴 肉食价格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 生活补贴 煤(气)人均80元 国发[1979]245号 辽政发[1986]49号 辽政发[1985]40号 辽政发[1988]43号 辽劳险字[1988]98号 辽政发 1979年10月 1986年 1986年 1 国务院 5元 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2 3 省政府 省政府 2元 4.8元 4 省政府 7元 1988年 5 6 省劳动厅 省政府 5元 5元 1988年 1990年

号 目 一、基本离退休费 发文机关 文号 1 2 3 4 5 6 7 国务院 省政府 省委 国务院 劳动部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1978]104号 辽政发[1986]111号 辽委发[1992]14号 国发[1982]62号 劳人险[1983]3号 国发[1983]141号 国发[1986]26号 92年第三十次会议发布 60%~90% 5%~20% 90%,100% 100%;加发1~2个月标准工资 离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 1978年6月 1986年10月 1992年5月 1982年4月 1983年1月 1983年9月 1986年2月 100%;加发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2个月标准工资 老工人 5%~15% 10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83年9月1日前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8 省人大 1998年底前孩子《辽宁省计划是独生子女的退休生育条例》5元;人员及未生育子女100% 的退休人员 获省、部、军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功臣、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退休人员 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及幼儿教师 1992年 9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人事卫生、财政部 劳动部 劳动部 辽劳险字[1985]78号 辽人发[1990]80号 [86]教计字190号 [88]教计字105号 人薪发[1988]22号 劳培字[1989]3号 劳人培[1987]16号 劳培字[1990]14号 劳薪字5%~15% 1985年8月 10 教龄及护龄津贴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职务津贴5元~25元进退休费基数 职务津贴50元进基数 改按标准工资1986年9月 1987年10月 11 12 从事护士工作满1988年1020年以上,并在医月 疗机构退休的人员 技师任职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13 1987年 14 15 劳动部 劳动部 1990年 1992年 [1992]8号 为按基本工资计发,工资区对应表 16 有色总公司 《关于印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职工中色人字基本养老保险[1998]0057号 制度改革方案(暂行)〉的通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暂行规定》 1998年4月 17 有色总公司 [94]中色劳统字第0016号 1994年 1 2 3 二、增加离退休费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1989]83号 国发[1992]29号 国发[1994]9号 国办发[1994]62号 劳险字[1992]15号 劳部发[1995]325号 劳部发[1996]346号 劳部发[1997]226号 中色劳字[1995]0439号 中色劳字[1996]0646号 中色劳字[1997]0451号 增加1个工资档差 增发10% 20~100元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人员 1992年以后离退休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89年12月 1992年7月 1994年2月 1994年5月 1992年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7月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7月 4 国务院 20~60元 5 劳动部 1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6 劳动部 7 劳动部 8 劳动部 有色总公司 有色总公司 有色总公司 9 10 11 三、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副食品补贴 粮价补贴 1 国务院 国发[1979]245号 国发[1988]23号 国发[1991]18号 [91]财综字第44号 国发[1992]15号 [92]财综字第38号 (92)财综字第38号劳字[1988]42号 (90)财工字第503号 国发[1985]52号 国发[1985]6号 辽(67)革财字24号 [80]劳总险字1号 5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79年11月 1988年 2 国务院 7元 离退休(职)人员 3 国务院 财政部 6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91年5月 4 粮食购销同价补贴 生活补贴 国务院 5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92年4月 5 劳动部 5元 离退休(职)人员 1988年1月 1990年12月 1985年 6 7 煤(气)财政部 电补贴 合计 生活补贴 国务院 国务院 5元 33元 离退休(职)人员 未参加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 1966年10月起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 住房没有取暖设备的离退休(职)人员 12~17元 8 老粮煤 冬季取暖补贴 四、其他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退休人员死亡省政府 0.4元/口人月 执行居住地标准 1966年 9 劳动部 1979年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3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0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执行当地标准 1 退休人员 1996年 2 省劳动厅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辽劳字[1996]196号 退休人员 1996年 3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没有其他1996年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离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114号 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 4 2000元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1998年7月 5 民政部 民优[1986]6号 10个月本人离休费 1986年 6 省人事厅 