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国奖、国励、国助、区奖”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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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设立的奖励项目。根据《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1号)及《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教办[2010]411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具体评审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

学校根据上级当年下达分配的奖励名额和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评当年获得过学院级以上三好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位居本年级前2%;

5.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425分)以上,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必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或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0分(含500分)以上;专科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英语专业专科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0分(含450分)以上;

6.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计算机基础课程要求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二级(含二级)以上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专科学生计算机基础课程要求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一级(含一级)以上等级考试;

7.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本年级前2%,但达到前30%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选程序

由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自行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各系(院)评审小组进行初评,择优推荐出获奖候选人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呈院领导研究审定后,将我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五、奖学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广西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桂师院学字[2007]9号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设立的资助项目。根据《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具体评审办法。

一、申请对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中品学兼优的在读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级)的本专科生。

二、评审名额及金额

学院根据上级当年下达分配的奖励名额和各系(院)在校生人数、贫困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每学期成绩排名本专业前50%; (五)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抽烟、酗酒、赌博等)。 四、评选程序

(一)各系(院)张榜公布有关评选通知和评选细则,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院)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根据学

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进行考核,严格按照学院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选得出推荐名单;

(三)各系(院)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候选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四)学院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主要用于学生生活、学费等与学习有关的开支。

五、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师范学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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