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操作实务(试行)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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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操作实务

(试 行)

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目 录

一、工作职责 ........................................................... 1 二、一般规定 ........................................................... 1

(一) 申 请 ......................................................... 1 (二) 收件和受理 ..................................................... 2 (三) 内业资料收集整理、初审 ......................................... 3 (四) 权属调查 ....................................................... 3 (五) 不动产测量 ..................................................... 4 (六) 成果审查及入库 ................................................. 5 (七) 成果归档 ....................................................... 6 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形、程序和方法 ................................ 6

(一)利用已有各类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 6 (二)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情形和方法 .................................. 7 四、 其他相关问题 ..................................................... 21 五、 关于调查成果前后衔接问题 ......................................... 22 附件1:合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 ..................................... 25 附件2: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 ........................................... 27 附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材料告知书 ................................... 28 附件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 ....................................... 29 附件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合格证明 ................................. 30 附件6:不动产实地勘查记录表 ........................................... 31 附件7:送达证明 ....................................................... 33

合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操作实务

(试 行)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实务。

一、工作职责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科会同各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实施。

二、一般规定

(一)申 请

权籍调查应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不动产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权籍调查时应收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则上比照该类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所列要求提交。

1.拟上市经营性用地

在上市之前,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

1

购房屋再次转移的;

10)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连房

带地按项目整体转移的;

11)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但没有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

院落内房屋所有权全部登记在一个权利人名下且一次性整体转移的除外);

12)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整体转移的; 13)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变更、转移、注销的; 14)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不涉及供、需役地自然状况

发生变化的;

15)不动产买卖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需要办理预

告登记的;

16)申请异议登记设立、注销的; 17)申请补发、更换不动产权利证书的;

18)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注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的。

(二)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情形和方法

1.拟上市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划拨用地的前臵调查 1.1收集材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原件) 2)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4)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原件)

7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6)拟上市、划拨、出让的材料(复印件) 7)原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拟用地的勘测图(原件)

8)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门牌号码、民政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原件备查。 1.2调查程序及规则

1.2.1有原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核实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现状,确认其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界址与数据库界线是否有矛盾。

1)界址未发生变化且原界址与数据库界线无矛盾的,不重新绘制草图,可直接参照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容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符合规范的不再重新编制,不再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直接复印原地籍调查时签章确认的宗地草图,并由现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2)界址已发生变化或原界址与数据库界线有矛盾的,应重新组织不动产测绘,重新绘制草图,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符合规范的可继续沿用。

1.2.2对新设界址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以及内业数据库核查的方法,调查其勘测图界址与现状是否一致,勘测图

8

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是否有矛盾。

1)界址与现状一致且勘测图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无矛盾的,可直接将勘测图界址线转绘到工作底图中形成宗地草图,预编宗地代码及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2)界址与现状不一致或勘测图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有矛盾的,重新绘制草图,预编宗地代码及不动产单元代码,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1.3签章确认

需要进行签章确认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由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相邻单位签章确认

2)工业用地由不动产权利人会同所在辖区国土分局负责相邻单位签章确认

3)划拨用地(含补办出让)由不动产权利人会同所在辖区国土分局负责相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首次登记 2.1收集材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原件)

2)前臵调查时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原件) 3)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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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①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 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补办出让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④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⑤ 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⑥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门牌号码、民政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原件备查。 2.2调查程序及规则

2.2.1已进行前臵调查的依据前臵调查界线确定宗地界线,前臵调查时宗地号采用街坊内预编宗地代码的,应重新编制19位宗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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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不动产单元代码。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可复印原前臵调查资料。不再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直接复印原前臵调查时签章确认的宗地草图;权利人在复印的宗地草图上签章确认;直接利用前臵调查资料成果填写地籍调查表。

2.2.2未进行前臵调查的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内业数据库核查的方法,调查其界址与现状是否一致,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是否有矛盾。

