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改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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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6)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温江、双流、龙泉驿区、青白江、郫县、新都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1.0.3条 为了科学地实施规划管理,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将成都市分成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城市形态分区的划分以及其规划控制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高城市土地的使用效率,在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项目,强调以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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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5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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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用地性质的混合用地,有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配套服务设施时,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无需单独占地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建设用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0.4条 一般地区内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第2.0.5条 一般地区内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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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3.0.1条 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注:①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办、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除外。

②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第3.0.3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价值,鼓励街坊复合功能开发,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规定如下:

一、规划农贸市场、公共停车场、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管理。

(一)规划农贸市场、公共停车场、街道办事处、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只能与以下规划用地叠建:

1、住宅用地(R21);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不含幼儿园、小学、中学、派出所;

3、公共停车场(R23、S31):限周边用地为居住用地大类,且规划用地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

4、行政办公用地(C31):仅限与公共停车场、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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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

5、商业金融业用地(C2)。

(二)在规划审批管理中按建筑规模进行规划控制,不再进行控规调整,规划控制标准如下: 1、农贸市场

叠建后的建筑面积应按原规划的农贸市场用地面积等面积折算,且必须设于一层(一层面积不足时,其不足部分可设置于二层、负一层)。

2、公共停车场

叠建后的公共停车位数按20—25(平方米/车位)用地面积折算。

3、街道办事处

叠建后的建筑面积应按原规划街道办事处用地面积等面积折算,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叠建后的建筑面积应按原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面积折算。

(三)上述配套设施中若规划有非单独占地的配建设施,应按规定建筑面积配套在叠建用地内。

(四)上述配套设施用地叠建后原用地作为住宅用地(R21)使用的,应按成规管[2005]184号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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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上叠建,必须同时符合有关建筑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叠建需求,应按控规调整程序办理。

第3.0.4条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路布置。

二、在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范围外的块状规划绿地,当作为该项目的绿化代征地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新增规划绿地时,应按规划主动增加绿地和业主申请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调规的附加条件增加绿地两种情况分类处理。

对于规划主动增加的绿地,当规划绿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时,规划绿地作为该项目的集中绿地进行规划控制,但须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并对外开放。当规划绿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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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作为公共绿地进行控制,但规划绿地的面积可参与容积率、绿地率指标计算。

对于业主申请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调规的附加条件增加的绿地,应作为公共绿地处理,控规中对其需明确表示。

第3.0.5条 建设项目用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 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每户建筑面积A(m) A≥180 90≤A<180 60≤A<90 A<60 经济适用房 农迁房 拆迁安置房 0.3 1.5 2机动车(辆/每户) 1.5 0.7 0.5 0.3 自行车(辆/每户) 1 1 1.5 1.5

二、 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 别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商业场所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医 院 机动车(车位/100m建筑面积) 自行车(辆/100m建筑面积) 0.5 0.5 0.5 2.5 3 0.5 0.5 — 0.4 3 20 15 1.0 1.5 — 22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3.0.6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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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四、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米、且树阵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20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3.0.7条 幼儿园、中小学规模标准控制指标

类别 用地面积(㎡) <2500 幼儿园 2500-3500 3500-4500 ≥4500 <8500 8500-11800 完全小学 11800-13600 13600-15500 ≥15500 <15500 15500-22000 完全中学 22000-27800 27800-31700 31700-36200 ≥36200

最小规模 3班(9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6班(270人)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6班(300人)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最小建筑面积(㎡) 1200 1700 2450 3000 3600 5200 6700 8500 9700 4800 6800 9200 11900 13700 15800 第3.0.8条 每个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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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9条 凡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4‰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0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900 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第3.0.10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11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了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少于0.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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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少于1.0米。

第3.12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相邻地块之间资源共享,但须取得相关权益人的同意: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联接、坡道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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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4.0.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控制

