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产品交易中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博弈分析

更新时间:2023-05-10 05:2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2010年2月第30卷第2期

现代情报

JournalofModernInformationFeb1,2010Vol130 No12

信息管理

网络信息产品交易中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博弈分析

蒋丽艳

(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吉林长春130024)

〔摘 要〕目前我国信息产品市场属于无效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究其原因,在于网络信息产品市场存在虚假信息披露现象。通过建立造假与监管的博弈模型,得到了信息企业与监管机构的3个纳什均衡,进一步找到了根治信息造假行为切实可行的办法。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建立有效信息产品市场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网络信息产品;信息披露;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71313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821(2010)02-0082-04

ProductsTradedintheNetworkInformationDisclosure

andSupervisionoftheGameAnalysis

JiangLiyan

(Library,NortheastNormalUniversity,Changchun130024,China)

〔Abstract〕AtpresentChinaπsinformationmarket,productmarketsarenotvalid,thereisseriousinformationasymmetry.

Thereasonisthatthenetworkinformationproductsmarketexiststhephenomenonoffalseinformationdisclosure.Thisfalseandsu2pervisionthroughtheestablishmentofgamemodels,havereceivedinformationofthethreecompaniesandregulatoryagenciesNashequilibrium,andfurtherfoundaradicalapproachtopracticalinformationonactsoffraud.Anduseitasabasisfortheestablish2mentofeffectiveinformationproductsmarketresponse.

〔Keywords〕networkinformationproducts;informationdisclosure;mixedstrategyNashequilibrium;countermeasurere2

search

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网络信息的商品化,大量的网络信息产品都可以以数字的形式实现在线销售。网络信息产品是一种知识、技术含量都非常高的新兴的产品形式,具有比较特殊的成本和价值特性,这就给网络产品交易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与此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产品交易双方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不对称信息对网络信息市场交易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和突出,从而引发了“柠檬”问题。

“柠檬”问题的存在会给网络产品交易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当网络产品市场交易中存在“柠檬”问题时,不仅会破坏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市场交易风险,而且会导致信用危机,出现“劣胜优汰”现象,从而致使网络信息市场萎缩、甚至失灵。应该说,“柠檬”问题是网络信息市

场经济运行的致命缺陷。如何使网络信息市场交易趋于完善,清除“柠檬”问题,是信息经济时代发展的重点。

1 网络信息产品交易现状

下面通过对图1中2个图形的分析,来说明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使得低质量信息产品把高质量信息产品逐出市场,从而导致信息市场机制受到严重破坏甚至失灵。

假定有2种网络信息产品———高质量信息产品和低质量信息产品。再假定市场信息对买卖双方都是充分的,这样就会有像图a和图b所显示的2个市场。图a表示高质量信息产品,图b表示低质量信息产品,横坐标表示交易数量,纵坐标表示价格。在图a中,SH是高质量信息产品的供给曲线,DH是高质量信息产品的需求曲线。同样,在

收稿日期:2010-01-08

基金项目:本文系东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7QN027)《数字信息产品市场中的“柠檬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蒋丽艳(1978-),女,馆员,研究方向:信息资源管理,发表论文16篇。

—82—

图1 网络信息产品交易中“柠檬”市场

 

图b中的SL和DL分别是低质量信息产品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PH和PL表示单位产品价格,高质量产品价格为

PH1,低质量产品价格为PL1,市场成交数量为Q1。

误导用户上当受骗,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进而产生信用危机。

213 恶化投资软环境

通常,对于一个企业、地区乃至国家来讲,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是吸引外资的关键。但是“柠檬”问题的存在,使诚信机制受到严重破坏,而信用环境恰恰是投资软环境中最重要的因素。结果出现市场秩序混乱,信用状况较差等现象。这种复杂的不可预测性最终影响的是投资者的信心,也会因为软环境不足而通过心理预期角度影响到投资者的决心。

