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规定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3-09-01 09:4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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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规定

的关系

一、 合同要履行——依据《合同法》确定履行地

当事人双方就各自所负义务的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无法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的,履行期届至,当事人欲履行己方所负义务时,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将履行的义务所在地。

【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目的】

在履行地点为履行,为适当履行,在其他地点为履行则否。此时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将履行的义务所地点,除为适当履行己方义务外,还具有以下作用:

(1)确定验收地点;(2)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3)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

二、 合同已实际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已实际履行可分为三种情况:已全面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及加害履行。其中瑕疵履行包含履行迟延或不适当履行。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

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此时合同履行地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故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具体案件中合同的履行地。

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主任向阳律师指出,在实务中需注意若《民事诉讼法》未对特定类型合同的履行地做出明确规定,提起诉讼时,此处的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应是诉争义务的履行地,而非合同主给付义务履行地。

【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目的】

确定诉讼管辖

三、 合同未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履行,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就该合同履行状况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以此作为确定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

【法条】

同上

【目的】

确定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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