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保护的正当性

更新时间:2024-03-31 14: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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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保护的正当性

一、债务人因债权让与可能承受的不利益

此处所说的债务人可能承受的不利益,是指债权让与发生后,由于债权人的变更,使债务人负担了其本没有必要承受的额外支出,或有发生这种使其既有利益减损的可能性。但这种不利益并不单纯指可以用金钱加以衡量的价值利益或物质利益的减少,还包括因债务人所要面对的相对人发生变化,违背了其原本的履行意愿,使其产生了不愿继续为履行行为的这种情感上的受挫,或者意愿上的违拗。债务人可能承受的不利益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债务的履行不确定发生清偿的效力 1、债权被多重让与

债权这种无形财产,在让与时不存在有体物买卖时的有形履行行为,在形式上也缺少划一且充分有效的公示方法。实践中,难免出现让与人就同一债权连续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让人为让与的情形,即债权的双重让与或多重让与。尽管让与合同中一般都约定,让与人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将债权再次转让给他人或在债权上另设负担,但由于让与人的疏忽、对法律和合同的误解以及商业上的需要甚至故意欺诈等多种原因,让与人仍有可能将债权多次进行让与。此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具体确定的标准加以规制,就会使债务人可能完成的履行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因此就要承担多次履行的风险。 2、让与通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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