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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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

铁道部1989年8月23日 铁外(1989)104号 1991年第6期专刊修改

(一)基本条件

第1条 国际联运范围

1、同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和同未参加国际货协但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

(1)目前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有: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 、波兰共和国、罗马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等九国铁路。(国际货协1条)

我国发往未参加国际货协但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匈铁、捷铁、德铁(原民主德国铁路管内车站,下同)及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全程采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统一货价3条1项)

各铁路简称和编码如下:(统一货价9条,国际货协附件12.5) 中文 俄文 德文 编码 中文 俄文 德文 编码 阿铁 АЖД AZD 41 朝铁 3Ч ZC 30 保铁 БДЖ BDZ 52 蒙铁 МТ3 MTZ 31 匈铁 МАВ MAV 55 波铁 ЛКЛ PKP 51 越铁 ДСВН DSVN 32 罗铁 ЧФР CFR 53 德铁 ДР DR 50 苏铁 СЖД SZD 20 中铁 КЖД KZD 33 捷铁 ЧСД CSD 54 第一章 货物运输

参加国际货协各国铁路(阿、朝铁路除外)开办国内货运营业的所有各站间,都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我国各站营业办理限制按国内运价里程表规定办理。朝鲜铁路仅部分车站开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联运站名表见本办法附件2(按部外事司文电修改补充)。(国际货协3条2项)

(2)我国同邻国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中朝铁路间:中铁国境站 朝铁国境站

1

丹东——新义州 集安——满 浦 图们——南 阳

朝鲜铁路是准轨(1435毫米轨距),中朝铁路联运货车可以相互过轨。我国进口货物和车辆在我方国境站办理交接,出口货物和车辆则在对方国境站办理交接。

中越铁路间:中铁国境 越铁国境站

凭祥——同登 山腰——新铺

越南铁路主要是米轨(1000毫米轨距),但连接我国铁路凭祥的一段铁路,为准轨和米轨的混合轨。我国铁路同越南铁路间经由凭祥的联运货车可以相互过轨,货物和车辆的交接暂在凭祥站办理。我国成都铁路局米轨各站同越南铁路间经由山腰的联运货车也可以相互过轨。我国进口货物和车辆在山腰站办理交接,出口货物和车辆则在新铺站办理交接。需经成都铁路局准、米轨换装的联运货物,除有特定者外,暂不办理。中越铁路联运目前暂时中断。

中苏铁路间:中铁国境站 苏铁国境站

满洲里——后贝加尔 绥芬河——格罗迭科沃

苏联铁路是宽轨(1520毫米轨距)。我国进口货物和车辆在我方国境站办理换装和交接,出口货物和车辆则在对方国境站办理换装和交接。

中蒙铁路间:中铁国境站 蒙铁国境站

二连——扎门乌德

蒙古铁路是宽轨(1524毫米轨距)。我国铁路同蒙古、苏联铁路间经由二连的联运进出口货物和车辆暂在二连站办理换装和交接。

(3)我国同其他国家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保、匈、德、波、罗、捷六国铁路都是准轨(1435毫米轨距)。我国铁路同这些铁路联运的货物全程须换装两次,在中蒙或中苏国境站换装一次,在苏匈、苏波、苏罗或苏捷国境站(接收路)又换装一次。在蒙苏国境站不须换装。

阿尔巴尼亚铁路同其他国家铁路不接连。我国往阿尔巴尼亚发货时,可发到匈牙利的布达佩斯或东欧某一国家铁路车站。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委托的代理人领取后,用其他运输工具继续运往阿尔巴尼亚。

经由二连国境站发往蒙古罐车运送的汽油和柴油,在蒙古铁路扎门乌德站办理换装运送。

2.同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1)我国通过蒙古、苏联、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往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单分别办理至罗马尼亚或保加利亚的出口国境站以

2

及通过波兰马拉舍维切站 (即原特雷斯波尔站)和捷克斯洛伐克铁路切尔纳(蒂萨河畔的)站往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采 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的国家,均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至上述国境站;继续运送时,由国境站长用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注)的运单办理转发送至最终到站。我国通过苏联鲁瑞卡站往芬兰和朱耳法站往伊朗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至上述国境站,并由站长办理转发送。相反方向运送时,也均由上述国境站长办理转发送。(统一货价4条1项)。

(2)我国通过匈牙利铁路扎洪站往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国家和通过保加利亚铁路库拉塔或斯维伦格勒往希腊和土耳其运送货物时,均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至上述国境站;继续运送时 ,则须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委托在这些站的代理人办理转发送至最终到站。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也由上述车站的代理人办理转发送。(统一货价4条1项)

我国通过苏联铁路阿什哈巴德站往伊朗和捷尔梅兹港口站往阿富汗运送货物时,均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至上述国境站;继续运送时,则须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委托在这些站的代理人办理转发送至最终到站。相反方向运送时,也由上述车站的代理人办理转发送。我国通过苏联铁路运往阿富汗及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至(自)阿富汗共和国的海拉顿或图尔贡季站。(统一货价4条1项)

3、通过港口的货物运送

我国通过苏联铁路塔林、里加等港口站往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等国家发货或朝鲜、越南、蒙古和苏联等国通过我国铁路大连、新港、上海南、黄埔等港口站往阿尔巴尼亚,日本等国家发货和相反方向运送时,发站和港口站间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委托在港口站的代理人办理转发送。(统一货价5条1、2项)

