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0_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更新时间:2023-03-24 09:5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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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应涵盖每一种计价货币 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

2 商业银行应使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使用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间, 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间的变化; 每个到期时间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 对于风险暴露较大的主要货币 和主要市场的利率变化, 商业银行应使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 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1 内部模型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个较大头寸股票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 对每个股票市场, 内部模型中至少应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 如股指)。 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 等值”。

3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使用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的风险因素, 如制造业、 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

4 对于一个给定的市场, 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内部模型中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 (包括黄金) 与本币 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1. 内部模型中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商品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 对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 即银行有风险暴露的每一种商品的价格都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 如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 也可采用一个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

3. 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 内部模型必须考虑衍生品头寸( 如持有远期、 掉期) 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收益率” 的不同。

1. 内部模型应包含能有效反映与上述四大类别市场风险相关的期权性风险、 基准风险和相关性风险等风险因素。

2. 原则上, 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定价和估值模型中的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如未包含, 则应说明其合理性。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要求和本办法第二章的具体要求, 并符合以下定性要求:

1. 资本计量必须与其日 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 包括:

( 1) 资本计量必须基于日 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 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 2) 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 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 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 3) 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 并被高级管理层所理解。

2. 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市场风险每日 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 审阅, 且该管理人员 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 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3. 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 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每日 编制并分析基于风险计量模型输出结果的报告。

4. 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在交易、 风险控制、 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 工。

5.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6. 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7. 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足够文档化, 相关的文档应该具备足够的细节。

1. 商业银行可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方差-协方差法、 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2. 商业银行如采用内部模型法, 其最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及压力风险价值之和, 一般风险价值和压力风险价值( sVaR) 的计算应符合本办法的最低定量标准。

3. 商业银行应每个交易日 计算一般风险价值,使用单尾、 99%的置信区间。

4. 计算风险价值时, 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 10 个交易日 。

商业银行可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 10 天的持有期( 如使用时间平方根法), 但应定期向银监会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5. 计算一般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观察期长度应最少为一年( 或 250 个交易日 )。

( 2) 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 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 即当采用加权法时, 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 。

( 3) 使用其他加权法处理历史数据时, 商业银行可不完全满足上述第(2) 点的要求, 但计算出的资本要求不得低于按上述第(2)点要求计算的结果。

6. 在计算一般风险价值的基础上, 商业银行还应当对其现有的资产组合计算压力风险价值, 压力风险价值应覆盖商业银行所有的主要市场风险。

7. 压力风险价值的计算要求包括:

( 1) 应至少每周计算压力风险价值;

( 2) 选用给商业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的 12 个月 期间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 并使用经该期间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作为计算基础。

( 3) 选用的连续 12 个月 的压力期间是指包括极端金融压力事件的连续期间, 若极端压力事件的持续期间短于 12 个月 , 银行应使用适当方法将期间扩展至 12 个月 。

( 4) 选用的连续 12 个月 的压力期间应与商业银行自 身的资产组合相关;

( 5) 商业银行选取压力期间的方法须经银监会认可。 商业银行应将按认可方法确定的压力期间报备银监会, 并须定期对其进行审核。

8. 商业银行应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 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 可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商业银行应能够证明使用技术的合理性, 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风险。

9.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月 更新一次数据集。 如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性, 则应提高更新频率。 数据集更新流程必须足够灵活以适应提高更新频率的要求。

1.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的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2. 除满足本办法关于内部模型法最低定性和定量要求外, 用于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内部模型还应满足本条下述(1)至(6) 条的要求。 否则, 商业银行应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 内部模型必须包含能反映所有引 起价格风险的重要因素,并且可对市场状况和交易组合变化做出反应。 具体而言, 内部模型应满足以下要求,包括:

( 1) 可解释交易组合的历史价格变化;

( 2) 可反映集中度风险;

( 3) 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保持稳健;

( 4) 可反映与标的相关的基差风险;

( 5) 可反映事件风险;

( 6) 已通过返回检验验证。

内部模型必须保守地估计由流动性较差或价格透明度有限的头寸带来的风险。

1. 商业银行如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应同时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使用的内部模型未能覆盖新增风险的, 则应按标准法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新增风险是指未被风险价值模型计量的与 利率类及股票类产品相关的违约和评级迁移风险。

2. 新增风险资本计算的持有期为 1 年, 置信水平是 99. 9%。

3. 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 1) 过去十二周的新增风险均值;

( 2) 最近一次计算得到的新增风险价值。

银行应至少每周计算一次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计量利率产品特定市场风险的模型应满足恒定风险水平的假设条件, 并根据集中度、 风险对冲策略和期权特征加以调整;同时也应反映可能影响多个证券发行人的市场性事件。

4. 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应充分考虑产品或组合的流动性期限。 流动性期限是指在压力市场条件下, 以不影响市场价格为前提, 平仓或完全对冲新增风险所需的期限。

( 1) 流动性期限可以按照头寸或者组合为单位进行估计; 如果以组合为单位估计流动性期限, 应对组合的划分方法予以清晰定义, 以合理反映不同组合的流动性期限差异。

( 2) 对非投资级产品、 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产品和从未大幅下跌过的产品的流动性期限应予以审慎估计。

( 3) 流动性期限不得低于三个月 。 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应充分考虑违约和评级迁移事件的相关性, 但不得考虑新增风险与其它市场风险因素的对冲或分散化效应。

5. 轧差计算仅适用于同一产品的多空头寸; 产品的基差风险、优先级结构、 评级、 期限和轧差误差都须予以合理计量。

6.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可以考虑动态对冲策略的对冲效果, 而不将其作为对冲误差处理:

