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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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2011年钻井塘沽作业公司合规性评价报告

一、评价概述

为了评审钻井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各项活动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情况,确保体系运行及各项作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依据事业部QHSE管理体系程序文件,钻井塘沽作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合规性评价,并最终形成合规性评价报告。

评价程序按照是ISO9001:2008、ISO14001:2004、ISO18001:2007标准及《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要求执行,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合规性评价记录等资料。 二、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是对钻井塘沽作业公司机关办公室及基层单位相关作业活动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执行遵守情况作出符合性评价:

塘沽作业公司机关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工作及作业活动中所识别的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业公司机关办公室和基层单位现场控制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条款。 三、执行情况

塘沽作业公司机关办公室基层单位工作和作业活动中对于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措施基本能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作业风险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一定的限度。(具体评审结果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四、评价结论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1、 塘沽作业公司机关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各职能部门对于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基本能满足国家、地方等相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相符合。

2、 塘沽作业公司机关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各职能部门对于平台识别的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基本满足国家、地方等相关安全法规要求。

五、评审人员:

具体评审人员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注:附件各列表中红色字体为新增危险源或环境因素;蓝色粗体字为修改内容。

附件一、钻井塘沽作业公司机关办公室环境因素控制的合规性评价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附件二、钻井塘沽作业公司机关办公室危险源控制的合规性评价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序 号

危险源

适用法律法规 (直接)

相关法律条款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控制现状作业安全环保部审核车辆租用单位的 驾驶人员资质;

结果 备注 判定

1.

《中华人民共和 违章驾驶 国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 车辆 全驾驶、文明驾驶。 法》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 长时间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不正 国职业病防治 确工作 法》 姿势 不合理的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接线 《中华人民共和 不当使用 国电力法》 电器设施 办公区室 吸烟 不当使用 饮水机 不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电暖器 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 《中华人民共 传染病患 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和国传染病防 者 治法实施办法》

符合 对提供车辆服务的相关方施加影响, 督 促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制定《职业健康控制程序》规范管理职 业健康工作; 加强对办公室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的宣 传; 制定 《办公室定置管理规定》 规范管理; 行政管理定期检查, 整改不合理接线等 行为。 设立定点吸烟区域;提倡戒烟 饮水机张贴警示标识 发送相关安全提示, 电暖器与其他办公 用品保持安全距离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2.

符 合

3.

4. 5. 6.

7.

加强宣

贯,一旦确诊传染病,视情况按 事业部《传染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符 并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或医疗机构报 合 告。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附件三、环境因素控制的合规性评价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手套等,浸 油材料垃 圾、污油和 含油污水、 油漆作业 废弃物等

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 制定《工作环境控制程序》并纳入体系程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文件,规范了对固废的管理。 海上平台填写垃圾记录薄,并报海事局备 案。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 在储存危险废弃物的箱体上有危险废弃物 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识别标识,在存放危险废弃物存放箱的周 围设置明显的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 《工作环境控制程序》规定了对危险废弃物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 流向、 收集、存放的要求。相关收集处理单位提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供处理危险废弃物的相关单据的复印件, 各作业公司保存记录。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 作业公司基层单位产生的危险固废交有资 倒、 堆放; 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质单位处理。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 动。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修订)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 作业者(甲方)针对每口井制定溢油应急计 划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作业公司根 据甲方的溢油应急计划实施。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在进行涉及污染 平台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申请并通过防污 染证书,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如实记 录并报主管机关。 第十条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应备有由主管部门批准格式的防污记录簿。 《中

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石 油勘探开发 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 根据海事机关的要求定期填写《防污记录 簿》 ,报送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 固定式和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设施含油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 平台配备了合格的油水分离器,排放的含油 布的有关国家标准。 一、机舱、机房和甲板含油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制(GB 4914──2008)》 污水符合《海洋石油勘探开放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制》GB4914-2008 的要求。 主机废油清理装入污油柜,运回陆地交有资 质单位处理。在渤海所有钻井平台禁止排 放含油污水入海,在其它海域排放浓度低 于 15mg/L。 作业公司委托碧海环保有限公司的合作单 位《天津合佳威力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部门审查批准。

