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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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地区关于明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根据各大队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并结合我市实际,经支队防火处人员讨论及广泛征求各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和社会消防设计单位意见后,支队防火处对部分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明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作为我市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的依据,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

(一)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作业面和登高作业场地设置,在执行《高规》4.1.7、4.3.4、4.3.5条与《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1条时要求:

1.设置“隐形”消防通道或“隐形”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与作业的树木或障碍物,地面承重、坡度等应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操作;

2.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可分段设置,但每段应都能用于消防车登高操作,互不衔接的各段原则上每段都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确有困难时,应确保任一登高面外沿至最近楼梯口的距离不超过30米,且至少有一个登高面侧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利用城市道路作消防登高场地,应明确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4.《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登高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到各个单元”:指各单元若干户的窗口应能通过云梯进人;

5.在建筑总平面中应明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场地的设置;

6.高层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登高操作面及操作场地设置参照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执行。 (二)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可按《住宅建筑规范》第9.8.1条在出入口方向设置一条消防车道,另一车道可绕行其它建筑设置;

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高层建筑应按大型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R=12m核算,多层建筑按普通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R=9m核算;

3.按照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单多层建筑,其消防车道应能到达每栋建筑或其附近,消防车道距每个单元出入口的最远距离应小于80米;

4.尽头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5米时,应设置回车场;

5.当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时,建筑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大于220时,可不设穿越建筑的消防通道。

二、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设置要求

(一)高层建筑中电影院观众厅的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按《高规》第4.1.5条执行;电影院人数按厅室实际设计座位数的120%核算;

(二)民用建筑内设置商业配套的仓储或商业办公用房时,一般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及安全出口。当单个仓储或商业办公用房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且其建筑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可不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及疏散距离按照商场要求执行;当单个仓储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总仓储面积大于总商业面积(包括仓储及配套用房)的25%时,喷淋系统应按仓库要求执行。仓储、办公用房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核算疏散人数和宽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4条规定:

1.“任一楼层建筑面积”是指该条中所列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同一楼层建筑面积的总和,“总建筑面积”是指该条中所列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该条中所列场所的配套用房(如宾馆内咖啡厅、餐厅、棋牌、足浴、桑拿等室内休闲场所及宾馆配套办公)应计入“任一楼层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不开设门窗洞口)分隔且具备独立疏散条件部分可不计入“任一楼层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

2.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属于新建、扩建工程时,应按照第一条所述“任一楼层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的规定执行。

3.对于在已竣工建设工程中进行展览、商店、旅馆部分的局部改建或内装修时,仍应按第一条所述“任一楼层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的规定执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不仅要考虑进行局部改建或内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还应综合考虑同一单体建筑物其他部位的建筑面积。

(四)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室内游泳池、消防水池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敞开式连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五)民用建筑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当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总高度不超过7.8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则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但其消防设施应根据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

(六)《高规》6.1.1.2条规定单元式高层住宅窗间墙宽度1.2m系指户与户之间窗间墙,单元间隔墙应按防火墙设计。 三、消防安全疏散相关问题

(七)当地下室(地下室超过2层或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除外)的楼梯间无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如地下通至地面的封闭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且在首层处设有门或窗、可开启面积大于2平方米,可不设防烟楼梯间;地下汽车库按汽车库要求执行可不设防烟楼梯间;住宅建筑如果地下室

≤2层或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非营业性场所,地上部分建筑的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均为自然防烟的,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可不设机械防烟。

(八)设置在民用建筑主体投影以内的二、三层的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的小型餐饮店、美容厅和银行营业厅等场所,当二、三层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且任一层最不利点到最近楼梯口的距离不超过15米,楼梯形式可不限,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九)位于建筑外围一、二、三层连卖的商店单元(以下简称“单元”, “单元”各层仅可作商业使用,严禁作居住使用)之间以及该商店单元与其他用房之间,当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完全分隔开时,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一个“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2.当一个“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3.当一个“单元”的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单元”内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15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不限;

4.当一个“单元”的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单元”内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超过150平方米时,应设两座敞开楼梯或设置一座封闭楼梯间;

5.“单元”内首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超过150平方米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

6.“单元”内第二、三层室内任一点到楼梯口距离不应超过15米,楼梯宜靠近安全出口设置,且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米;“单元”内首层室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7.“单元”与“单元”之间以及“单元”与其他用房之间的窗间墙应为不燃烧体,且宽度不小于1.2米;