( 1) 动态对冲政策一致地应用于交易账户 的所有相关头寸;

( 2) 证明采用动态对冲策略是一种较好的风险管理方法;

( 3) 证明对冲工具有足够流动性以保证即便在压力市场条件

下仍然能够采取动态对冲方法管理风险。

1. 商业银行应比较每日 的损益数据与内部模型产生的风险价值数据, 进行返回检验。 返回检验的结果用于确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的附加因子。

2. 内部模型的返回检验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 1) 商业银行应每日 计算基于 T-1 日 头寸的风险价值与 T 日的损益数据并进行比较, 如损失超过风险价值则称为发生一次突破。

( 2) 上述风险价值的持有期为一天, 置信区间、 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等参数应与 使用内部模型法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所用参数保持一致。

( 3) 突破的统计方法采用简单突破法, 即每季度末统计过去250 个工作日 的返回检验结果中总计发生的突破次数。

( 4) 商业银行向银监会申请实施内部模型法时, 应建立返回检验流程, 并积累至少一年的返回检验结果数据。

3. 商业银行如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应对相关的利率和股票类子组合进行返回检验。

4. 存档和报告

( 1) 商业银行应对返回检验过程及结果建立完整的书面文档记录, 以供内部管理、 外部审计和银监会查阅使用。

( 2) 返回检验突破事件发生后, 应及时书面报告商业银行内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

( 3) 商业银行正式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后, 应每季度将过去 250 个工作日 的返回检验结果报告提交银监会。

5. 按照过去 250 个工作日 的返回检验突破次数, 其结果可分为绿区、 黄区和红区三个区域。

( 1) 绿区, 包括 0 至 4 次突破事件。 绿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并未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

( 2) 黄区, 包括 5 至 9 次突破事件。 黄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存在问题, 但有关结论尚不确定,因此, 模型是准确或不准确均有可能。 通常情况下, 随着出现突破事件次数由 5 次增加至 9 次, 模型不准确的可能性会逐步增大。

( 3) 红区, 包括 10 次或以上突破事件。 红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的可能性极大。

6. 市场风险返回检验突破次数、 分区及资本附加因子的对应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 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理论正确、 假设合理、 数据完整、 模型运行情况良好、计算准确、 使用分析恰当。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验证的详细要求见本办法附件 13。

1.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相应的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所用的压力情景应涵盖可能使其交易组合产生重大损失、 对其交易组合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或会引致风险事前或事后管理相当困难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 这些风险因素应包括各种主要风险类别中的低概率事件, 并反映事件对具有线性和非线性价格特征的头寸的影响。

2. 商业银行应具备按日 进行压力测试的能力。 同时, 应定期评估压力情景下的风险状况, 尤其应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主要风险点和脆弱环节予以特别关注, 若压力测试显示商业银行受某种特定情景的负面影响显著, 应通过降低风险暴露或分配更多资本等方式进行管理。

3. 商业银行应制定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压力测试方案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集中度风险、 压力市场条件下的市场流动性不足、 单一走势市场、 事件风险、 非线性产品及内部模型可能无法适当反映的其他风险。

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 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审查压力测试结果,在评估资本充足程度时予以考虑, 并在管理层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和限额中予以体现。 .

4. 压力测试应同时具有定量和定性标准, 同时考虑由市场动荡引 起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定量标准应明确商业银行可能会面对的压力情况; 定性标准应强调压力测试目 标是评估商业银行资本吸纳潜在大额亏损的能力, 及寻求可以采取的降低风险及节约资本的措施。

5. 商业银行应选用最适合其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压力测试技术, 包括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等。

6.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其组合的持仓规模、 结构特点和复杂程度, 确定压力情景的具体内容, 并涵盖不同的严峻程度。压力情景依其性质可以分为:

( 1) 无需银行模拟的监管要求情景。 商业银行应报告其每季度 5 个最大单日 损失信息, 供银监会审查。 损失信息应与其内部计量系统计算出的资本水平相对比。

( 2) 需银行模拟的历史情景。 商业银行应分别测试其交易组合在两类历史情景下的表现: 第一类是当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或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时的历史情景; 第二类是当风险因素的相关性和波动率发生极端变化时的历史情景。

( 3) 商业银行自 行设计的反映其交易组合特性的压力情景。商业银行应根据其资产组合自 身特性, 自 行设计压力测试情景,识别最不利的市场情况。 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说明其识别和执行此类压力情景的方法, 并说明此类情景引 发的结果。

7. 商业银行应制订完备流程以确保进行全面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 相关流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分析交易组合特性及其业务所处的外部市场环境, 以确定应在压力情况下进行测试的主要风险因素; 设计适当的交易组合压力测试, 包括可能的压力事件及情况的具体说明; 以文件形式记录压力测试所用的假设及得出有关的假设的方法; 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分析压力测试结果以确定易受影响的环节及潜在风险; 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及有关管理人员 报告压力测试结果; 确定在压力情况下应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 以应对压力测试发现的潜在风险; 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压力测试结果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8. 商业银行应根据交易组合特性及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 定期审核压力测试方案, 评估压力测试所使用的基本假设是否仍然有效。

审核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压力测试方案涵盖的风险因素; 压力测试是否融入日 常风险管理; 压力测试程序的核准过程,包括其后作出重大修改的授权; 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持仓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核实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数据来源的一致性、 及时性和可靠性; 压力测试程序的文件记录的充分性。

商业银行获准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后, 应每季度向银监会报告内部模型的运行情况。 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模型方法、 内容及覆盖面的重大变化, 本期返回检验的结果, 信息系统及管理层的重大变化, 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新业务开展情况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p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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