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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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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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委派)董事、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自已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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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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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12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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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

分公司的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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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

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八章第三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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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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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盖章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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