1)界址与现状一致且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无矛盾的,可直接利用已有界址线绘制宗地草图,编制宗地代码及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2)界址与现状不一致或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有矛盾的,重新组织不动产测绘,重新绘制宗地草图,编制宗地代码及不动产单元代码,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1收集材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原件) 2)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4)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

11

关证明材料。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补办出让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④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⑤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⑥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不动产权利证书(复印件) 8)房屋规划、建设批准材料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③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④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复印件) ⑤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9)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楼幢户室基本信息表(Excel格式) 10)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门牌号码、民政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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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调查程序及规则

已进行不动产预售预告登记的,内业审查不动产测绘报告,以实测面积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未进行不动产预售预告登记的,按以下程序及规则办理。 3.2.1设定宗地

1)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以及内业数据库核查的方法,调查原宗地图界址与现状是否一致,原宗地图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是否有矛盾。

①界址与现状一致且原宗地图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无矛盾的,不再绘制宗地草图,原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符合规范的可继续沿用,不再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参照原地籍调查表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②界址与现状不一致或勘测图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有矛盾的,重新组织不动产测绘,绘制宗地草图,原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符合规范的可继续沿用,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完整的,有缺失而无法明确界线的,按照下列原则设定宗地:

①对有围护设施(围墙、栅栏等)的宗地,以设施围护范围定界。 ②对围护设施不全或者无围护设施的宗地,按照宗地外围建筑物垂直投影和构筑物的外轮廓线定界。

③用地界线超出规划道路红线的,按照规划道路红线定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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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未建设前,建筑物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占压部分可以暂时划入土地界线内,用虚线标注,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城市规划实施时划出。

④土地被道路(含组团及道路)、水系分割的,应当分别设定宗地。

⑤居住区内土地被开放式道路、公用水系分割的,可以分别设定宗地。

⑥宗地按照不同土地用途可以分割设臵为两宗以上用地,其分割界线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土地使用现状确定。

⑦以建筑物占地设定宗地的,按照南部建筑间距的1/3,北部建筑间距的2/3,东、西部建筑间距的1/2为界。邻近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控制线、高压走廊控制边线的,以控制为界设定宗地。

⑧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的,设定为共用宗地,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土地面积。

3.2.2确定权属

权籍调查时,宗地应当依据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确定权属。

①1986年12月31日前使用土地,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②1982年5月14日前使用的,且一直由现土地使用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现土地使用人。

③1982年5月14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未经批准使用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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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使用单位,无法退还或者确需继续使用的,补办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确定土地使用权。

④1986年12月31日前重复划拨或者重复征用的土地,可以按照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征用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

⑤1987年1月1日后使用的,按照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 3.3宗地设定,权属明晰后,组织不动产测绘,绘制宗地草图,编制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4.不动产预售预告登记 4.1收集材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原件) 2)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4)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原件) 6)房屋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7)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 8)不动产权利证书(复印件) 9)房屋规划、建设批准材料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③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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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动产预测绘报告(原件),楼幢户室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

11)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门牌号码、民政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原件备查。 4.2调查程序及规则

依据土地、房屋规划建设批准文件,现场勘查,搭建楼盘表,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在宗地中标定房屋的位臵,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5.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5.1收集材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原件) 2)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4)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6)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 7)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8)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9)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门牌号码、民政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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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原件备查。 5.2调查程序及规则

依据所收集材料,现场勘查,查看不动产变更状况,绘制宗地草图、房产分户图,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原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符合规范的可继续沿用,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变更登记 6.1收集材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原件) 2)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4)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6)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 7)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8)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门牌号码、民政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 的地址地名(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原件备查。 6.2调查程序及规则

依据所收集材料,实地勘察不动产变更状况,组织不动产测绘,绘制宗地草图、房产分户图,不再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重修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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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代码,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7.供、需役地的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7.1收集材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原件) 2)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联系方式 4)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联系方式 6)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 7)地役权合同(复印件) 8)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9)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门牌号码、民政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原件备查。 7.2调查程序及规则

