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2013修改

更新时间:2023-12-10 12:3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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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信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执笔人:段志慧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听到有人抱怨说拿到了一笔奖金,但在扣税后,就感觉少了一大笔钱。因此,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怎样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员工关心的话题之一。众所周知,个税一般是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对电信员工而言,应税所得主要是指工资收入,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绩效和年终奖等各种工资性收入。所以个税的纳税筹划正是企业通过一定的合法手段减少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相对于CPI的不断走高、物价的持续上涨,目前的社会现状是大部分人的工资涨幅相当有限,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应受到高度重视。而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地通过筹划减少整体税负,从而提高员工的税后净收入。

现结合通行的所得税筹划原则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谈谈我们电信员工收入个税筹划的一些具体操作办法:

一、掌握最新的个税法规政策,明确免征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修改后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可能与我们有关的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4)保险赔款;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所以我们需要注意,属于省部级等相关单位颁发的奖金是可以免征个税的。

同时我们还需要知道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是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汶川地震时国家就出台了相应减免个税的政策。

二、巧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税优惠政策、避开年终奖筹划的“无效纳税区间”,两方面减少员工的整体税负

这包含两方面的策略,一方面,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按照政策是可以摊到12个月再按相应税率计算的,所以如能将下半年的季度奖或其他奖金暂缓到年终一并发放,就能够巧用年终奖的计税税庆减少整体税负。

另一方面,则需要避开年终奖金的无效纳税区间。在“年终奖无效区域”中,奖金数额增加,个人税后工资收入反而减少,所以该区域内奖金发放是无效的,人力及财务人员应该掌握这些无效区域,从而在实际发放时避免。在新税法下,存在六个无效纳税区间,分别是(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606538.46)和(960000-1120000)。这些无效纳税区间的特点是: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多发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比如甲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乙年终奖为18001元。甲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甲的应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乙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1÷12>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乙的应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6305.9元。这样一来,乙较甲少了1154元。

所以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年终奖的个税优惠计征政策,另一方面则需避开无效区间,当员工的年终奖金处于这几个区间时,一般可按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才能够使税后所得最高,当然这是在领导对员工全年绩效考核的前提下的一种辅助性筹划。就我们电信公司来说,目前各单位均启用了用友公司的人力资源系统来进行人工成本的核发,并已按系统设置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发放前需要劳资人员根据两个方面的策略做好个税筹划,为员工争取更大的权益。

三、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员工仅某月份的奖金很高,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应较高,但综合来看其他月份收入又是很低的,如果能分摊到其他月份可能税负会降低很多甚至不用交纳,而如果不加以筹划则会导致当月个税较高、实际收入降低。所以,在员工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月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或合理分配到各月,比如,提高每月预兑现绩效,按季考核按月均衡兑现,年终一次性清算,尽量避免大起大落,以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充分利用,运用好“三险一金”增加税收减免额

“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在分别不超过月平均工资8%、2%、1%和12%以内的部分,在减除费用标准之外,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有公积金没达到12%标准的部分分公司,可以适

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险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

五、尽可能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增加员工的幸福感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一般国家认可的福利形式有以下一些:(1)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2)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为职工提供交通便利和通讯便利,如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及通讯费用等;(3)为职工提供免费工作午餐;(4)职工疗养费用;(5) 为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6)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7)组织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各项文体活动等。以上这些项目,虽然没有增加职工的名义工资,但却实实在在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待遇,提升了大家的幸福力。

六、利用捐赠抵减避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在个人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比如今年雅安地震后单位组织的捐款就应该符合这个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捐赠要通过国家规定的渠道才能减税,二是损赠后要保留好凭据。

由于个人所得税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工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各项优惠政策做好筹划可以切实减轻税收负担,所以纳税筹划就显得特别有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纳税筹划工作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税法学习、与时俱进,掌握最新国家政策,尽可能地合理避税,以达到减轻个税、增加员工个人收入从而让员工满意的目的。一直以来,各单位的人力和财务部门也都想了很多办法来进行合理避税,如果以上的探讨能够让大家对个税的问题更加了解并为大家合理避税提供帮助也是个非常荣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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