注: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的目前有33个国家:联邦德国、奥地利、南斯拉夫、芬兰、瑞典、法国、英国、爱尔兰、比利时、荷兰、丹麦、挪威、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卢森堡、列支敦土登、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黎巴嫩、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阿尔巴尼亚、波兰、捷克、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主要经路和国境站的示意图,见本办法附图。 4、过境朝鲜运输

(1)自中国经由集安国境站过境朝鲜铁路向云峰发电厂(中朝合办,在国境线中方一侧)及相反方向运送的货物,视为国际联运货物,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办理。(中朝议定书附件7)

运单的到站和返程的发站,填写为朝鲜铁路的“云峰”,收货人和返程的发货人栏内须注明“云峰发电厂专用线自卸或自装”字样。

朝鲜铁路满浦国境线至云峰国境线间的过境里程为51.5公里。

3

中国铁路运送费用,按国内货物运价规则计算,朝鲜铁路过境运送费用(包括验关费)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计算。上述国内和过境运送费用,往云峰发电厂发货时,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相反方向运送时,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各发站和到站对代收的朝鲜铁路过境运送费用,按《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的规定,由所属分局收入检查室审核列帐编制国内4号表后,寄送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统一同朝鲜铁路办理清算。

发货人应按每一运单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过境转运货物清单 ”一式三份。没有随附清单的货物,发站拒绝承运。

(2)自中国通过图们国境站过境朝鲜铁路经由清津东港站运送的中国进出口货物,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办理。(中朝议定书附件13)

朝鲜铁路的发站或到站为清津东港站,发货人或收货人为清津贸易支社。 朝鲜铁路南阳国境线至清津东港站的过境里程为177公里。

过境朝鲜铁路运送费用的计算、核收和清算办法按本项第(1)款第四、五两段规定办理 。

各发站和出口国境站对装运上述货物的车辆,应尽量连挂在一起。 第2条 适用规章

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适用下列规章:(国际货协35条)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对铁路和发、收货人都有约束力。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货协细则)——只适用于铁路。 3、关于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协约(注1)及其附件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运送过境货物时,对统一货价参加铁路和发、收货人都有约束力。

4、关于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的协约(注2)及其附件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车规)— —主要对铁路车辆部门和国境站适用。

注1:参加的有:保、中、朝、蒙、罗、苏六路。

注2:参加的有:保、匈、中、朝、蒙、波、苏、捷八路。 注3:参加的有:保、中、朝、蒙、波、罗、苏、捷八路。

5、关于国际旅客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的协约(注3)及其附件国际旅客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清算规则)——主要对铁路财务清算部门和国境站适用。

6、中朝、中越、中蒙、中苏和中苏蒙铁路间签订的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主要对国境铁路局适用,同发、到站和发、收货人有关的部分按内容性质分列在本办法各条中。

上述国际铁路联运规章和补充规定以及本办法内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内规章的规定。 (国际货协36条)

第3条 办理种别

国际铁路联运的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和大吨位集装箱货物。(国际货协8条1项)

整车货物——按一份运单托运的按其体积或种类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货物。

4

零担货物——按一份运单托运的一批货物,重量不超过5000公斤,按其体积或种类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货物。

大吨位集装箱货物——按一份运单托运的。用大吨位集装箱运送的货物或空的大吨位集装箱。

中朝铁路间运送一批重量超过5000公斤或一件重量不足10公斤,体积不小于0.01立方米的货物,也可以按零担运送。但每批零担货物重量不得超过29吨,体积不得超过62立方米。每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时,应使用敞车、平车、砂石车装运;2吨以下的货物,不受车种限制 。(中朝议定书11项)

中越铁路间运送一批重量超过5000公斤,但体积不超过32立方米,或一件重量不足10公斤,但体积不小于0.01立方米的货物,如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时,也可按零担承运。(中越议定书17项)

中苏铁路间经由满洲里或绥芬河国境站运送:整车货物重量不应超过63吨;用机械冷藏车(车组)运送的货物,每车重量不应超过44吨,用棚车装运苹果时,每车不应超过1500件,零担货物允许按一张运单运送的每批重量不超过20吨,体积不超过60立方米。(中苏议定书26项)

中国经二连发往蒙古和苏联的零担货物,允许按一张运单运送的每批重量不超过20吨,体积不超过60立方米。(中苏蒙议定书十二项)

我国发往东欧国家,一批重量超过5000公斤的货物,如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时,应分成不超过5000公斤的数批,按零担办理。

中越铁路间运送的整车货物,按一车一票办理。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准许按每一车组(不超过五辆)为一票运送。(中越议定书11项)

第4条 运输限制

1、下列货物不准运送:(国际货协4条1项)

(1)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禁止运送的物品;

(2)属于参加运送铁路的任何一国邮政专运的物品(国际货协附件1,本办法附件1):

(3)炸弹、弹药和军火,但狩猎和体育用的除外;

(4)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质(指国际货协附件2各表中未列载的),

(5)一件重量不足10公斤,并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零担货物(中朝,中越铁路间运送按第3条办理)

(6)在换装联运中,使用不能揭盖的棚车运送的一件重量超过1.5吨的货物; (7)在换装联运中,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一件重量不足100公斤的零担货物,但不适用于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规定的一件最大重量不足100公斤的货物。

(8)用棚车运往伊朗的货物,每件超过500公斤(成卷纸张每卷超过10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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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r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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