依据所收集材料,现场勘查供、需役地的自然变化状况与地役权合同中的描述是否一致,组织不动产测绘,绘制宗地草图、房产分户图(若供需异地宗地界址线发生变化应进行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原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符合规范的可继续沿用,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8.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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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收集材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原件) 2)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4)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复印件)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6)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 7)分割合并协议(原件) 8)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9)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门牌号码、民政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原件备查。 8.2调查程序及规则

依据所收集材料,现场勘查,查看不动产分割合并状况;绘制宗地草图,重修编制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组织申请人签章确认(涉及到相邻单位的还需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9.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9.1收集材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原件) 2)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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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4)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6)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复印件) 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8)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 9)房屋规划、建设批准材料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③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10)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门牌号码、民政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原件备查。 9.2调查程序及规则

依据土地、房屋规划建设批准文件,现场勘查,确定房屋在建状况,标定房屋在宗地中的位臵;填写权籍调查表;

10.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

10.1收集材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原件) (2)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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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6)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 (7)不动产灭失证明材料(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原件备查。 10.2调查程序及规则

依据所收集材料,现场勘查,查看不动产灭失状况,填写《不动产实地勘查记录表》;申请人在《不动产实地勘查记录表》(附件6)上签章确认。

四、其他相关问题

1.《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材料告知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合格证明》按一式两份出具,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档备查。

上述文件原则上应告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到场领取的,应在《送达证明》(附件7)上签收;当事人不到场领取的,可通过邮寄、留臵、公告等方式送达,办理人员应当在《送达证明》上记载送达的有关情况。

2.不动产测绘成果中涉及竣工验收测绘的,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与竣工验收测绘成果保持一致性。

3.权籍调查工作中发现原有宗地测绘、房产测绘等成果不准确或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权籍调查相关表格调查记事栏中如实记载,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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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协调有关当事人依法进行更正。

4.关于共有、共用宗地土地面积计算问题。

权籍调查时涉及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共用宗地,需要计算各自土地面积时,除各自独有(独用)面积按照有关要求测量计算外,共用部分可采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由共有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土地的,不计算分摊土地面积,仅标明为共同共有。约定按份共有土地的,按照约定的份额分摊计算土地面积。

5.分割登记时,土地面积分摊方法如下:

按照房屋基本单元的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建筑物的基底(垂直投影)面积。

宗地内的道路、绿化、公用设施等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宗地内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不作分摊,只登记不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的有关内容,应当结合通过房产实测成果审核的有关房产数据填写。

五、关于调查成果前后衔接问题

自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全市统一启用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表格图例样式,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形成相应的调查成果资料。本工作方案印发前,已按原有地籍调查、房产测量等程序进行的有关调查、测绘工作,仍按原有工作程序及要求形成调查、测绘成果,办理部门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补充完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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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附件:1.《合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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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材料告知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合格证明》 《不动产实地勘查记录表》《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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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受理 日期 受理人 合 肥 市 不 动 产 权 籍

调 查 申 请 表

人 (签章)

通讯地址

人 (签章)

通讯地址 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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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

填 写 说 明

1、申请权籍调查事应根据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在上下两栏勾选所要进行权籍调查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和不动产登记类型,其他种类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在“其他”项自行填写。

2、权籍调查申请人共二栏,单独申请的,填写一处,双方共同申请的,要分别填写。如:申请登记的类型为转移、抵押等涉及权利与义务双方的,则分别填写“转让方”和“受让方”或“抵押权”和“抵押”等。

3、单位名称填写法人单位名称,自然人申请的,不填此项。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申请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填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可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等证明自然人身份效力的有效证明,也可是《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有代理人的,填写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

4、坐落填写不动产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号码确认登记表或民政部门核定的小区名称。申请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的,坐落信息要精确到不动产所在户室信息。

