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法办事)行政执法责任制

更新时间:2024-06-27 03: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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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规范》,切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时期专卖工作精神,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南乐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三)、《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五)、《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 、行政执法责职

(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责职

1、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3、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4、制订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 5、 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6、 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7、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于应当由市局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2.对市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进行组织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三)副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抓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

2.对稽查中心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的内容。

3.对稽查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的内容。 4.组织实施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专卖科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分管领导抓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对职权范围内的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取证、情况收集等项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4.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本局分设6个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见附件)

(一)证件审批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审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资格,以及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工作。

3.负责对专卖许可证档案归档整理,并进行资料充实。 4.依法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部监管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检查监督或检查监督系统内部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查处行业内部违法违规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重大案件。

3.监督、检查行业内部违法违规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依法办理稽查中心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场管理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对全区烟草市场依法监管,查处非法运输、仓储、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3.搞好案件调查,对调查结果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做好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和变更条件的勘查工作。

5.依法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打私打假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全区烟草打假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打击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假冒及走私烟草专卖品案件,取缔非法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窝点。

4.组织打假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5.依法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执法督查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督导、检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查处违规违法执法行为。

3.依法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应诉岗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应诉工作。 3.依法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南乐县烟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名称 职责人姓名 执法责任内容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审查烟草证件审批岗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资格,以及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工作。3.负责对专卖许可证档案归档整理,并进行资料充实。4.依法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2.负责检查监督或检查监督系统内部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查处行业内赵志远 内部监管岗 部违法违规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重大案件。 3.监督、检查行业内部违法违规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依法办理稽查中心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李培军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对全区烟草市场依法监管,查处非法运输、仓储、经营烟草专市场管理岗 卖品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3.搞好案件调查,对调查结果使出初步处理意见。4.做好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和变更条件的勘查工作。5.依法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全区烟草打假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打击工作。 3.协调有关部打私打假岗 门查处假冒及走私烟草专卖品案件,取缔非法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窝点。 4.组织打假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5.依法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督导、检执法监督岗 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查处违规违法执法行为。 安瑞英 3.依法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办理烟草行政应诉岗 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应诉工作。 3.依法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葛建奇 晁永胜 李玺坤 蒋红雷

三 、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

1、烟草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附件9) 2、专卖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制度(附件11) 3、专卖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附件3) 4、专卖执法案件审查制度(附件4) 5、罚缴分离制度(附件5)

6、罚没烟草专卖品出入库管理制度(附件6) 7、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附件7) 8、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8) 9、烟草专卖法律宣传制度(附件2) 10、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附件10)

1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附件1) 12、勤政廉洁制度(附件12) 13、六条禁令 六个坚持(附件13)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培养一支 “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促进河南烟草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进入烟草专卖工作岗位的人员都要按照此培训制度规定的内容,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的,方能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

二、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组织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每期时间2天左右。

三、专卖部门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定自学内容,以所为单位组织自学。每月自学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学习的主要内容记入学习笔记,作为检查考核依据。

四、结合“两个至上”在岗位主题实践活动,在全省烟草专卖队伍中深入开展爱岗敬业、文明执法、思想道德教育等活动。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学习相关资料,人人记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制定措施、整改提高。

五、专卖部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以“三通四会”为主要内容的业务技能竞赛,选拔“办案能手”、“微机操作能手”、“真假烟鉴别能手”,树立学习标兵,发挥榜样作用,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六、专卖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专卖人员进行测试,成绩记入培训档案。凡在考试中成绩不合格的,三个月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仍不合格的,责令待岗学习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烟草专卖法律宣传制度

为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烟草专卖意识,根据南乐县烟草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卖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结合上级要求,提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建议,制定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实施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 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应当制定宣传提纲,宣传的主要内容是:

(一) 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意义; (二) 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

(三)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烟草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宣传的内容。

三、 法律、法规的宣传必须坚持社会宣传和内部宣传相结合,定期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公共宣传和专业宣传相结合,实体法宣传和程序法宣传相结合。

四、 法律、法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一) 借助新闻媒体和 舆论力量,开展宣传活动; (二) 利用板报、墙体标语和横幅等进行宣传;

(三) 组织街头宣传点,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散发宣传资料,进行社会宣传;

(四) 通过专题讲座和利用培训、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 (五) 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开展宣传活动。 (六) 其它形式的宣传。

五、法律、法规宣传经费应纳入打假预算。

六、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其考核纳入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管理。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

附件3

专卖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本局依法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国家局统一印制核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申领证件之前,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

三、行政执法证由局专卖科统一办理。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越权或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五、行政执法人员要妥善保存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六、本局专卖科负责对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件4

专卖执法案件审查制度

为有效监督专卖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保障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正常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疑难案件实行请示、报告、备案制度。 二、遇有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之日超24小时日之内向行政首长请示,或向上一级机关请示,由首长或上级机关备案审查签批后立案办理。

