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1-1 杨洋 201105001617 论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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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财 经 大 学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

院(系): 法学院 专班学

业: 法学(经济法) 级: 0813201101(经法11-1) 号: 201105001617

论文作者: 杨洋 指导教师: 姜平 指导教师职称: 副 教 授 2015 年 5 月

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云南财经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云南财经大学所有。

特此声明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作者专业:法学(经济法) 作者学号:201105001617

2015年 5月 1 日

I

目录

目 录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 I 摘 要 ........................................................... III Abstract .......................................................... IV 绪 论 ............................................................. 1 第一章.人身保险利益的概述 ......................................... 2

一.保险利益的涵义 ............................................... 2 二.人身保险利益 ................................................. 2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涵义 .................................... 2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价值和功能 .............................. 3

(三)构成人身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因素: .................... 4 第二章.人身保险领域比较法考察 ..................................... 5

一.国外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 ...................................... 5

(一)规定概要 .............................................. 5 (二)英美法系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规定 ........................ 5 (三)大陆法系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规定 ........................ 6

第三章.新《保险法》中的人身保险利益的不足之处及措施 ............... 7

一.保险利益主体列举缺失及解决措施 .............................. 7 二.同意主义的重复效果及解决措施 ................................ 7 三.以直系血缘关系为根据形成的保险利益的弊端即解决措施 .......... 8 四.存在时点和效力不明确与解决措施 .............................. 9 第四章.结语 ...................................................... 10 参考文献 .......................................................... 11 致 谢 ............................................................ 12

II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摘 要

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包括人身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本文主要是针对人身保险利益进行具体阐述,先从利益引出保险利益涵义,再从保险利益引出人身保险利益涵义,探究保险利益是否能适用于人身保险,得到坚信回答后,分析人身保险利益的价值和功能,主要有填补损失、避免赌博行为、防范道德风险,还阐述了构成人身保险利益所需的三个条件,即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上的,接着行使比较的方法分析英美法系的利益主义和大陆法系的的同意主义,并且指出现行运行的《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不足之处,诸如保险主体列举缺失、同意主义的重复、以直系血缘关系为根据形成的保险利益的弊端、保险利益存在时点和效力不明确。并相应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进而完善人身保险利益理论。

关键字:人身保险 同意主义 利益主义

III

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Abstract

Insurance interest of Insurance Law can be divided into insurance interest in Life and insurance interest in property and this paper is mainly discussed about insurance interest in life .First of all, we can get the meaning of Insurance interest from interest, and then we can conclude the meaning of insurance interest in life from Insurance interest .Explore whether insurance interest can be applied to insurance interest in life. After we get convinced answer, we can analyses the value and function of insurance interest in life, including filling the loss, avoiding gambling behaviors, preventing moral hazard. There are three conditions constituting to the insurance interest in life and the interest must be legitimate, determined, and economic. And then according to method of comparison, we analyze the interest doctrine of Common Law and doctrine of agreement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I will also point out the disadvantages about insurance interest in life now, such as lacking of insurance subject, repetition of doctrine of agreement, the disadvantages of insurance interest that based on blood relationship, ambiguous time and efficacy. I will take some measures to solve it and improve the theory well.

Keywords: Insurance Interest in life Interest Doctrine Doctrine of Agreement.

IV

绪论

绪 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最新的《保险法》是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最重要的三大变化是强调保护被保险人,加强监督和防治风险,突显出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因为我们本文重点在研究人身保险,所以可以看出在结构上,新《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挪到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这一变化不仅说明了这些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贯彻了我党“以人为本”的根本方针。人身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契约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新《保险法》在“保险利益”原则方面:增加了保险利益主体、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等等。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农耕社会,所以保险法的起步很晚,理论也不完善,即使出台的新《保险法》相比与之前的理论完善进步了很多,但是由于现实历史条件等种种因素,新《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利益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难题。针对这一难题,我们要纵观英美和大陆法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多去研究和探讨符合中国国情的人身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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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利益的概述

论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

第一章.人身保险利益的概述

一. 保险利益的涵义

先说“利益”二字,它本身就是一个无法用语言概念或定性的词语,“利益”

