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肾换肾 亲情法律起冲突

更新时间:2023-07-23 14:2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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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阅读材料的基础上,写一篇文章。

陈喜良痴呆,法律上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曾有心让他捐肾给二儿子(陈喜明患有尿毒症),可是他们的血型相配失败。有人建议,干脆让陈喜良捐肾,给弟弟换一个配型吻合的肾回来。无奈之下陈喜良的父母决定采用这一做法。但是当他们把这个想法告诉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武小桐时,“不可能,那是违法的,我们不能这样做。”武小桐断然拒绝。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明确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经过公民本人同意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如果割掉大儿子的肾能救小儿子的话,我情愿去坐牢。”桑玉平说。“那也不行,你们没有权利决定替儿子捐肾,我们也不能这样做。”

要求:题目自拟,文体自选,但不得脱离材料的内容作文。不少于800字。

现代材料: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日前出炉,草案强调要给老人更多精神关怀,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子女“常回家看看”将入法,这意味着不幸生出了不孝子女,以及与子女有了矛盾的老年人,只要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或者不闻不问,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会得到立案审理。但问题是,亲情难道只能靠法律规定维护吗?

天下父母谁不盼望子女常回家看看?他们期盼的其实是一份精神慰藉。就像我家邻居老太,她的表现堪称经典。昨天碰到她提个无纺布袋出门,打了声招呼:“阿姨去买菜啊?”老人家很大声地回答:“女儿忙得很,好久不来了。一只电话打回来,要来吃饭。物价涨得介快,这还得去买菜。”我知道老人家并不是要跟你诉涨价的苦,而是巴不得广而告之:女儿一家要来看她。

中国是一个文化道德感深厚的国家,孝敬老人是传统。这条法律是为了守住老人的权益底线,但许多公众,包括一些老年人对此并不看好。有人认为,“经常”是一年几次,还是一月几次?如何界定?落实不了,岂不损伤法的严肃性;还有人就认为,孝敬父母本是应该的,许多子女做得也很好,现在来个硬规定,让人心里不舒服;而一些老年父母则称,孩子本来就忙得不得了,谁还忍心去告孩子?

“老子告儿子”的诉讼,还是越少越好。民间有谚:告人一状,十年不忘。父子成讼,本来荒疏的情感,难道不更趋枯竭?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靠法律解决。《明史·传》就有记载,宣德年间,赵豫为松江知府,松江民俗多讼,鸡毛蒜皮,常对簿公堂,每逢讼者至,赵豫总和颜悦色,要讼者消消气,明日再来。经一日调节情绪,讼者渐少,宣德、正统年间,松江地区风移俗易。与法律并存的,还有道德习俗、文化传统等等,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相辅相成。中国人讲孝道,孝心出于本心,心中没有,强求何来?

我国现有1.67亿老人,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子女的确应该常回家看看。但正如一网友调侃的:“倒是想回家看看,但户口不准入,房价高企,高铁太贵、飞机误点、汽车限购、油钱飞涨、交通拥堵……”虽是调侃但也有几分是现实,好在当下通讯设备先进,电话、电邮加网络聊天工具,精神慰藉的方式多种多样,关键还是看孝心到了没有。

心到了,人不能到,老年人的生活谁来打理?当下的现实主要还靠社会照料,养老机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要多为老年人服务;同时社区这个平台应有大的作为,如果把医疗服务、文化建设、短期托养、日间照料等搞好了,老人自然会少一点寂寞,少一分怨气,子女也会更放心地把精力投入到社会建设中去。这样岂不更和谐?

古代事例:

当法律与亲情发生冲突、进行较量时,身居高位的人如何自处,实在是古往今来的一场严峻考验。看一看汉武帝守法杀外甥的古案,听一听东方朔的分析,在今天也还是深有教益的。

汉武帝有个亲妹妹,封为隆虑公主。隆虑公主的儿子也就是汉武帝的嫡亲外甥昭平君,与汉武帝的女儿夷安公主结为夫妻。这虽不符近亲不得结婚的法意,且会影响后代健康,但汉武帝与隆虑公主等显然不懂这些,也就乐于“亲上加亲”因而喜上加喜了。可是,昭平君却是个骄纵蛮横的人,经常惹是生非,使隆虑

公主担惊受怕,提心吊胆。偏偏隆虑公主身体又不好,病病歪歪的。临终之际,汉武帝来探视她,她即以“金千斤、钱千万为昭平君豫赎死罪”。

“赎”,是封建时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规定。举凡达官贵人犯了罪,除有特别规定,都可以金钱赎抵罪刑。虽然“预赎死罪”开了赎刑的先河,但威烈显赫如汉武大帝,开口即是“金科玉律”,以言代法是司空见惯之事。于是,隆虑公主的这项请求得到了汉武帝的批准。

