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司法文书》作业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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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阅读材料,撰写法律文书:

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二人与龙甲之女友葛某共同暂住于苍南县某民房。2013年5月4日8时许,龙甲从葛某处得知,龙乙在同年5月3日强奸了葛某,龙甲遂把龙乙叫到自己房间,后手持铁棍敲打、质问龙乙(未造成伤势)。因龙乙一言不发未能给一个交代,龙甲遂强迫龙乙选择自己去跳河,或自己去买农药服下,或与龙甲“单挑”等三种方式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在龙乙离开期间,龙甲致电龙乙未通,遂发短信给龙乙,让其不要逃跑,买到农药后要到自己面前再喝。当日9时许,龙乙独自在街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后回到暂住处。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2013年5月5日,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龙乙系服用农药“百草枯”后中毒死亡。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

假定你为本案诉讼代理人,撰写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状,或和解协议书,或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

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龙乙,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址:xx省xx市苍南县某民房

被告:龙甲,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址:xx省xx市苍南县某民房

案由:故意杀人罪

诉讼请求:龙甲应对龙乙家属作出民事赔偿,金额为xx。

事实与理由: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二人与龙甲之女友葛某共同暂住于苍南县某民房。2013年5月4日8时许,龙甲从葛某处得知,龙乙在同年5月3日强奸了葛某,龙甲遂把龙乙叫到自己房间,后手持铁棍敲打、质问龙乙(未造成伤势)。因龙乙一言不发未能给一个交代,龙甲遂强迫龙乙选择自己去跳河,或自己去买农药服下,或与龙甲“单挑”等三种方式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在龙乙离开期间,龙甲致电龙乙未通,遂发短信给龙乙,让其不要逃跑,买到农药后要到自己面前再喝。当日9时许,龙乙独自在街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后回到暂住处。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2013年5月5日,龙乙因

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龙乙系服用农药“百草枯”后中毒死亡。龙甲的行为和威胁是造成龙乙死亡的最大原因,因此,应对龙乙家属作出赔偿。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xx

此致 __xx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份。

54、阅读材料,撰写法律文书:

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假定你为本案辩护律师,撰写一份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余万全的委托,经xx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李玉书被控强奸未遂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于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据被告人所述,他与被害人徐桂珍是老相好,并已经发生过关系,由于徐桂珍的丈夫经常家暴她导致她向外寻求慰藉,正好被李玉书碰到了开导几句,一来二去就熟悉了,两人互生情愫,相约在郊区草滩见面,见面后徐桂珍提出自己要离婚让李玉书娶她,不然她就告诉他的丈夫,因李玉书一来只是玩玩,并不想娶徐桂珍,二来徐桂珍丈夫凶悍人人皆知,他害怕被徐桂珍丈夫报复,两人就在商量中起了争执,李玉书越说越激动,被徐桂珍辱骂几句怒火中烧,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徐桂珍,发现徐桂珍被刺死了就将尸体移到附近掩埋,并处理了徐桂珍的手表、钱和放养的125只绵羊,后被发现,出逃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强奸未遂”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本案双方曾多次发生关系,并且案发时没有作出反抗痕迹,即被告人是在与徐桂珍约会的过程中由于头脑一时发热连捅几刀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强奸未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本案不满足强奸未遂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应判以此刑。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立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几次讯问中,被告人均承认是自己杀害被害人,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玉书没有犯强奸未遂罪。因此,我们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李玉书从轻判处。

辩护人:xx

2000年 10月 22日

55、阅读材料,撰写法律文书:

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二人与龙甲之女友葛某共同暂住于苍南县某民房。2013年5月4日8时许,龙甲从葛某处得知,龙乙在同年5月3日强奸了葛某,龙甲遂把龙乙叫到自己房间,后手持铁棍敲打、质问龙乙(未造成伤势)。因龙乙一言不发未能给一个交代,龙甲遂强迫龙乙选择自己去跳河,或自己去买农药服下,或与龙甲“单挑”等三种方式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在龙乙离开期间,龙甲致电龙乙未通,遂发短信给龙乙,让其不要逃跑,买到农药后要到自己面前再喝。当日9时许,龙乙独自在街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后回到暂住处。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2013年5月5日,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龙乙系服用农药“百草枯”后中毒死亡。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

假定你为本案检察官,撰写一份起诉书。

xx市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xxxx]xx号

被告人龙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族,xxx文化程度,xx省苍南县人,户籍所在地:xx省苍南县xx处,住xx处,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年x月x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x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二人与龙甲之女友葛某共同暂住于苍南县某民房。2013年5月4日8时许,龙甲从葛某处得知,龙乙在同年5月3日强奸了葛某,龙甲遂把龙乙叫到自己房间,后手持铁棍敲打、质问龙乙(未造成伤势)。因龙乙一言不发未能给一个交代,龙甲遂强迫龙乙选择自己去跳河,或自己去买农药服下,或与龙甲“单挑”等三种方式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在龙乙离开期间,龙甲致电龙乙未通,遂发短信给龙乙,让其不要逃跑,买到农药后要到自己面前再喝。当日9时许,龙乙独自在街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后回到暂住处。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2013年5月5日,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龙乙系服用农药“百草枯”后中毒死亡。

x年x月x日,xx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被告人龙甲的犯罪行为,x年x月x日,龙甲在x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等书证;

2、证人xx、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甲威胁龙乙跳河或服农药或单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龙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xx

xx

x年x月x日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 × × ×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余万全的委托,经xx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龙甲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于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有异议,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不当。我们认为,本案中龙甲没有直接造成龙乙的死,龙甲和龙乙均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龙甲让龙乙选择自杀或打架,但一般来说,没有人会选择自杀,而龙乙买了农药自己就喝下了,由于发现不及时抢救无效死亡,如果龙乙服药时龙甲在场,龙甲看着龙乙服药却不进行劝阻就构成了犯罪事实,而这里龙甲并不知晓,所以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其次,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即被告人没有强制让其喝下农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用语言威胁龙乙,并没有实质性的伤害。因此,被告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另外,被告人与被害人认识且在知道其服药后立即打120急救电话,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主观恶性不大。

最后,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第一,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立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几次讯问中,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第二,被告人主动赔付了医疗费用。被害人抢救后,被告人家人已代被告人赔付了医疗费用xxxx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龙甲因言语威胁而致人死亡,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我们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龙甲从轻判处。

辩护人:xx

x 年 x 月 x 日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侦查程序开始的时间、归案情况〕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应根据具体案情,围绕该罪构成要件叙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分列相关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写明是否有从重、从轻、减轻等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附:

1.本案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3.随案移交物品件。

4.被害人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所附项目根据需要填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桂珍,女,34岁,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址:xx省赤山市龙安村

被告:李玉书,男,30岁,1970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xx省赤山市龙安村

案由: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

诉讼请求:李玉书应对徐桂珍家属作出民事赔偿,金额为xx。

事实与理由: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xx

此致 __xx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q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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