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公路定额贵州省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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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公路定额贵州省补充规定

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

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 (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二)概、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预算价按相关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或实际调查的价格计算。当采用自采材料时,可按定额中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按开采人工费的5%计)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但其价格最高不应超过相关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

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按《编制办法》规定计算。

五、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计算,台班单价由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组成。可变费用中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按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见后。

六、费率标准

费用名称新建和改建公路

其他工程费冬季施工增加费部颁费率雨季施工增加费部颁费率夜间施工增加费部颁费率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不计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

加费

部颁费率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

部颁费率施工辅助费部颁费率临时设施费部颁费率工地转移费部颁费率

间接费企业

管理

基本费用部颁费率

主副食运费补贴部颁费率

职工探亲路费部颁费率

职工取暖补贴部颁费率

财务费用部颁费率

规费养老保险费20% 失业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7.5% 住房公积金5% 工伤保险费 1.2%

说明:

1、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造价文件的编制按上表费率计算,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实际缴纳金额按有关社会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计缴。

七、利润、税金按《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按贵州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2、重要电力、通讯、与管道、铁路交叉等设施拆迁(赔偿)费用,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相关费用计算书,列入

概、预算内。

3、工程监理费按《编制办法》的规定计算。

4、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按《编制办法》的规定计算。

5、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以检测合同签定的相关费用计列。

6、研究试验费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以项目研究合同或协议书中确定的费用计列。

7、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依据委托合同计列,或按国家颁发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8、专项评价(估)费:按国家、贵州省颁发的收费标准和规定进行编制。

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交公路发[1996]61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t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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