讵料昭平君虽然上了“亲上加亲”再加“预赎死罪”的“三保险”,最后还是被汉武帝依法处了极刑。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隆虑公主死后,昭平君益发不受拘束,更加无法无天,越来越骄横恶逆,一次醉后竟杀了人。被杀的还是指导、教习隆虑公主的“主傅”即老师,因而被关进了监狱。

不过,主事的廷尉并不敢开罪昭平君,因为他是隆虑公主之子、汉武帝的亲外甥。于是,廷尉按法律规定写了奏书,请求汉武帝作最后的裁决。这时,汉武帝左右的大臣们都替昭平君说情:以前隆虑公主已经为昭平君办理了预赎死罪的手续,皇上也曾同意宽恕他的。

在法律与亲情的较量面前,汉武帝不是立马就坚决地站在法律一边的。他期期艾艾地说:我这个小妹妹晚年才生了这么一个儿子,临死时又把他嘱托给了我,叫我如何是好啊!

边说,汉武帝边不断叹息,簌簌地流下了眼泪。但沉思良久,他还是下了遵循汉高祖“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的决心。他说:法令,是先帝制定的,因为妹妹的缘故而毁弃先帝的法律,我有什么脸面进入高帝庙,又怎么对得起天下黎民百姓啊!于是,将论处死刑的决定批示给了廷尉。

但毕竟是自己的外甥,汉武帝虽然处死了他,仍免不了悲伤痛楚,久久不能自已。这使得左右大臣们也跟着悲伤起来。

十分有意思的是,在这个时候,因为才智过人、诙谐风趣而被汉武帝钦定为侍臣的东方朔,见汉武帝神色忧伤,不断叹气,就端着酒杯趋步向前对汉武帝献上了贺词:

臣闻圣王为政,赏不避仇雠,诛不择骨肉。《书》曰:“不偏不党,王道荡荡。”此二者,五帝所重,三王所难也。陛下行之,是以四海之内、元元之民各得其所,天下幸甚!臣朔奉觞,昧死再拜上万岁寿!(《汉书东方朔传》)

一番话,说得汉武帝虽未眉开眼笑,却也把事情想开了。

汉武帝与东方朔对昭平君案的观点,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共同点是,二人都从国家社稷、黎民百姓出发,对法律与亲情发生矛盾冲突时,主张站在法律一边而舍弃亲情。区别处在于:汉武帝的态度是“不得不杀昭平君”;东方朔的态度是“必须杀昭平君而且杀得好”。这反映了两种守法观:汉武帝的是消极守法,东方朔的是积极守法。

消极守法虽然也是守法,但是被动式的“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汉武帝的表现是,前有同意预赎死罪之举,后有犹豫不决、决而伤悲之态。所谓消极守法,是以不犯法为守法。守法是守法了,但只是守法的主体,却非法律的主人,既不会有守法的积极性,也不会有守法的自觉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积极守法则不同,同样是守法,也以守法主体的资格出现,但同时又是法律的主人。法律的主人者,以法律为自己的利益与意志的反映,因而对法律的态度不是被动地、被迫地遵守,而是主动地、自觉地、创造性地去遵守。东方朔的态度是积极的、乐观的,所以他能对汉武帝说出那样一番话来。之所以区别如此,是因为个人立场的不同。汉武帝的立场,因亲情与私利,只做了守法的主体;东方朔的立场,因从“元元”即百姓的利益与意志出发,同时作了法律的主人。

当然,东方朔不过是汉武帝的御前侍臣,与当今世界民主意识日强、法制观念日笃的积极守法的公民,不可同日而语。但东方朔生当两千多年以前,我们自不必苛求于他。他有这样的积极理解守法重要性的态度就很不错了。

话说回来,不仅是东方朔,即便是汉武帝,虽然仅仅是消极守法,也是值得称道的。因为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是相当开明、光明正大的。此案之前,东方朔曾因醉酒而卧倒殿上,还在昏睡之中糊里糊涂地把“黄汤”(小便)撒在了殿上。为此,东方朔被劾犯了“不敬”之罪,被汉武帝下诏“免为庶人”、“待诏宦者署”,也就是“待岗”的意思。此案之后,汉武帝因东方朔的一番贺词,不但不加怪罪,反而将他“复

为中郎”即官复原职,还“赐帛百匹”。汉武帝有如此雅量,也真可算是宽宏大量而又民主、明智了。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也许,当今中国法律与亲情的冲突,其数量与频率,较诸从前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少到哪里去。发生这种冲突与较量时,我们的干部,如果不能如同东方朔那么豁达而以法律的主人的姿态出现,至少也该如同汉武帝那样,做个守法的主体而不做违法的主体吧!

