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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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

的通知

豫国资文〔2017〕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银监分局,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

根据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省属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推进省属企业瘦身健体,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强化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处置债权债务,妥善做好职工安置。

2.政府推动,企业主体。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强化省属企业集团主体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意愿,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

3.因企施策,分类处置。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合理分类,一企一策,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加大省属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加强产业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

4.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立足产业基础和长远发展,统筹推进,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不搞一刀切。将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作为处置重点,将“三煤一钢”作为突破口,与化解过剩产能相结合,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统一,促进企业扭亏脱困、转型发展。

(三)主要目标。从2017年开始,在省属企业中全面开展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加快“僵尸企业”重组整合和市场出清,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处置务。2017 年,完成“僵尸企业”总户数30%以上的处置工作;2018年,完成“僵尸企业”总户数70%以上的处置工作;2019年,“僵尸企业”处置各项工作基本完成,遗留问题基本处理完毕。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全面提升,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日臻完善。 二、重点工作

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协调难度大,特别是面临债务处理难、资产处置难、人员安置难、破产退出难等

难题,必须要着眼全局、借势发力、综合施策、破解难题,切实推动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界定范围,分类有序处置。

“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我省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范围为:省政府国资委认定的省管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含空壳企业);其他省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含空壳企业)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的结果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将“僵尸企业”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破产清算类”四类分类处置。对“兼并重组类”企业,引导优势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尽快盘活有效资产;对“债务重组类”企业,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作用,通过担保替换、平移代偿、授信聚拢等方式,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尽快帮助其恢复生产;对“破产重整类”企业,采取出售式整的方式,维护核心商业渠道和大部分职工就业;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法院要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包括预重整)加快破产清算,尽快实现市场出清。 (二)关于债务处理问题。

对“僵尸企业”的债务,在核实企业债务结构,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加强对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处理。

1.对“僵尸企业”欠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对“僵尸企业”债务涉及省属企业集团统贷统还或担保贷款的,要加强银企对接,共同制定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

3.成立具有金融牌照的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向金融机构购买债权集中处理,解决省属企业集团和“僵尸企业”的债务问题。

4.设立国企改革发展基金,对处置“僵尸企业”导致负债率上升的省属企业集团,由基金公司注入资本金,并商定一定年限后由省属企业集团回购,以时间换空间,降低省属企业集团的负债率。 (三)关于资产处置问题。

“僵尸企业”的资产处置,要严格程序、加强监管、强化问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1.对“僵尸企业”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制度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处置。组建综合性资产经营公司等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台,承接“僵尸企业”的不良资产,由平台公司发挥专业优势,运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处置,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2.对于因处置不良资产造成的资产损失,根据各省属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情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难以承受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负债率,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3.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关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切实解决不良资产处置难的问题。

(四)关于职工安置问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rh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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