符合

设备检修、 清理油舱、 主机运转、 靠船作业等 各项活动中 的油料泄漏

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符合

2

符合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第十六条

企业、 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 漏油等污染事故, 应迅速采取围油、 平台配备了防溢油的设施,如:防扩散围油 篮、吸油毡等,及消油剂。 时,启动应急程序向政府主管机关汇报。 一旦溢油,作业公司根据应急预案及《溢油 应急计划》采取回收措施,作业公司编制 了《化学消油剂使用安全规定》 ,严格按国 家相关规定使用消油剂,记录并报国家主 管机关。

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 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一) 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油,准许使用少 量的化学消油剂。 (二) 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海域等情况,由主 管部门另做具体规定。作业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三) 在海洋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 理,而使用化学消油剂可以减轻污染和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的 数量和报告程序可不受本条(二)项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将事故情况和使用化学消油剂情 况详细报告主管部门。 (四) 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修订)

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 一旦发生重大油污染,则在采取措施的同

符合

符合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

海洋行政主管 作业者(甲方)针对每口井制定溢油应急计 划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作业公司根 据甲方的溢油应急计划实施。

部门审查批准。

符合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在进行涉及污染 平台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申请并通过防污 染证书,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如实记 录并报主管机关。

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符合

第十六条 企业、 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 漏油等污染事故, 应迅速采取围油、 平台配备了防溢油的设施,如:防扩散围油 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 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篮、吸油毡等,及消油剂。 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一旦发生重大油污染,则在采取措施的同 钻井作业 井喷溢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石油勘探开 发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 时,启动应急程序向政府主管机关汇报, 必要时请求。 第十七条 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一) 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油,准许使用少 量的化学消油剂。 (二) 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海域等情况,由主 管部门另做具体规定。作业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三) 在海洋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 理,而使用化学消油剂可以减轻污染和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的 数量和报告程序可不受本条(二)项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将事故情况和使用化学消油剂情 况详细报告主管部门。 (四) 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 一旦溢油,作业公司根据应急预案及《溢油 应急计划》采取回收措施,编制了《化学 消油剂使用安全规定》 ,严格按国家相关规 定使用消油剂,记录并报国家主管机关。

符合

3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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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修订)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平台主机排放有主管机关颁发的防空气污 染证书,排放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符合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 作业者(甲方)针对每口井制定溢油应急计 划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作业公司根 据甲方的溢油应急计划实施。

部门审查批准。

符合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在进行涉及污染 作业公司平台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申请并 通过防污染证书,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符合 如实记录并报主管机关。 根据海事机关的要求定期填写《防污记录 簿》 ,报送主管机关。

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条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应备有由主管部门批准格式的防污记录簿。

符合

第十二条 对其他废弃物的管理要求: (一) 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残液残渣,必须回收,不得排放或 弃置入海;

事业部编制《油基泥浆使用安全规定》并纳 入体系文件,所使用的油基泥浆使用完毕 全部回收处理。

符合

第十六条 企业、 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 漏油等污染事故, 应迅速采取围油、 平台配备了防溢油的设施,如:防扩散围油 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 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篮、吸油毡等,及消油剂,作业公司编制 则启动预案。 一旦发生重大油污染,则在采取措施的同 时,启动应急程序向政府主管机关汇报。 第十七条 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一旦溢油, 根据应急预案及 《溢油应急计划》 采取回收措施,作业公司编制了《化学消 油剂使用安全规定》 ,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 使用消油剂,记录并报国家主管机关。 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溢油污染应急处置方案》 ,一旦发生溢油 钻井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油基泥浆泄漏 海洋石油勘探开 发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

符合

4

(一) 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油,准许使用少量 的化学消油剂。 (二) 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海域等情况,由主管 部门另做具体规定。作业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三) 在海洋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 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 而使用化学消油剂可以减轻污染和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 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 和报告程序可不受本条(二)项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将事故情况和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详 细报告主管部门。 (四) 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

