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提纲

更新时间:2024-03-01 00: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经 济 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本课程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财务管理专业最具含金量的证书。 ?考试方式:6+X

?经济法是6门课程之一 ?通过率最高,相对容易 第一章 绪论

学习本课程的目的:

1、 掌握了解经济法律知识。

2、从管理的角度对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理解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学习方法

?本课程的特点:重在理解

?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60分的客观题中,70%的是案例题,要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灵活理解。

?认真听讲:上课往前座,边听边思考

?自己做作业

?课前翻翻书,问题及时问 第一节 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法律: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1.法律是社会制度的特殊体现。 2.强制力: 必须遵守

3.法律的缺陷

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古罗马塞尔苏斯 (1).立法方面:是否可操作?出发点如何? 例:秦的苛法,烟花炮竹的开禁。 (2).司法方面:证据问题 例:辛普森案

(3).执法方面:执行难问题

有问题的法律应不应该遵守? 案例:德国某城镇的交通管理问题

有问题的法律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来修改或撤消 ,不能不执行。

荒岛分粥 ?问题:如何公平分粥 方案:

推举一个大家都信任的人

成立一个分粥委员会

成立一个监督小组监督委员会

任找一个人分粥,但分粥的人最后才能选粥。

三、什么是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四、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1、古代法律中一般都有关于经济的内容:

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 5世纪古罗马的《12铜表法》,较为零散,简单,没有形成体系。

?2、现代西方:经过产业革命时期、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时期和帝国主义时期的发展,西方经济法律形成了较为全面、完善的体系。

3、我国:我国的经济法相对于其它法律,发展时间较短,缺陷较大,需要不断完善。

五、相关术语

(一)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 构成

?1、主体:个人、集体主体(法人,组织,社团)

?2、客体: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知识产权,商标)、行为结果。

(二)代理

?1、概念与特征 ?2、适用范围:

?3、 无权代理问题:

?无权代理:未取得合法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经追认或符合表见代理情况,视同有权代理,其它为无效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合法代理权,视同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案例:

1995年4月24日

?A房产公司 中港保险咨询顾问公司

? 太平洋保险公司

?太平洋保险公司于1994年1月17日,与中港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代理期限至1995年1月17日止,期满后没有及时收回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储金收据等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业务专用章。

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立即退还投保人20万元的保险储金及延期利息。

?(三) 诉讼时效

?1、概念:在法定期间权利人未行驶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权

利。

?2.民事诉讼时效的时间规定

?普通为2年

?特殊:出租房屋未收到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寄存物品损毁的为1年。 ?国际买卖、技术进出口为4年 ?最长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中止: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使权利人不能行驶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

例:许某欠周某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2004年12月归还。借款到期后,许某难以如期偿还。由于平日两人关系很好,许某请周某再给他点时间,答应自己一定想办法凑钱还给周某。周某答应了。2006年5月,许某因贪污一事被上级发现,仓促挟款私逃。到了2006年8月仍然音讯全无。周某此时向律师咨询。

?律师:周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如果将来许某回来了,那么从他

回来的那天起,诉讼时效在已经过去一年零八个月的基础上继续计算,即诉讼时效还有4个月。在那四个月里,周某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归还欠款

诉讼时效的中断:发生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使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

诉讼时效的延长:人民法院对已完成的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2004年5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证券市场投资人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5月16日延长到8月15日。

案例:

? 某甲从1998年3月起至1999年1月止,共销售给某乙价值10万元的挖掘机配件,双方当时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某乙仅在提货单上签字,提货单上只有货物数量和单价,没有付款时间。2001年8月之前,某甲未向某乙催收货款。2001年8月,某甲向某乙催收货款,某乙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某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乙支付货款。 ?思考:本案应该适用怎样的诉讼时效?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二、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体系

?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体系由以下法律构成: ?《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等。 ?存在的问题:重复,与WTO原则违背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

?知识: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之分: ?起源

“康美达”(commenda)契约“海上合伙” 1.隐名合伙 2.有限合伙:

2.特征

1. 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2.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分配;出资比例不明确,则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

? 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债权人只能取收益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 PS: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例如:医院诊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留存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机构所形成的资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职业保险,又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所

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案例:注册会计师Mary的事务所每年都投保责任险。Mary说:“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资格证前,一定要非常严肃地宣誓,表示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全公正地执行,维持会计原则,对大众负责。但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等工作量极大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无意中违反了一般审计流程和职责。比如说本来应该去客户的仓库亲自检查存货的,但天气突然变冷,会计师很可能打个电话,询问一下客户仓库主管;有时候为了方便,或时间来不及,没有经过核查,就相信了客户的账面数字,但有些客户往往会故意隐瞒一些数字,按他们的需要将存货价值、应收账款上下浮动。以上各种事情的后果可能造成该客户公司股票并不如会计师报告上那么理想,使股东对公司失去信任。我们事务所就发生过这样的事,由保险公司向客户赔偿了几百万的损失。”