显而易见,当信息企业比用户拥有更多的关于产品质量信息,“柠檬”市场就会出现。在图a中,当买方对市场上信息产品平均质量的预期降低时,他们购买产品的价格也会相应降低。对于一部分高质量的产品由于无利可图,它们就会退出产品交易市场,高质量产品需求曲线从DH减少为DM,即有数量为(Q1-Q2)的高质量产品退出市场。同样,在图b中,市场交易中低质量产品的需求反而会增加,即有数量为(Q2-Q1)的低质量产品进入市场。同样的循环还会继续进行下去。结果在图a中,有数量为

(Q2-Q3)的高质量产品退出市场。在b图中,有数量为(Q3-Q2)的低质量产品进入市场[1]。

214 引发败德行为

败德行为也称道德风险,或“隐蔽行为”,是指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使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故意隐藏相关的信息,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行为。败德行为主要表现为卖方在价格和促销方面的欺诈。由于用户对信息产品成本的信息知之甚少,容易被信息企业所欺骗,从而引发败德行为。

综上所述,多次均衡的结果导致网络信息市场中产品的平均质量不断下降,高质量信息产品不断退出,低质量信息产品不断进入,“柠檬”市场随之产生,最终网络信息市场失灵。

215 增加交易成本

“柠檬”问题使网络信息产品交易的费用、时间和社会成本增高,影响信息资源配置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户为了控制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柠檬”问题,减少交易风险,必须采取多种方法来避免“柠檬”问题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损失,这无疑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从而使交易费用上升。

2 网络信息产品交易中不完全信息披露造成的影响211 导致市场萎缩

由于“柠檬”问题的存在而造成的“劣胜优汰”的现象,不仅破坏完全竞争的前提,而且使用户处于“不利选择”的位置上,从而导致帕累托改进不能实现。在网络交易中,那些因成本高而形成高价的优质产品失去市场,劣质产品充斥市场。用户由于信息匮乏而买了“柠檬”产品,导致吃亏上当。用户报复产品提供商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以后不买他的产品,信息市场会呈现不断萎缩进而消亡的趋势[2]。

3 网络信息产品监管与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

我国的网络市场跟国外的成熟市场相比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违规行为只是采取加大处罚力度的办法进行遏制,但事实表明效果不佳,这类事情仍是屡禁不止。下面通过监管与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试图找到更有效的解决办法。

假设1:参与人是信息企业与监管机构。他们都是理性的,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假设2:参与人都是风险中性的。因此,监管机构不会无事生非去彻底清查一个企

212 产生信用危机

网络交易中的“柠檬”问题已成为我国市场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障碍,尤其是网络交易中普遍存在的信用问题。信息企业往往会被某种因素引诱而违反诚信原则,损害用户利益,对用户封锁价格信息,甚至提供虚假的质量信息,

—83—

业,而企业也不会因为有清查的风险而放弃期望收益的机会。博弈矩阵如下:

监管机构

放松监管勤于监管

信息企业

造 假m,t-dm-n,n-i不造假

0,t

0,-i

图2 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博弈矩阵 

其中,m为披露虚假信息的信息企业收益,n为披露虚假信息的信息企业受到的处罚,i为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d为监管机构因为监管失职而受到的惩罚,t为监管机构放松监管给自身带来的好处,并且m、n、i、d、t>0。

由于博弈过程中各博弈方收益的不确定,将会得到3种不同的纳什均衡:

(1)当t-d>n-i时,纳什均衡为(造假,放松监

管);

(2)当t-d>n-i,并且m-n>0时,纳什均衡为(造假,勤于监管);

(3)当t-d>n-i,并且m-n<0时,得不到纯战略

纳什均衡,但会得到一个各方以某种概率做出决策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组合,收益与采取的概率存在一定的关系。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有两个原则:第一,双方在决策时为了防止对方猜到自己的意图,总是随机选择概率;第二,双方选择每种策略的概率一定要使对方无机可乘,即让对方无法通过有针对性的倾向某一策略而在博弈中占上风。

