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4-01-12 12:5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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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为增强《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有效发挥政策的驱动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要件

(一)金融机构资金补助项目。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金融机构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下同),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增资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审查合格者,按照《扶持政策》第一项第四条规定拨付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项目。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5)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 (6)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增资证明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7)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

补助申请表》。审查合格者,按照《扶持政策》第二项第四条规定拨付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满足条件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余下70%的补助资金待第二个会计年度经审查合格后拨付。审查不合格者,前期补助资金应全部追回。

(三)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项目。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资金补助、购买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设备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确认为试点企业的证明材料;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由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增资证明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审查合格者,按照《扶持政策》第三项第五条规定拨付

(7)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申请资金补助的,需提供融资服务合同文本、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相关企业接受融资租赁服务的证明材料,填写《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服务和购买设备资金补助申请表》 (8)购买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设备申请资金补助的,需提供设备购买合同文本、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销售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填写《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服务和购买设备资金补助申请表》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落地(增资)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第一个会计年度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余下70%的补助资金待第二个会计年度(企业需提供成立后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拨付。

(四)地方性金融组织资金补助项目。地方性金融组织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及中介服务资金补助。 1.地方性金融组织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增资证明、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中介服务资金补助的,需提供相关服务合同和发票,填写《地方性金融组织中介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地方性金融组织申请落地(增资)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第一个会计年度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余下70%的补助资金待第二个会计年度(企业需提供成立后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拨付。

(五)《扶持政策》第三项第三条所称“先进装备制造业”主要包含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表仪器制造业、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制造业、节能环保设备制造业。

(六)《扶持政策》第五项所称“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机构”是指:以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为主营业务,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法人机构或区域总部。

所称“金融保险中介服务”是指: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

所称“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是指: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外包服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

(七)《扶持政策》第六项第五条所称“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是指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的精选板或成长板挂牌(不包括众创板)。

(八)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各类机构申请落户补助的,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申请增资补助的,以工商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

准。申请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地址需与注册地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九)申请资金补助的机构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为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

(十)补助资金按照常年申请,分批审核,统一拨付的原则实施。 (十一)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审定或批准后实施。 (十二)本文件自2016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0日。

附件10县(市)区金融企业扶持资金汇总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rl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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