8.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每个“单元”内每层均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防排烟设施、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十)高层建筑的地下商业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与地上疏散完全分隔,且在首层能直通室外,其疏散宽度可参照《建规》要求执行;高层建筑的裙房其疏散楼梯与主体部分采取防火墙完全分隔时,其疏散宽度可参照《建规》要求执行。

(十一)高层建筑的裙房及地下室(如汽车库)的消防电梯宜按24米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其数量,地上建筑的消防电梯应通至地下各层,不需再加设消防电梯;住宅部分不得与非住宅部分共用电梯。

(十二)封闭楼梯间开窗的面积可参照防烟楼梯间的开窗面积要求:任相连的五层开窗面积之和不小于2平方米且该建筑最上两层的开窗面积之和不小于1平方米;

(十三)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疏散按住宅、消防设施按公共建筑设计;

(十四)特殊功能建筑的消防疏散距离应参照功能相类似的建筑,如“残疾人活动中心”

应参照医院,“儿童福利院”等应参照幼儿园托儿所建筑。

(十五)根据《建规》要求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物,当其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通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十六)《建规》5.3.13条:“四层及四层以下楼梯间至一层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在离楼梯间≤15m处”,此条规定适用于:

1.丁戊类厂房;

2.层数不超过四层,且不需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民用建筑;

(十七)户内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多层排屋、别墅类居住建筑,地下室的层数不超过1层,其户内楼梯(只供一户使用)形式可不限,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在首层可不进行防火分隔,该类居住建筑地上不超过3层,地下不超过1层且地下室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十八)设有固定座位的厅室的包厢内的厕所(盥洗间)在人数核定时也可不计入面积;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当这些用房与地下汽车库处于不同的防火分区时,开向地下汽车库的门可作为第二安全疏散出口,疏散距离按照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十九)高层居住建筑楼梯间的相关要求:

1.塔式高层居住建筑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口和消防电梯不应直接开向同一前室,即不允许三个前室合用;

2.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确有困难时,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可不限,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

(2)建筑任一层户数不超过6户,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650平方米; (3)任一户的户门至最近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米;

(4)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 (5)消防电梯、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以及剪刀楼梯两个梯段的共用前室面积均不应小于8平方米,独立前室的面积仍按规范执行;

(6)前室(不含敞开阳台、敞开凹廊)、公共走道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单元式高层居住建筑各个单元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但仍应满足下列条件:

(1)各单元之间的墙为防火墙;

(2) 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到该建筑的各个单元。

4.高层综合楼、商住楼的居住部分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5.仅供一户疏散用的剪刀楼梯的阳台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当剪刀楼梯间门与户门、窗及开口部位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大于2米时,该户通至阳台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但阳台开向楼梯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综合楼居住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商住楼居住部分的要求执行。

(二十)宿舍楼中有部分楼层设置成办公、食堂等非居住用房,其疏散楼梯间不允许共用; (二十一)宿舍楼内部分楼层设置为仅为住宿人员服务的公共活动用房,如该公共活动用房仅用于该楼员工的健身等娱乐活动且装修符合规范要求,且总面积不大于该楼面积的5%可共用楼梯间,可按宿舍楼居住建筑考虑,不按综合楼考虑,如不满足要求,应按综合楼考虑;

(二十二)多层居住建筑楼梯间可视情况而定是否要通至屋顶,但如果是坡屋顶可不通至屋顶。如楼梯间可通过最上层的外廊相通,可不通至屋顶;

(二十三)大空间内的小房间内最远点的疏散距离:大空间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出口的距离,小房间小房间最远点至房门距离和房门至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之和不宜大于30米。 四、消防给水:

(二十四)室内消防给水从室外管网接入时,各楼接入管处要求设置设止回阀; (二十五)多幢建筑共用消防水箱时,水箱要分别接至各幢建筑;如各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能连接成环状,可不接至各幢建筑,也可只设置一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二十六)消防水箱的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的水箱最低水位时最不利点消火栓充实水柱的要求; 五、排烟问题

(二十七)地下室在少量楼层设置正压送风系统时其送风量应计算确定,但其压差应满足要求;

(二十八)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一层或三层以上楼层时,其排烟口的设置应按照厅室划分,走道为独立防烟分区;

(二十九)高层建筑中长度不超过60米的内走道,系指该走道上任相邻两个自然排烟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60米且该走道上任一点到最近的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超过30米的内走道。 六、其它

(三十)居住建筑(包括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层数的核定:原则上按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核算层数,但对9F跃10F且高度小于31.5米的建筑可按多层计。

(三十一)高层养老院设置完全是塔式住宅建筑,其疏散可按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按公共建筑考虑。

以上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请及时和支队防火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tf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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