符合

,并报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条 为防止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 甲方编写《溢油应急计划》 海洋石油勘探开 油田开发规模

、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 发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实施办法》 审批,作业公司根据甲方应急计划实施。 一旦油基泥浆泄漏, 迅速按照作业公司 《溢 油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启动应急。

符合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 油基泥浆使用完毕后全部回收,送回陆地处 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理。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修订)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海上试油作业时,试油作业人员采取措施, 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装储 存油柜运回陆地交资质单位处理。

符合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 作业者(甲方)针对每口井制定溢油应急计 部门审查批准。 划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作业公司根 据甲方的溢油应急计划实施。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 平台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申请并通过防污 染证书,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如实记 录并报主管机关。 第七条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的要求: (一) 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 (二) 采油平台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处理后的污水含油量应达到国家排放标 准; (三)应设置排油监控装置; (四)应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 (五)应设置垃圾粉碎设备; (六)上述设备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获得有效证书。 平台配备了合格的油水分离器,排放的含油 污水符合《海洋石油勘探开放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制》GB4914-2008 的要求。 主机废油清理装入污油柜,运回陆地交有资 质单位处理。在渤海所有钻井平台禁止排 放含油污水入海,在其它海域排放浓度低 于 15mg/L。 平台设有污油柜专门存放残油、 废油;平台配备有垃圾粉碎机,专门用于 粉碎食品垃圾。 平台的油水分离器等设备设施均有主管机 关认可的证书。 第十条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应备有由主管部门批准格式的防污记录簿。 平台备有由主管部门批准格式的防污记录 簿,按要求填写并向主管机关汇报。 。 第十一条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稀释排放。经过处理后排放的污 平台的含油污水经合格的油水分离器处理 水,含油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后排放,含油污水符

合《海洋石油勘探开 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制》 GB4914-2008 的 符合 要求。油水分离器定期检验、含油污水取 样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 对其他废弃物的管理要求: (一) 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残液残渣,必须回收,不得排放 或弃置入海; 平台按要求,残油、废油装专用废油柜送基 地处理,油基泥浆使用完毕后泵送回拖轮 运回陆地处理。

符合

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符合

5

钻井作业 含油污水排放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石油勘探开 发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

符合

符合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三条 固定式和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设施含油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 平台配备了合格的油水分离器,排放的含油 海洋石油勘探开 布的有关国家标准。 发环境保护管理 一、机舱、机房和甲板含油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条例实施办法》 制(GB 4914-2008)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从管理上控制储存、 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作业公司制定了《放射性物质及有毒有害物 污水符合《海洋石油勘探开放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制》GB4914-2008 的要求。

符合

危险品使用时《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 制定了《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及《危险化 危险品泄漏 管理条例》

符合

8

质泄漏应急处置方案》 ,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 若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根据应急方案启动 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 保护、质检部门。 应急,采取措施降低泄漏带来的人员的伤 害和环境的污染。

符合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 制定了《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对平台存放 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的相关方的放射性物质及储存容器进行安 全管理。 编制《放射性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应急处置 方案》 ,一旦发生泄漏,降低泄漏带来的人 员的伤害和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 制定了《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对平台存放 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的相关方的放射性物质及储存

容器进行安 危险品使用 全管理。 编制《放射性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应急处置 方案》 ,一旦发生泄漏,降低泄漏带来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 射性污染防治法 员的伤害和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 平台收集相关方放射性设施的资质证书,在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吊运过程中严格检查吊索吊具状况,确保 吊运的安全。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 销售、 平台存放的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和场所均设 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 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符合

