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1:物资装备公司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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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装备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物资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提高物资采购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根据《**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公司采购物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物资采购、到货检验、仓储管理中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物资装备公司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质量检验部主要质量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质量管理程序文件的制订和修订,完善物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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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三)负责组织开展**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物资采购质量检验计划;

(四)负责物资采购质量问题、质量投诉与纠纷处理,组织调查处理物资采购一般和较大质量事故,配合上级部门处理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

(五)负责公司所属各仓库物资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公司质检、验收人员检验资质的培训、取证工作,协助培训部门开展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

(七)对送审的招投标资料、采购合同中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按**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购实际,组织开展驻厂监造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主要质量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司质量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公司供应商管理、仓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公司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对进入**的物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办理市场准入,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开展考评;

(三)依据《物资仓储管理规范》、《物资仓储技术规范》、《**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对各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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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计划合同科主要质量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司质量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公司物资采购供应规章制度;

(二)在审查合同时,对合同中未注明产品标准、质量条款的合同,不予审核通过;

(三)对采购合同交付地点发生变更的进行审批。

第七条公司仓储管理部门质量职责:

(一)负责入库物资验收、质检工作,入库物资不经质量检验或验收,不得办理入库、发放和结算手续;

(二)应依据**公司、**公司物资仓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对库内物资合理存放,妥善维护与保养,防止仓储物资毁损、变质和灭失。有特殊要求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存储;

(三)物资出库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程序。发放物资的同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材料,保证物资使用质量;

(四)对到货物资出现的质量问题上报质量检验部,配合对不合格物资的处理。

第八条采购业务部室质量职责:

(一)订购的物资质量合格,满足顾客需求;

(二)严禁采购贸易商经营范围外的产品,严禁采购无标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产品包装无任何标识的产品;

(三)执行有效的物资采购技术标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应明确采购物资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技术协议,约定质量验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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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质量责任的承担。对于关系到安全生产、健康环保的重要物资和复杂设备,必要时可约定质量保证金;

(四)组织供应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五)协助质量检验部对采购物资的质量问题、质量投诉与纠纷进行处理;

(六)业务部室采购合同中涉及企业标准的,负责通知供应商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到质量检验部备案。

第三章物资采购中的质量管理

第九条采购实施前,采购人员应充分了解采购物资信息,准确掌握相关质量要求和执行标准。必要时协同技术主管部门以及设计、使用等单位与供应商进行充分交流,签订质量、技术协议,作为标准的补充要件。

第十条业务部室应按照《**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采购,所采购的物资应符合相对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在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满足用料单位所提出的技术参数和相关要求,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

第十一条业务部室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随货附材质证明书、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及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等资料。检验部门检验验收需要其他证明材料时,由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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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室负责通知供应商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货物接收所在地的检验验收部门。合同上必须注明产品标准号,对非标设备的采购应有实物样品或设计图纸,既无标准又无图纸和样品的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产品质量、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包装、储运、索赔等条款做出明确规定,作为到货检验及索赔谈判的依据。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应告知仓储单位。

第十二条业务部室在合同条款或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技术协议中就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加以说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需事先说明的,应在外包装上标明或向使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对其包装质量必须做出详细说明并符合相应要求,并作出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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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业务部室向仓储单位出具《到货通知单》作为检验、验收的依据,按样品交货的必须向验收部门提供样品,并在《到货通知单》中注明“按样品检验验收”。

第十四条业务部室在采购物资交付地点发生变更时,应执行合同变更程序。

第四章物资到货检验、验收

第十五条物资验收工作要严把入库物资质量关。到货物资必须进行检验验收,未经检验验收不得入库。

第十六条仓库检验验收部门根据业务部室提供的到货通知单对到货物资进行检验。依据到货通知单检验存在困难或无法实施检验的,应向业务部室索要检验所需的资料(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产品技术标准等),业务部室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检验所需资料转交检验验收部门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仓库检验验收部门对不提供资料或资料不全,无法实施检验的物资不予检验,并不得验收入库。特殊原因造成资料未到或不全的,业务部室应向到货仓库去函说明情况,仓库检验验收部门可先按函件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检验,业务部室待资料收集齐全后提供给检验验收部门。

第十八条密封件、危险品、包装严密,拆包装易损坏物资—6 —

质量或不易恢复原包装物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重数量清点、外观检验。主要检查物资包装是否完好,物资外观有无锈蚀、受潮、变质、损伤、老化等缺陷;检查物资尺寸偏差、规格参数;物资标牌、标志、合格证等相关物资信息标识是否完整。

第十九条负责物资检验验收的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实物验收前必须核对发货、运货凭证、产品“三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技术标准等信息是否与到货通知单一致。无到货依据、无产品合格证明、标志(牌)、实物名称、规格、型号与到货通知单不符的物资应拒收。

第二十一条到货物资检验要达到以下要求:

1.配件、机电产品、一般物资检验必须三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齐全,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外观检验和重数量验收。

2.合同或技术协议要求需要做理化、金相、机械性能试验的物资,检验验收部门应与供应商共同取样后检验。如检验结果不合格,供应商对检测结论存有异议的,应再次共同取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大宗及批量到货物资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批量小的物资要全部实施检验,劳保及民用物资、易燃、易爆、剧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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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批量大小,全部进行到货检验。

第二十二条直达现场的物资,仓库检验验收部门应对接收单位填报的《**直达现场物资验收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作为到货物资质量合格及验收入库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仓库检验验收部门对入库物资数量检验、质量检验情况填制物资验收台账,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真实反映物资到货验收情况。物资质量检验报告单按月装订,一份自存,一份上报质量检验部。

