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政发9号曙光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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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政发〔2010〕9号

曙光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外用火

管理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村小组,护林员: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村民自治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凡在防火期内一律禁止未批准野外用火的现象发生。

二、防火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各村小组组长和护林员对进入林区内一切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及实名登记,查处违反用火规定的行为。

三、严禁在林区、林地边缘地带进行烧地草、烧灰土积肥、上坟烧纸、烧香及其他野外用火等活动;若需要烧地草、烧灰土积肥、上坟烧纸、烧香及其他野外用火等活动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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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事前向村小组干部和护林员申请,村小组干部和护林员报村委会干部同意后,方能签字;并由护林员和村小组干部组织督促监管其安全用火,待火完全熄灭后,方能离开,以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四、在防火期内 ,若该村村小组长和护林员管理不力导致火灾发生的,乡党委政府将取消涉及该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拒绝申请擅自用火的农户或者起火点在谁家地边、坟边引发火灾的,不论火是谁放的,其地主、坟主都有责任监管,对其地主、坟主未监管造成火灾的,都一律追究其地主或坟主的责任,同时由村民大会讨论给予该农户相关制裁。

五、护林员要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在巡护过程中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应立即制止,消灭火源。护林员巡山及管理不力导致发生一次火灾的,以月为单位扣其半个月的补助;发生两次火灾的当月补贴扣完并解聘;若辖区未发生火灾的将给予奖励和续聘。

六、各村小组和护林员对本村及辖区内的精神病患者登记造册并报村委会和乡林业站备案,明确监护人员和监护责任,引发森林火灾的监护人负相应责任。

七、乡林业站要加大野外用火巡查力度的同时,督促护林员巡山护林纠查野外用火行为;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加大野外用火整治力度,防止森林火灾案件发生,确保全乡林区生态安全;对工作不力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追究站所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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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面开展防火教育。在全社会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火患意识,普及森林防火常识,全乡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森林防火教育,严禁在林区内开展各种野炊活动,对不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教育的,追究其相关教师的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的监护,因未成年人或特殊人群玩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九、切实强化社会监督。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各村小组及护林员,要及时上报火情,不得瞒报或迟报。建立野外用火和火情举报有奖制度,对发现火险隐患并能够指认纵火者的第一个举报人一次奖励50元,对森林火警、查火案中并能够指认纵火者的第一个举报人一次奖励100元。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举报电话为5890059。

附:《曙光乡野外用火人员登记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森林防火 野外用火 管理 通知

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曙光乡综合办公室 2010年3月4日印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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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乡野外用火人员登记名单

村委会名称:

申请人姓名 申请时间 从事烧地草、铲灰土、上坟用火等作业 时 间 地 点 村小组名称:

申请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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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r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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