9 中子源使用、泄露

符合

符合

符合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 作业公司机关的废墨盒、硒鼓、电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生废墨盒、 固体废物污染环 10 硒鼓、电池、 境防治法》 废灯管 办公活动 染。 由行政管理部统一收集登记,统一收集后 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废灯管由中海实业公司更换完毕后处理。 平台的此类废墨盒硒鼓等收集分类存放,并 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活动 《医疗废物管理条 产生医疗垃圾 例》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 平台医务室的医疗废弃物由医生收集分类, 送基地医院统一处理。

符合

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十六条

符合

11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 平台配备了专门用于收集医疗废弃物的容 器,所使用的容器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符合

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附件四、危险源控制的合规性评价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 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 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 例》(1993-2-14) 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 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 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 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 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 管理措施。

拖航前制定《拖航计划书》 ,了解掌握航程 中的土质地貌; 接收天气预报并将收到的气 符合 象预报及时报告拖航小组, 同时保持与作业 公司和属地分公司的通信联络。 平台拖航前申请船级社进行拖航检验, 经检 验通过后船级社发 《适拖证书》 并发布 , 《航 符合 行警告》 ,航行、停泊和作业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 (1993-9-11)

平台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获得相 关证书,操作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 符合 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持有合格有效的电 报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 告 管 理 规 定 》 (1992-12-22)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 下列活动, 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 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 告: 平台拖航前按照法律规定发布航行警告。 (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 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 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第四条 各单位所属船舶和陆域单位必须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防抗台应急预 案。 制定《防热带气旋或台风应急处置方案》 。

符合

2

台风袭击平台,锚链断裂

《交通部救捞系统防 台 管 理 规 定 》 (2008-03-19)

第五条 防台工作应认真贯彻“宁可防而 不来,不可来而无备”的方针。坚持以避 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确保做到:信息 收集传递到位;技术性分析到位;应急预 案到位;防范措施到位;跟踪监督到位; 有效防范风灾事故。

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路径, 如果可能袭击 平台,则平台根据台风的移动速度、方向及 与平台的距离,制定相应的防台计划。

符合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第六条 各单位防台指挥中心在台风多发 季节应把收集热带气旋(热带气旋等级划 分见附表一)信息列入日常工作,加强与 气象专业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注意气象 预报情况,准确掌握热带气旋的生成、发 展动态。

平台船长及电报员负责收集热带气旋的信 息,并传递。一旦有热带低气压生成,密切 跟踪, 并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平台高级队长及 各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属船舶(船组)应成 《防热带气旋或台风应急处置方案》 明确了 立以船长(或工程队长)为组长的防台领 平台成立以高级队长为组长的防台应急小 导小组,负责落实本船(船组)防台工作。 组,负责落实本平台各项防台工作。 第十六条 可能处在热带气旋影响范围的 船舶(船组)在确定防台方案前,应充分 考虑防台指挥中心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意见和建议;启动防台方案后,相关船舶 (船组) 、工地应认真贯彻落实防台措施。 如果平台可能受到台风影响, 平台启动防台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的防台计划实施,并做 好检查、固定、密封等各项防台工作。 一旦作业者确定撤离防台, 则平台根据事先 制定的撤离计划分批撤离人员, 生产人员根 据防台计划按步骤实施固定活动

物、 设备设 施、封闭舱室关闭风机风筒及海底阀、水密 门窗等,按操作手册要求升船到生存吃水, 并放松锚链(半潜式平台) 。做好防台工作 后,所有人员撤离平台。锚链放松的长度应 符合平台操作手册的要求。

第十七条 锚泊防台的驳船将遭受热带气 旋正面袭击前 8 小时,如对人员安全构成 威胁时,应将所有人员撤离到岸上安全地 方。撤离前必须做好驳船上的水密、物件 加固,关好门窗,布好加强锚。

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作或是工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