辽人发[1995]23号 110~180元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1995年 因工致7 残人员护理费 附件7 序号 省政府 省政府第45号令 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70% 经劳动鉴定享受护1994年10理依赖的工残人员 月 统筹项目 一、基本离退休费 电力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 文件依据 标准 执行范围 发文机文号 关 国务院 省政府 省委 国务院 劳动部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1978]104号 辽政发[1986]111号 辽委发[1992]14号 国发[1982]62号 劳人险[1983]3号 国发[1983]141号 国发[1986]26号 60%~90% 5%~20% 90%,100% 100%;加发1~2个月标准工资 100%;加发1~2个月标准工资 5%~15% 100% 离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83年9月1日前获得高级职称的执行时间 1 2 3 4 5 6 7 1978年6月 1986年10月 1992年5月 1982年4月 1983年1月 1983年9月 1986年2月 人员 92年第三十次会议发布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5元;100% 1998年底前孩子是独生子女的退休人员及未生育子女的退休人员 获省、部、军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功臣、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退休人员 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及幼儿教师 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以上,并在医疗机构退休的人员 技师任职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8 省人大 1992年 9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人 辽劳险字[1985]78号 辽人发[1990]80号 5%~15% 1985年8月 10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人事、卫生财政部 [86]教计字190号 [88]教计字105号 人薪发[1988]22号 劳培字[1989]3号 劳人培[1987]16号 劳培字[1990]14号 教龄及护龄津贴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1986年9月 11 1987年10月 12 1988年 13 劳动部 职务津贴15元~25元进退休费基数 1987年 14 劳动部 职务津贴50元进基数 改按标准工资为按基本工资计发,工资区对应表 《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 《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间基本养计发办法》 调剂金170元;封顶108% 调剂金210元;封顶112% 1990年 15 劳动部 劳薪字[1992]8号 1992年 16 电力部 电人教[1996]172号 1995年1月 17 电力部 电人教[1996]503号 国电人劳[1997]28号 人工[1998]124号 1996年1月 18 19 电力部 电力部 1997年1月 1998年1月

1 2 3 4 二、增加离退休费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1989]83号 国发[1992]29号 增加1个工资档差 增发10% 20~100元 20~60元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 1992年以后离退休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3年底前离退休的人员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1994年底前离退休且未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 1995年底前退休的人员 1996年底前退休的人员 1989年12月 1992年7月 1994年2月 1994年5月 国务院 国发[1994]9号 国务院 国办发[1994]62号 劳险字[1992]15号 劳部发[1995]325号 劳部发[1996]346号 劳部发[1997]226号 电人教[1994]617号 电人教[1995]405号 5 劳动部 1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30~60元 1992年 6 劳动部 1995年7月 7 劳动部 1996年7月 8 劳动部 1997年7月 1994年10月 9 电力部 10 电力部 40~150元 1995年1月 11 电力部 电人教[1995]406号 25~50元 1995年7月 12 13 电力部 电力部 电人教[1996]502号 人劳[1997]189号 人劳[1997]217号 70元 30~50元;离休再增10~50元 1996年7月 1997年7月 14 三、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主要副食电力部 15~30元 1994年9月底前退休且未近按1997年7月 617号规定计发离退休费的人员 1 国务院 国发[1979]245 5元 离退休(职)人 1979年11品价格补贴 2 副食品补贴 粮价补贴 粮食购销同价补贴 生活补贴 煤(气)电补贴 合计 生活补贴 国务院 国务院 财政部 国务院 号 国发[1988]23号 国发[1991]18号[91]财综字44号 国发[1992]15号 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未参加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 1966年10月起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 住房没有取暖设备的离退休(职)人员 1995年底前退休并保持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患Ⅰ、Ⅱ、Ⅲ期矽肺病离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月 7元 1988年 3 6元 1991年5月 4 5元 1992年4月 1988年12月 1990年12月 1985年 5 (92)财综字财政部 第38号劳字劳动部 [1988]42号 财政部 (90)财工字第503号 33元 5元 6 7 5元 12~17元 国发[1985]52国务院 号 国务院 国发[1985]6号 省政府 辽(67)革财字24号 (80)劳总险字1号 8 老粮煤 0.4元/口人月 1966年 9 冬季取暖补贴 四、补偿性津贴 劳动部 执行居住地标准 1979年 100~150元1980年底前的再增加20元 1 荣誉津贴 电力部 电人劳[1996]229号 1996年1月 2 矽肺病患者保健津贴 五、其他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电力部 国电人工[1997]240号 辽劳字[1996]196号 辽劳字[1996]196号 辽劳字[1996]196号 每天8~15元 1997年1月 1 省劳动厅 省劳动厅 省劳动厅 3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0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执行当地标准 1996年 