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总险字1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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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实施细则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1-03-26 [81]劳总险字 12号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的实施细则, 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以下简称 《探亲规定》 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 括岳父母、公婆。

二、 学徒 、 见习生、 实习生在学习、 见习、 实习期间不能享受 《探 亲规定》的待遇。

三、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 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 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 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 职工所在单位 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 (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 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 职工要探望配偶 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 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 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 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 七日 《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 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 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 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 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 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 其超假日期可 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 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 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 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 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 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的意见》 予以废止。

铁道部、 交通部也可以根据 《探亲规定》 , 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 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 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 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 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sj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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