?【例题】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 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 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 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

?八、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显著特征:(1)在经营管理上,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2)在风险承担上,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很大差异。

?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权利P56

?6).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其它规定(P56-58)

?案例:甲是一名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同时也是一刚成立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合伙

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日常交易中,甲将自家生产的一些产品销售给了合伙企业。有些合伙人认为,甲作为企业的合伙人不能与企业进行交易。其实,甲是以正常价格将自家产品销售给合伙企业的,且当初订立合伙协议时并未禁止或限制合伙人与本企业的交易。请问其他合伙人的说法是否正确?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 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P33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例如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四节、涉外企业法

一 、三个涉外企业法的对比

中外合资企业法

方式:股权式合 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是法人)

外商出资比例:≥25% 中外合作企业法 契约式合营

可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是无法人资格的其它企业

有法人资格的≥25%, 无法人资格的由外经贸部定

?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规定 ?P83

?三、中外合作企业先收行回投资的规定

P92,条件:合作企业盈利;经我国财政税务机构批准。 ?四、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不足

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相结合的混合国民待遇。 完善的方向:取消涉外企业法,合并入公司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 依法设立 ?2)具备法人资格

?3)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4)所有权、控制权归股东所有

?二、公司的种类

1、 总/分公司;母/子公司

区别:分公司无法人资格,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2、 本国/外国/跨国公司

3、 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无限责任/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股东除负有出资义务外,还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 两合公司:由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与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募股集资的封闭性

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 3.股份转让的受限性

4.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 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依法建立内部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程序 P114-115,p121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监事(监事会) 董事会(执行机构,3-13人)

经理层

各职能部门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规定:

?注册资本底限:10万元,且一次性缴纳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但应该有书面决策置备 ?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 P126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最早的现代意义上股份有限公司:东印度公司 1598年,伦敦银行区百名商人联合成立了东印度公司,1600年12月31日得到女王伊莉莎白批准,许以独占好望角以东一切国家的贸易,商业专卖,设置军队等特权,公司正式成立。 1858年,东印度公司被英国政府正式取消,英国政府开始直接统治印度。

一、概念与特征 P41 二、设立方式与条件 1、 发起设立

2、 募集设立:向公众募股,(注意非上市交易) 3、 设立条件 :

A.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

200人≥发起人≥2人 发起人过半数在我国居住

发起人出资≥500万元

B.募集设立

国务院授权部门/省级政府批准,再经证监会批准 200人≥发起人≥2人, 只发行一种股票,同股同权 发起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认购比例≥35%;

向公众募集≥25%,其中职工股〈10%;总股本≥4亿时,向公众募集≥10% ?三、出资 P128

?四、 募集设立程序

?1、国务院授权部门/省级政府批准,再经证监会批准 ?2、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 ?3、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4、募足股款,验资完成

?5、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1/2股份持有人出席,通过公司章程 ?6、公司登记成立

?五、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监事会 董事会(5-19人)

经理层

各职能部门

股东大会的定期会议/临时会议P131 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一般决议P131

?第四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 作用要求 二、 利润分配

1. 利润分配顺序

弥补亏损 所得税 弥补以前税前利润未补完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股利

2. 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用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转增后不少于注册资本25%)

?4. 股利 ? 现金股利 ? 股票股利

?资料:四川长虹作为沪深两市绩优股的代表,曾经有过股价从7元多涨到多次除权后的66元多的辉煌, 2004年8月19日,长虹被无情地打到跌停,成交1亿元,股价史无前例地跌破6.1元的每股净资产,8月28日,长虹的2004年中期报告——每股收益3分钱,比去年中期下降40%;净资产收益率0.49%,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四川长虹”,自1994年上市以来,除了伴随送红股派过一次现金红利以外,从95年到98年,几乎每年不是实施大比例的送红股,就是进行配股,短短几年,总股本翻了三番多。

?第五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 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改正,5%-15%的罚款;严重的3年以下徒刑,并处1%-5%的罚款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1-10万的罚款;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

?3.制造虚假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方案、未经批准发行股票:停止发行,退回资金、利息,1%--5%的罚款;严重的5年以下徒刑,并处1%-5%的罚款

?4.虚假出资、抽逃资本:改正,5%-15%的罚款;严重的5年以下徒刑,并处2%-10%的罚款 ?5.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无偿分给私人:3年以下,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 资料: 杨斌涉四宗罪正式被捕

? 2002年11月27日政府指控杨斌涉嫌虚假出资、行贿、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四

宗罪名。杨斌,40岁荷兰籍中国商人,荷兰欧亚国际总裁,沈阳荷兰农业总裁,香港上市公司欧亚农业(932) 总裁,以及朝鲜第一个按资本主义模式开放的新义州特区的特首,曾经在中国A股市场收购大赚2亿,在香港上市集资接近7亿港币,被美国《福布斯》评为2001年中国第2大富豪,资产接近9亿美元。 ?