一、 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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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最 朝 小 间 向 距 朝 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 建筑 长边 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且三环路以外: 1.2H ≥27.0 米 三环路以内: 1.0 H 低层相对:6.0米 高层位于东、西、且 多层对低层:8.0北侧 低层相对:≥7.0米 米 1.3H(多)且多层对多、低层:多层相对:10.0米 ≥18.0米 ≥12.0米 1.3H(低)且≥13.0米 — 6.0米 — — 山墙面宽 且≥10.0米 0.5H 且 ≥27.0米 —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山墙 高主要朝向 层 建 次要朝向 筑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 —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多):多层建筑高度。 ③H(低):低层建筑高度。 ④H(高):高层建筑高度。

⑤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建筑间夹角 α≤30 30<α<60 α≥60 0000最小间距 按表4-1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 Lx(Ly)最小距离 α≤60 60<α≤90 000高层与高层 13.0米 13.0米 12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9.0米 13.0米 6.0米 10.0米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三环路内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当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南侧,且为多层建筑长边对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时,其最小间距为1.0(H多低)且≥18米。

第4.0.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一、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

制。

表4-4

最小 朝向 间距 朝向 多、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 次要朝向 13.0米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1.0H 单层相对: 6.0米 1.0H(多、单) 多、长边 且≥6.0米 多层对单层:6.0米 且≥13.0米 单层 多层相对: 8.0米 建筑 山墙 — 6.0米 9.0米 主要 0.3H — — 且 ≥21.0米 高层朝向 建筑 次要 — — — 朝向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多):多层建筑高度;H(单):单层非居住建筑高度。

③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单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

建筑间夹角 α≤30 30<α<60 α≥60 0000最小间距 按表4-4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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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6 最小距离 Lx(Ly)α≤60 60<α≤90 000高层与高层 13.0米 13.0米 高层与多、低层 9.0米 13.0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 6.0米 8.0米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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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

第5.0.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 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3.0米。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多、低层长边 居住建筑、4.0.2条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多、单长边 多、单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 ∝≤30° 0.3 30°<∝<60° 0.24 ∝≥60° 0.2 0.2 0.5 — ∝≤30° 0.2 30°<∝<60° 0.16 ∝≥60° 0.125 15

最小距离(米) 4.0(低层) 6.0(多层) 4.0 13.0 9.0 6.0(多层) 4.0 13.0 非居住建筑

高层次要朝向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 2.0 注:①∝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夹角。

②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③当界外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界外建筑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基础 上,可按最小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

④低层辅助用房:当低层辅助用房的高度不大于3米时,可临围墙或用地红线布置。

第5.0.4条 在本市中心城(外环路以内)范围内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后退规划带状绿地:

1、纯住宅不小于3米,且满足第5.0.5条的退距要求; 2、其他建筑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5.0.5条的退距要求。

二、后退规划块状绿地:

1、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项目的代征绿地时,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5米。

2、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按第5.0.3条控制。 三、后退外环路生态保护带:多、低层建筑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小于8米。

第5.0.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5-2 道路宽度 建筑类型 多低层建筑 低层辅助用房 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 道路宽度<30.0米 路段 5.0米 2.0米 12.0米 16

道路宽度≥30.0米 路段 8.0米 2.0米 12.0米 高层建筑 10.0米 8.0米 注:①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规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②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规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③本表中的低层辅助用房特指门卫房,其余类别不准临规划道路设置。 ④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道路红线的要求。

⑤本表中的高层建筑的后退距离包含高层建筑裙房及主体。 ⑥临道路转角建筑退线按沿街较宽退线距离控制。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三、 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 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5.0.6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规划道路所占的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同时建筑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退道路红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均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间距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后退道路红线的要求。

第5.0.7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参照第5.0.4条执行。

第5.0.8条 新建建筑后退周边合法现状建筑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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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6.0.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6.0.2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6.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见图2)。

第6.0.4条 在公共绿地中的各类建(构)筑物高度不大于8米。

第6.0.5条 高层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在本市中心城(外环路以内)范围内沿城市20米以上规划道路或主要河道、临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面宽,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二、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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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底部商业建筑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

三、图示:

B A C L

1.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A≥B、C;

2.A≤60米,L≤80米; 3.A>60米,L≤70米。

注:1、本规定高层居住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以上(含10层)的纯住宅建筑;

2、高层居住建筑的裙房不适用于本规定。

3、当高层居住建筑中设置有通透的洞口或超过3层的空中花园等,连续面可从新计算。

第6.0.6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第6.0.7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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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7.0.1条 本规定试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原规划指标不能改变。

