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计(2011)93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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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计〔2011〕93号

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部署要求,为合理确定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下简称更新改造)管理权限,规范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提高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更新改造是企业利用运输设施设备(不含机车车辆等移动设备)折旧等资金对既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提高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技术水平,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改善运输服务品质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铁路发展战略,注重统筹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铁路经济效益。

第四条 更新改造计划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不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第二章 范 围

第六条 更新改造包括保障运输安全、重要干线挖潜扩能、主要枢纽点线能力协调、设备升级改造、提升服务质量等建设内容,主要有:

(一)对既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钢轨、道岔、轨枕、道碴除外)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二)建筑物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更新;

(三)为提高铁路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升级改造; (四)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减排、战备和综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五)为提高客货运输质量,拓展经营服务范围,促进增收节支而进行的相关设施设备改造或更新;

(六)为适应生产力布局调整和运输组织变化,保障和改善铁路职工工作及生活条件而进行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的改造或建设,包括行车和单身公寓、职工食堂、浴室等。

第三章 分级管理原则

第七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铁道部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以确定的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总规模按2:8比例实行分别管理,即铁道部集中管理20%的更新改造资金,铁路运输企业管理80%的更新改造资金。

第八条 铁道部负责制定全路更新改造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路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编制下达全路年度更新改造计划;负责审批使用铁道部集中资金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单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使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国铁控股合资公司管理更新改造资金的项目;监督检查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国铁控股合资公司更新改造计划及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管内更新改造规划、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建议编制上报及批准计划的落实执行,制定企业更新改造管理办法;负责审批单项投资1亿元以下、使用铁路运输企业管理更新改造资金的项目;组织单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更新改造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及上报。作为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合规组织项目建设、验交及组固。 第十条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根据铁路运输安全要求和公司盈亏控制指标,按照自提自用原则,编制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履行公司程序决策后,由铁道部出资者代表上报,纳入铁道部更新改造投资计划规模。国铁控股合资公司单项投

资1亿元及以上更新改造项目,按公司程序决策,铁道部出资者代表报铁道部审批。单项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按公司章程和规定决策程序审批,铁道部出资者代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年度更新改造实施计划和对单项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不含)更新改造项目,分别由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铁道部出资者代表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二条 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固定资产价值和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以及企业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铁道部集中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统一安排的重大运输安全技术改造措施;

(二)重要干线、主要枢纽及跨运输企业点线能力协调和技术升级改造重大项目;

(三)与运营相关的铁道部直属单位设备技术改造; (四)国家鼓励引导的环保、节能减排项目推广; (五)铁道部确定的全路性技术改造和运输急需项目。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保证运输安全的技术改造措施;

(二)企业管内运输设施设备扩能及更新改造;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信息化建设; (四)用于铁路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配套设施的改造或建设;

(五)铁道部安排全路统一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要相对集中,重点安排繁忙干线的点线能力协调和运输安全设施项目,优先满足运输急需的项目,同时注重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更新改造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铁路运输经营以外的项目,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更新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报告等工作程序依法合规推进。 工程规模较小、技术相对简单的更新改造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一次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 更新改造项目由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安排勘察设计工作,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要组织进行设计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更新改造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含方案设计、评审、咨询等)由计划部门核定,列入项目概算;未批准实施项目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由财务部门在运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储备及应急项目处理。各级计划部门应根据铁路发展和运输需求,积极开展铁路技术改造规划研究,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有序实施。

铁路各级运输部门根据拓展客货运输市场、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需要,在统筹全路和管内运输能力适应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急需项目建设建议,计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研究,按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决策程序,形成项目安排计划,按建设程序推进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是研究项目必要性,确定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和重大建设方案的阶段,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应依据预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既有概况,运量预测,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建设方案比选,选址意见,用地规划,外部协作条件,投资估算,建设时机及工期,筹资方案,投资效益分析等。

铁道部管理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编制,并以局文附设计文件上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论证后,按项目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理项目由企业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是对建设项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的深化研究,以及对各项外部条件的进一步落实,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土地预审等支撑手续的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述,运量预测,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推荐建设方案,工程数量,用地数量,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节能评估,总投资估算,施工组织工期,资金筹措落实方案,经济效益评价等。

铁道部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编制,以局文附设计文件报铁道部,并组织完成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意见等审批手续;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受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意见,按项目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理项目由企业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是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据。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项目设计管理和概(预)算审查工作,注重设计质量和投资控制。

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规模和标准应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可研之内,初步设计总概算(或施工预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的项目,需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铁道部管理项目初步设计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审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理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由企业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概(预)算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未经批复的项目不得安排投资计划,下达计划的项目要保证按期完成。

更新改造项目要按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开工报告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审批。

各级计划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变更设计、清理概算等实施过程的投资控制,加强现场调研和检查监督,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阶段性分析。工程招标降造费统一由计划部门归口管理。项目节余资金应返还项目出资单位,按项目审批程序用于安排其他铁路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验收交接和组固手续。铁道部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及时报铁道部备案。 对重大的更新改造工程,在项目竣工投产一年后,铁道部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铁道部安排全路统一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铁道部总体部署要求,及时

安排项目审批和下达投资计划。对于重大项目,由相关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提交本单位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已经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铁道部综合考虑铁路运输企业资金能力和项目推进要求,按铁道部决策程序给予投资补助。

第六章 计划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当年二季度末固定资产原值,测算本企业下年度更新改造项目资金基数后,组织编制次年更新改造计划建议,于每年8月底前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下一年度更新改造计划总规模经公司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后,于9月底前由出资人代表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

铁道部发展计划司根据铁道部确定的下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总额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当年二季度末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额,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测算各铁路运输企业下年度更新改造资金额度,编制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年度计划,经铁道部审议后于每年1月下达。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调整计划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制度。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向铁道部发展计划司报送调整计划建议,国铁控股合资铁

路公司通过出资人代表上报规模调整建议,铁道部发展计划司根据资金总体安排情况审核后下达调整计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更新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程序办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投入产出论证,注重经济效益,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运输安全的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条件,按国家和铁道部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年度更新改造计划的投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铁道部下达的总投资规模内。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安排的运输安全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度企业管理更新改造资金的20%。

第三十一条 更新改造资金严禁用于国家明确禁止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要均衡完成年度更新改造计划,严格按计划下达的建设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随意变更计划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计划管理基层人员机构建设,强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质量。

第三十四条 铁道部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更新改造工作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超越权限审批、违反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收回违规使用的更新改造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纳入更新改造计划规模之内的其他款源的计划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计〔2003〕142号)同时废止。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铁道部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更新改造工作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超越权限审批、违反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收回违规使用的更新改造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纳入更新改造计划规模之内的其他款源的计划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计〔2003〕142号)同时废止。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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