最简单的解释为“好处”或“功用”,进而又理解为一切满足人类价值情感追求的东西,不仅仅包括具体实在的经济利益,总而言之,在人类的历史时代长河中,既包括外在的一些经济实物,还包括人们内心的状态,其有主观成分的存在。

再说保险利益,是一种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也就是所谓的“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孕育出保险利益,这种经济联系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存在而获益,因标的毁损而受损。此中被保险人是指那些财产或其人身受保险契约保证,对保险金具有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二.人身保险利益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涵义

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定义,我国保险法没有明文的规定,在国内外也仅仅就保险利益的涵义有所论述,但是对于我们理解人身保险利益有所帮助,英美法系国家承认人身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可以适用于人身保险;而大陆法系不承认人身保险利益,取而代之的是以被保险人同意作为人身保险契约的成立要件。

人身保险利益,是因为偶然事件的发生,被保险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等遭受损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一种遭受损害的利益关系;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的维持和延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经济上存在一种利害关系。人身保险利益关系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纯利益关系的,还包括亲戚间的、法律之间的(例

参见《词源》,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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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利益的概述

如雇主与雇员、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伙人之间的等等)。总而言之,这里的人身保险利益应该作宽泛理解,是指要想拥有经济利益,那么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要具有种种利害关系。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价值和功能

起初,在保险法刚启蒙的时候,只存在着财产保险利益,不存在人身保险利 益。学者就人身保险本身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就其讨论:认为其特殊性,往往以生命无价为由,怎能用货币来衡量,不存在超额承保的问题,自然与损害的衡量无关(因为保险宗旨在于填补不在于补偿)等理由认为人身保险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美国著名学者Solomon Stephen Huebner认为,人身保险之人身(生命、健康等),虽然不是交易的标的,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但在保险金额之约定,人们生命与财产价值同样,可评为客体,称为人类生命之价值。另外保险利益的作用是避免赌博行为,防止道德危险,那么如果把保险利益用在人身利益上更能保护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我们何乐而不为呢?出于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保险利益的标的,尊重“人”这个主体,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人身保险契约的成立,人身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契约必不可少的因素,主要是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具有以下三项价值和作用: 1.填补损失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对于财产保险的标的而言是可以用金钱货币来衡量的,按道理说保险应该是弥补损失,所以不能超过保险利益所能承载的最高额度,否则保险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里我赞同保险利益适用于人身保险,在前面已具体论述过。 2.避免赌博行为

赌博,①是以斗牌、掷色子等方式呈现,是人类的一种拿有价值的物品作为赌注来论输赢的游戏和娱乐方式。当前,在西方国家中,它有一个经济学的界定,是指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金钱,针对一个未来不可知的结果下赌注或下其

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http://www.wodefanwen.co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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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利益的概述

它有价值的东西。众所周知,保险和赌博具有射幸性,赌博可能会增加新的风险,促成社会的新不稳定,违反社会良俗;那么对于保险,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利益,那么投保人就可以以与自已毫无利益关系的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的标的进行投保,随之发展下去很容易发展成为一种赌博行为,一旦他人的身体和生命受损,投保人就会意外得到一笔奖金,另外人们的心理可能会往不正常的方向发展。但是如果确立保险利益,就能够防止没有损害就能获得利益,阻止了不当得利的发生,另外确保了保险业健康,良性的发展,减少赌博的几率。

3.防止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能够获得保险金,持着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心态而令保险事故发生或使事故的损失扩大。在只交一点保费的基础上就能获得巨额赔偿金的强大诱惑之下,人本来就有逐利的本性,这样在隐形中给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隐患。如果出现保险利益,投保人就不能任意或恶意地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害,他们之间或许存在着金钱利益关系,亲属关系等,因为考虑到个人利益的存在和社会伦理道德,道德风险就不会轻易发生,遵循“只有损害才有赔偿”的基本原理,才能稳定社会的基本社会秩序。所以说保险利益是保险契约必不可缺少的因素。

(三)构成人身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因素:

1.必须是合法利益。保险利益不能违背社会良俗,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它主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法的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契约无效。

2.必须是确定利益。是指保险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目前的利益,和因目前利益而产生的预期的利益已经确定,这里的确定利益=现实+预期。