第7.0.2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7.0.3条 本规定自2006年 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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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工业品销 售维修建筑 建筑形式 / 建筑分类 (按高度划分) / 建筑密度(%) 50 容积率 1.0 (注十一) 绿地率(%) / / 公共绿地(含居住区公园、小区公建筑高度小于8M 园、组团绿地) 中学用地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注九) 小学用地 幼儿园 农贸市场 派出所 办事处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注十一) 旧城 新区 旧城 新区 旧城 新区 50 40 40 / / 25 / 30 / 35 / 30(注九) / 2.5 / / / 注一:兼容的公共设施种类详见《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附表一的规定。

注二:当兼容的公共设施的比例小于20%,规划控制指标采用二类住宅用地控制指标。

注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附表一中的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例如新闻出版、图书馆、影剧院、游乐用地等,可参照本表中商办综合楼的指标。

注四:当此类用地兼容住宅的比例小于20%时,规划控制指标同商业建筑。

注五: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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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六:高层商住楼的建筑密度是指商业(住宅)建筑的投影基底总面积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值,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分别计算;住宅建筑的容积率指地面以上住宅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注七: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注八:本表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注九:当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不能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

(2)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3%;

(3)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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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 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

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3.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的划分如下: ①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的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②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米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③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1.中高层:指七至九层的住宅,不含六跃七层。中高层为纯住宅时,其它规划控制要求按多层控制。中高层中含公共设施的,其它规划控制要求按高层控制。2.本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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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公寓

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的其他区域“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6.非居住建筑

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7.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8.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9.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0.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1.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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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2.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3.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4.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

15.停车空间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16.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7.建筑密度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例(%)。

18.绿地率

一定范围内,各类绿地的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例(%)。

19.高层建筑主要朝向

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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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

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 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20.高层建筑次要朝向

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1.多、低层建筑长边

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

22.多、低层建筑山墙

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23.层高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4.红线

①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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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

边界线。

25.绿线

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公共绿地的边界线。 26.带状绿地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27.蓝线

城市内的江、河、湖泊、湿地、水库和水塘等水体的规划岸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28.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9.黑线

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30.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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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管线控制范围界线。含电力线及其它特殊管线控制界线。

31.黄线

城市发展特别地区控制线。 32.特殊控制线 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

33.建筑控制线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34.旧城

指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区域。 35.新区

指成都市三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域。 36.中心城

中心城由以下部分组成:

①成都市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内的区域; ②含高新西区和高新区大源组团;

③五城区在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外的行政区域。 37.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8.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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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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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3.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4.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 注: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扎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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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二、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 三、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 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

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四、建筑高度的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浣花风景区、金沙片区按原有规定执行);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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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五、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性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六、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与规划各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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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米的开敞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七、层数计算

1.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6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

2.架空层计入层数。 八、绿地面积的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①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②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

③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④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 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地面积的70%。

2、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

①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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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米);

3、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4、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

①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米、且树阵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20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②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5、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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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布置形式 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 Lx(Ly) 三环路以外: 1.2H 三环路以内: 1.0 H且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米 非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 Lx(Ly) 1.0H较低且≥6.0米 满足日照 示意图 备注 长边与长边 长边与主要朝向 高层位于南侧:0.5H高且≥27.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0H多、低 且≥13.0米 1.3H多且≥18.0米 1.3H低且≥13.0米 0.5H 且≥27.0米 低层相对:6.0米 多层对低层:8.0米 多层相对:10.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 6.0米 9.0米 13.0米 0.3H 且 ≥21.0米 低层相对: 6.0米 多层对低层:6.0米 多层相对: 8.0米 1.0H多、低 且≥13.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 6.0米 9.0米 13.0米 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 平行 长边对山墙 长边对次要朝向 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 山墙对山墙 山墙对次要朝向 次要朝向对次要朝向 满足日照 a≤30° 按本表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 满足日照: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长边成角度 30°<a<60° 按本表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南北向;最窄处间距 a≥60° 满足日照:按本表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 最窄处间距 高层与高层;13米 a≤60° 高层与多、低层:9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6米 错位 高层与高层;13米 60°<a≤90° 高层与多、低层:13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10米 高层与高层;13米 高层与多、低层:13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8米 满足日照:Lx、Ly中任意一个方向单向控制 最窄处间距 注:1.B:指多、低层山墙面宽或高层次要朝向;