2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1996年 3 1996年 生活困难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离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 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费 附件8 序号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114号 的直系亲属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经劳动鉴定享受护理依赖的工残人员 4 2000元 1998年7月 5 民政部 民优[1986]6号 10个月本人离休费 1986年 6 省人事厅 辽人发[1995]23号 110~180元 1995年 7 省政府第45号省政府 令 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70% 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费20元/人年;退休职工服务费按退休人员30元/人年 1994年10月 8 电力部 中电联统筹[1988]3号 1989年1月 统筹项目 一、基本离退休费 石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 文件依据 标准 执行范围 发文 文号 机关 国务院 国发[1978]104号 辽政发[1986]111号 辽委发[1992]14号 60%~90% 离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 1 1978年6月 1986年10月 1992年5月 1982年4月 1983年1月 1983年9月 2 省政府 5%~20% 退休人员 3 4 5 6 省委 国务院 劳动部 国务院 90%,100% 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国发100%;加发1~[1982]62号 2个月标准工资 劳人险100%;加发1~[1983]3号 2个月标准工资 国发[1983]1415%~15% 号 7 国务院 国发[1986]26号 92年第三十次会议发布 辽劳险字[1985]78号 辽人发[1990]80号 100% 83年9月1日前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1986年2月 8 省人大 1998年底前孩子《辽宁省计划是独生子女的退生育条例》5元;休人员及未生育100% 子女的退休人员 获省、部、军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功臣、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退休人员 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及幼儿教师 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以上,并在医疗机构退休的人员 技师任职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1992年 9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人 5%~15% 1985年8月 10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人事、卫生财政部 [86]教计字190号 [88]教计字105号 人薪发[1988]22号 劳培字[1989]3号 劳人培[1987]16号 教龄及护龄津贴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1986年9月 1987年10月 11 12 1988年 13 劳动部 职务津贴15元~25元进退休费基数 1987年 14 劳动部 劳培字职务津贴50元[1990]14号 进基数 改按标准工资劳薪字为按基本工资[1992]8号 计发,工资区对应表 (90)中油劳字第602号 (91)中油劳字第666号 《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 1990年 15 劳动部 1992年 16 石油总公司 1995年1月 17 石油总公司 参加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退休100%;5~20% 时提高退休费比例 1991年7月 18 石油总公司 《关于进一步(92)劳资明确石油企、事字第65号 业单位离退休 1992年 人员基本离退休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油总公司 (92)中油劳资字第95号 (92)中油劳字第181号 (96)中油劳字第473号 (97)中油劳字第451号 增加的10%进退休费基数 护龄满20年以上,离退休时仍在直1992年7接护理病人岗位月 的。 退休人员 1992年1月 1996年7月 1997年7月 19 20 石油总公司 石油总公司 石油总公司 1元/年 21 调整岗位工资标准 调整技能工资标准 22 二、增加离退休费 1 2 3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 1992年以后离退休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2年底前离退休的人员 1989年12月 1992年7月 1994年2月 1994年5月 1992年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7月 1993年10月 1993年1月 国发增加1个工资档[1989]83号 差 国发[1992]29号 国发[1994]9号 国办发[1994]62号 劳险字[1992]15号 劳部发[1995]325号 劳部发[1996]346号 劳部发[1997]226号 (93)中油劳字第435号 (93)中油劳字第775号 增发10% 20~100元 4 国务院 20~60元 5 劳动部 1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的60~70元 6 劳动部 7 劳动部 8 劳动部 9 石油总公司 石油总公司 10 离休15~50元; 1992年底前离退退休10~45元 休的人员

11 石油总公司 石油总公司 石油总公司 石油总公司 (94)中油劳字第497号 (95)中油劳字第487号 (96)中油劳字第475号 (97)中油劳字第452号 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的60~70% 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的60~80% 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的60~80% 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的60~80% 1993年底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4年底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5年底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6年底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4年7月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1月 12 13 14 三、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石油总公司 (96)中油劳字第476号 国发[1985]52号 国发]1985[6号 辽(67)革财字24号 (80)劳总险字1号 1996年10月 1 每人每月200元 离退休人员 2 生活补贴 国务院 国务院 