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学复习提纲

更新时间:2024-03-25 14: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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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金融监管:包括广义和狭义 2.金融监管三要素

3.金融监管主体按照权利层次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一线多头模式:指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于中央,由中央一级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共同负责,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如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 (2)双线多头模式:指中央和地方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双线),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来行使监管的职能(多头)。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 (3)集中单一模式:指由一家机构进行集中监管。如英国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等。

4.金融监管主体按照功能和机构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监管当局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如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

(2)多头监管模式:指设置不同的监管当局,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业。如美国、中国等国家。

5.由功能和机构的组合中派生出的三种模式:

牵头监管模式:指设置不同的监管当局,并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协调不同监管主体,共同开展监管。

“双峰”监管:是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相关机构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代表国:澳大利亚

“伞式”+功能监管模式:指对特定金融机构,由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综合监管,其他监管机构按企业经营业务的种类开展具体监管。如美国。 6.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

7.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一是按金融机构监管范畴划分为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业务监管;二是按监管性质可划分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三是从监管的主要内容或范围看,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第二章:

1.金融风险:在金融服务交易中给金融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或是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或是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

2.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划分,金融危机主要包括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外债危机三种类型。 3.金融风险的种类:

按照遭受风险的金融企业的面积,金融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

按照影响因素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营业风险,环境风险和行为风险 按照衡量风险的范围角度可以分为宏观金融风险,中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 按照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内源性金融风险和外源性金融风险

4.金融创新:是指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的需要,同时获取潜在的金融利润。狭义:仅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微观)。广义:包括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制度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微观+宏观)。 5.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第四章:

1.金融监管当局的特性:权威性、独立性、公共性 2.金融监管模式:

功能监管: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 机构监管:按照不同机构来划分监管对象

3.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分工 4.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构成 第五章:

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主体有:金融机构业务部门、金融机构内审部门、金融监管当局和外部审计机构。

3.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分别是:

运作性目标:各岗位运行的效率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效果,是否存在无效运作。 信息性目标:银行经营管理信息传递、反馈和财务运行信息全过程,是否可靠和完整。

合规性目标:整体运作是否受制于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约,依法合规经营。 4.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的原则有:

全面: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审慎: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有效: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独立: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一次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以指导和加强银行业的内部控制。

6.金融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分别是:建立预防管理、建立和健全风险补偿制度、建立特大风险应急制度。

7.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联系与区别: 第六章

1.自律组织的功能

2.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是通过信息批露的方式由金融机构所赖以生存的市场和客户来约束其经营行为,影响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以迫使金融机构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行为,以维持整个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3.金融机构市场约束的主体包括:债权人、股东、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市场分析家、新闻媒体等。 4.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条件

5.“金融安全网”三要素: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官方的审慎监管。 6.存款保险制度: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规定经办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根据存款额大小按一定的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的存款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陷入破产境地时,由存款保险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

7.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8.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和必要性

第八章:银行业监管

1.历史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有过四种不同的原则:自由主义、特许主义、准则主义、核准主义(审批制)。

2.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准入。

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专项准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4.审慎监管: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5.我国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和风险水平的最后评价主要有加权评价法和特征评价法两种。

6.特征评价法是根据金融机构所表现出来的风险特征与风险水平,将金融机构判断为基本正常机构、关注机构、有问题机构和危机机构。

7.市场退出:指停止办理金融业务,吊销金融营业许可证,取消其作为金融机构的资格。

8.我国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9.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内容及其优缺点比较

10.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

11.处理问题银行的一般措施: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渡银行、设立专门的问题银行处理机构。

12.我国对问题银行的处理办法有:接管、兼并、破产。 13.银行监管的骆驼评级体系:

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否充足、资产质量的好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数量和质量、流动性等五项指标数量化,逐渐形成一套统一的、规范化的商业银行

业务综合等级评价体系。五个方面C(capital,资本状况)、A(asset quality,资产质量)、M(management ,管理水平)、E(earnings,盈利状况)、L(liquidity, 流动性),这五个部分的英文词组成了CAMEL(骆驼),因此,世界各国通常就将美国评级制度称为“骆驼评级体系” 14.我国如何对银行进行评级:

参照骆驼评级体系,目前对我国商业银行评价的基本要素确定为以下六个方面(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中的规定) (1)资本充足性 (2)资产质量 (3)管理状况 (4)盈利指标 (5)流动性状况 (6)风险综合评级

第九章:证券业监管 1.三公原则:

公开原则: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信息披露, 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全面和准确地了解证券发行人的各种信息从而增强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透明度。 公正原则:证券业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必须公正,禁止欺诈、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获得信息和进行交易的同等机会。公平原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按照相同的尺度规范其监管范围内的行为,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同样的处罚结果。

2.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或公示制度,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其经营、财务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公开,以供证券投资者作投资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

3.证券业监管的三个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降低系统性风险。

第十章:保险业监管

1.公告管理:又称公告主义,指政府对保险人的经营不做任何直接的监督和干预,公要求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及内容,定期将经营情况呈报主管机关予以公告。

2.规范管理:又称准则主义,是由国家制定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

3.保险业的特殊性: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特殊性,偿付能力的重要性 4.保险监管的内容:资金的运用和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防范

5.保险业法律法规的萌芽:英国曾于1774年颁行《赌博法》(也称《人寿保险法》)。该法可谓保险业法的萌芽,原因是其从法律上明确认可保险利益原则,禁止签订无保险利益的保障合同。 另:金融监管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su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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