2. Lx(Ly):指建筑最小间距或建筑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的最小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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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大类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小类 小类 一类住宅用地 类别 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一类住宅公共服务用地 R11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住公共服务行政办C11 C12 × × × × × × × × × × × × × × × × × × × 设施用地 宅用地 设施用地 公用地 R12 × × × × × R21 ◎ × × ▲ ▲ ▲ ▲ ▲ ▲ × ▲ ▲ × ▲ ▲ ▲ ▲ × × R22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用地 C21 ▲ ▲ ● ● ● ● ● × ◎ ◎ ◎ ◎ ◎ ◎ ● × × 金融保险贸易咨询服务业用 地 C22 ▲ ▲ ● ● ● ● ● × ◎ ◎ ◎ ◎ ◎ ◎ ● × × 旅馆业 用 地 用 地 用 地 C23 ▲ ▲ ● ● ● ● ● × ◎ ◎ ◎ ◎ ◎ ◎ ● × × C24 ▲ ▲ ● ● ● ● ● × ◎ ◎ ◎ ◎ ◎ ◎ ● × × C25 ▲ ▲ ● ● ● ● ● × ◎ ◎ ◎ ◎ ◎ ◎ ● × × 市场用地 C26 × × □ □ □ □ □ □ □ □ □ □ □ □ □ × ×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图书展影剧院用 地 团体用地 视用地 览用地 用 地 C31 ▲ ▲ ◎ ◎ ◎ ◎ ◎ ◎ × ● ● ● ● ● ◎ × × C32 ▲ ▲ ◎ ◎ ◎ ◎ ◎ ◎ × ● ● ● ● ● ◎ × × C33 × × ◎ ◎ ◎ ◎ ◎ ◎ × ● ● ● ● ● ◎ × × C34 × × ◎ ◎ ◎ ◎ ◎ ◎ × ● ● ● ● ● ◎ × × C35 × × ◎ ◎ ◎ ◎ ◎ ◎ × ● ● ● ● ● ◎ × × 游乐用地 C36 × × × × × × × × × × × × × × × × × 科研设计用地 C65 × × × × ● × × × × × × × × × × × × × × W1 × × × × × × × × × × × × × × × × × × × M × × × × × × × × × × × × × × × × × × ● 中类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工业用地 用 地 大类 中类 一类居住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地 金融保险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仓储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备注:1、▲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 15%;、×禁止兼容。2、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用于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除外)的用地性质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3、公寓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且 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4、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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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一类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10%的公共设施) (注一、六) 二类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20%的公共设施) (注一、六) 建筑形式 建筑分类 (按高度划分)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别墅 低层 30 1.0 35 低层 住宅 (含自动兼容部分商业的住宅)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二类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大于、等于20%且小于50%的公共设施) 商业或商住建筑与(注一、二、六) 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宗用地内布置 公共设施用地C商业建筑 类(可兼容小于20%的居住建筑) 综合楼、办公建筑 (注一、三、六) 宾馆、酒店 商业类兼容住宅用地(兼容大于、等于20%且小于商业或商住建筑与50%的居住建筑)住宅建筑混合在同(注四、六) 一宗用地内布置 医院用地或 卫生防疫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医院疗养院 办公及附属设施 生产用房 及配套设施 库房及 管理用房 商住楼 商住楼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 / / 40 30 30 30 25 20 40 30 45(商业)(注六) 25(住宅) 40 35 35 25 50 45 40 40 45 45 40 35 35 25 / 1.2 1.8 2.5 4.2 5.0 / 1.2 1.8 总:5.5 1.2 1.8 5.0 5.5 3.0 4.0 2.5 / 2.5 / 1.2 1.8 5.0 5.5 35 / 30 >1.0 / 1-2层≥0.5 3层≥1.0 20 / / 25(旧城) 30(新区) 25(旧城) 30(新区) 20 25(旧城) 30(新区) 35 ≥40 / ≥30 3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r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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