第十九条 船舶防抗台前: (一)封闭露天甲板上的所有舱口、通风 筒及风斗;吊杆等移动物品应固定妥; (二)关闭水密门窗、天窗、水密舱盖、 锚链孔及测量孔等; (三)应尽量减少自由液面;空船或轻载船 加满压载水,以保证船舶稳性和尽量减少 受风面积; (四)甲板上易移物件、救生艇等易受风 浪破坏的设备须固定绑牢;甲板通道装好 扶索,以保证行人安全; (五)检查驾驶台与艏尾及机舱之间的通 信联系设备,确保通讯畅通,应急蓄电瓶应 充足电; (六)应对机舱所有关键性设备进行全面 检查,确保机器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七)加强值班,每小时准点观测、记录气 象,按时接收天气预报和警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 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 并按规程操作;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 限定乘员人数 6 用吊篮在供应船和钻井平台间 调运人员时,人员被撞伤或坠 落。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 细则》(2009-12-1)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项乘员按规定穿救

平台在防台前制定防台撤离分工表, 根据分 工表,各部门关闭相应的舱口、通风筒、水 密门窗等。平台在卸载升船过程中,将尽可 能减少半舱,核算稳性,确保剩余稳性符合 防台要求;固定所有甲板上的活动物件、设 备设施。 电报员负责检查各种日常及应急通 讯设施,确保通讯正常。平台船长定期接收 天气预报,及时掌握台风的动向。

吊车操作人员经现场培训后参加政府认可 机构的培训与取证考试, 取得资质证书后方 符合 可上岗; 吊人吊篮严禁超员,每次限吊 5 人以下,且 符合 总负荷在吊篮安全负荷范围; 乘吊篮时,承员必须穿救生衣; 符合

生背心或者救生衣;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项只允许用于起吊 人员及随身物品;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四项 指定专人维护和 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明确规定了乘用 符合 吊篮的安全规定,现场严格执行; 每月定期检查;每年定期由有资质机构检验; 《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明确了检查检验 符合 规定,各单位保存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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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五项 当风速超过 15 米 /秒或者影响吊篮安全起放时,立即停止使 用;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六项 起吊人员时,尽 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 并尽可 能减少回转角度。 第七十五条 乘人吊篮必须专用,并标有额 定载重和限乘人数的标记;应当按产品说明 书的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高处及舷(岛)外作业 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 在高空或舷外作业过程中,由 于防坠落措施不当,栏杆梯子 有缺陷,攀登梯子时的方法不 当等原因,导致人员从高处坠 落或坠海。 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 细则》(2009-12-1) 施;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风速超过 15 米/秒等恶 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 1) 在吊装作业过程中,由于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 吊装设备出现故障、超重、 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 捆扎包装不当、吊具缺陷 (包括钢丝绳因使用时间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 并按规程操作; 太长,内部腐蚀) 、被吊物 则》(2009-12-1)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起重设备明确标识安全 品放置不稳定而操作不当 或人员站位不当等原因, 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 导致设备损坏或人员伤 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 亡; 制 定 《高 空和 舷外 作 业规 程 》明 确规 定 5.1.4.3 对遇有强风(风速超过 10.8 米/秒 符合 或 6 级)、雷电、暴雨、大雪、大雾等恶劣 气候时,不宜进行高空和舷外作业; 吊车操作人员经现场培训后参加政府认可 机构的培训与取证考试, 取得资质证书后方 符合 可上岗; 制定《高空和舷外作业规程》明确规定高空 作业必须穿戴安全带和救生衣, 进行 JSA 风 符合 险分析后方可作业。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4.3.12 规定。 符合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4.3.12.6 明确规 符合 定。 平台 《吊车起重作业规程》 规定 6 级风 (10.8 符合 米/秒)以上不进行吊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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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 《吊车起重作业规程》 4.4.6 明确规定, 符合 平台吊车均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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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 2) 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车 机械故障、限位失灵导致 货物坠落,货物受损人员 受到伤害; 维护保养, 保证刹车、 限位、 起重负荷指示、 报警等装置齐全、准确、灵活、可靠;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4.4.1、4.4.2、 4.4.3 和 4.4.4 明确规定,平台吊车均按规 符合 定定期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 3) 在吊装作业过程中,通讯 不畅或作业环境发生变化 或吊车司机

