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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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和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药执注?2010?2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的要求,对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情况的日常检查工作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受省局委托,结合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下一步如何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负责做好登记备案资料的审核

对药学技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是为了规范和保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药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登记备案,进一步摸清全省药学技术人员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从事药学服务的情况,对促进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在职、保证群众合理安全用药、推进广东省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请各市局在审核药学技术人员提供资料的工作中,继续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特别是个人身份和资格证书的真实性、继续教育情况的连续性完备性。

二、关于药学技术人员备案数据库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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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系统于2009年年底正式启用,在各市局、各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备案工作取得较大进展,药学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收集。为方便监管工作人员对药学技术人员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省局已对药学技术人员备案记录与省局从业人员库的信息进行衔接与整合,形成药学技术人员备案数据库。

根据药学技术人员备案数据库的建设进度,将于2010年5月在省局监管平台中开通药学技术人员备案数据库的查询功能,届时各市局、各相关单位可向省局信息中心申请开通该查询功能。开通查询功能后,各市局、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可持数字证书登录监管平台系统,在“从业人员”菜单进入“人员查询”,通过人员详细信息直接查看该药学技术人员的所有登记备案记录情况(详细操作手册另附)。

三、关于“一人多证”须提供继续教育情况的说明 我省药学技术人员存在“一人多证”的现象,主要体现在:

1、同时拥有执业药师资格证(驻店药师资格证)和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含高级、中级、初级);

2、拥有以上证书一个或多个证书的同时,拥有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各市在备案中审核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时,请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收取继续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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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说明

受省局委托,全省的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局根据要求负责本辖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驻店药师和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吃透文件精神,做好解析解答工作

我省首次开展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受各方面的影响,工作必然面临困难,请各市务必吃透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解析解答工作,禁止以备案为名巧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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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qo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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