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实施方案2

更新时间:2023-03-08 05:32:49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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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9?88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准备工作的通知》(阿行署办?2010?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条 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农村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第三条 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本地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起步,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根据自治区政策规定,对参保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

20元;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我县为农村居民中的一类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年);为农村居民中的二类低保户(一般低保户)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年)的50%。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的补贴。

第五条 个人账户。我县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

的资助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养老金待遇。参保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其中,中央财政额承担55元,县财政再补贴15元。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农牧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 中累计储存额在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七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我县农村户籍的老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

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对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在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第八条 待遇调整。我县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九条 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社保经办机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十条 基金监督。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披露每年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

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经办服务。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新农保的经办机构。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并妥善保存。将现有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延伸到各乡镇(场),以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及有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各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配备专(兼)职新农保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资格等的初审工作及核算一次性补缴金额、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在行政村设立新农保代办员,具体负责收集上报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的材料,并负责对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和采集,有关材料的发放、养老保险费的催缴、政策的宣传解释以及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等工作。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

委托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新农保有关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运用农村远程教育系统为新农保服务。开展新农保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农保基金中开支。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r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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