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10-31 00: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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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施工类和服务类采购。

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适用条件。

第三条 采购标的合同估算价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或符合紧急采购条件的采购,可以参照本办法,简化采购组织、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及采购流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非招标采购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非招标采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单位,一级集中采购指集团公司,二级集中采购指分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单位。 第六条 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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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组织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招标采购,应组建采购工作组:

(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不组建采购工作组。 第八条 一级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工作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工作组由分子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成员组成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九条 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集团公司根据标的情况下达采购工作组组建原则,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所属单位及人员数量。分子公司、物资公司按照组建原则推荐人选,上报集团公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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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工作组组建原则及人选由分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则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由采购需求单位直接组建。

第十条 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谈判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查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二)确定谈判和评审工作安排;

(三)协调处理谈判和评审过程中的技术商务问题; (四)检查采购结果,编制采购结果上报材料; (五)完成采购工作组组建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采购工作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组长、副组长人员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经工作组组建单位批准。

采购工作组组长对采购工作组履职情况负责,采购工作组成员应服从采购工作组的工作安排。

各相关单位应保证采购工作组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非招标采购应成立采购小组,成员按以下原则组成:

(一)合同估算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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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从集团公司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经采购管理单位同意,可以指定评审专家。

除统谈长协外,采购需求单位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二)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采购小组成员人数及产生方式,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由采购管理单位确定;集中采购范围外的,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其中,合同估算价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三条 采购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供应商的应答文件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供应商对应答文件进行解释或澄清;

(三)编写采购报告;

(四)发现并报告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采购小组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采购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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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非招标采购应根据技术特点、使用环境和市场供求等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包括:

(一)单位名称、标的名称、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潜在供应商选取方式; (四)评定成交的办法,时间进度安排等。

潜在供应商的选取可采用公开方式或邀请方式。公开方式是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全部有意愿参加采购的供应商;邀请方式是指发出采购邀请书,直接邀请特定供应商。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方案,统谈分签的,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统谈统签的,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长协的,按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采购需求单位、物资公司编制。方案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管理单位批准。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方案,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并依据内部管理流程批准。

第十八条 采购方案批准后,应依据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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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文件,统谈分签的,技术部分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商务部分及总成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统签的,技术部分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并由物资公司汇总编制,商务部分及总成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长协的,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采购需求单位、物资公司编制。采购文件编制需要采购需求单位配合的,采购需求单位应予配合。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应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办法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非招标采购的,采购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采购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供应商名称,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统谈分签的,由分子公司组织审查;统谈统签的,由物资公司组织审查。其中,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审查通过后由审查单位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检查性审查。统谈长协的,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审查。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文件审查流程由采购需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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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文件审查通过后,由物资公司发布、发售。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需求单位发布、发售。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应通过公开方式或邀请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要求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应答文件保密送达指定地点。超过截止时间的视为无效文件,应拒收。

供应商可以在提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对所提交的应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作为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应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过程中,在对应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应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应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应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澄清、说明或更正应答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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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终止采购活动,并周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终止采购活动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小组应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应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采购报告应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采购小组对采购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小组成员对采购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采购报告。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报告完成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由物资公司按采购管理范围汇总提交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其中,一级集中采购结果由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二级集中采购结果由分子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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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范围外的,由采购工作组或采购小组提交采购需求单位自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采购结果审核通过后,由采购需求单位或集采配送单位通知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办法进行评审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按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一)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按采购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 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标的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范围内拟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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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

第三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应给供应商合理时间进行应答文件的准备。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答文件编制的,应在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周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顺延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二条 采购小组应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办法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第三十三条 采购谈判应在采购小组所有成员在场的情况下,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四条 在谈判过程中,采购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透露谈判有关信息。

供应商在谈判之前或在谈判过程中相互串通的,取消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并按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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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sh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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