外国材料:

在电影《我是山姆》里,肖恩·潘一反过去的浪子形象,饰演了一位智障父亲山姆·道森。这位智商相当于7岁儿童的父亲在一帮同样有智力障碍的朋友帮助下,抚养着女儿露西———母亲原是一位流浪者,女儿出生后就不辞而别了。转眼露西已经七岁了,智力已经超过山姆,山姆已经无法应付女儿提出的许多问题。

聪明乖巧的露西为了不让父亲伤心,故意迁就他的智力水平,而这显然不利于露西的智力和情感发育。这引起了社会工作者的注意,他们认为山姆不再适合抚养露西,把露西从他身边带走,为她找了一个寄养家庭。

山姆不甘心就这样失去女儿,决定聘请律师争取抚养权。女律师丽塔为了在同事面前争口气,同意免费帮他代理官司,故事就此展开。

在我们看来,美国的社会工作者有点“多管闲事”,甚至有几分残忍,否则怎会在法庭上百般刁难一位智障父亲、想拆散他人家庭?但在觉得人权高于一切的美国人看来,对儿童处在不利于他身心健康的环境中视而不见,那才是一种残忍。那些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或者不能提供正常成长环境的人,通通在排斥之列,哪怕他们是孩子的直系亲属。这些都被写入美国的法律,从而具有了强制约束力,但它又会反过来跟亲情产生冲突———郑晓龙的《刮痧》反映出来的其实也是这一问题,而非简单的“中西文化差异”。

当法律和亲情发生冲突时,孰先孰后?更具体点说,在这里,是“理性”的法律更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呢,还是带有“瑕疵”的亲情?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之所以应该具有强制约束力,就在于它是道德乃至人情、人性的底线,但它也只能考虑到绝大多数的情况而非全部,刚性的规定又会反过来侵害到那极少数的例外。因此这个话题也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当法律和它未考虑到的极少数情况产生冲突时,它将如何权衡取舍,或者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家庭教育恰恰是这一问题中比较特殊的一个领域,因为当事人之间不是纯粹的利益关系,还包括对儿童影响深远的亲情。

山姆在诉讼当中面临的两大难题便是:如何证明自己是爱露西的、证明自己有能力给露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而前者的证明又有赖于后者的成立,甚至后者的重要性远胜前者。这也是为何山姆父女的感情让人动容,却没人能够绕过法律,直接帮助他们团聚。《刮痧》中的许大同也曾把儿子丹尼斯偷偷带了出来,甚至在圣诞夜铤而走险,通过公寓大厦楼外的水管爬往高高的十楼,只为见儿子一面。但在证明刮痧是医疗手段而非虐待之前,哪怕是他的好友昆兰也爱莫能助。

除了未能考虑到特殊情况,法律本身还会因制定者的知识水平、风俗习惯、时代局限乃至立法程序等因素而相对滞后。就如美国宪法的设计者未能考虑到后来还会有空军一样,立法者也没能预见到将来国际会融合到何等程度、外国人会有怎样的风俗习惯。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设计时留有余地———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不能不说与此考虑有关。一群司法体制外的人或许比整天跟法律打交道的人更能避开法律中的“死穴”,从整体上把握人情和公正,从而尽量避免法律走入死胡同,伤及无辜,甚至反过来推动法制本身的不断完善。山姆的执着打动了律师、邻居乃至寄养家庭,并使得案情逐渐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进展,这便

是法律的“柔性”所在。

反观中国大陆的法律,就相对缺乏这么一种机制。北京石景山区的“神童”侯鸿儒在父亲侯波的启蒙和“私塾教育”之下,在七岁时就已经能够说流利的英文、通读《三国演义》等古籍。显然,这样的例子已经不适用常人所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体制。对此,孩子的母亲感到不理解,并提起诉讼,要求加以纠正,这本无可厚非。

但令人诧异的是,当地法院和教委却简单地“依法”认定小鸿儒应该从小学读起!今年8月份,甚至有北京市人大代表据此提交所谓“加大义务教育法处罚力度”的议案,而未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媒体及大众也只能看着这样的“依法办事”做无可奈何状。孩子被“抢”来“抢”去、从直呼母名到开口骂父,这些是否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了比原有状态更严重的情况,则少有人问津了。

在家庭教育中,法律与亲情的微妙关系如何把握,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但比起“特事特办”的人治传统(包括媒体集中关注后形成压力)和“一刀切”的简单处理,建立一种更为人性化的调解机制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我们不能奢求每个人都有一位像山姆那么伟大的父亲,但我们却可以努力建立起更加人性化的司法体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ns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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