3.必须属于经济上的利益。保险以赔偿亏损为目标,如果亏损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则亏损无法来计算,比如亲人的遗物,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遗物本身并不会值多少钱,投保人把它用来投保,更多地是寄托哀思,是一种精神寄托或者内心情感,所以说遗物不宜用作保险利益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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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领域比较法考察

第二章.人身保险领域比较法考察

一.国外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

(一)规定概要

人身保险利益之所以如此强调其重要性,是因为它减少了赌博几率,防范了道德风险,在这里我们不再赘述。综合各国的立法习惯,人身保险利益立法大体有两种方式: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

第一种的概括主义,就如我们平时的“定义”一样,给予全面的概括,少量加以分析,然后主要条件符合该定义,那么说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人身保险利益。

另一种是列举主义,即法律规定各个列举事项,看它的条件是否包含在其内,凡不在列举之内的就不具有人身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条①的规定采取了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属于列举主义,即只要符合四项中的一种,就可以投保,签订保险契约;接着31条的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及第三款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这两款属于概括主义,另外适用本款时候应注意,必须以“被保险人同意”为前提,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真实性有一个审查权,以防止人身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发生,这正是说明了概括主义的优点,其范围之广,操作性、灵活性较强,起到了兜底条款作用,第31条规定的相结合模式,是有一定的科学性的。

(二) 英美法系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规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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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领域比较法考察

1.英国①:作为典型的不成文法国家,其遵循的是有点苛刻的金钱利益主义,它的人身保险利益多以判例法的形式呈现,只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一种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才能说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人身保险利益。当然英国立法在下面两种情况时不需要证明存在保险利益:①投保人以自己的健康、身体、生命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②夫妻之间这种拟制的血缘关系。

2.美国:同样也是不成文法国家,相比于英国立法,美国立法在范围上比宽泛,在英国立法的基础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仅仅是金钱利益关系,而且还有在一定条件下的利益和期待利益、和一些婚姻和亲属关系。

英美保险通常认为:投保人对于其近亲的人身固有保险利益。对于远亲的人身没有保险利益,例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仅仅是堂兄弟姐妹关系,那么不构成人身保险利益,但如果有其它经济利益上的关系,就有可能构成人身保险利 益。

(三)大陆法系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规定

1.德国: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采取“同意主义”研究人身保险利益算是典型。1791年的普鲁士一般国法是近代德国人身保险立法的先河,根据该法第1971条规定:父母、子女、配偶、未婚夫妻可以无条件地以其子女、父母、配偶、未婚夫妻的生命作担保,但为自已的利益而以其他第三者的生命投保时,则适用该法第1793条的规定,必须征得该第三者的书面同意。现行的保险合同法最初生效于1908年5月,新保险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其中第150条规定:①投保人可以为自已或他人购买人寿保险。②以他人之死亡为保险事故订立保险合同并且约定之赔偿金额超过普通丧葬费用的,必须经他人书面同意才能生效??③如果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子女年满7岁之前死亡时保险人依旧要承担保险责任或者约定保险人之赔偿责任超过普通丧葬费用最高额度的,需经未成年人的同意。德国的同意主义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马栋:《论人身保险利益》,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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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领域比较法考察

2.日本①:日本商法第674条第一款效仿原德国保险契约法,在死亡保险中规定:因他人之死亡而给付保险金额所订立的保险契约,应该经过他人的同意;但是被保险人为保险金受领人的除外。日本学者认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生命、健康保险”属于私权,而这种私权应该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基本道德,所以日本学界普遍不承认人身保险利益。

3.法国:现行法国保险法典L.132-2条对他人之死亡保险规定:“由第三者订立以被保险人之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契约时,被保险人如不以载有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或养老金额之书面同意,则该契约无效。由第三者订立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契约的利益转让、抵押或受益人之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者无效。”很明显,法国在同意原则的使用上比德国要更严格,新增了书面同意保险金额和养老金额,在一定程度上更加防止了赌博和道德风险。