三、在案件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等应及时请示,报告主管领导。

四、案件审理决定下发之前,向首长报告案件审理结果,请首长审批签发。

五、负责案件调查工作人员对重大疑难案件不得擅自立案处理或结案,如发上述情况发生,对直接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5

罚缴分离制度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国务院第235号令《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罚没财物票据一律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

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罚没收入。

三、除实施当场收缴罚没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责任。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到指定银行,绝不允许私自挪用。

附件6

罚没烟草专卖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为加强烟草专卖罚没物品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罚没财物流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罚没的烟草专卖品,要放臵专库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台帐。

二、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应当场装箱(袋)封存,加盖封条,注明票据号码,并由案件经办人和当事人签名。罚没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在入库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封条,确保完好无损后办理交接手续,向案件经办人出具入库单。

三、案件未结案前,罚没物品应实行分案管理,不得单独启封;案件结案后,仓库保管人员应对罚没物品进行分类管理,分真假、分种类妥善保管。

四、仓库保管人员、内勤人员每月对罚没物品出入库情况,进行结算和账务处理。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罚没物品库存情况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五、保管员对仓库设施要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物品丢失损毁,确保物品安全完整。

六、罚没物品出库应根据管理台帐办理出库手续,确保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办案程序超前处理罚没物品。对发还当事人的物品,应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需销毁的物品,应凭《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对移交的物品,应凭《罚没烟草专卖品移交单》;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的物品,应凭《案件移送函》和《涉案物品清单》,办理出库手续。

附件7

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所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对于现场查获的涉案标值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查处。

二、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易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按照程序取样,由法定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或鉴定结论。

三、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要确保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四、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

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将整个案件情况核实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报告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五、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案件材料的移送、备案,要有接收部门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盖章、签字,入卷存档。

六、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8

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障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制定本制度

一、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三、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科、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四、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五、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六、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入卷存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七、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科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八、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九、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 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十、上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烟草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

十一、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十二、公民或者组织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上级或本级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附件9

烟草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保障烟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法定机关确定为有错并决定纠正的,应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责任追究无效。

二、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在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三、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过错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作出改判决定的;

(二)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四)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单位的内部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五)执法时没有法定依据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反馈办理错误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

(九)越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处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野蛮粗暴执法,运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意袒护和包庇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十二)在处理举报案件中,透漏举报人情况造成举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三)在处理案件中,为违法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随意泄漏案情,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而给予登记的;

(十六)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十七)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在审核、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务,导致行政过错的。

五、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

(二)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明显轻微的;

(三)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执法过错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责人决定造成的,不追究执法个人的责任;

(五)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六、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局考核领导小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集体决定,准确确定过错的性质、责任的承担形式。

七、有下列情之一的,追究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故意制造虚假案情或谎报事实,致使审批人作出错误决定的;

(二)因收受礼品或贿赂故意袒护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处罚畸轻的;

(三)利用职权要挟报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畸重的; (四)违法失职行为或故意拖延、推诿,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渎职、失职,出现过错的。

八、负责具体行政行为审核的人员对出现的差错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除追究承办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适当,因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出现过错的;

(二)执法犯法,处罚故意畸轻或不按程序办理,引起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

(三)全年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所犯错故意隐瞒不报的。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过错的,视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承担以下责任:

(一)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三)性质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停职检查,暂停执法活动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调离、辞退和开除公职;

十二、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当事人不服政纪处分可以提出申诉。

十三、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赔偿,主要责任者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十四、凡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年内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所在部门亦不得评为先进。

十五、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辩解,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 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接报单位(人)或被检查单位(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局办公室。

十七、 本制度由局考核组负责解释。

附件10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加强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按照烟草专卖管理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烟草专卖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国家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政策相一致,并符合法定的权限、程序。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如不符上述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将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四、本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查。

附件11

专卖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制度

为了提高烟草行政执法水平,规范烟草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烟草行政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烟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把烟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烟草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对烟草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工作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专卖管理人员。

三、实行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建立烟草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和提高烟草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

四、烟草执法责任制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五、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各科室负责及执法人员负责的烟草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六、专卖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考核工作由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年终考核,局机关考核部门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烟草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要求对本机关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烟草行政机关及同级政府的考核。 九、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烟草行政执法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干部、职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

内容。

十、考核内容分为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考核实行百分制进行。

(一)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20)

1.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5分) 2.法定职责分解情况(5分); 3.执法程序流程图(5分);

4.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5分)

(二)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80分)

1.领导重视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会议、签订责任状等)(5分); 2.法律、法规宣传情况(大型活动宣传情况、日常工作宣传情况、法制宣传稿件采用情况)(5分);

3.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情况(对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对管理相对人培训情况)(5分);

4. 烟草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等)(10分);

5. 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分); 6. 烟草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准确率、执法程序、文书等情况)(15分);

7.行政性收费情况(5分); 8.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5分);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5分); 10.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情况(10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r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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