12~17元 未参加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 1985年 3 老粮煤 省政府 0.4元/口人月 1966年10月起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 住房没有取暖设备的离退休(职)人员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退休人员 1966年 4 冬季取暖补贴 四、补偿性津贴 书报费 劳动部 执行居住地标准 1979年 1 石油总公司 石油总公司 石油总公司 省劳动厅 (91)中油劳字第602号 (91)中油劳字第602号 (91)中油劳字第602号 辽劳字[1996]196号 每人每月18元 男每人每月20元,女每人每月26元 每人每月5元 1992年 2 洗理费 1992年 3 交通费 五、其他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1992年 1 3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996年 2 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离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辽劳字[1996]196号 10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退休人员 1996年 3 省劳动厅 执行当地标准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1996年 4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114号 2000元 1998年7月 5 民政部 民优[1986]6号 10个月本人离休费 1986年 6 省人事厅 辽人发[1995]23号 110~180元 1995年 因工致残上年职工社会经劳动鉴定享受省政府第1994年7 人员护理省政府 平均工资的护理依赖的工残45号令 10月 费 30%~70% 人员 附件9 工行、中行、农行、建行、原中保集团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 文件依据 序统筹项执行时标准 执行范围 发文机号 目 间 文号 关 1 2 一、基本离退休费 国务院 省委 国人发[1993]85号 辽委发[1992]14号 离休100%;退休80%~90% 90%,100% 工龄满20年为起点,以80%为基数每增加1年工龄,加发1%退休费,不超过90% 100%;加发1~2个月标准工资 100%;加发1~2个 离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1993年 1992年5月 3 省人事厅 辽人发[1994]14号 离退休人员 1994年 4 5 国务院 劳动部 国发[1982]62号 劳人险离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1982年4月 1983年[1983]3号 6 国务院 月标准工资 的老工人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83年9月1日前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1月 1983年9月 1986年2月 国发5%~15% [1983]141号 100% 7 国发[1986]26国务院 号 8 省人大 92年第三十次会议发布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5元;100% 1998年底前孩子是独生子女的退1992年 休人员及未生育子女的退休人员 获省、部、军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功臣、1985年先进生产者等荣8月 誉称号的退休人员 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1986年9月 9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 辽劳险字[1985]78号辽人发[1990]80号 5%~15% 10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人事、卫生、财政部 [86]教计字190号 [88]教计字105号 人薪发[1988]22号 教龄及护龄津贴进退休费基数 11 10%进退休费基数 离退休的中小学1987年教师用幼儿教师 10月 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以上,并在医疗机构退休的人员 1988年10月 12 二、增加离退休费 10%进退休费基数 仅限于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及原中保集团离退休人员执行 仅限于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及原中保集团离退休人员执行 1 国务院 国发[1995]32号 离休按同职务晋升1个工资档差,退休20元,退职15元 1995年10月 2 三、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人事部 人发[1997]91号 20元 1997年10月 1 生活物价补贴标准为:从截止1998年底各市出台的各种生活物价生活物补贴总额中(不含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费、1999年价补贴 住房补贴等补偿性补贴)中扣除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纳入行员等1月 级工资的36元生活物价补贴 生活补贴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1985]52号 国发[1985]6号 辽(67)革财这字24号 (80)劳总险字1号 未参加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 1966年10月起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 住房没有取暖设备的离退休(职)人员 2 12~17元 1985年 3 4 老粮煤 冬季取暖补贴 四、补偿性津贴 职务补贴 五、其他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离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省政府 劳动部 0.4元/口人月 执行居住地标准 1966年 1979年 1 省人事厅财政厅 97年3月11日电话通知 80~120元 离退休人员 1997年1月 3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0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 辽劳字省劳动厅 [1996]196号 退休人员 1996年 2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退休人员 1996年 3 辽劳字省劳动厅 [1996]196号 执行当地标准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 1996年 4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114号 2000元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 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 1998年7月 5 民政部 民优[1986]6号 辽人发[1995]23号 10个月本人离休费 110~180元 1986年 6 省人事厅 1995年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 省政府第45号令 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70% 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7 省政府 经劳动鉴定享受护理依赖的工残人员 1994年10月 序号

