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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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节 录)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发[1978]104号)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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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节 录)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发[1978]104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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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关于获得朝鲜战斗英雄、勋章的朝鲜族人员 退休时能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摘录)

(1979年9月13日)

吉林省延吉县劳动局:

……我们认为,获得朝鲜政府的勋章,这是朝鲜政府和人民给予的荣誉,应当受到我国人民的尊重和爱戴,但鉴于目前国家没有享受朝鲜政府发给的荣誉证件的待遇规定,因此对获得朝鲜勋章者,不宜享受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待遇。但是,对获得朝鲜政府或军团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可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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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试行《劳动模范

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工发总字[1980]44号

现将“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试行。希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使“条例”更加完善。

附:《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 198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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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对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起了显著作用,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体现了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广大职工学习的榜样。为了在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中,涌现更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不断提高他们的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工会组织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经常工作。

一、劳动模范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一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根本标准,必须是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起了显著作用,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较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二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方法必须坚持民主评选的原则,由群众充分讨论,反复酝酿、民主评选产生。要严防包办代替,弄虚作假。

第三条 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各级工会组织要保护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革命的首创精神,敢于为他们说话撑腰。要积极宣传他们的模范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支持他们的革新创举,在人民中造成尊重、爱护和学习劳模的风气,形成争当先进光荣、甘居落后可耻的社会舆论。

第四条 加强劳模队伍建设。劳动模范应该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带头人,并能带领群众一起前进的人。因此要教育劳模认清自己在新长征中肩负的重任,始终保持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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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关于劳模退休待遇问题”

答记者问

编者按:目前,有许多省、市、自治区在进行劳模普查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一些读者就劳动模范等级和退休待遇等问题提出询问,我们请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对所提问题作如下答复。

问: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如全国纺织劳动模范、全国石油劳动模范,是不是全国劳模?退休后按哪一级享受优异待遇?

答: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不是全国劳动模范。退休后按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劳动模范享受优异待遇。

问:建国初期,各大区人民政府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退休后按哪一级享受优异待遇?

答:应按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劳动模范享受退休后的优异待遇。

问:原各大区的工业局,如中长铁路局、东北盐务总局、华东纺织工业局等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应算哪一级的劳动模范?算不算省一级的劳动模范?

答:这个问题要看授予机关的隶属关系而定。如授予机关直属国务院领导,可按国务院各部、委劳动模范对待,如授予机关隶属各大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领导,就不能视为省一级的劳动模范,而应视为省辖市一级的劳动模范。

问:建国初期,有些大城市是中央直辖市,当时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是哪一级的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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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个问题要随行政区划的变动而改变。直辖市时人民政府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应按省一级的劳动模范对待,改为省辖市以后,省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就不应再视为省一级劳动模范了。

问:是否凡是被授予省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退休时都享受优异待遇?

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精神,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享受优异待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授予机关复查批准可取消荣誉称号,不能享受优异待遇:

一、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因错误严重,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摘自1981年9月23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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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关于出席一九六O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

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2年9月16日) 劳人险局[1982]8号

近来,有的地区来函询问出席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经研究,我们认为,出席这次会议的个人代表,应视为全国劳动模范,他们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以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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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全国总工会

关于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

教师为部级劳动模范的决定

(1983年4月18日) [83]教师字第009号 教工[83]字第7号

我们在1983年4月召开了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会上共表彰优秀教师857人。他们每个人都在教育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成绩优异,事迹突出。经征得全国总工会同意,现决定:这857名优秀教师作为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省级劳模的待遇。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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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

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

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

(1983年5月5日) 劳人险函[1983]25号

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不属于全国劳动模范,退休时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的优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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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tg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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