5、不动产类型填写房屋、土地、林地、草地等。单位平方米。独有的填写独有面积,存在共有情况的,根据共有性质确定填写面积或者份额。共有人较多的,在备注栏填写共有情况信息。

6、权利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地役权、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其它权利。

7、土地用途按照已登记颁发的土地证用途填写,房屋用途填写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集体宿舍、工业、公共设施、铁路、民航、航运、公共运输、仓储、商业服务、经营、旅游、金融保险、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办公、军事、涉外、宗教、监狱、物管用房。

8、原不动产权证书号填已登记颁发的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等不动产产权证书编号。 面积填写原不动产权证书面积,用途为原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不动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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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 构筑物 权籍 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调查 押权 □其他 事由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抵押权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权 籍 调 查 申 请 人(转让方/抵押人) 申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请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人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权 籍 调 查 申 请 人(受让方/抵押权人) 情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况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座 落 不 独有 M2 动 不动产类型 不动产面积 产 共有 共同共有 M2 按份共有 % 情 权 利 类 型 用途 况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面 积 证载用途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

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

编号 受理 受理人 日期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申请登记□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类 型 □森林、林木所有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其他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抵押权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申请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数 复印件数 备注 1 2 3 4 登 5 记 申 6 报 材 7 料 8 9 10 11 12 备 注 27

附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材料告知书

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材料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对坐落于

的不动产进行权籍调查,并向我中心提交了以下资料:

1、 ; 2、 ; 3、 ; 4、 ; 5、 ;

经查验,你(单位)提交的材料存在:□材料不齐全;□部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应向我中心补充以下材料:

1、 ; 2、 ; 3、 ; 4、 ;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中心补齐上述材料;逾期未补交的,我中心将不予办理权籍调查,并退还申请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28

附件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

申请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调查人员 单位:□ 平方米

申请调查事由 不动产种类 测绘单位 调查 主要 情况 名称 内 容 □地籍调查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权籍调查表 □房屋调查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 □林权调查表 □建(构)筑物调查表 图件 不动产测量报告 权属来源材料 界址点成果表 □宗地图 □房产分户图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权籍 不动产界址坐标数据 □有 □无 调查 成果 其他有关材料 初审人员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员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29

附件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合格证明

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合格证明

受理编号为 ,申请人为 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经审查,符合《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要求。权利人名称和不动产单元号详见附表。

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 02 月 16 日

附表: 不动产单元配号表 宗地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座落 序号 权利人名称 定着物代码 楼栋户室 1 2 3 4 5 6 30

附件6:不动产实地勘查记录表

不动产实地勘查记录表

不动产 权利类型 受理编号 申请人申请 登记事项 不动产坐落 (名称) □ 查看拟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 查看拟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查看内容 □ 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因 查看 。 调查结果 及其说明 调查员: 年 月 日 申请人 申请人 (签字) (签章) 1.现场照片应当能清晰显示被查看不动产的坐落(如永久性的标志物),应能备注 体现查看结果 2.现场查看证据材料可粘贴附页。 31

附图:现场勘查照片或草图

32

附件7:送达证明

送 达 证 明

送达文件名称(含文号) 送达方式 办理人 签收人 送达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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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填写说明

送达证明主要用于记录送达《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材料告知书》、《不动产权籍调查不予受理通知单》、《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等文书时的有关情况。

【送达文件名称(含文号)】填写送达的文件的具体名称及编号。

【送达方式】按照送达的具体方式分别填写为自领、邮寄、留臵或公告等。 【办理人】由具体负责送达工作的人员签字。

【签收人】由领取文件的当事人签字,属于邮寄、留臵、公告等方式送达的,本栏可不填写。 【送达时间】填写送达文书时的具体日期。

【备注】不是当事人自领的,应当在本栏处详细记载送达的基本情

3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q4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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