假设监管机构放松监管的概率是Pj(0<Pj<1),相应的勤于监管概率为(1-Pj),此时信息企业造假的期望收益是E1,不造假的收益是E2,则有,

E1=m Pj+(m-n) (1-Pj)E2=0 Pj+0

(1-Pj)根据上述第二种原则,E1=E2,可得Pj=(n-m)/n。即当Pj=(n-m)/n时,信息企业无机可乘,制造虚假信息与不制造虚假信息的期望收益均为0;当Pj<(n-m)/n时,造假的期望收益小于不造假的期望收益,信息企业选择不造假;当Pj>(n-m)/n时,造假的期望收益大于不造假的期望收益,信息企业就会冒险造假。

同理,假设信息企业造假概率为Pz(0<Pz<1),不造假的概率为(1-Pz),此时监管机构放松监管的收益为

E3,勤于监管的收益为E4,则有,

E3=(t-d) Pz+r (1-Pz)E4=(n-i) Pz+(-i)

(1-Pz)根据E3=E4,得Pz=(t+i)/n+d。即当Pz=(t+i)/n

+d时,监管机构无法知道信息企业的行动倾向,一般不

会轻举妄动;当Pz<(t+i)/n+d时,监管机构放松监管的期望收益大于勤于监管的期望收益,于是他会倾向放松监管;当Pz>(t+i)/n+d时,监管机构放松监管的期望收益

—84—

小于勤于监管的期望收益,他就会选择勤于监管。

因此,两者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Pz,Pj)=((t+i)/n

+d,(n-m)/n)。这一均衡可以理解为信息企业的造假概

率与监管者的稽查概率;也可以理解为在信息产品交易中有(t+i)/n+d比例的信息企业选择造假,而监管机构对(n

-m)/n比例的信息企业进行检查。

以上的(1)、(2)两种纯战略纳什均衡组合中,由于造假的收益总是大于造假所受到的处罚,因此造假者必然选择造假。显然,仅仅进行造假处罚的调整是不会有明显的市场整顿效果的,信息产品交易违规违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满意的遏制效果,信息企业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仍是屡禁不止。

4 实现网络市场公平交易的对策411 建立有效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既然“柠檬”问题是由信息沟通交流不畅通引起的,因此要建立一个健全完整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网络信息产品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3]。政府应让企业客观、全面、准确和及时地向用户披露有关企业及产品的信息,使用户做出科学、合理的消费抉择。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持续信息披露系统,主要应对以下几方面作明确的规定:

41111 持续信息披露的标准

目前各国对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概括来说,信息披露标准的确定主要包括披露信息的时间、披露信息的质量和披露信息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确定信息披露标准的原则主要是看披露的信息能否有效满足用户的最低信息需求,从而间接地规范信息产品提供商的经营以及信息披露行为。这些需求具体体现在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和范围中,构成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体系。因此信息披露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及时信息披露的标准

及时信息披露的标准包括针对信息本身的及时性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行为的及时性两方面的要求。对所披露的信息而言,及时信息披露标准就是要求该披露信息应当反映当时的客观事实;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而言,及时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毫不迟延地依法披露有关的重要信息。

信息及时披露的标准对网络信息产品市场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及时的信息披露可以使用户掌握信息企业的基本效益情况;其次,及时的信息披露可以使用户及时做出购买决策,充分享受到有利信息的好处,避开不利信息带来的损失;最后,及时的信息披露可以抑制某些处于特殊地位的信息企业不当利用该信息进行欺骗交易,牟取不当得益。

(2)充分信息披露的标准

2010年2月网络信息产品交易中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博弈分析

Feb1,2010第30卷第2期

信息的充分披露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两个方面。所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指信息企业向外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严禁披露时作假;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所有与信息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必须足够详细,不得有故意隐瞒或遗漏。

在这里,实现真实性原则的制度保障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正因为真实原则的重要性及其内在的困难和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所以对该原则的实现是自愿性披露制度无法达到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则能达到此目的。充分、透明和公开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轻信息不对称给用户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保证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和保护信息企业与用户的合法权益。