第三章.新《保险法》中的人身保险利益的不足之处及措施

一.保险利益主体列举缺失及解决措施

我国《保险法》第31条中,投保人只是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我认为列举的比较单一,解决措施就是还可以加上继承人、合伙人、雇佣人、公司职员与股东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还有其他商务或者契约之间等等,他们之间都可以成立保险利益关系。就比如合伙人之间:合伙作为一种人合组织,各个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这样的组织,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处在一个平等信赖的基础上的,因此如果合伙组织中一人死亡,那么就会造成经济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给保险主体营造一个法治的氛围,使保险利益更合理性和合法性运行。

二.同意主义的重复效果及解决措施

参见《日本商法》第6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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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中的人身保险利益的不足之处及措施

我国保险利益立法采取的是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相结合的方式,在我国是承认人身保险利益的,但第31条第3款规定的“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看出这与大陆法系中的同意主义相同,我国是在承认人身保险利益的情况下,还要强加“同意主义”下的保险利益,这使人身保险利益原则流于形式,处在一个十分尴尬的地方。

另外同意主义在实务中也会出现问题,我们在为堂兄弟姐妹、叔侄等远房亲戚投保险时,因为他不符合第一款前四项的条件,因此只能适用第二款的被保险人同意主义,即使存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现在的很多人保险观念比较薄弱,有时候投保人也会采取一些欺骗手段,被保险人基于投保人是远房亲戚,放松了警惕,这无疑会诱发道德风险,增加赌博几率。

解决措施:以我个人之见,第31条第3款所讲的同意主义应该删去。另外建议被保险人不要轻易相信为自已投保的人,要审时度势,多了解保险常识,维护好切身的合法权益。

三.以直系血缘关系为根据形成的保险利益的弊端即解决措施

英国的严格金钱利益主义,往往人们对它的印象是觉得太过于严苛、冷漠、不近人情,或许这与它的历史传统有关,英国作为率先打响工业革命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所以往往强调金钱至上等等。但是在我们批判英国严格金钱利益主义的同时,我们应该适当反思,它有什么值得我们去学习。

“在甘肃,2012年12月20日发生了一起一名男子故意打杀父母只为骗取六十万保险金”的案件,引起了我们深刻的关注,儿子理所应当地为父母投保,但被利益蒙蔽了双眼的儿子却以直系血缘关系为契机杀害父母从而获得巨额的赔偿金,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仅仅只有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远远不够,更不用说一些拟制血亲了,例如:养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生下儿女,出门在外,没有形成实质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关系比较疏远,父母在给儿女投人身保险时就可容易发生道德风险,所以应该适当地有其他直接金钱上的利益关系,我们经常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其实也是这个道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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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中的人身保险利益的不足之处及措施

女觉得父母累赘而将其杀害获得保险金额,但如果换一种情况说父母久病在床,儿女可以为其领养老金,这样一来,父母与子女之间就多了一层利益的保障,那么就可以说子女对父母具有保险利益。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人与人与生俱来的和家人共同生活的情感利益,当然以上出现的是极少数,我们还是要以积极、向上的态度面对与亲人之间的关系。

解决措施:保险公司在面对投保人投人身保险时,应该深度调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深浅关系,例如母女之间,看是不是亲生的、看有没有形成实质的抚养教育关系,满足以上条件的才可以适用第31条第1款,没有满足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金钱利益关系才行。

四.存在时点和效力不明确与解决措施

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该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中不具有保险利益时,该保险契约处于无效的状态。从而我们可以看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只需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形下是几十年之久,出现的问题是:是不是不需要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均具有保险利益?例如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在婚姻期间,丈夫为妻子投保,但是离婚以后,丈夫与妻子之间的保险利益消失,那是不是保险契约就无效了呢,以现在的立法来看是有效的,很明显这样规定不合理。

解决措施:在保险利益的情形消失后,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解约或是变更受益人等方式。例如:夫妻俩离婚后,被保险人可以更改为孩子,受益人也可以改为孩子,保险契约就变成为父亲一方或母亲一方为孩子投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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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第四章.结语

本文通过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分析探究,让我们了解到保险利益防止道德风险、减少赌博几率的主要功能,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正确理解人身保险利益原则和在具体情形中的适用是我们法律学生的责任。最后通过对英美法系保险利益和大陆法系的对比,试着想总结出一条适合中国道路的保险利益适用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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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o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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