第五章物资仓储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入库物资要做好保管保养工作。对储存物资按不同属性,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合理的保存、维护和保养,确保仓储物资数量不短缺、质量不下降。

第二十五条根据仓储物资属性、物理化学性质、类别储存在适当的保管地点,对须在库房、料棚内储存的物资不得露天存放,化学危险品专库储存,库内不得存放分管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二十六条物资验收入库后,根据确定的货位,对物资进行堆码苫垫。物资堆码要考虑到“先进先出”,根据物资的性能、保管要求、垛形尺寸的不同,进行上盖下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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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保证库存物资质量的措施主要有:通风、防锈蚀、防虫鼠害,确保仓库清洁卫生。仓库要对仓储物资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

第二十八条物资维护保养应按技术规程进行,根据物资的性能特点,保管要求,仓储时间,妥善保养,确定不同的保养方法。

配件的传动部位、轴承、精密要求高的器件等绝对不能用砂纸除锈,应采取用机**棉纱轻擦轻洗的方法除锈;劳保、杂品等物资夏季要保持通风,防止受潮;具有有效期限的物资,按照产品标注的储存时间,进行有效标识,加强管理,避免造成物资损失。

第二十九条主要物资发放要求:

(一)发放**专用管材、钢材等物资要附质量证明书(或复印件)、磅码单。发放水泥要附出厂检验单(或复印件)。

(二)发放设备等配套物资,主机、副机、附件、工具配套,技术资料随实物发放,不得抽取或丢失。

(三)发放精密仪器、仪表、工具、配件、设备必须包装完好,一切原始内包装、防护件、机件、合格证等资料,都应如数发给,不得抽取、调换或损坏。

(四)发放易燃、易爆、易碎及防震、防潮、防热、防冻、防倒置、有毒有害物资应包装牢固,标记要明显齐全,并向领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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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司机或送料人交待清楚。

(五)发放有毒、有害物资,领用单位除持有物资调拨手续外,还应有安全生产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发放其它物资,随物资所带合格证、资料、凭证都应附上,做到齐全有效。资料不能分割的应复制发放,并在发料单上注明随物发给的资料名称、份数。

所有出库物资装车时都要严格按照物资的包装标志摆放,确保物资运输的安全。

第三十条物资出库质量要求:出库凭证必须齐全有效;出库工作及时准确、认真点交、严格复核、认真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物资符合运输要求;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保证出库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准确,单证齐全,质量完好。

第三十一条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到同种物资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有储存期限的物资要在有效期限内发出;合理配装、摆放规范、包装完好、标志清楚、确保物资运输安全;盘点库存、清理现场、货位、并垛、挪位、清查发货设备、工具,收集苫垫材料,整理好工具,妥善保管。认真执行物资出库“七不”要求。

第六章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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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质量检验部负责下达年度《采购物资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组织格尔木供应办公室质检站及各仓库验收组按监督抽查计划进行取样、送检。配合完成**公司、**公司开展的采购物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由质量检验部负责定期对格尔木供应办公室质检站、各仓库验收组到货物资检验、验收、记录填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质量检验部负责定期对业务部门采购合同中所涉及标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五条由质量检验部负责按**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购实际,组织开展驻厂监造工作。

第三十六条质量检验部负责对业务部室送审的招投标资料中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七章物资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物资质量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质量负责制。物资采购出现质量问题、事故,应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追究设计选型、供应商选择、采购实施、驻厂监造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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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格尔木供应办公室质检站、各仓库验收组,对到货物资经检验验收发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数量不符超损溢计量差、生产单位,与合同、到货通知单、到货凭证不相符;物资质量不合格、残次、锈蚀严重、损坏损失、不配套、无合格证、资料凭证不全、包装不符合要求和错发的,不得验收入库,要按质量问题处理程序采取记录、挂牌、分开存放等适宜方法对其标识,并详细登记验收记录,保持物资的原包装状况,在质量问题处理前不得擅自动用,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当日报质量检验部。

第三十九条各业务部室在接到《物资质量问题及数量查询函》后,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依据合同条款制订处理办法报质量检验部。处理结果填报《物资装备公司采购物资质量问题审批表》。

第四十条业务部室在接到质量问题反馈及投诉后,负责查明、联系供应商,配合质量检验部开展问题调查与处理工作。与相关供应商的沟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做好记录。同时暂停执行有关合同结算事宜,业务部室依据采购合同提出处罚建议报质量检验部或相关管理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不能确定,需送外检验的,由检验验收人员、业务部室、供应商、使用单位共同取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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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对取样记录进行签认,封样后,送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天然****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公司采购物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物资管理工作违规处理规定》、《物资装备公司物资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一)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包装质量而造成损失的;

(二)采购未取得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物资的;

(三)审核不严,采购贸易商经营范围以外的产品或供应商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所供产品的;

(四)未按驻厂监造目录规定实施驻厂监造的;

(五)未按规定对入库物资进行检验,或检验失真、弄虚作假隐瞒产品质量缺陷,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装运物资,造成物资损坏或质量下降的;

(七)对发现的不合格物资未做出有效处理的;

(八)对发生的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和纠纷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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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干扰调查处理的;

(九)采购、检验、验收人员在工作中牟取私利,使质次价高,技术淘汰,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的;

(十)违反物资质量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在物资仓储保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实施细则》、《物资装备公司物资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物资装备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物资装备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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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t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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