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接种门诊基本标准

更新时间:2023-09-11 01:3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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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防接种门诊基本标准

本预防接种门诊(以下简称接种门诊)基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

一、门诊设置

(一)接种门诊设置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内,有明确的接种服务责任区。

(二)城市接种门诊应根据服务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

(三)交通不便或偏远的农村地区,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可设立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临时接种点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二、房屋及设备配备 (一)房屋布局

1.接种门诊使用面积≥50M2,设有登记(登记、询问、预诊、候种)、接种(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留观(观察、宣传教育)等功能分室或分区,各室/区有明显的标志牌。观察室要有10座以上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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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种门诊地面硬化、墙面美化、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夏季有降温设施,冬季有取暖设施。接种用房布局合理,有单独的通道,不与医院其他科室交叉,应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避免交叉感染。

(二)设备配置

1.冷链设备。专用储存疫苗冰箱2台以上,正常运转,保证一箱一插座电源。配备足够数量的冷藏包和冰排。

2.接种台。接种室要有专用接种台≥2张,其数量须与每次受种人数相适应,卡介苗设专用接种台。接种台清洁、无杂物,应标明接种疫苗的名称。

3.药品、器械:75%乙醇、镊子、棉球杯、无菌干棉球或棉签、治疗盘、体温表、听诊器、压舌板、血压计(儿童)、1:1000肾上腺素及其它急救药品、器械、自毁型注射器回收用安全盒及污物桶等。够一个月使用的足量合格的普通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按最高门诊接种预约人数的120%配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消毒灯具等消毒设备。

4.其他设备。文件资料专柜,专用电脑、打印机(包括平推式打印机),扫描枪、有宽带网速和固定电话,配备影视等宣传教育器材等。接种门诊实施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三)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料。包括预防接种工作流程;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自费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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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接种服务价格等;接种服务咨询电话;宣传资料等。

三、人员配备

(一)预防接种人员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接种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二)预防接种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1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三)接种人员配置须与辖区内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周期相适应,应熟悉业务知识,有应急处理能力,且相对稳定。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

(四)接种门诊工作人员数量:接种门诊工作人员3人以上,专职接种人员2人以上,定岗定责,明确分工。服务人口在4万以上的,每增加1万服务人口增加1名工作人员。

(五)预防接种人员要岗位固定,如需调整需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预防接种服务管理

预防接种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免疫程序和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一)城区接种门诊实行日接种,每周开诊时间不少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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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至少有一天在周六、日;农村实行周接种,每周开诊不少于2天。

(二)严格消毒制度,接种前后采用固定紫外线灯进行室内环境消毒,并进行记录。严格无菌操作,普通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用后焚烧或毁型销毁,并进行记录,严禁重复使用。

(三)疫苗、冷链设备要专人专管,帐物相符。疫苗在规定的温度下储存运输,并按规定进行温度监测。所有疫苗进出帐目清楚,登记项目齐全,进货渠道正确,疫苗使用做到日清月结。

(四)每旬开展疫苗可预防疾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

(五)规范操作使用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常规接种情况统计报表按规定的要求上报,常规接种数据报告及时,质量可靠。乡级接种门诊每月5日前报告接种数据。疫苗注射器出入库登记信息于每次出入库实际操作完成后 1周内通过网络报告系统录入上报。

(六)建立健全免疫接种档案。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簿)城市由接种单位保管,农村由乡级防保组织或预防接种门诊保管。预防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要求同预防接种卡(簿)。

(七)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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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者实施接种,按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同时应在完成每次接种信息录入和上报的当天,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八)接种门诊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儿童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儿童相关信息。

五、相关要求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接种门诊建设纳入乡镇(街道)卫生院建设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发展目标。本标准为接种门诊基本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满足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开展示范接种门诊创建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接种门诊的管理,至少每三年对接种门诊进行复核,若复核不合格则限期整改,降级或撤销其接种门诊资格。

村级接种单位基本标准和条件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执行。

附件:河北省预防接种门诊分级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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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r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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