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24-04-18 01:4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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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修订)

为保障征占用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促进林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坚持严格保护林地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坚持依法依规审核审批,坚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园区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

二、适用范围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长期征占用林地列入定额管理。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除外。

三、定额类型

定额共分为四种类型:县级定额、市级定额、省级预留定额和省级重点定额。其中,县级定额用于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下达范围内掌握使用;市级定额和省级预留定额用于定额追加,分别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省级重点定额用于省以上(包括杭州市、宁波市、舟山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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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所需,由省林业厅统筹安排。

当年县级定额和市级定额有结余的,不结转下年使用。 四、追加程序

下达的县级定额用完后,因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等项目建设确需追加定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市级定额用完或另有安排计划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省林业厅申请追加。

五、申请材料

申请追加定额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定额文件,其中向省林业厅申请追加的,需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3、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调查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统计表; 4、国土部门关于落实农转用审批的情况说明。

六、调控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过程中,对定额要切实做到及时确认、及时登记、及时核销。当年10月底为定额使用的结算期,由省林业厅视各地定额使用余缺情况可在全省范围作适当调剂。11月底为省厅受理追加定额的截止期。

对林地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及时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林地管理专项工作,定额使用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不规范,对林地管理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对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不力,林地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等情形的,不予追加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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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责任追究

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增强定额管理意识,严格审核把关。要防止将长期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作为临时占用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报批,发生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超定额审核上报或违规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八、组织领导

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一项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重大意义,予以高度重视;要广泛运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实行林地定额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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