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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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筹措)资金,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在参保人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而化解和减少参保人因患病引起的经济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什么是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答: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对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三、什么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适当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而建立的补充性保险。

四、单位参保登记如何办理?

答:对于经批准新纳入《实施办法》实施范围的用人单位(包括新成立属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在经批准纳入(或批准成立)的30日内,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向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即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征缴中心”,下同)申报参保登记。新办理参保登记单位,应同时提供职工(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简称“职工”)名册、工资资金审核表等相关材料,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

具体经办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公章,提供(1)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下同);(2)《机构编制管理证》及单位基本情况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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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员情况页复印件各一份;(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4)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不须盖章);(6)工资资金审核表,向市社保征缴中心申报参保登记。

2、市社保征缴中心受理,按程序审核单位参保资格,符合条件的开设单位社保账户。

3、市社保征缴中心对照人员编制册和工资资金审核表,审核《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人员参保登记、确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五、用人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办什么手续?

答:已参保登记用人单位,遇有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以及其他登记事项有变动的,须持相应变更证明材料并复印一份加盖公章,填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报市社保征缴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六、用人单位新进职工要如何办理参保?

答:用人单位有新入编职工,包括原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调入人员,在办理上编手续和工资核定后的15日内,用人单位提供新进职工上编、工资核定审批相关材料,填制《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表》,向市社保征缴中心申报办理新进职工的人员参保登记(新增参保)手续。

七、用人单位职工辞职或调出等原因离开单位后,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1、用人单位职工因辞退、辞职、不带薪上学等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填制《参保人员停保申报表》,提供下编通知等相关材料,于下编手续办结当月25日前,向市社保征缴中心申报参保人员停保手续。由辞职、辞退人员,自行办理(或重新就业后,由新就业单位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续保。

2、用人单位职工因调动离开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填制《参保人员停保申报表》,提供下编通知、调动等相关材料,于下编手续办结当月25日前,向市社保征缴中心申报参保人员停保手续。调入市本级医保统筹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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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参保单位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调入市本级医保统筹范围外参保单位的,由单位在办理停保手续后,市医保处为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调动至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医保关系暂时予以封存。

3、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职工死亡相关材料,填制《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终止申请表》,先向市社保征缴中心申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再向市医保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清算。

八、原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新进职工(包括调入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原来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调入(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办理上编手续和工资核定后,用人单位提供新进职工上编手续、工资核定审批相关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填制《参保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向市社保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中断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缴。原未参加机关事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同时办理新增补充医疗保险险项手续。

原来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参保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调入(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及时将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单位。在办理上编手续和工资核定后,由用人单位提供新进职工上编手续、工资核定审批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制《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入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报市医保处审核并签署同意转入意见。

2、将市医保处签署同意转入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及上述要求的材料,报市社保征缴中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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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与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转入事宜。

3、在医保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手续办结后,市社保征缴中心为其接续参保缴费。

九、2014年7月1日以后退役的军转干部如何参保缴费? 答:2014年7月1日以后退役,安臵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包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军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市社保中心,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十、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或发现有误的怎么更改?

答: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参保信息发生变化或是登记有误的,如参保职工职务晋升、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等,由单位填制《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市社保征缴中心申报信息变更手续。 办理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和民族等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信息变更的,在办理信息变更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卡。

十一、现有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怎么进行补缴?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现有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要按规定补缴参保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有四类情况:

1、2001年6月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按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缴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2、2001年6月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缴参加工作当月(以正式上编或起薪之月起计)至201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3、2001年6月前退休的退休人员,不再补缴,单位参保缴费后,从2014年7月起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4、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退休的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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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2001年6月至退休时间的医疗保险费。

以上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上述规定补缴后,补缴时间计为在职职工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十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核定是怎么规定的?

答:缴费基数是指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以下办法来确定:

1、在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参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衔接的规定,月平均工资具体核定的标准为:

(1)机关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资计算的口径标准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

(2)事业单位工资计算的口径标准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 其中: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2、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与个人月缴费基数一致)确定。

3、退休人员退休费(即计算退休人员应缴医保费的工资基数,为相区别表述为退休费)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核定,退休费具体核定的口径标准为:月基本退休费加生活补贴。

4、单位新进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其上编制后由人社局的工资部门核定工资的基本工资加津补贴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此标准同时核增。其今后年度月缴费基数,按正常参保职工标准(上年度月平均)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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