?杨斌出身贫寒,青少年时代非常艰苦,1981年考入海军第二炮兵学院研习导弹专业,1983年毕业后留校。1986年去荷兰莱顿大学留学,是他人生的转折点。杨斌是东欧巨变后获利的一份子,通行的说法是他在南斯拉夫掘到了第一桶金。

?2003年7月14日,杨斌被判18年徒刑,并处罚款230万。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会计报表:1-10万罚款;严重的3年以下徒刑,并处2-20万

资料:2006年 《公司法》修订变动总结 1.降低公司设立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出资可以分期缴纳,股权可作公司出资

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可以用于股东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提高

修订草案适当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只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提高公司对外投资比例

? 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70%,

2.强化股东权益保护 高管报酬要公开 强化小股东权益

完善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 3.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 公司融资条件大大放宽 降低新股发行门槛

? 上市公司总股本可低至3000万元

由证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的上市、暂停和终止 扩大公司债券发行主体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的意义:当企业不能继存时,尽可能公平的偿还债务. 一.破产的概念

P224

?相关链接: ?安然破产事件

美国安然(Enron)能源公司,一个居世界500强第7,2000年营业规模过千亿元的公司,几乎在一瞬间倒塌了:2001年12月2日,它负债达397亿美元申请破产保护,股价从一年前的85美元跌至不到1美元,投资者的损失超过百亿美元,公司两万多名员工中,很多人连他们的退休金都保不住。可是,公司主席Kenneth Lay在过去四年中的股票红利超过两亿美元。负责为安然做审计的Authur Anderson(安达信)不得不公布,它的手下雇员有销毁安然公司关键财务报表和备忘录的行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政治影响.

二.破产界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呈连续状态 与资不抵债的区别

?垃圾债券:

?又称“高息债券”。美国债券用语。

?信誉等级低于评级机构要求的投资级(通常低于标准·普尔公司的BBB级或莫迪公司的baa级)的公司所发行的。风险系数大、安全系数低的债券。此类债券的收益率较一般债券高,但有很强的投机性。70年代中期,垃圾债券有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新型的垃圾债券市场,新型垃圾债券通常由那些缺乏一定规模和利润水平,从而无法获得投资等级的新兴公司发行。目前的垃圾债券大多指这种新行业公司发行的债券。

资料:垃圾债券之王迈克儿.米尔肯

1970年,迈克儿.米尔肯在著名的费城大学沃顿商学院以全优成绩获得MBA学位,并加入费城的德雷塞尔投资公司当分析师。1971年,他说服德雷塞尔投资公司,成立了高收益债券买卖部,自任主管,时年25岁。米尔肯拉开了金融工具创新史的重要一幕。 1988年底,亨利· 克莱斯收购雷诺烟草公司,收购价高达250亿美元,但克莱斯本身动用的资金仅1500万美元,其余99.94%的资金都是靠米尔肯发行垃圾债券筹得的。米尔肯的收入1986年一年曾达到5.5亿美元。

1989年3月,米尔肯及其弟弟因有关证券欺诈的98条罪状而被起诉。1990年4月20日,米尔肯服罪,同意检察官提出的6项重罪指控。他因此被判处10年监禁,赔偿和罚款11亿美元(其中罚款2亿美元,民审赔偿金额为5亿美元,向政府补纳税款4亿美元),并禁止他再从事证券业。

第二节、破产的一般程序

债权人(清算组,金融监管机构,职工)债务人 申请

10日

?第三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原来: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丧失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由管理人接管 ?修改: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企业丧失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由管理人接管

?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产生 ?二、管理人 ?1. 资格:P233

?2. 职责与义务:P237

三 债务人财产 ?1.概念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职工借款:算为欠职工的工资;投资则算为破产财产 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3.取回权与抵销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 债权人个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宣告前对企业的罚款

?五、破产财产分配:

?顺序:破产费用(P246) 欠薪、欠劳动保险 欠税款 破产债权(有担保的优先:别除权)

?分配原则:前一顺位得到全额清偿后,才轮到下一顺位;如果不能全额清偿,同一顺位之间按比例分配

?和正常结束经营时的清算对比: ?正常清算财产分配:清算费用 欠薪、欠劳动保险 欠税款 债权 所有者

?第五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不适用于劳动合同 ?二、法律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

?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三、分类

1.有名与无名合同 2.单务与双务合同 3.有偿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 ?2.自愿 ?3.公平