附件11

中建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 文件依据 统筹项标准 目 发文机关 文号 一、基本离退休费 执行范围 执行时间 1 2 3 4 5 国务院 省政府 省委 国务院 劳动部 国发[1978]104号 辽政发[1986]111号 辽委发[1992]14号 国发[1982]62号 劳人险[1983]3号 国发]1983[141号 国发[1986]26号 60%~90% 5%~20% 90%,100% 100%;加发1~2个月标准 100%;加发1~2个月标准 5%~15% 离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83年9月1日前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1998年底前孩子是独生子女的退休人员及未生育子女的退休人员 获省、部、军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功臣、先进生产者 1978年6月 1986年10月 1992年5月 1982年4月 1983年1月 1983年9月 1986年2月 6 国务院 7 国务院 100% 8 省人大 92年第三十次会议发布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5元;100% 1992年 9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 辽劳险字[1985]78号 辽人发[1990]80号 5%~15% 1985年8月

等荣誉称号的退休人员 [86]教计字190号 教龄及护龄津贴进退休费基数 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的护龄津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及幼儿教师 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以上,并在医疗机构退休的人员 技师任职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1986年9月 10 国家教委 11 国家教委 [88]教计字105号 10%进退休费基数 1987年10月 12 人事、卫生财政部 人薪发[1988]22号 劳培字[1989]3号 劳人培[1987]16号 劳培字[1990]14号 10%进退休费基数 1988年10月 13 劳动部 劳动部 职务津贴15元~25元进退休费基数 1987年 14 劳动部 职务津贴50元进基数 改按标准工资为按基本工资计发,工资区对应表 中建总公司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实施细则 离休100%;退休90% 1990年 15 劳动部 劳薪字[1992]8号 [88]中建人字第215号 (94)中建人字第74号 1992年 16 中建总公司 中建总公司 退休人员 1988年 17 二、增加离退休费 1994年 1 2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1989[83号 国发[1994]9号 国办发[1994]62号 劳险字[1992]15号 劳部发[1995]325号 增加1个工资档差 20~100元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 1992年以后离退休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89年12月 1994年2月 1994年5月 1992年 1995年7月 3 国务院 20~60元 4 国务院 1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5 劳动部 6 劳动部 劳部发[1996]346号 劳部发[1997]226号 中建人字]1997[485号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离休40~125元; 退休30~45元 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 1996年底前退休的人员 1996年7月 1997年7月 1997年7月 7 劳动部 8 三、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燃料补贴 肉食价格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 生活补贴 煤(气)补贴 粮价补贴 煤(气)补贴 粮食购销同价补贴 合计 生活补贴 中建总公司 国发[1979]245号 辽政发[1986]49号 辽政发[1985]40号 辽政发[1988]43号 辽劳险字[1988]98号 辽政发[1990]56号 辽政综字[1991]155号 辽政发[1992]28号 辽政发[1992]12号 国发[1985]52号 国发[1985]6号 辽(67)革财字24号 (80)劳总险字1号 1979年11月 1986年 1986年 1 国务院 5元 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离退休(职)人员 未参加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 1966年10月起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 住房没有取暖设备的离退休(职)人员 2 3 省政府 省政府 2元 4.8元 4 省政府 7元 1988年 5 6 7 8 省劳动厅 省政府 省政府 省政府 5元 5元 6元 9元 1988年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9 省政府 5元 46.8元 1992年 10 国务院 国务院 1985年 12~17元 11 老粮煤 省政府 0.4元/口人月 1966年 12 冬季取暖补贴 劳动部 执行居住地标准 1979年 1 四、其他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3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退休人员 1996年 2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10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退休人员 1996年 3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执行当地标准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 1996年 4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114号 2000元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经劳动鉴定享受护理依赖的工残人员 1998年7月 5 离休人员死亡1次性救济费 离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 民政部 民优[1986]6号 10个月本人离休费 1986年 6 省人事厅 辽人发[1995]23号 110~180元 1995年 7 省政府 省政府第45号令 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70% 199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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