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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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

【摘 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文章在分析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 制度完善

一、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英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在20世纪40年代建立,1940年国会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标志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多家公司出现财务舞弊,法院要求这些公司改组董事会结构,其中就要求在董事会中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英国是继美国之后较早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1992年发布的《凯德伯瑞报告》就建议董事会中至少有三名非执行董事。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相对较晚,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在国内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

二、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分析

国内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后,在防范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弥补监事会作用的不足、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立董事选任程序影响独立性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规定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此规定很有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是由于国内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多数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被大股东所控制,所以独立董事实质上是由大股东提名,这样促使所选出的独立董事无法独立于大股东;二是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下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隶属于股东大会,但实际上监事会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因此《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监事会拥有独立董事提名权难以实现;三是关于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公司股东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缺乏参与推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积极性。同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也是一样。然而,国内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股东大会往往是在大股东的控制之

中,大多数公司中小股东很少参加,即使参加,中小股东的意见也难被采纳。因此,这样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独立董事不代表大股东的利益都难,致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损。

(二)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比重过低

独立董事要在公司董事会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就需要独立董事具备一定的规模或比例,这样独立董事才能在董事会有一定的表决权优势。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规模或比例有规定,即在2002年6月30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就以2007年末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例,样本总共有1 534个上市公司,样本数据来源于国泰安和万得金融数据库,经过SPSS软件处理得到如下结果:董事会总人数的平均值为9.39人,独立董事人数的平均值为3.34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比例为35.9%。具体分布如图1、图2。

而在《财富》杂志所排名的前1 000强美国公司中,董事会总人数的平均值为11人,独立董事人数的平均值为9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比例为81.2%,独立董事人数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比例远高于我国,揭示了我国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比重过低。

(三)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不合理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年报中进行相应的披露。除了上述规定的独立董事津贴以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应从上市公司或关联单位或人员中获得其他未披露的利益。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证监会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进行规定,上市公司对此有很大的自主权。而实际上,上市公司所在区域和规模等的不同,独立董事的津贴存在很大的差异,年津贴从低的几千元到高的一百多万元。在目前的资本市场现状来看,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存在很高的风险,几千元的独立董事年津贴怎能弥补独立董事的高职业风险?

三、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发达国家的借鉴

(一)借鉴美国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据相关统计,美国有大约95%的董事候选人是由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再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最终由股东大会任命。具体的选任程序如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通过公开招聘形式,综合分析独立董事应聘人员的学历、从业经验、年龄、知识结构、与公司内部人员的相关关系等,选出独立董事的初步人选,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拟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直接投票制或

者累积投票制,最终确定独立董事人员。

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程序可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提名机制和股东大会的“累积投票制”。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独立董事提名做相应的修改。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提名委员会来负责独立董事的提名,而且提名委员会的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来担任;要求每一位有提名权的股东最多只能提名一位独立董事,从而对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权进行限制;在股东大会中采用“累积投票制”来确定独立董事人员,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有助于少数股东的代表当选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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