视线不清,造 成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第七十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系泊和 制定《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并在作业现 起重作业过程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 场实施。 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系物 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明确各 岗位和各工种责任制;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 被系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对系物器具和被 系器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 用。维护、保养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第七十二条 系物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 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定期进行检 验,并作出标记。作业者和承包者为满足特 殊需要,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 的,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必须经海油安办认 《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规定“平台的吊 系物应经过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做 好标识,并取得证书,”并明确规定了检查 符合 周期。目前各平台均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 人员到平台对吊系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 《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规定了现场系物 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5.1.1 规定的维护保养及 符合 记录的要求,每月检查系物并记录存档。 符合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4.4.5 和 4.4.8 符合 明确规定,平台吊车均按规定执行。

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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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箱件的使用,除了符合本细则 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求外,还应 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箱外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安全 载重标记; (二)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 第七十六条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 (一)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报废,或者已经 报废的; (二)未标明检验日期的; (三)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1、救生艇在非应急的情况下使用,应制定 JSA 并对救生艇及吊艇设备进行详细的检 查,确保各设备正常方可使用; 2、 机械、 电器、 船体、 通信部门按 TOMM/PMS 符合 要求对救生艇吊艇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保养 及防腐,确保设备随时可用; 3、起降钢丝绳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每 4 年进行换新并记录;钢丝绳如有腐蚀、损 伤等现象,应及时更换,救生艇安全吊链/ 吊索每年检验一次并作记录; 4、救生艇在检修前,艇两端应系上安全吊链 符合 /吊索,并适当固定防荡; 具体参见: 《高空和舷外作业规程》《作业风 ; 险分析(JSA)实施办法》《吊系物使用和检验 ; 规定》 。 《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5.1.13 钢丝绳的 报废标准按总公司发布的《Q/HS4004-2002 海洋石油钢丝绳检验及检查要求》执行。 《吊系

物使用和检验规定》5.1.12 集装箱吊 点和专用吊索定期检验,并在集装箱箱体标 符合 准检验日期和安全负荷。现场所适用的各种 工具箱吊耳及吊索均定期检验并标识。

第二十二条 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 救生艇吊艇架使用过程中,由 于艇架局部锈蚀、变形、限位 失灵或吊索吊具断裂等,造成 人员伤害。 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 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 细则》(2009-12-1) 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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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腐蚀、振动等原因,导致 固定结构(如井架)上的附件 (如灯座、螺栓、接线盒、泥 饼、水龙带等)坠落,或者由 于高空作业时对落物危害的控 制不当,导致落物伤人。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 细则》(2009-12-1)

第十九条 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 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 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 备缺陷和故障记录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制定设备的 定人定岗管理制度;

1、井架、高空滑轮、滑轨、固定吊点及相关 附件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定期检查; 2、高空作业应开具《工作许可证》 ,制定相 应的作业安全风险分析,经审批且安全措施 准备完毕后方可作业。使用的工具系好尾绳, 工作完成后清理工作现场的工具、零件等物 品; 3、钻具起出时及时清除钻具上附着的泥饼; 4、吊装作业时固定好货物上的附件,吊运油 桶、提升钻具时使用专用的吊运工具。 符合 5、 井架上所有灯具安装保险绳, 并定期检查, 以防止坠落。 6、建立《安全建议管理办法》 ,员工将检查 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故障及时以书面形式提 交,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具体参见: 《高空和舷外作业规程》《作业场所整理办 ; 法》 《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 《设备设施 ; 、 控制程序》 《安全建议管理办法》 《设备设 、 、 施控制程序》 。 1. 制定《气动绞车操作规程》 ,规范操作及 维护保养要求; 2. 进行绞车作业时,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 符合 3. 禁止使用挂钩替代卸扣进行起重; 4. 使用绞车作业时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标准 使用,并且在使用前做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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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各类绞车作业时,由于 钢丝绳或连接件断裂或脱开, 导致附近的人员伤亡。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 细则》(2009-12-1) 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制定设备的 定人定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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