(3)有效信息披露的标准

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关于信息有效性的问题向来就是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因为,它影响到信息披露人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责任的范围。人们对这一问题还没有找到一个普遍接受的客观标准。事实上,一条信息是否有效,其本身即具有某些相对性。可能在某一刻该信息有效,而披露时则无效,或者反之。通常,立法者应较多采用概括性规定和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具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以保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首先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所披露的信息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其内容和表达方式不得使人误解,而且所披露的信息是持续性的。其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布的信息是可利用的。如果公布的信息不具有可利用性,则这种信息不仅浪费有关的人力和财力,而且还可能导致用户受骗。

41112 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

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分为法定式和任意式。法定式信息披露一般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强制报告,具体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一般法律、法规不但规定这些报告的内容,而且还会详细规定发布的时间、指定刊登媒体等。任意式信息披露是指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信息发布形式,如新闻发布会、路演推销等。但是,无论是以法定式还是以任意方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须对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4]。

41113 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

加强企业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企业一旦发生重要事件就立即披露。对于法定披露形式的内容,我们的法律、法规都应采用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合的方式做出最低限度披露内容的规定;对于任意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一般法律、法规要用保护性规范界定不得从事的行为,而不作具体内容的规定。

Vol130 No12

412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一是体系尚不健全;二是一些制度层次不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美国于1929年爆发了大规模金融和经济危机,造成证券市场崩溃,促成管理层统一监管的决心。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就陆续制订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以及一系列配套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防范、监管、处罚方面的规定十分具体,措施严厉,操作性强。由于这些法律属于联邦立法,地位仅次于宪法,其权威性为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平稳实施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413 设立必要的避险机制

在增加监管机构责任的同时,通过制度安排转移监管机构因过失所承担的赔偿风险。当监管机构进行错误的信息披露引起用户损失又无力偿还时,需要借助或者启动商事赔偿,通过责任保险机制或者风险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弥补用户损失[5]。

414 充分发挥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特有功能,尽

早赋予IPO发审权

在资本市场成熟的西方国家,监管机构本是一个自律机构,具有政府监管不具备的快速反应功能和对会员单位的契约约束功能。企业能否上市由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如公司治理情况、财务数据和会计信息等进行审核而决定,企业上市后,监管机构又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持续监督,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会员单位业务经营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只需监管好监管机构即可。但在我国,政府承揽了本应由监管机构负责的公司首发审核,监管机构成为政府监管的延伸机构。这种角色和职能的互换不仅削弱了监管机构的快速反映功能,也使行政监督资源重复。建议尽早赋予监管机构IPO发审权,严格做好信息披露工作[6]。

415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应该肯定,我国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比旧法有所加强,但与信息披露监管的要求相比依然不足。首先是处罚偏轻。其次,刑事责任没有载于《公司法》,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一般没有牢狱之虑。最后,《公司法》中缺乏信息用户对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条款,信息的发布者和鉴证者可不必因重大过失对必然预见的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必因一般过失对必然预见的第三者承担责任。显然,这样的法律责任体系是缺乏威慑力。

目前,我国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监管机构是证监会,但从近几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屡禁不止、对违规行为处理也往往显得手软和优柔寡断看,一些人对其监管能力提出了质疑,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从政府角度看,应通过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证监会

(下转第88页)

—85—

2010年2月第30卷第2期

现代情报

Feb1,2010Vol130 No12

4 将馆员变成“自在人”

在管理学理论中有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管理理念。这种管理理念是说,能不干涉尽量不干涉,当为则为,不当为则不为。抓住要害部门,只要不出大错不出问题,没有原则性的错误,那就让被管理者自由发展。从而达到“无为而无不为也!”的境界。