?4. 诚实信用 ?5.合法

?理解:契约精神 ?《圣经·创世纪》:上帝耶和华不满人世间的种种罪恶,决定将这败坏了的世界一举毁灭。事先,上帝悄悄叮嘱人世间惟—纯洁的诺亚:“你要用歌斐木造一只方舟,我要让洪水在大地上泛滥,毁灭天下所有的生灵。然而你要与我立约:你和你妻子、儿子、儿媳都要进入方舟;凡是有血有肉的活物,鸟兽虫鱼, 你要把他们带进方舟,好在方舟里保全物种。” 过了7 天,正当人们指着方舟嘲笑诺亚一家时,洪水暴发了,就连世界最高峰也比水面低7 米。到了第二年,大地才凝结坚实,整个世界焕然一新。上帝对诺亚说:“出来吧, 诺亚!把方舟中的一切活物,全都放出 来吧!” 一朵朵的白云,飘浮在蔚蓝色的天空中,天际上映衬着旷古未有的彩虹。这彩虹是上帝与人立约的记号,表明洪水大劫不会重演,上帝愿诺亚子孙昌盛。

?诚信案例1:

?2001年5月,杭州的17位消费者与上海中凯企业集团所属浙江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杭州中江大厦的《认购协议书》,约定的认购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但2004正式开盘时其价格已上升到每平方米近12000元。中江公司向上述17位认购户,提出以开盘价8.9折的价格销售或者双倍退还认购金及利息共22万元的解决方案。部分消费者则不同意上述两种解决方案,将中江公司告上法庭。

?2004年4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认购协议书只确认了签约意向而没有约定实际的买卖房屋义务为由,判决中江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中凯集团管理层认为不履行原有承诺就是失信,有悖于中凯“以人为本,讲诚信,实现品牌对顾客、对社会的承诺”的企业经营理念。为此,中凯集团和中江公司最终做出决定: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原有承诺。今年6月25日,中江公司在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的见证下,按每平方米5000元左右的承诺价格,与全部17位消费者签署了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诚信案例2:

2001年6月,王先生通过上海佳泰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宣传广告及其销售人员的介绍,看中了该公司正在预售的“佳泰花园”及周边的环境。当时开发商介绍其东侧是3层会所。2001年年底,房屋落成交付,然而王先生到实地一看,原本说是3层会所的房子竟然变成了一幢9层的综合楼。

2002年,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佳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2002年10月,一审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王某居住环境变化造成的损失进行了价值评估认定其所购的房屋价值损失4.3万余元故判决佳泰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口头、书面、其它(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接受或知道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不制止 案例:上海某公司与加拿大J&B拆装公司的技术服务纠纷

?二、合同的内容:

?三、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

1 定义: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与要约邀请对比 P330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 要约的生效时间 4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要约未到或与撤回通知同时到达 ?撤销:要约已到 ?撤销的条件:P331 5 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在有效期内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1、承诺的到达

1)约定期限的承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未约定期限的承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案例:

1995年7月10日

上海某贸易公司 要约 荷兰鹿特丹某贸易公司 320$/吨,20吨咖啡豆 10日内答复

磋商后: 新要约为300$/吨,20吨咖啡豆 10日内答复 消息:大旱,巴西咖啡豆减产 对方在期限内已答复 必须履约

3、承诺期限的计算:P331

4、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5、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 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VCD购销案]

?1999年10月5日,翠华商厦函告元迅公司,要求购买200台VCD,单价为每台1300元,如

?二、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P335

?三、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规则

?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例分析:消费者提前还贷是否违约?

?三 合同履行的担保 ?(一)、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 ?1 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三)、质押 ?1 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转移占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质物,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定金

1概念: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保障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2.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于违约后交付。 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起制裁作用。

3.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4.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多为列举性规定,历年考题一般为客观题,所占分数比较少,学习时主要记忆有关管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可能结合《公司法》或《证券法》出现在综合题中。

?本章法律法规的核心目的: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保障国有企业员工在企业改制时的利益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建议任免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

?(二)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规定

?1.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解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上述第1项所列事项中,除第2项所列事项以外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2)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使用。 ?

?(4)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四)与关联方的交易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5.在涉及关联方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应当评估国有资产

?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的;(11)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

?可以不评估:

? (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和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 提示: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a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确定受让方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其他方面进行;

?(3)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4)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2.确定转让价格

? 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

?(1)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2)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4)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3.转让成交

?(1)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4.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

?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重点)

?1.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案例:健力宝的风风雨雨

2.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八)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报备和事先报批两种情况处理。

?1.事后报备程序转让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

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 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提示: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2.事先报批

? 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九)协议转让 ?1.书面报告

? 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实施

? 2.出具意见

? 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

?3.公告

? (1)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2)在6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

?4.选取受让方

?受让方应当为法人,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5.聘请财务顾问 ?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6.转让价格的确定

?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 存在2种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相关原则分别确定:(1)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2)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7.签订转让协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rja.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