只有提高个人工作的自由度,在图书馆管理中给个人留有余地,才能使馆员们从被管理者变成“自在人”从而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力和创造水平。这也符合“无为而治”的思想。“无为而治”其实强调的是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管理者的职责是把握组织全局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不必事必躬亲,管理过程中充分重视自由度的提高,能放则放,能不管则不管,从而建立有针对性的、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使人们不断地在自我解放的过程中实现发展和完善。

作为素质较高的“自在人”,其自身行为是自觉的,学习动机强烈,成就事业的愿望也比较强烈。处在日益宽松的社会环境和管理更加灵活的单位中,他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能充分激发起来。“自在人”为图书馆工作,不仅仅为了获得生存及更好生活物质资源,还追求工作的挑战性、成就感和自我价值实现,注重别人对自己创造成果的认同度。对于“自在人”而言,满足其物质需要、实现其物质利益固然重要,但更多时候,他们需要的是精神需要和精神利益,比如感情、荣誉、信任、威望、名声、信仰等等,这些更能使之感到快乐和自在。与其他部门比较,图书馆的物质待遇虽然不错,然而由于管理者给予馆员发展空间太小,如编目员长期做着编目工作,从最初认为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工作逐步变成“熟练工人”的感觉。这样让他们工作积极性锐减,没有了开始的冲劲与动力,变得有些

(上接第85页)

麻木。而且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和书打交道,很少有与人交流的机会[6],许多人最后还是去了其他的部门。在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不仅要能够传递知识,更要有一个灵活的管理方式,合理的利益分配,宽松的工作氛围。只有让馆员们感到“宽松、自在”,才能更好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馆员头脑里的知识资源到底有没有最好地发挥出来,成为促进图书馆、创新发展的动力,只有靠馆员自身的觉悟。因此,图书馆的管理者必须多为馆员们的需要和利益着想,多进行双向沟通,使馆员自觉发挥聪明才智,去努力实现组织目的。在管理方式上,更强调用柔的方法[7],尊重个人的价值和能力,通过激励、鼓励人、尊重人,以感情调动馆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充分地调动所有馆员的工作积极性,真正把图书馆的创新服务开展起来。

(2):2.

[2]范并思.论图书馆人的权利意识[J].图书馆建设,2005,

(2):1-5.

[3]单骅.未雨绸缪———浅谈图书馆的危机公关[J].图书情报工

考文献

[1]王晶.“制度图书馆学”研究综述[J].图书馆学研究,2009,

作,2007,(12):119.

[4]刘红燕.对“管理就是服务”的认识[J].发展,2008,(5):

69.

[5]杨彩娥.新时期高校图书馆创新服务研究[J].图书馆论坛,

2007,(4):106-108.

[6]杨帅.广州高校图书馆员职业倦怠现状调查研究[J].图书情

报工作,2009,(7):99-103.

[7]王红波.图书情报知识管理服务人性化中的柔性分析[J].黑

龙江科技信息,2009,(29):142.

的监管责任和权力,加大相应投入,而证监会应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像美国“联邦政权与交易委员会”

(SEC)那样,通过制定规则和执法活动,巩固自身在网络

参考文献

[1]蒋丽艳,邵云峰.网络信息产品交易中“柠檬”问题及对策研

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7,(6):97-100.

[2]陈瑞华.信息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23

-26.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6:

56-58.

[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年鉴[M].北京,2002:

97.

[5]曹中红.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

市场监管方面的权威和核心地位[7]。

在处罚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让违规违法者的机会收益远远低于败露成本。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以行政和经济处罚为主。从已发现的案例看,力度偏弱,达不到预期目的。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违法企业,除了责令其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外,应课以巨额罚款,甚至不惜使其破产;对于企业相关责任人,必须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外,严重者,可以让其倾家荡产,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对于应承担责任的中介审计机构,应立即吊销其执照,取消相关人员执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厉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53-54.

[6]李国运.美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体系研究[J].财会

通讯,2007,(6):25.

[7]高涛.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瑕疵的法律责任研究[J].

广西金融研究,2006,(5):65.

—8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rxe.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